《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近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其中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为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办法》第六条明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将多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内容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办法》第九条明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6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取消评优评先推荐参评资格;取消专利奖等推荐申报资格;取消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推荐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失信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办法》明确,相关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办法》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6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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