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9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4W108993
优先权日:2013-08-29
申请(专利)号:201310607677.7
申请日:2013-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小芳
授权公告日:201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N2/26(2006.01);B60N2/42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可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607677.7,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9日,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它包括座椅(1)、位于所述座椅(1)下方并对座椅(1)形成支撑的底座(2),所述座椅(1)可沿一路线滑动地设置于底座(2),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限位块(22),所述限位块(22)处于座椅(1)相对底座(2)滑动所沿路线的前方,所述限位块(22)与座椅(1)之间设置有吸能材料(4),在座椅(1)朝向限位块(22)滑动时,所述吸能材料(4)被压缩而产生形变,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吸能材料(4)为蜂窝铝,所述的蜂窝铝的各个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1)的前后方向延伸;
所述的座椅(1)底部的左侧部和右侧部分别设置有滑动块(10/122),所述的底座(2)的左侧部和右侧部分别设置有用于对座椅(1)提供滑动支撑的滑轨(21),所述左侧部的滑动块(10/122)与左侧部的限位块(22)之间设置有所述的吸能材料(4),所述右侧部的滑动块(10/122)与右侧部的限位块(22)之间也设置有所述的吸能材料(4)。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1)包括座椅本体(11)、可拆卸地连接于座椅本体(11)底部的框架(12),所述滑动块(122)设置于所述框架(12)的底部,该滑动块(122)与所述滑轨(21)相滑动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框架(12)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的横梁(123),在横梁(123)左和/ 或右侧部设置有滑动块(122)。
4.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本体(11)上设置有卡座(111),框架(12)上设置有卡扣(121),座椅本体(11)与框架(12)通过卡座(111)与卡扣(121)的插接配合相可拆卸地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1)通过滑动块(10)与底座(2)可相对滑动地连接,吸能材料(4)设置于滑动块(10)与限位块(22)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前后方向呈直线形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6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水平方向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6 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延伸,且滑轨(21)的前端高于或低于后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呈弧线形延伸。”
针对本专利,叶小芳(下称请求人)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号为WO2013/040692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US2013/0033076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1997年09月09日,公开号为US566483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2日,公开号为WO2009/062505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1987年12月01日,公开号为US470996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日为1995年08月22日,公开号为US544323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7: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1日,公开号为US568560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蜂窝铝的各个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1)的前后方向延伸”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常规设计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1结合常规设计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2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明确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常规设计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2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证据1-4、6-7的相关中文译文无异议,只对证据5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证据5的第3栏第21-31行原文没有“当发生碰撞时”的含义,该段的中文译文应删除“当发生碰撞时”,请求人表示同意专利权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7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7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仅对证据5的一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该处的意见,故证据1-7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中证据5第3栏第21-31行的中文译文为该段删除“当发生碰撞时”后的译文。
3、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蜂窝铝的各个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1)的前后方向延伸”,且根据说明书附图3-4也仅能看出吸能材料4的上表面、侧面、前面的外形轮廓中包含多个线条,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吸能材料的内部结构,因此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蜂窝铝是本领域已知材料,即,蜂窝结构的铝材,其中孔是平行的,附图4可以看出上表面的轮廓线,附图3是侧面轮廓线,附图2是整体立体图,故能够很清楚地看到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的前后方向延伸。
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原权利要求10中明确记载吸能材料4优选为蜂窝铝。蜂窝铝材料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材料,说明书附图2示出了吸能材料4的前后端部固定有连接板,周面显示为棱状线条,图3、4同样示出了吸能材料4的类似信息,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蜂窝铝材料的常规认知以及附图2-4所示信息即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蜂窝铝的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的前后方向延伸,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1-7、8a-c):在图1中,示出了用于安装在例如为轿车或卡车等机动车辆中的组装完好的儿童安全座椅10。
如图3所示,座椅10包括座椅主体组件20、滑动组件40和座椅基座组件60。滑动组件40可允许座椅主体组件20在座椅10受到冲击力时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运动。
如图4所示,滑动组件40可包括一对大致平行的直立滑动侧壁48、滑动底板55(参见图7)、靠近座椅10的后方设置的直立后端壁49以及靠近座椅10的前方设置的直立中间壁54(也参见图6)。
基座组件60优选具有一对大致平行的直立基座侧壁64,基座侧壁64处于滑动侧壁48的横向向外位置上并且将滑动组件40夹持于其间。
各个滑动侧壁48包括柱形后滑动通孔50a和柱形前滑动通孔50b(参见图7),并且各个基座侧壁64包括分别与滑动通孔50a、50b中相应的一个通孔对准的弓形后基座槽65和弓形前基座槽66。滑动组件40包括分别延伸通过后基座槽65和基座槽66(以及后滑动通孔50a和前滑动通孔50b)的柱形的第一基座杆61和柱形的第二基座杆62。
基座杆61、62滑动地夹持在基座槽65、66中,从而能够沿着基座槽65、66的长度引导基座杆61、62,并且允许滑动组件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运动。如图4中所示,后基座槽65的定向不同于前基座槽64的定向,从而当第一基座杆61在后基座槽65中向下滑动时,第二基座杆62在前基座槽66内向上滑动,并且滑动组件40围绕着平行于杆61、62的轴线旋转。因此,滑动组件40经由基座槽65、66的运动使得能够手动地调节座椅组件20的倾斜角度。为了防止滑动组件40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不可控地运动,座椅10优选还包括滑动锁定组件80,该滑动锁定组件80将滑动组件40保持在多个预定角度位置中的一个位置上。
如图5和图6所示,座椅主体组件20包括:一对细长的第一滑槽46,其分别设置在相应的一个滑动侧壁48的后部;以及一对细长的第二滑动槽47,其分别设置在相应的一个滑动侧壁48的前部。座椅10还包括:第一滑杆42,其延伸通过成对的第一滑槽46;以及第二滑杆44,其延伸通过成对的第二滑槽47。座椅主体组件20经由设置在滑杆42、44相应端部上的安装硬件(未示出)固定在滑杆42、44上。座椅主体组件20经由滑杆42、44和滑槽46、47与滑动组件40可滑动地联接,并且可以相对于滑动组件40线性平移。
如图6所示,滑动组件40包括滑动组件隔室52以及设置在隔室52内的模块化能量吸收器。优选地,模块化能量吸收器包括冲击器活塞100和单件式能量吸收部件120。第一滑杆42延伸穿过成对的第一滑槽46和冲击器条形槽101。因此,当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运动时,冲击器活塞100朝向能量吸收部件1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运动。
能量吸收部件120可以包括形成为单件式分层蜂窝状结构的能量吸收材料。优选地,能量吸收材料为铝,但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可变形材料。
当具有座椅10的车辆突然停止(例如在车辆碰撞中)并且座椅10以朝前方向安装在车辆上时,剪切销103会由于从儿童的动量、滑动组件40和基座组件60(后者刚性固定在车辆上)的突然停止施加到剪切销103上的冲击力总和而断裂。当剪切销103断裂时,座椅主体组件20在基座组件60和滑动组件40突然停止的同时继续向前行进。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的运动导致冲击器活塞100在后滑槽46中滑动并且第二滑杆44在前滑槽47中无阻地滑动。当冲击器活塞100向前滑动时,其与能量吸收部件120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活塞100传递至能量吸收部件120,并且使能量吸收部件120在消耗冲击力时分阶式地变形。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中座椅主体组件20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滑动组件40和座椅基座组件60的组合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直立中间壁54和能量吸收部件12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后滑槽46和前滑槽47对应于本专利的滑轨。第一滑杆42和冲击器活塞100的左、右侧部与直立中间壁54的左、右侧部之间设置有能量吸收部件120。碰撞发生时,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的运动导致其上的第一滑杆42在后滑槽46中滑动并且第二滑杆44在前滑槽47中无阻地滑动。当第一滑杆42上的冲击器活塞100向前滑动时,其与能量吸收部件120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活塞100传递至能量吸收部件120,并且使能量吸收部件120在消耗冲击力时分阶式地吸能变形。根据“能量吸收部件120可以包括形成为单件式分层蜂窝状结构的能量吸收材料。优选地,能量吸收材料为铝,但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可变形材料”可知证据1中能量吸收部件120为蜂窝铝材质。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蜂窝铝的各个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1)的前后方向延伸”。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升儿童座椅的减震吸能效果。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附图1-6):安全座椅包括由汽车座椅12支撑的底座子组件14以及通过弓形侧轨件协同操作的由该底座子组件14支撑的座椅子组件16。该安全座椅组件10还包括安装在底座子组件14和座椅子组件16之间的至少一个吸能元件。图中所示的优选实施例中,该元件为一对蜂窝芯吸能柱34。该蜂窝芯吸能可由平坦的铝片或波纹铝片卷绕在芯轴上(后续会被移除)并由合适的端盖粘接形成。其中,附图4为图2沿线4-4方向的剖视图,根据附图2-4能够看出蜂窝芯吸能柱34的各个孔的中心线沿着座椅的前后方向延伸。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其采用轴向压缩载荷相比横向剪切载荷具备更优的减震吸能效果。为了进一步提升证据1中蜂窝铝材质的能量吸收部件120的减震吸能效果,保护座椅上的儿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蜂窝铝的孔的方向采用证据3中的设置方式,即各个孔的中心线设置为沿着座椅的前后方向延伸,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座椅(1)包括座椅本体(11)、可拆卸地连接于座椅本体(11)底部的框架(12),所述滑动块(122)设置于所述框架(12)的底部,该滑动块(122)与所述滑轨(21)相滑动配合”。
在证据1中,从附图2-6可以看出座椅主体组件20包括座椅本体和位于其底部的框架,第一滑杆42和冲击器活塞1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动块)位于框架的底部,第一滑杆42与后滑槽46相滑动配合。此外,在儿童座椅领域,座椅本体和框架通常由不同的材料制成,两者设置为可拆卸的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框架(12)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的横梁(123),在横梁(123)左和/ 或右侧部设置有滑动块(122)”。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附图1-12):碰撞发生时,座椅本体14相对于基座12运动,导致其上的后横杆78在后弧形槽74中滑动并且前横杆76在前弧形槽72中滑动。后横杆78上的冲击器86向前滑动时,其与压碎柱82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86传递至压碎柱82,并且使压碎柱82在消耗冲击力时吸能变形。其中座椅本体14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基座1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支撑板84和压碎柱8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
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儿童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1-6):碰撞发生时,儿童座椅7将向前移动,臂8会施压给变形构件10,变形构件10被压缩产生变形。其中儿童座椅7和底座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和底座。底座3的前壁和变形构件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
证据5公开了一种倾倒式儿童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附图1-4):其通过旋转横杆13带动曲柄24和连接杆23联动,使框架18在框架主体1上滑行。座椅10向前或向后倾斜的最大角度通过横杆13在狭缝19中前后端的极限位置限定,柔性端部挡块22用于缓冲横杆13对狭缝19前后端部的碰撞。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仅公开了一种可相对于框架主体1调整倾斜角度的儿童座椅,与本专利中儿童座椅的应用场景不同,本专利框架12在发生碰撞时才会相对底座2移动,证据5中的框架18在需调整倾斜角度时运动,其中的儿童座椅并不能在发生碰撞事故时使座椅相对底座移动挤压吸能材料,进而通过缓冲减震保护座椅以及座椅内的儿童,且证据5中横梁25、26、27两侧的部件并不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动块,故证据5未给出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证据2和证据4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座椅本体(11)上设置有卡座(111),框架(12)上设置有卡扣(121),座椅本体(11)与框架(12)通过卡座(111)与卡扣(121)的插接配合相可拆卸地连接”。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车辆座椅的支架,其座椅本体50与上、下导轨22、22’、21、21’(相当于本专利的框架)之间是通过槽口31、31’纵向卡接横杆32、32’,而后通过卡扣34、34’进行可拆卸连接的(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附图1),而插接配合锁定与卡扣锁定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插接配合用于座椅本体和框架的可拆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座椅(1)通过滑动块(10)与底座(2)可相对滑动地连接,吸能材料(4)设置于滑动块(10)与限位块(22)之间”。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滑轨(21)沿前后方向呈直线形延伸”。
在证据1中,从附图6-7可以看出后滑槽46和前滑槽47分别在前后方向沿直线形延伸。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滑轨(21)沿水平方向延伸”。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参见证据7的中文译文,附图1-2),支撑杆16上具备一用于对座椅54提供滑动支撑的细长部20,细长部20沿前后方向呈水平方向延伸。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滑轨(21)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延伸,且滑轨(21)的前端高于或低于后端”。
在证据1中,从附图6-7可以看出后滑槽46的后端高于前端,在证据4中(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1-4),座椅7底部的臂8在底座3的开口11中滑动,其滑动路径对应于本专利的滑轨,从附图4可以看出,其前端高于后端。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滑轨(21)呈弧线形延伸”。
在证据3中(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附图1-5),底座子组件14和座椅子组件16通过侧轨件26与舌片状的侧轨件28相配合而进行滑动,且侧轨件26、28呈弓形。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607677.7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4-5、权利要求6、9引用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6、9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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