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7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基本内容包括五章共二十二条,对示范区建设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建设任务及管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示范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地理标志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三项原则。通过示范引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扩大提高湖南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助推“湘品出湘”。

《办法》规定,示范区建设对象必须具备一定规模,运用基础良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量5家以上且占区域内生产者总数50%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占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2年建设期内,示范对象相关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使用覆盖率力争达到80%以上。

湖南省是地理标志资源大省,全省拥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80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29件,建成和在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3个,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110个县市区,其中15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61个(件)地理标志。目前,“沙坪湘绣”“炎陵黄桃”等12个地理标志产地成为首批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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