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6年度会费的通知
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以及《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会费缴纳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16年会费集中缴纳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二、费用标准
2016年会费标准仍执行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议》(全专协发字[2010]第4号)。
个人会费:每人300元/年。
团体会费: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理事单位:25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三、具体要求
1、凡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含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但是,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入并已缴纳过当年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
2、2016年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及2016年首次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会员的个人会费按照《关于会费减缴的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进行缴纳。
3、2016年度会费缴纳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的会费缴纳系统中操作,请会员登录协会网站的会费缴纳系统(http://www.acpaa.cn/view/memberFees.jhtml)(系统初始密码为机构代码,使用时可自行修改),首先核对费用缴纳信息、金额以及应缴会费人员名单,必须在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栏目上进行勾选,完成缴费系统的勾选标注工作后,须录入机构缴费工作联系人的信息,完成上述后进行系统提交。系统提交完成后再通过面交、银行、邮局(请选择其一,若汇款请在附言中标注“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会费”,例如“11001会费”)方式将费用递交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处,详见《会费缴纳系统操作手册》(附件2)。
4、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负责专利代理人的年度考核工作。在此,要求协会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
5、错过上述集中缴费时间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到协会进行会费的补缴;在本机构完成2016年会费缴纳后新进入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个人会费应当在该人员取得该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后及时补缴。操作流程参照本通知的第3条规定。
6、2016年度会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经济欠发达地区确有困难并能提出合理理由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针对团体会费提出减缴申请(最高不超过50%),并在系统中提交费减申请,同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费减缴申请书》的纸件申请(附件3),经审查同意的按照审批意见处理。
四、相关信息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乙6号伦洋大厦507号
邮编:10012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78350009411
开户名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何晓岚(数据信息核对) 联系电话:010-58572734
高鑫焱(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58572748
特此通知。
附件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费减缴申请书(2016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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