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米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5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6W1137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211660.3
申请日:2018-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黑龙江哆咪河米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魏银龙
主审员:李笑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图案、色彩及布局基本相同,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的不同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1830211660.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大米袋”,其申请日为2018年05月10日,专利权人为魏银龙。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黑龙江哆咪河米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830125029.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电子件,申请日为2018年0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7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形状完全相同,题材相同,其构图方法、表现方式、设计纹样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申请日为2018年03月31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8年05月10日)之前,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7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大米袋,证据1(下称在先设计)也公开了一种大米包装袋,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两面正投影视图表示,请求保护色彩。如主视图所示,涉案专利大米袋整体呈长方形,主体呈深蓝色。在大米袋正面中央位置有一近似长方形黄色图案,长方形左侧从上至下、右侧从下至上有“嘎嘎香”、嘎嘎香商标以及“五常大米”文字。长方形内左上方有一椭圆形深蓝色图形,其中有一玩偶形象和“嘎嘎香”字样,长方形中部有一蓝色圆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蓝色圆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以及若干行横向排列的文字;蓝色圆环上部有维吾尔语文字。长方形下部呈弧形突出,布置了花式图案。长方形下侧有“五常市龙雨米业有限公司”文字以及电话号码和维吾尔语文字。如后视图所示,大米袋为长方形,主体呈深蓝色,在主体上方有醒目的“五常”文字,其下有一黄色线条构成的圆形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圆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黄色圆环下方由上至下为“嘎嘎香”商标以及产品简介。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两面正投影视图表示。如主视图所示,在先设计的大米袋整体呈长方形,主体呈蓝色。在大米袋正面中央位置有一梯形黄色图案,梯形图案上方延伸至大米袋主体边缘,梯形内正上方有横向连续排列的五角星图案,其下有蓝色醒目“哆咪河”文字,梯形中部有一蓝色圆形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蓝色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以及较小的若干行横向排列文字;梯形图案下部呈弧形突出,布置了条纹花式图案。梯形图案下方有“黑龙江哆咪河米业有限公司新香坊分公司”文字。如后视图所示,大米袋为长方形,主体呈深蓝色,主体上方有一黄色线条构成的圆形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圆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下方为长方形产品简介表格。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呈长方形,主体均为蓝色。在大米袋正面中央位置有矩形黄色图案,长方形中部有一蓝色圆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蓝色圆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以及若干行横向排列的文字;长方形下部呈弧形突出,布置了花式图案。长方形下侧有生产厂家文字说明。大米袋的背面主体均为蓝色,在主体中部上方有一黄色线条构成的圆形环,四周呈90度对称设置点缀花式图案,圆环中为黄色圆形,其中有醒目的“稻花香”文字。黄色圆环下方均为产品简介。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大米袋主体正面的黄色图案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为长方形,对比设计为延伸至大米袋边缘的梯形;(2)主体中央圆环四周以及下方的花朵图案不同;(3)涉案专利的主体颜色与对比设计略微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对于包装袋而言,整体形状为长方形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因此其主要图案、色彩及其布图方式更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同时,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商标和文字的具体含义,商标和文字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仅作为图案看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正面和背面的布图方式基本相同,采用的主要图案也十分相近,并且二者采用的色彩搭配相近,已经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的上述区别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83021166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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