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77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69636.7
申请日:2017-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农烈
授权公告日:201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清徐县鼎旺建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569636.7,申请日为2017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清徐县鼎旺建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U形钢槽(1)、第二U形钢槽(2)、U形钢质支腿(3);其中,第一U形钢槽(1)的外壁设有多个第一U形加强肋(4),且各个第一U形加强肋(4)沿第一U形钢槽(1)的轴线等距平行排列;第二U形钢槽(2)的外壁设有多个第二U形加强肋(5),且各个第二U形加强肋(5)沿第二U形钢槽(2)的轴线等距平行排列;第一U形钢槽(1)和第二U形钢槽(2)对扣焊接形成矩形箱体;U形钢质支腿(3)的数目为多个;每个U形钢质支腿(3)的两个侧边均贯穿第二U形钢槽(2)的槽底;每个U形钢质支腿(3)的两端均位于矩形箱体的外部,且每个U形钢质支腿(3)的两端均向外翘起;每个U形钢质支腿(3)的底边均与第一U形钢槽(1)的槽底内壁接触;各个U形钢质支腿(3)沿第二U形钢槽(2)的轴线等距平行排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U形钢质支腿(3)均采用冷拔钢丝加工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第一U形钢槽(1)和第二U形钢槽(2)均采用网格钢板加工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第一U形钢槽(1)和第二U形钢槽(2)均采用实心钢板加工而成;第一U形钢槽(1)的槽底中央贯通开设有第一圆形通孔(7);第二U形钢槽(2)的槽底中央贯通开设有第二圆形通孔(8);第一圆形通孔(7)和第二圆形通孔(8)相互正对,且第一圆形通孔(7)和第二圆形通孔(8)内共同穿设有圆管(9)。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第一U形钢槽(1)采用实心钢板加工而成;第二U形钢槽(2)采用网格钢板加工而成。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第一U形钢槽(1)的槽底外壁铺设有加强板(6)。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钢板采用镀锌网格钢板。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板(6)采用水泥板或者木板或者塑料板或者铁板。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管(9)的直径为100mm、壁厚为0.3~0.4mm。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钢板采用镀锌网格钢板。”
针对本专利,农烈(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9月2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952047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507483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5749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3、5、7、10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8的附加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6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8月6日,本案合议组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9月20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10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019年10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相同,同时请求人明确其未针对权利要求9提出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公开性、真实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心板填充用钢质带腿的空腔构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拼装式钢网箱填充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42段,图1-9):本发明涉及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中的填充材料,尤其是一种拼装式钢网箱填充体(相当于本专利空心板填充用钢质空腔构件)及其制作方法,该填充体1包括上部构件2、下部构件3、内支撑件4、边加强件5,上部构件和下部构件是由钢板厚度小于1.0mm的条状有筋扩张网6制成,在每片有筋扩张网上有2道弯折线7,弯折线将有筋扩张网划分为1片面板8、2片侧板9,将有筋扩张网的两端沿弯折线朝同方向分别弯折90°,形成具有3个面和2条边的U型结构上部构件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U形钢槽)和下部构件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U形钢槽),在上部构件和下部构件中安装至少1个内支撑件4,将上部构件和下部构件对扣在一起,用焊接的方式将上部构件和下部构件连接在一起成为填充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U形钢槽和第二U形钢槽对扣焊接形成矩形箱体),面板分别形成填充体的上表面10和下表面11,侧板形成填充体的侧壁12。沿条状有筋扩张网6长度方向有挤压凸起的加强肋16,加强肋16与弯折线7垂直,互相平行的相邻加强肋间距>30mm且<>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支撑件为多个U形钢质支腿,每个U形钢质支腿的两个侧边均贯穿第二U形钢槽的槽底,每个U形钢质支腿的两端均位于矩形箱体的外部且均向外翘起,每个U形钢质支腿的底边均与第一U形钢槽的槽底内壁接触,各个U形钢质支腿沿第二U形钢槽的轴线等距平行排列,加强肋等距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起到垫块作用的空腔构件的内支撑件的具体形式、确定加强肋的间距。
同属于空心楼盖填充构件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新型网状空心楼盖芯模的内外支撑组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0032段,图1-6)它包括多个支撑件1与连接件2,所述多个支撑件1之间通过连接件2刚性连接,所述支撑件1包括顶端支撑段101与支撑段102,所述支撑段102包括内支撑段1021和外支撑段1022。制作新型网状空心楼盖芯模的过程,如图1所示,将内外支撑组件放置在钢质网状体内作为支撑,其中外支撑段设置在钢质网状体的下端,可以充当垫块,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只需将外支撑段放置在空心楼盖的模板上,确保了芯模与上肋梁及下肋梁之间的距离,提高了现浇的质量,提高了安装芯模的施工效率,节省了成本。结合附图1-3、6可知,附件3公开了采用多个相互连接的U形的支撑件1支撑钢质网状体,U形的支撑件1的支腿的两个侧边贯穿钢质网状体底部,U形的支撑件1支腿的两端位于钢质网状体的外部,U形的支撑件1顶端支撑段101与钢质网状体上顶面内壁接触,多个U形的支撑件1之间相距一定距离平行排列。上述特征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U形的支撑件在对钢质网状体起到支撑作用的同时,从钢质网状体底部外露的外支撑段起到垫块和支撑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省略连接多个U形钢质支腿的连接件2而只采用多个U形钢质支腿作为支撑件,相应的连接件2所带来的固定多个U形钢质支腿使得支撑件整体更稳固的技术效果也随之消失;为了实现作为钢质网状箱体的垫块和对其良好的支撑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钢质网状箱体的支腿的底边与钢质网状箱体上顶面内壁接触、支腿的两个侧边贯穿箱体且位于箱体外部。此外,附件3还公开了支撑件1可以如其附图3、4、5所示的多种形式,在此基础上,将外露的支腿的两端向外翘起以保证支撑更稳固及与混凝土结合更牢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作为支撑件的多个支腿沿轴线等距平行布置以保证良好的支撑、将加强肋等距布置以保证良好的增强强度的作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附件1公开金属材质支撑件的基础上选择采取钢质支撑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公开的是结构架,而本专利是多个U形支腿,不需要横梁对U形支腿进行固定,二者结构和效果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文所述,专利权人所述的附件3的结构架是由连接件2连接多个U形的支撑件1形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省略连接多个U形钢质支腿的连接件2而只采用多个U形钢质支腿作为支撑件,相应的连接件2所带来的固定多个U形钢质支腿使得支撑件整体更稳固的技术效果也随之消失,省略连接多个U形的支撑件1的连接件2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3、5、7、10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U形钢制支腿采用冷拔钢丝加工而成。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和第二U形钢槽采用网格钢板加工而成。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第一U形钢槽采用实心钢板加工而成,第二U形钢槽采用网格钢板加工而成。权利要求7和10均进一步限定了网格钢板为镀锌网格钢板。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体选择冷拔钢丝作为支腿的材质、采用网格钢板或者采用实心钢板和网格钢板分别加工制成上、下钢槽、具体选择镀锌网格钢板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7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6、8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第一U形钢槽(1)和第二U形钢槽(2)均采用实心钢板加工而成;第一U形钢槽(1)的槽底中央贯通开设有第一圆形通孔(7);第二U形钢槽(2)的槽底中央贯通开设有第二圆形通孔(8);第一圆形通孔(7)和第二圆形通孔(8)相互正对,且第一圆形通孔(7)和第二圆形通孔(8)内共同穿设有圆管(9)。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第一U形钢槽(1)的槽底外壁铺设有加强板(6)。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加强板(6)采用水泥板或者木板或者塑料板或者铁板。
同属于空心楼盖填充构件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抗上浮自定位钢丝网架轻质结构箱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1-2)该箱体是由两个结构完全相同的钢丝网架单体1对扣叠加构成的立方体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由第一U形钢槽和第二U形钢槽对扣形成箱体),所述立方体的上下面分别插装有增强面板2(包括了相当于本专利在第一U形钢槽槽底外壁铺设加强板的方案),增强面板2中心带有排气振捣孔4,在上下增强面板2之间对应排气振捣孔4设置有一个与排气振捣孔4贯通的排气振捣管5(结合图1、2可知,相当于本专利的圆管)。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在第一U形钢槽和第二U形钢槽槽底中央开设通孔,且两个通孔相互正对,共同穿设圆管,且在第一U形钢槽槽底外壁铺设加强板,且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现浇混凝土时振捣排气以更好地避免填充体上浮、移位。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排气管的形状来设置与之相配合的上、下槽底的对应孔形状、选择水泥板或者木板或者塑料板或者铁板作为加强板、采用实心钢板加工制作构成填充体的钢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和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此外,请求人未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9提出任何无效理由,故本决定亦不对权利要求9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56963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8、10无效,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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