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结构和包含该按键结构的键盘-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按键结构和包含该按键结构的键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95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86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43150.7
申请日:2017-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光旭
授权公告日:2018-07-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13/705,H01H13/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用于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743150.7、名称为“按键结构和包含该按键结构的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按键结构,自下而上包括支撑板(1)、电路板(2)、支撑结构(3)和键帽(4),其中,电路板(2)上固定弹性件(5),支撑结构(3)包括支撑底座(301)和一对交叉脚(302),该交叉脚(302)的两端分别固定在键帽(4)和支撑底座(301)上,所述支撑底座(301)的底部延伸出支撑脚(303),支撑板(1)和电路板(2)上各开设支撑脚插入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1)的开孔周边表面平整,电路板上的插入孔与支撑脚的尺寸相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1)的开孔方式为先冲孔后挤压,或者先挤压后冲孔,或者冲孔挤压同时进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1)上的插入孔为阶梯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脚(303)为热熔支撑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脚(303)与支撑板(1)的底部相齐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5)为硅胶弹性件。
7. 一种键盘,其特征在于包含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按键结构。”
针对本专利,金光旭(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TW493775U的台湾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1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TWM455198U1的台湾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1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US6225586B1的美国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0年01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其坚持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3)鉴于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合议组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3份证据,分别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也未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此外,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于上述外文证据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用于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脑键盘组装结构改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5行-第3页第23行,图1、图5 ):本创作主要系由底板1、卡合于底板1上之键盘座2(相当于支撑底座)、卡掣于键盘座2上之支撑架3(相当于支撑结构)、以及分别嵌合于支撑架3上之按键单元4(相当于键帽)所组成;其中:该底板1系由位于键盘结构最底端之铝板11(相当于支撑板)、以及卡掣于铝板11上之电路板12所组成;又该铝板11系于板面上依序分布有凸缘111,且凸缘111部位之铝板底面另内凹有熔合槽112;并配合于电路板12上设有恰可卡合于铝板凸缘111上之嵌孔121,而于电路板12嵌入铝板11后,于铝板11每一凸缘上贯设有穿孔113,以提供键盘座2卡合定位者;该键盘座2于边缘适当部位设有凸块21,该凸块21底端凸伸有卡合于底板穿孔113内之卡榫22,且卡榫22嵌入后,藉熔接方式而将卡榫22底端熔合于铝板底面之熔合槽112内(相当于所述支撑底座的底部延伸出支撑脚,支撑板和电路板上各开设有支撑脚插入孔,其中卡榫22相当于支撑脚,穿孔113和熔合槽112组合相当于支撑板上的支撑脚插入孔,嵌孔121相当于电路板上的支撑脚插入孔,因卡榫穿过嵌孔以实现固定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路板上的嵌孔与键盘底座的卡榫的尺寸相匹配),使键盘座2与底板1熔接成一体;又键盘座2于上下端呈对称状之凸块21上设有缺槽211,供支撑架之底限位杆312卡掣定位者;并于另两相对称凸块21之外侧端设有倾斜面212,且倾斜面212底部形成一滑槽213,供支撑架另一侧底限位杆312可顺着倾斜面212滑入滑槽213嵌合定位者。
该支撑架3系由左右撑杆31(相当于一对交叉脚)于中段部位相互交错枢接而成,以呈剪式作动者;且左右撑杆31于枢接部位处,分别设有枢接孔P以及穿合于枢接孔P内之枢接凸杆P1,又该枢接孔P上方设有斜滑面P2,以利枢接凸杆P1可顺着斜滑面P2滑入枢接孔P中,而将左右撑杆3枢设定位者;藉此,支撑架3之左右撑杆31可直接以机械自动化组设之方式组设枢接;又支撑架3呈剪状交错开时,位于上端之撑杆31相对两侧,分别凸伸有顶限位杆311;而位于下端之撑杆31相对两侧,则分别凸伸有底限位杆312者(如第三图A、B所示)(结合图1、图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左右撑杆31通过顶限位杆311固定于按键单元4上,通过底限位杆312固定于键盘座2上,相当于交叉脚的两端分别固定在键帽和支撑底座上);藉由该支撑架之于枢接部位设有利于卡合枢接之结构特征,使其可直接藉由机械自动化组设之方式,来减少人工与工时之花费,藉以减轻业者之负担。按键单元4于组设前,系预先呈反面铺设于治具M之方格内,且按键单元4上卡合有反面置放之支撑架3与弹性硅胶41(相当于弹性件)者。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板的开孔周边表面平整;而对比文件1中铝板的穿孔处设置有凸缘。由此可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穿孔以便于安装支撑件。
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键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21行,图1、图2):图1是根据本发明的键盘装置的侧面的截面图。键盘装置10具有保持部件11 和12,作为形成在金属板5(相当于支撑板)顶部的接收构件。键盘装置10还包括键帽1、支撑构件2和3(支撑构件2和3相当于一对交叉脚,两者组合相当于支撑结构,)、弹性部件6(相当于弹性件)和薄膜开关4(相当于电路板)。如图2的剖面图所示,金属板5中的通孔13和13位于将要形成保持部件11 和12的位置。在保持部件11和12的底端设置的突起15(相当于支撑脚)和15插入到通孔13(相当于支撑脚插入孔)和13中。挡块部11b和12b的直径大于通孔13和13的直径,形成在金属板15的后表面上,以紧固保持部件11和12。结合图2可以看出,金属板的通孔13的周边表面平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支撑件的安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9行-第21行):在具有通孔13和13的金属板5的背面形成凹槽14和14,凹槽14和14的直径等于或略大于通孔13和13的直径。这些凹槽14和14通过在形成通孔13和13之前或之后或在形成通孔13和13的同时向金属板5施加压力来压制成形。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第11行,图4、图5):该键盘座2于边缘适当部位设有凸块21,该凸块21底端凸伸有卡合于底板穿孔113内之卡榫22,且卡榫22嵌入后,藉熔接方式而将卡榫22底端熔合于铝板底面之熔合槽112内(相当于支撑脚为热熔支撑脚),使键盘座2与底板1熔接成一体。结合图4、图5可以确定,熔接在融合槽内的卡榫与铝板的底部相齐平,且熔合槽112的直径大于穿孔113的直径,即铝板上的插入孔为阶梯孔。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行-第4行):按键单元4于组设前,系预先呈反面铺设于治具M之方格内,且按键单元4上卡合有反面置放之支撑架3与弹性硅胶41(相当于弹性件)者。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键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脑键盘。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174315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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