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早餐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9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4W109190、4W109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26354.4
申请日:2012-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梁津铨
授权公告日:2014-0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A47J27/12,A47J37/06,A47J37/10,A47J29/02,A47J3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用于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10026354.4、名称为“多功能早餐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02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置于基座上的面包烘烤器、煮蛋器、煎烤器和电气控制单元,所述面包烘烤器位于基座的第一座区,所述煮蛋器和所述煎烤器位于基座的第二座区,所述第二座区上设有发热盘,所述煎烤器位于所述发热盘之上,所述煮蛋器位于所述煎烤器之上,所述煮蛋器包括鸡蛋托盘,所述煎烤器包括可盛液体的煎烤盘,所述鸡蛋托盘具有可放置鸡蛋且与所述煎烤盘相通的槽位,所述电气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面包烘烤器、所述煮蛋器和所述煎烤器的工作,进行面包烘烤、煮蛋或煎烤,所述煎烤是由所述煎烤器盛油煎烤食物,所述煮蛋是由所述煎烤器盛水煮放置在所述鸡蛋托盘的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蒸笼和罩在所述蒸笼上的蒸笼盖,所述蒸笼位于所述鸡蛋托盘之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煮蛋器还包括独立的水蛋盒,所述水蛋盒可分离地置于所述鸡蛋托盘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蒸笼和罩在所述蒸笼上的蒸笼盖,所述蒸笼位于所述水蛋盒之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盘包括盘体、发热管、温度控制器和温度熔断器,通过绝热材料以隔热的方式安装在所述基座内,所述盘体的上表面与所述煎烤器接触,所述发热管与所述盘体的下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温度控制器和温度熔断器设置于所述盘体下方,并与所述发热管电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发热管的供电线路上的蜂鸣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煮蛋器配合使用的盛水量杯,和与所述煎烤器配合使用的食物铲。
8.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控制单元包括内部电路和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按键与集成控制面板,所述按键用于控制所述面包烘烤器进行烘烤的启停,所述集成控制面板包括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第一至三按键及旋钮开关,所述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用于调整内部电路的输出与希望的面包焦黄度一致,所述第一至三按键分别用于将内部电路的输出调至烘烤面包片、再热面包片和解冻面包片的程度,所述旋钮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煮蛋器、煎烤器进行蒸煮、煎烤的启停。
9.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控制单元包括内部电路和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集成控制面板,所述集成控制面板包括旋钮开关、挡板、蒸煮指示灯和煎烤指示灯,所述旋钮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煮蛋器或煎烤器进行蒸煮或煎烤的启停,所述挡板与所述旋钮开关联动,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蒸煮档位时,所述煮蛋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蒸煮指示灯且遮挡所述煎烤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煎烤档位时,所述煎烤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煎烤指示灯且遮挡所述蒸煮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断电停止位置时,所述发热盘、所述蒸煮指示灯和所述煎烤指示灯断电。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为扇形,所述扇形的根端与所述旋钮开关的转轴机械联动,所述扇形靠近弧边的位置开有透光孔。”
(一)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9190)
针对本专利,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252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证据2:公开号为TW185680U的台湾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2年06月1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8470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16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80673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6日。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5、修改前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据4与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证据1-证据4相同;
证据5:证据2的著录项目打印页及其关联专利(公开号为TW182125U的台湾专利)说明书,后者的公开日为1992年04月11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111967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2月06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0157674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71917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24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002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3259111D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3293776D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14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301670258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14日;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3572428D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
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陈述了如下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8在实质审查阶段将“按挚”修改为“按键”,其中“按键”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无法由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或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5、实质审查阶段中修改前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组合方式如下: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之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置于基座上的面包烘烤器、煮蛋器、煎烤器和电气控制单元,所述面包烘烤器位于基座的第一座区,所述煮蛋器和所述煎烤器位于基座的第二座区,所述第二座区上设有发热盘,所述煎烤器位于所述发热盘之上,所述煮蛋器位于所述煎烤器之上,所述煮蛋器包括鸡蛋托盘,所述煎烤器包括可盛液体的煎烤盘,所述鸡蛋托盘具有可放置鸡蛋且与所述煎烤盘相通的槽位,所述电气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面包烘烤器、所述煮蛋器和所述煎烤器的工作,进行面包烘烤、煮蛋或煎烤,所述煎烤是由所述煎烤器盛油煎烤食物,所述煮蛋是由所述煎烤器盛水煮放置在所述鸡蛋托盘的蛋。所述电气控制单元包括内部电路和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集成控制面板,所述集成控制面板包括旋钮开关、挡板、蒸煮指示灯和煎烤指示灯,所述旋钮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煮蛋器或煎烤器进行蒸煮或煎烤的启停,所述挡板与所述旋钮开关联动,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蒸煮档位时,所述煮蛋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蒸煮指示灯且遮挡所述煎烤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煎烤档位时,所述煎烤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煎烤指示灯且遮挡所述蒸煮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断电停止位置时,所述发热盘、所述蒸煮指示灯和所述煎烤指示灯断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蒸笼和罩在所述蒸笼上的蒸笼盖,所述蒸笼位于所述鸡蛋托盘之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煮蛋器还包括独立的水蛋盒,所述水蛋盒可分离地置于所述鸡蛋托盘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蒸笼和罩在所述蒸笼上的蒸笼盖,所述蒸笼位于所述水蛋盒之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盘包括盘体、发热管、温度控制器和温度熔断器,通过绝热材料以隔热的方式安装在所述基座内,所述盘体的上表面与所述煎烤器接触,所述发热管与所述盘体的下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温度控制器和温度熔断器设置于所述盘体下方,并与所述发热管电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发热管的供电线路上的蜂鸣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煮蛋器配合使用的盛水量杯,和与所述煎烤器配合使用的食物铲。
8.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控制单元包括内部电路和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按键与集成控制面板,所述按键用于控制所述面包烘烤器进行烘烤的启停,所述集成控制面板包括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第一至三按键及旋钮开关,所述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用于调整内部电路的输出与希望的面包焦黄度一致,所述第一至三按键分别用于将内部电路的输出调至烘烤面包片、再热面包片和解冻面包片的程度,所述旋钮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煮蛋器、煎烤器进行蒸煮、煎烤的启停。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早餐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为扇形,所述扇形的根端与所述旋钮开关的转轴机械联动,所述扇形靠近弧边的位置开有透光孔。”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至第一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5、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至第一请求人。
(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9517)
针对本专利,梁津铨(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675702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5497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6月1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5401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77415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2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848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637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252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同证据1;
证据8′:公开号为CN10161199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8133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意见陈述书转送至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专利权人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5用以证明证据2的公开时间,证据6-1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当庭明确评述权利要求1的最主要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证据3、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13、证据1′-证据9′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据6-证据1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第一、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相同,且第一、第二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证据1、证据3、证据4,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证据3、证据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证据3、证据4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用于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的多士炉,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图1-2):本多功能的多士炉(相当于多功能早餐机)包括烤制面包片的多士炉(相当于面包烘烤器),多士炉上设置有蒸鸡蛋机构(相当于煮蛋器)、蒸荷包蛋机构和蒸肉机构。结合图1可以确定烤制面包片的多士炉位于底座的左边区域(相当于面包烘烤器位于基座的第一座区),蒸鸡蛋机构位于底座的右边区域(相当于煮蛋器位于基座的第二座区)。
蒸鸡蛋机构包括盖接在碗状的蒸蛋架3.1上的蒸蛋盖2.1,蒸蛋架设置在可盛装水的加热盘2.3上(结合图1可以确定第二座区上设有发热盘,煮蛋器位于发热盘上),加热盘与发热机构相接。蒸蛋架3.1上设置有用于搁置鸡蛋的栅格或台阶,以及通过蒸汽用的蒸汽孔或条缝(相当于煮蛋器包括鸡蛋托盘,鸡蛋托盘具有可放置鸡蛋且与所述发热盘相通的槽位)。发热机构包括与加热盘2.3相接的发热盘2.4,发热管2.8嵌设在发热盘上,发热盘通过发热盘固定架2.5设置在工作腔30中,工作腔30设置在多士炉10侧面。温控器2.6通过温控器固定架2.7与发热盘相接,发热盘所在的工作电路中串接有热熔断器2.9。
炉腔组件1.1包括云母板发热组件1.3、面包片夹持升降组件1.4、左右侧板1.5、前后侧板1.6、上盖板1.7;主机组件内包括有炉身1.8、底座1.9(相当于基座)、主控制板组件1.91、开关板组件1.92、碎屑盘1.93、碎屑盘拉手1.94、推钮1.95、操控面板1.96、PCB盒1.97、面膜1.98(主控制板组件1.91、开关板组件1.92和操控面板1.96以及面膜1.94相当于电气控制单元)和开关板固定架1.9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主控制板组件、开关板组件、操控面板和面膜1.98可用于控制多士炉、蒸鸡蛋机构以及发热盘的工作,用于面包烘烤、煮蛋。
单独烤面包片、蒸荷包蛋、加热熟肉时,1)把蒸蛋碗放到蒸蛋架中;把鸡蛋打破到蒸蛋碗内,并把蛋黄刺破;2)把蒸肉架放到蒸蛋架上,再把要加热的肉片放到蒸肉架上;3)盖上蒸蛋盖;4)把面包片放到面包槽内,一次最多可放两片;5)旋转调色旋钮选择所需的烤色;6)接通电源,按下“蒸蛋/烤面包”铵键,“蒸蛋”指示灯亮起,蒸蛋器开始工作;7)轻轻地向下按推动条直到其停在下方,“烤面包”指示灯开始闪烁;注:此种工作模式下,请先将开关按至“1”位,再压下推动条;8)约45秒后“烤面包”指示灯停止闪烁,多士炉开始烤面包片;9)多士炉工作完成时,如果蒸蛋器仍在工作,则多士炉会自动切断电源,但推动条不会弹起,直到蒸蛋器工作完成后,蜂鸣器发出提示声,推动条才会自动弹起;注:任何时间按“取消”键,本机将停止工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有位于发热盘和煮蛋器之间的煎烤器,包括可盛放液体的煎烤盘,可盛油煎烤食物也可盛水煮放置在鸡蛋托盘上的蛋,并且电气控制单元可控制煎烤器的工作,而证据1中具有位于发热盘和煮蛋器之间的加热盘,且可以盛水煮蛋;(2)所述电气控制单元包括内部电路和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集成控制面板,所述集成控制面板包括旋钮开关、挡板、蒸煮指示灯和煎烤指示灯,所述旋钮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煮蛋器或煎烤器进行蒸煮或煎烤的启停,所述挡板与所述旋钮开关联动,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蒸煮档位时,所述煮蛋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蒸煮指示灯且遮挡所述煎烤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煎烤档位时,所述煎烤器开启,所述挡板露出所述煎烤指示灯且遮挡所述蒸煮指示灯,当所述旋钮开关旋至断电停止位置时,所述发热盘、所述蒸煮指示灯和所述煎烤指示灯断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煎烤器的位置及功能,以及如何设置早餐机的各个功能指示灯。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蒸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图2):使用时,可根据不同的需求,在不锈钢盘(相当于煎烤器)上放置蒸鸡蛋的大孔托盘,或蒸鹌鹑蛋的小孔托盘,或蒸水蛋的碗,根据量杯上刻度的指示,倒入适量的水,便可得到较嫩、中性或较老的熟鸡蛋。取出蒸蛋托盘,在不锈钢盘中倒入适量的油,即可进行煎鸡蛋。结合图2可以确定不锈钢盘位于发热管与蒸蛋托盘之间。可见,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同一器具进行蒸煮或煎烤。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烤面包机与蒸煮器结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段-第5页第1段,图1):所述外壳22可包括带有一个或多个控制器、按钮或输入装置的控制面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集成控制面板),以操作所述装置10。所述输入装置可以电器或有效地连接到电子装置或控制器,所述电子装置或控制器电气或有效地连接到所述面包加热元件42和蒸煮器室加热元件46。所述电子控制装置或控制器可以是任何适当的类型和设计,而且可包括定时器以开启和关闭这些加热元件。例如,所述控制器可包括PCB和/或IC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电路)。也可以提供另外的输入装置以分别控制所述装置或所述烤面包机和蒸煮器。例如,所述控制面板可包括带有多个输入装置的选择控制装置,所述多个输入控制装置有效地连接到所述面包和蒸煮器室加热元件。所述选择控制装置或输入装置可在至少三种运行条件之间进行选择,三种运行条件包括:仅仅是所述面包加热元件的运行,这种运行使用面包唯一输入装置58a;仅仅是所述蒸煮器室加热元件的运行,这种运行使用蒸煮器唯一输入装置58b;所述面包加热元件和所述蒸煮器室加热元件的运行,这种运行使用所述单独输入装置54。另外,所述选择控制装置可包括停止所述加热元件的开启的取消输入装置62(相当于通过按键开关控制煮蛋器进行蒸煮的启停)。所述选择控制装置可包括膜垫,所述膜垫可包括表明所述输入装置功能的标记。而且,可从所述膜垫后照明,以使所述这些输入装置或标记在相关的加热元件开启时变亮(相当于烤面包指示灯、蒸煮指示灯)。
由上述可知,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部分内容,且该相关内容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控制电路控制早餐机的各个功能的开启与停止。此外,证据4中公开了按键开关以及蒸煮指示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键开关替换为常用的旋钮开关,以及根据早餐机的具体功能设置为其它功能设置相应的指示灯,如煎烤指示灯。另外,在指示灯的设置中,根据具体功能的是否开启以确定是否开启相应的指示灯,或者所有的指示灯都处于开启状态,使用挡板遮挡未开启的功能指示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设置,该区别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5段,图2):蒸荷包蛋机构包括盖接在碗状的蒸蛋架3.1(相当于鸡蛋托盘)的蒸蛋盖2.1(相当于本专利中罩在蒸笼上的蒸笼盖),蒸蛋架设置在可盛装水的加热盘2.3上,加热盘与发热机构相接;设置在蒸蛋架和蒸蛋盖之间的蒸蛋碗2.2(相当于本专利中独立的水蛋盒),搁置在蒸蛋架上。蒸蛋架设置有用于搁置蒸蛋碗的栅格或台阶,以及通过蒸汽用的蒸汽孔或条缝。蒸肉机构包括盖接在碗状的蒸蛋架3.1上的蒸蛋盖2.1,蒸蛋架设置在可盛装水的加热盘2.3上,加热盘与发热机构相接;蒸肉架4.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蒸笼)呈浅盘状,设置在蒸蛋架和蒸蛋盖之间,且搁置在蒸蛋架上。结合图2可以确定所述蒸笼位于所述鸡蛋托盘和所述水蛋盒上,水蛋盒可分离地置于所述鸡蛋托盘上。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图2):发热机构包括与加热盘相接的发热盘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盘体),发热管2.8嵌设在发热盘上(结合图2可以确定所述发热管与所述盘体的下表面紧密配合),发热盘通过发热盘固定架2.5设置在工作腔30中。温控器2.6通过温控器固定架2.7与发热盘相接(相当于本专利中温度控制器与发热管电连接),发热盘所在的工作电路中串接有热熔断器2.9(相当于本专利中温度熔断器与发热管电连接)。结合图2可以确定所述盘体的上表面与所述加热盘相接触,所述温度控制器和温度熔断器设置于所述盘体的下方。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将盘体、发热管、温度控制器以及温度熔断器通过绝热材料以隔热的方式安装在所述基座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单独烤面包片、蒸荷包蛋、加热熟肉时,多士炉工作完成时,如果蒸蛋器仍在工作,则多士炉会自动切断电源,但推动条不会弹起,直到蒸蛋器工作完成后,蜂鸣器发出提示声,推动条才会自动弹起。而在设置蜂鸣器时,当蜂鸣器的功能设置为提醒发热管是否工作时,将其设置于发热管的供电线路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段):单独蒸鸡蛋时:1)将加热盘擦干净,根据自己的口味,用量杯装适量的水到加热盘里。另外,为翻动食物而设置食物铲与煎烤器配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至7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8段,图3、7):炉腔组件1.1包括云母板发热组件1.3、面包片夹持升降组件1.4、左右侧板1.5、前后侧板1.6、上盖板1.7;主机组件内包括有炉身1.8、底座1.9(相当于基座)、主控制板组件1.9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部电路)、开关板组件1.92、碎屑盘1.93、碎屑盘拉手1.94、推钮1.95、操控面板1.96(相当于本专利中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按键)、PCB盒1.97、面膜1.98(相当于本专利中作为内部电路外部控制端的集成控制面板)和开关板固定架1.9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主控制组件、开关板组件和操控面板可用于控制多士炉、蒸鸡蛋机构以及发热盘的工作,用于面包烘烤、煮蛋。
单独烤制面包片时:1)将面包片插入到面包槽中,一次能放入的面包片为2片;2)旋转调色旋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选择所需的烤色(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调整焦黄度控制旋钮用于调整内部电路的输出与希望的面包焦黄度一致);共5个档位,其中最低档为无色;最高档位为深褐色,第“3”档颜色为金黄色;3)将电源插头插在电源插座上,按“烤面包”按键,见图7;4)轻轻地向下按推动条,直到推动条停在槽下的下端,即开始烤面包;当面包片一旦烤成了预设定的颜色时,推动条会自动弹起,切断电路,提示烘烤结束;5)烤面包中途,可观察面包烧色,如已达到所需的颜色,可随时按“取消”按键停止烘烤(相当于通过“烤面包”按键和“取消”键控制面包烘烤器进行烘烤的启停);6)烤好面包后,面包机自动断开电源,面包片弹起。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在证据1公开的通过按键开关控制面包烘烤器的启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键开关替换为常用的旋钮开关,这种替换并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证据1公开了通过旋钮开关控制内部电路的输出以控制面包片的焦黄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通过按键开关控制内部电路的输出实现其他的功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挡板能够根据需要露出相应的指示灯而将挡板设置为扇形且在扇形靠近弧边的位置开设有透光孔,且为了方便与旋钮开关进行配合使扇形的根端与旋钮开关的转轴机械联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基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以上证据组合方式已经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评述。
基于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210026354.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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