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可推荐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于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诉讼法》以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针对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案件中的专业化服务特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终于在本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协会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前在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目前,经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已经可以在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实现诉讼代理全覆盖。协会也成为唯一一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赋予诉讼代理人推荐权的行业协会。

  今后,协会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及管理工作。计划于2018年4月启动诉讼代理人年度考核工作,6月启动2018年第一期诉讼代理人集中申报工作,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届时关注协会网站和协会微信公众号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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