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8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5W118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87888.1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程工机械技术研究院
授权公告日:2016-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突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4F2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087888.1,申请日为2016年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包括抹墙主机机架,在抹墙主机机架上安装有抹板、灰料斗和撅杆装置;所述撅杆装置是用于调节抹板与墙面之间角度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灰料斗可相对抹墙主机机架翻转;灰料斗形成有用于载承物料的凹位;在灰料斗与抹墙主机机架之间还设有用于将灰料斗以及灰料斗上所载物料抬起的伸出装置;所述撅杆装置的撅杆上还设有用于下压所述灰料斗边缘以令所述伸出装置被压缩的压臂件;在灰料斗与抹墙主机机架之间设置有锁紧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其特征是:所述锁紧装置包括有:连接固定在灰料斗(3)下方的锁紧环(8),以及设置在抹墙主机机架(1)上的可相对抹墙主机机架(1)转动的锁紧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其特征是:在压臂件上安装有滑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其特征是:所述灰料斗,其相对抹墙主机机架翻转的轴线位于灰料斗的倾倒口的边缘,且所述倾倒口的边缘形成有圆弧翻边,抹板的上边缘能落在所述圆弧翻边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其特征是:所述的伸出装置是气弹簧。”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8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982035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无效理由、证据及范围同请求书,请求人当庭演示了“我爱发明”的视频,用于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认为当庭演示的视频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应不予考虑。双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理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2、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专利文献,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演示的视频已经超出了请求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不能作为用于证明申请日前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使用的证据。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自动粉墙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自动粉墙机,由底座14、抹灰主机11、定向杆1、挡灰板3、抹灰板6组成;抹灰主机11靠墙面设有抹灰板6和挡灰板3:抹灰主机11靠墙面设有抹灰板6,抹灰板6下端通过转轴固定在抹灰主机上,上端通过抹灰板液压支撑杆7连接在抹灰主机上,抹灰板6上端设有挡灰板3,左右两端设有侧挡灰板4,所述抹灰板6通过转轴连接抹灰板导向器10,抹灰板6右侧设有抹缝板8;所述抹缝板8通过转轴固定在侧挡灰板4上;所述抹灰板导向器10由导向杆、连接杆组成,导向杆设于抹灰主机11的上方且通过连接杆与抹灰板6连接,导向杆顶端设有导向轮2,导向杆朝上设有防撞杆,朝下设有行程杆,导向杆被压下后行程杆触动行程开关12;所述挡灰板顶端设有导向轮2,挡灰板上端通过挡灰板液压支撑杆5连接在抹灰主机上,下端通过转轴连接在抹灰板6顶端。在抹灰主机11上行抹灰过程中,抹灰板6与墙面的夹角为15-45度,抹灰主机11下行压灰过程中,抹灰板6与墙面的夹角为145-175度。抹灰时将准备好的粉墙材料放进墙面与抹灰板6、侧挡灰板4、上挡灰板之间,抹灰主机11向上运动,抹灰板6向上抹灰,将粉墙材料往墙上抹;当抹灰板导向器10的顶端导向轮2触碰到墙顶后沿顶面运动,一直到导向杆被压下,行程杆触动行程开关12动作,抹灰板己经触碰到房顶,然后抹灰板与墙面夹角改变,抹灰板上端面紧贴墙面,下端面离开墙面,抹灰主机11向下压新粉刷的墙面,右侧的抹缝板8随着抹灰主机的上下运动将接缝抹平。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为带有大容量灰料斗的抹墙机,包括灰料斗,灰料斗形成有用于载承物料的凹位,所述撅杆装置的撅杆上还设有用于下压所述灰料斗边缘以令所述伸出装置被压缩的压臂件;在灰料斗与抹墙主机机架之间设置有锁紧装置。
请求人主张,挡灰板3 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灰料斗,“灰料斗形成有用于载承物料的凹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1中的导向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压所述灰料斗边缘以令所述伸出装置被压缩的压臂件”;附件1中的行程开关公开了“在灰料斗与抹墙主机机架之间设置有锁紧装置”。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设置“大容量灰料斗”的目的是可一次性的提供足量的泥沙浆,附件1中仅记载了“抹灰时将准备好的粉墙材料放进墙面与抹灰板6、侧挡灰板4、上挡灰板之间”,没记载要提供一次足量的泥沙浆,不能够给出要设置大容量灰料储存装置的技术启示;其次,本专利中“压臂件”的作用是利用撅杆装置下压灰料斗,“锁紧装置”的作用是锁定灰料斗,即便挡灰板3 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灰料斗,附件1中导向杆也并不控制挡灰板3,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压臂件”;行程开关也不能起到锁定挡灰板3的作用,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锁紧装置”。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均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08788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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