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建立了贯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日常监管、使用异常名录、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事项,为全面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提供了依据。

《办法》明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监督管理,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和注销机制。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办法》规定,江苏省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制度,由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和管理,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组织生产、2年内未在相应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不规范等情形,应当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令专用标志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情况登记表,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办法》还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专用标志使用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已经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被纳入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后未按时整改等。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以上情形的,及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公告,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办法》的出台,是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落实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