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及焊接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及焊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74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5W117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771920.7
申请日:2018-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天高熔接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3K9/32(2006.01);;B23K9/00(2006.01);;B23K3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820771920.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及焊接系统”,申请日为2018年05月22日,专利权人为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压紧定位机构,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可自由升降,用于将所述待焊接U肋压紧并定位的压下模块;
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行走模块,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可在所述行走模块的带动下沿所述待焊接U肋的长度方向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设有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包括多个U形结构的压爪,多个所述压爪卡设于多个所述U肋的外壁以对其进行压紧并定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爪的两侧以及所述压爪的顶部或者顶部前或后设有压轮,通过所述压轮对所述U肋压紧和定位。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多个压下油缸,所述压下油缸驱动所述压爪升降,并且多个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横移驱动装置及用于检测所述U肋之间的间距的位置测量装置,各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通过所述横移驱动装置调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距离测量装置,用于检测及调节所述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装置还包括布置于焊接区域两侧的第一行走轨道;
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机架,所述行走模块设于所述机架底部,所述行走模块可沿所述第一行走轨道行走。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为两台,在焊接过程中,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互相配合工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分别为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第二压紧定位机构,在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或所述第二压紧定位机构上设有距离检测装置,用于检测两者之间的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端部对齐模块,用于将多个所述待焊接U肋的端部对齐。
12. 一种焊接系统,用于U肋的焊接,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用于放置所述待焊接U肋的装配平台,所述压紧定位装置可在所述装配平台上方并沿水平方向移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
可伸入所述待焊接U肋内部进行焊接作业的内焊机;
内焊机主机,所述内焊机主机通过连接杆与所述内焊机连接,并为所述内焊机供电和/或供气和/或供丝;
内焊机移动平台,所述内焊机可在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移动;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与所述装配平台相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供所述行走模块行走的第一行走轨道,所述第一行走轨道安装于所述装配平台的两侧;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的两侧设有供内焊机主机行走的第二行走轨道;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设有供所述内焊机及所述连接杆行走的第三行走轨道,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底部设有滚轮,所述滚轮为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沿第三行走轨道行走提供支撑。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外焊设备,用于焊接U肋与底板之间的外部角接缝。”
针对本专利,武汉天高熔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7、9-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8、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6-7、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1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31235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布文本,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5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98405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布文本,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112299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布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压力反馈装置”公开不充分,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记载了“压紧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压紧力具体指哪两个部件之间的力,更不清楚“压力反馈装置”如何检测“压紧力”的大小,不清楚压力反馈装置如何设置,不清楚压力传感器具体设置在压下模块/压爪的哪个部位,如何检测压紧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采用什么类型的压力传感器可以对压紧力进行检测、以及如何设置压力传感器、如何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读取数据等。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9-16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采用了“……以及……或者……或”的表述,此连接词的使用导致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9-16也不清楚。权利要求5限定了“多个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间距指什么间距,是上下、横向还是纵向,表达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6-7、9-1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限定了“用于检测所述U肋之间的间距的位置测量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位置测量装置是什么,如何设置,位置测量装置测量U肋的什么间距,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9-1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限定了“压下模块还包括距离测量装置,用于检测及调节所述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具体指哪两个点之间的距离,该距离是不清楚的,也不清楚该距离测量装置如何调节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因此,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9-1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限定了“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互相配合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两台压紧定位机构如何设置,如何互相配合工作,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0-1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焊接系统,用于U肋的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是用于U肋的什么焊接,导致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3-1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记载了“为所述内焊机供电和/或供气和/或供丝”,上述连接词的使用导致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8、12-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2基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7、9-1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2-4,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其他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其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2)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保护范围清楚;(3)原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压下模块设有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和原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压爪的两侧以及所述压爪的顶部或者顶部前或后设有压轮,通过所述压轮对所述U肋压紧并定位”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压紧定位机构,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可自由升降,用于将所述待焊接U肋压紧并定位的压下模块,所述压下模块设有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所述压下模块包括多个U形结构的压爪,多个所述压爪卡设于多个所述U肋的外壁以对其进行压紧并定位,所述压爪的两侧以及所述压爪的顶部或者顶部前或后设有压轮,通过所述压轮对所述U肋压紧和定位,
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行走模块,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可在所述行走模块的带动下沿所述待焊接U肋的长度方向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多个压下油缸,所述压下油缸驱动所述压爪升降,并且多个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横移驱动装置及用于检测所述U肋之间的间距的位置测量装置,各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通过所述横移驱动装置调节。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距离测量装置,用于检测及调节所述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装置还包括布置于焊接区域两侧的第一行走轨道;
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机架,所述行走模块设于所述机架底部,所述行走模块可沿所述第一行走轨道行走。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为两台,在焊接过程中,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互相配合工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分别为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第二压紧定位机构,在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或所述第二压紧定位机构上设有距离检测装置,用于检测两者之间的距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端部对齐模块,用于将多个所述待焊接U肋的端部对齐。
9. 一种焊接系统,用于U肋的焊接,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用于放置所述待焊接U肋的装配平台,所述压紧定位装置可在所述装配平台上方并沿水平方向移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
可伸入所述待焊接U肋内部进行焊接作业的内焊机;
内焊机主机,所述内焊机主机通过连接杆与所述内焊机连接,并为所述内焊机供电和/或供气和/或供丝;
内焊机移动平台,所述内焊机可在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移动;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与所述装配平台相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焊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供所述行走模块行走的第一行走轨道,所述第一行走轨道安装于所述装配平台的两侧;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的两侧设有供内焊机主机行走的第二行走轨道;
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设有供所述内焊机及所述连接杆行走的第三行走轨道,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底部设有滚轮,所述滚轮为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沿第三行走轨道行走提供支撑。
13.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任一种焊接系统,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外焊设备,用于焊接U肋与底板之间的外部角接缝。”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提交时间和修改方式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和四份公知常识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焊接结构制造技术手册》,宗培言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3-4页、正文262-263、266-274页,复印件;
证据5:《液压元件选型与系统成套技术》,张利平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8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1-3页、正文151-152页,复印件;
证据6:《智能液压气动元件及控制系统》,黄志坚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8年2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1-3页、正文2-4页、39-41页、43页、114-119页,复印件;
证据7:《焊接手册》第3卷焊接结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第3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总篇目页、目录首页和ⅹⅹⅴ页、正文938-942、947-950页,复印件。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至证据7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4至证据7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并表示不需要核实证据4-7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证据4-7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坚持书面意见和口审当庭意见。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庭后不再针对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4至证据7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此次修改时机和方式均未提出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故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3是专利文献,证据4至证据7是书籍,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本案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7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U肋焊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62段、附图1-2):包括:操作平台3、门式行走机构1、自动焊接小车5及压紧工装7;操作平台3的两侧分别设置导轨2;门式行走机构1滑动设置在导轨2上,通过驱动部件带动门式行走机构1在导轨2上滑移;自动焊接小车5设置在U肋6的内部,沿U肋6的长度方向运动,完成U肋6的两侧内焊缝的焊接;压紧工装7通过升降装置8吊设在门式行走机构1上;升降装置8带动压紧工装7竖直下降或上升,使压紧工装7压设在或离开U肋6的上表面(对应于本专利的可自由升降,用于将所述待焊接U肋压紧并定位的压下模块)。其中,门式行走机构1上可以设置多套升降装置8及压紧工装7,实现单块桥面板4上同时完成多根U肋6内焊缝的焊接。U肋焊接装置还包括:连锁控制单元,与驱动部件及自动焊接小车5连接,控制门式行走机构1及自动焊接小车5同步移动,门式行走机构1带动压紧工装7在U肋6的上表面滑移(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行走模块,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可在所述行走模块的带动下沿所述待焊接U肋的长度方向移动),在焊接过程中,使压紧工装7与自动焊接小车5的相对位置不变,保证焊接点位置的U肋6与桥面板4固定牢靠,进而保障整个内焊缝的质量。进一步的,升降装置8通过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设置在门式行走机构1的横梁上;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带动升降装置8沿横梁水平直线滑移,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能方便压紧工装7水平位置的调整,使其与U肋6的位置相对应。压紧工装7设置有与U肋6上表面形状相适应的工作面(结合证据1附图2,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压下模块包括多个U形结构的压爪,多个所述压爪卡设于多个所述U肋的外壁以对其进行压紧并定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所述压爪的两侧以及所述压爪的顶部或者顶部前或后设有压轮,通过所述压轮对所述U肋压紧和定位;而证据1的压紧工装7设置有与U肋6上表面形状相适应的工作面;(2)本专利的压下模块设有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而证据1未记载压力反馈装置。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U形肋定位焊接一体化专用机床,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21段、附图1-4):该机床包括龙门支架1,所述龙门支架1内侧固定连接有横梁2; 定位压紧组件3,所述定位压紧组件3包括压紧框架301(对应于本专利的压爪)、压轮302以及液压缸303;所述压紧框架301内侧设置有用于放置待焊接U形肋5的空间,所述压轮302与所述压紧框架301内侧上部固定相连,所述液压缸303的钢筒与所述横梁2固定相连,所述液压缸303的活塞杆与所述压紧框架301上部固定相连;所述液压缸303用于驱动所述压紧框架301实现上下移动。可见,证据2的压紧框架301的内侧上部设有压轮30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压紧框架301以及压轮302用于证据1,进一步地在压紧框架的两侧或者顶部前或后设置压轮,通过所述压轮对所述U肋压紧和定位,以避免对U肋的损伤。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升降装置8为液压缸,一方面液压缸能方便快捷的实现压紧工装7竖直位置的调整,另一方面能带动压紧工装7对U肋6施加一定的下压力,保证U肋6与桥面板4的固定稳定性。可见,证据1的压紧工装7也需要对U肋6施加一定的下压力以保证U肋6与桥面板4的固定稳定性。证据4是焊接结构制造技术手册,其公开了(参见证据4第266-269页):夹紧力的大小要适当,过大了会使工件变形,过小了则在装配焊接时工件易松动,安全性无保证。因而,在焊接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夹具的夹紧力大小需要合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压紧工装7需要保证一定的下压力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压下模块上设置常见的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以随时检测压紧力大小并根据反馈结果来调整压紧力,从而避免压紧力过大造成U肋变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没有披露如何进行压紧力调整,没有证据直接指出在工装上加压力传感器以及压力传感器如何安装是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公开顶轮与侧轮之间的配合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所述压下模块设有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并未限定压力传感器以及其安装方式;证据4公开了在焊接领域中夹紧力的大小要适当,因而,追求大小合适的夹紧力是焊接领域的普遍需求,在证据1的的压紧工装7也需要对U肋6施加一定的下压力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下模块上设置常见的压力反馈装置,用于检测压紧力的大小,从而避免压紧力过大造成U肋变形。其次,证据2附图3示出了压紧框架301的两侧下端也设有类似压轮形状的构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滑动摩擦变成滚动摩擦通常能够减小摩擦力进而避免对U肋的损伤,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压紧框架301以及压轮302用于证据1,进一步地在压紧框架的两侧或者顶部前或后设置压轮。再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4、0019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是通过设置具有行走模块的压紧定位机构,进而在U肋焊接过程中边行走定位边焊接,消除了U肋装配中的定位焊接的工作,提高了生产效率并降低了制造成本,然而证据1已公开了该贡献之处。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和5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多个压下油缸,所述压下油缸驱动所述压爪升降,并且多个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调”和“所述压紧定位装置还包括布置于焊接区域两侧的第一行走轨道;所述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机架,所述行走模块设于所述机架底部,所述行走模块可沿所述第一行走轨道行走”。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操作平台3的两侧分别设置导轨2(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行走轨道),门式行走机构1滑动设置在导轨2上,通过驱动部件带动门式行走机构1在导轨2上滑移;升降装置8带动压紧工装7竖直下降或上升,使压紧工装7压设在或离开U肋6的上表面。其中,门式行走机构1上可以设置多套升降装置8及压紧工装7。升降装置8通过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设置在门式行走机构1的横梁上;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带动升降装置8沿横梁水平直线滑移,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能方便压紧工装7水平位置的调整,使其与U肋6的位置相对应,升降装置8为液压缸”。可见,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横移驱动装置及用于检测所述U肋之间的间距的位置测量装置,各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通过所述横移驱动装置调节”。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升降装置8通过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设置在门式行走机构1的横梁上;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带动升降装置8沿横梁水平直线滑移,横向滑移驱动部件9能方便压紧工装7水平位置的调整,使其与U肋6的位置相对应”,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横移驱动装置”以及“各所述压爪之间的间距可通过所述横移驱动装置调节”,而位置测量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检测U肋之间间距的位置测量装置,以实现U肋的准确定位,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下模块还包括距离测量装置,用于检测及调节所述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然而距离测量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下模块上设置距离测量装置,用于检测及调节所述压爪与待焊接件之间的距离,从而准确控制压爪的行程,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为两台,在焊接过程中,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互相配合工作”和“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分别为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第二压紧定位机构,在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或所述第二压紧定位机构上设有距离检测装置,用于检测两者之间的距离”。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将U肋6放置在设定焊接区域后,对U肋6的另一端的外侧焊接设定距离的外焊缝,能避免U肋6与桥面板4内焊过程中出现相对滑移,防止侧弯。可见,证据1给出了在对U肋进行焊接时,除了压紧工装7外还需要对U肋的另一端进行定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两台压紧定位机构,在焊接过程中,使两台所述压紧定位机构互相配合工作,在第一压紧定位机构和/或第二压紧定位机构上设有距离检测装置,用于检测两者之间的距离以准确控制二者之间的距离,这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压紧定位机构还包括端部对齐模块,用于将多个所述待焊接U肋的端部对齐”。然而,在U肋焊接时通常需要将多个待焊接的U肋端部对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压紧定位机构上设置端部对齐模块,用于将多个所述待焊接U肋的端部对齐,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焊接系统,用于U肋的焊接,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U肋的压紧定位装置。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一种U肋焊接装置,自动焊接小车5设置在U肋6的内部,沿U肋6的长度方向运动,完成U肋6的两侧内焊缝的焊接。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及技术特征“用于U肋的焊接”。因此,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3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用于放置所述待焊接U肋的装配平台,所述压紧定位装置可在所述装配平台上方并沿水平方向移动”。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包括:操作平台3(对应于本专利的装配平台)、门式行走机构1、自动焊接小车5及压紧工装7;操作平台3用于承载固定桥面板4,操作平台3的两侧分别设置导轨2;门式行走机构1滑动设置在导轨2上,通过驱动部件带动门式行走机构1在导轨2上滑移;压紧工装7通过升降装置8吊设在门式行走机构1上(结合附图2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压紧定位装置可在所述装配平台上方并沿水平方向移动以及U肋放置在装配平台上)。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可伸入所述待焊接U肋内部进行焊接作业的内焊机;内焊机主机,所述内焊机主机通过连接杆与所述内焊机连接,并为所述内焊机供电和/或供气和/或供丝;内焊机移动平台,所述内焊机可在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移动;内焊机移动平台与所述装配平台相接”。证据1公开了(参见同上):自动焊接小车5设置在U肋6的内部,沿U肋6的长度方向运动,完成U肋6的两侧内焊缝的焊接(对应于本专利的可伸入所述待焊接U肋内部进行焊接作业的内焊机)。自动送丝机构,与自动焊接小车5连接,用于提供焊丝给自动焊接小车5;送气装置与通过输气管与自动焊接小车5连接,用于焊接时提供保护气体。证据3公开了一种U肋的焊接装置和焊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6-0050段、附图1):包括内焊机2、主机1(对应于本专利的内焊机主机)和连接装置,连接装置一端连接内焊机2,另一端连接主机1,主机1通过连接装置驱动内焊机2移动进出U肋,主机1和内焊机2的各连接管线均通过该连接装置设置,主机1通过该连接装置为内焊机2供电供丝供气,保证内焊机2的焊接条件,使得内焊机2能够在U肋内部进行焊接工作。连接装置包括连接杆3,连接杆3为刚性结构,主机1通过连接杆3推拉内焊机2,主机1与内焊机2的各连接管线均通过连接杆3设置。同时,主机1还通过连接杆3向内焊机2供电供丝供气,提供焊接所需的条件。该焊接装置还包括导轨5,内焊机2、主机1和连接杆3均位于导轨5上并均沿导轨5移动(结合附图1,对应于本专利的内焊机移动平台)。除了上述焊接装置,发明还提供了一种U肋的焊接系统,包括龙门架100、工作平台200和多个U肋的焊接装置,龙门架100和工作平台200分别位于焊接装置的两端,各焊接装置的主机1均设置在龙门架100上。该焊接装置工作时,将多个U肋在工作平台200上定位夹紧(对应于本专利的装配平台),然后由龙门架100驱动连接装置和内焊机2,使各内焊机2同时进入各U肋内部进行焊接。可见,证据3公开了连接内焊机2与主机1的连接杆3,主机1通过连接杆3向内焊机2供电供丝供气,以提供焊接所需的条件,还公开了供内焊机2移动的导轨5以及供U肋定位夹紧的工作平台200,在证据1需要对自动焊接小车5供丝和送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的连接内焊机2与主机1的连接杆、供内焊机2移动的导轨5的结构用于证据1,并为证据1的自动焊接小车5供电和/或供气和/或供丝,使轨道5所处的平台与供U肋定位的装配平台相接,以使焊接工作一体化稳定进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供所述行走模块行走的第一行走轨道,所述第一行走轨道安装于所述装配平台的两侧;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的两侧设有供内焊机主机行走的第二行走轨道;所述内焊机移动平台上设有供所述内焊机及所述连接杆行走的第三行走轨道,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底部设有滚轮,所述滚轮为所述内焊机和/或所述连接杆沿第三行走轨道行走提供支撑”。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操作平台3的两侧分别设置导轨2(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行走轨道);门式行走机构1滑动设置在导轨2上,通过驱动部件带动门式行走机构1在导轨2上滑移;压紧工装7通过升降装置8吊设在门式行走机构1上。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压紧定位机构包括供所述行走模块行走的第一行走轨道,所述第一行走轨道安装于所述装配平台的两侧”。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该焊接装置还包括导轨5,内焊机2、主机1和连接杆3均位于导轨5上并均沿导轨5移动。连接杆3下侧设有滚轮,连接杆3通过滚轮沿轨道5移动,可以减轻移动过程中的摩擦力,减小主机1提供的动力。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连接杆底部设有滚轮,所述滚轮为连接杆沿行走轨道行走提供支撑”,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小摩擦和提供支撑;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焊机底部也设置滚轮,为内焊机在其轨道上行走提供支撑;在证据3公开的供内焊机2、主机1、连接杆3行走的导轨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的行走轨道,使内焊机主机行走在第二行走轨道上,内焊机和连接杆行走在第三行走轨道上,至于各个轨道的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9或10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焊接系统还包括外焊设备,用于焊接U肋与底板之间的外部角接缝”。对U肋进行内焊、外焊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焊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焊接系统中设置外焊设备,用于焊接U肋与底板之间的外部角接缝。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故本决定不再针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77192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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