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第57号局令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一)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外国优先权、港澳台优先权);
(二)优先权转让证明;
(三)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四)生物材料存活证明。
二、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请求书或补正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总委托书扫描件。
总委托书编号填写应当完整,并以大写字母ZW开头。
三、发明专利申请有说明书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摘要附图栏目填写附图编号,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为摘要附图。
指定的摘要附图应当为在一页纸上绘制的独立的附图,并单独编号。对于XML/WORD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单独的附图;对于PDF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可单独分割、与其他附图无关联关系的独立附图。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审查业务管理部
2017年1月19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