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利代理机构: 2013 年12月12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其中对营改增试点政策一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该通知附件2/一/(四)/5,对如何认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的销售额作出以下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具体通知详见: http://www.gov.cn/zwgk/2013-12/13/content_2547300.htm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3 年12月18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