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清洁马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清洁马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5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81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26643.2
申请日:2017-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培宣
授权公告日:2018-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纯楷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耿萍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3D11/02,E03D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26643.2,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清洁马桶,其组成包括: 马桶,其特征是: 所述的马桶内装有电路控制板,所述的电路控制板上焊接有控制电路,所述的控制电路通过导线分别连接第一控制阀、第二控制阀、第三控制阀,所述的第一控制阀控制第一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二控制阀控制第二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三控制阀控制第三次冲水管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清洁马桶,其特征是: 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沿着上腔体冲上向下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二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直接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三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首先进入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然后沿着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的流水通道行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清洁马桶,其特征是: 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集成芯片U1,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2引脚连接电阻R7,所述的电阻R7连接发光二极管L1,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5引脚连接电阻R9,所述的电阻R9连接三极管Q8,所述的三极管Q8连接三极管Q7,所述的三极管Q7连接电阻R4,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4引脚连接电阻R8,所述的电阻R8连接三极管Q6,所述的三极管Q8连接三极管Q5,所述的三极管Q5连接电阻R3,所述的电阻R3与所述的电阻R4均连接按钮LB;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1引脚连接电阻R6,所述的电阻R6连接三极管Q4,所述的三极管Q4连接三极管Q3,所述的三极管Q3连接电阻R2,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6引脚连接电阻R5,所述的电阻R5连接三极管Q2,所述的三极管Q2连接三极管Q1,所述的三极管Q1连接电阻R1,所述的电阻R1与所述的电阻R2均连接按钮LA;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O引脚连接电阻R10和按键S1,所述的集成芯片U1连接电容器C1和二极管D1, 所述的电容器C1连接所述的按键S1,所述的二极管D1连接同时三极管Q1、三极管Q3、三极管Q5、三极管Q7,所述的二极管D1连接电源。”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1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63191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43167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382543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和2合并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同时删除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的编号5与编号8的对应指向,并对附图标记进行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智能清洁马桶,其组成包括: 马桶,其特征是: 所述的马桶内装有电路控制板,所述的电路控制板上焊接有控制电路,所述的控制电路通过导线分别连接第一控制阀、第二控制阀、第三控制阀,所述的第一控制阀控制第一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二控制阀控制第二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三控制阀控制第三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沿着上腔体冲上向下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二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直接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三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首先进入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然后沿着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的流水通道行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清洁马桶,其特征是: 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集成芯片U1,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2引脚连接电阻R7,所述的电阻R7连接发光二极管L1,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5引脚连接电阻R9,所述的电阻R9连接三极管Q8,所述的三极管Q8连接三极管Q7,所述的三极管Q7连接电阻R4,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4引脚连接电阻R8,所述的电阻R8连接三极管Q6,所述的三极管Q8连接三极管Q5,所述的三极管Q5连接电阻R3,所述的电阻R3与所述的电阻R4均连接按钮LB;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1引脚连接电阻R6,所述的电阻R6连接三极管Q4,所述的三极管Q4连接三极管Q3,所述的三极管Q3连接电阻R2,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B6引脚连接电阻R5,所述的电阻R5连接三极管Q2,所述的三极管Q2连接三极管Q1,所述的三极管Q1连接电阻R1,所述的电阻R1与所述的电阻R2均连接按钮LA;所述的集成芯片U1的AO引脚连接电阻R10和按键S1,所述的集成芯片U1连接电容器C1和二极管D1, 所述的电容器C1连接所述的按键S1,所述的二极管D1连接同时三极管Q1、三极管Q3、三极管Q5、三极管Q7,所述的二极管D1连接电源。”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文,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专利权人对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记载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该专利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9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放弃其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放弃附件1的使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权利要求1-2,请求人对此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权利要求1-2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首先,不知道本专利的进水管是哪一个部件,其次,如果说明书附图标记8的部件为进水管,则不应设置第三控制阀。本专利技术方案实际应该是采用一个四通阀,既一个进水口三个出水口的阀门,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实现三次冲水。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标记8的部件为进水管,第三控制阀为马桶进水开关阀,第一、二、三次进水均由该控制阀控制。命名为第三控制阀是为了强调第三次冲水,本专利第一次和第三次冲水实质相同,无需设置四通阀,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实施例1和说明书附图1可知,第三次冲水管路8实质为进水管,水通过第三次冲水管路8进入马桶中,然后经过第三控制阀5,第三控制阀5为控制第一、二、三次进水的总阀,第一次冲水时,打开第三控制阀5、第一控制阀3,通过第一次冲水管路6冲上进入上腔体9,再向下进入曲线道10,最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11;第二次冲水时,打开第三控制阀5、第二控制阀4,第二次冲水管路7冲出的水直接进入曲线道10、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11;第三次冲水时,打开第三控制阀5、第一控制阀3,第三次冲水重复第一次的冲水过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公开充分,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清洁马桶。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蓄水池的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包括用户激活传感器13、控制器14、泵15和气动管线16,所述气动管线连接至所述泵15并且适于连接至蓄水池10的排放阀11,其中,用户激活传感器13和控制器14适于解读多个信号并且以与检测到的信号相关联的预定方式操作所述泵15, 由此使得多个冲水操作能够使用单独用户激活传感器而产生作用。图2示出本发明的备选实施例。如图2所示,与图1共同的是,图2示出经由管道和气动致动阀211连接至厕所212的储水器10的蓄水池。该蓄水池设置有用户激活传感器213,检测用户提供的信号是否表示以既定方式(例如,完全冲水或部分冲水)为厕所冲水。当从传感器接收对应的信号时,由4至6V电池提供动力的控制器214判定适当的冲水动作并且操作泵215a和215b中适当的一个泵,由此使得厕所进行冲水(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3)。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智能清洁马桶,马桶内装有电路控制板,2. 所述的控制电路通过导线分别连接第一控制阀、第二控制阀、第三控制阀,所述的第一控制阀控制第一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二控制阀控制第二次冲水管路,所述的第三控制阀控制第三次冲水管路,3.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沿着上腔体冲上向下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二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直接进入曲线道、然后进入所述的马桶的底部出口,所述的第三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首先进入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然后沿着所述的第一次冲水管路的流水通道行走。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1和2,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3中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冲水,而第三次冲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他未被证据1-3公开的内容,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均没有公开“第一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沿着上腔体冲上向下进入曲线道”,也没有公开第三次冲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节能马桶,包括便槽、左副水箱1、主水箱2、右副水箱3、压力传感开关Ⅰ4、压力传感开关Ⅱ5、压力传感开关Ⅲ6、控制器7、将左副水箱1与便槽连通的左副水管8、将主水箱2与便槽连通的主水管9、将右副水箱3与便槽连通的右副水管10、左副水管8的进水口处设置用于开或关水的电动阀Ⅰ11、主水管9的进水口处设置用于开或关水的电动阀Ⅱ12和右副水管10的进水口处设置用于开或关水的电动阀Ⅲ13;所述左副水箱1和右副水箱3均设置在主水箱2内;所述压力传感开关Ⅰ4、压力传感开关Ⅱ5和压力传感开关Ⅲ6安装在便槽顶部两侧,三个压力传感开关的信号输出端连接控制器7;所述控制器7的信号输出端分别连接三个压力传感开关对应的电动阀Ⅰ11、电动阀Ⅱ12和电动阀Ⅲ13。小便时,臀部压在座便槽14上,座便槽14顶部的压力传感开关Ⅲ6感应,并将感应信号输入控制器7,控制器7控制电动阀Ⅲ13,右副水箱3内的水首先进入座便槽14内进行湿润。小便结束后,压力传感开关14感应,控制器7启动电动阀Ⅰ11,左副水箱1内的水进入座便槽14,对座便槽14进行冲洗。大便时,臀部压在座便槽14上,座便槽14顶部的压力传感开关Ⅲ6感应,并将感应信号输入控制器7,控制器7控制电动阀Ⅲ13,右副水箱3内的水同样首先进入座便槽14内进行湿润,有利于干燥的大便从座便槽14的表面滑向出水口,有效地解决了大便粘附问题。在方便过程中,控制器7定时的启动电动阀Ⅲ13,定期间断(可设置间断2分钟左右)的冲洗座便槽14,使干燥的大便有效地得到稀释,不但降低了大便发出的臭气,而且也有利于大便滑向出水口。大便结束后,压力传感开关14和压力传感开关Ⅱ5同时感应,控制器7同时启动电动阀I11和电动阀Ⅱ12,左副水箱1和主水箱2内的水进入座便槽14内,对座便槽14进行自动冲刷(参见在证据2说明书全文、附图1-2)。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三个电动阀和三个冲水管路,但是没有公开如区别特征3所述的三个管路的具体设置和控制方式。并且,在本专利中通过如区别特征3所述三个管路的具体设置和控制方式,可以实现采用上冲水管道(清洁马桶内壁)、下冲水管道(使马桶内物质冲出下水道)、进水水管(普通家用水压1.1-1.5)同时使用,冲刷的马桶彻底、干净。同时,用控制电路控制上冲水水量,下冲水水量及冲水时间,用水量小(4.5升)冲力大,节省用水量(国家标准6升)的25%。而证据2的三个冲水管路的具体设置和控制方式并不涉及上述技术问题和效果,也没有给出进一步改进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子和手动分别控制的电子马桶,包括具有便池(2)的马桶本体(1)、转动设于马桶本体(1)上的马桶盖(12)和坐便垫(13),所述便池(2)的底部与虹吸排污管(21)相连接,在便池(2)底部的侧壁上制有第一冲水口(22);所述马桶本体(1)的后部设有与便池(2)隔开的安装腔(3),所述的安装腔(3)内设有进水管(7);所述进水管(7)与第一电磁阀(41)的进水口相连接,所述第一电磁阀(41)的出水口与便池(2)底部的第一冲水口(22)相连通:所述马桶本体(1)的外壁上设有控制第一电磁阀(41)开关的冲洗按钮。所述便池(2)的上部侧壁制有外凸的裙边(23),所述的裙边(23)设置有裙边冲水口(24)。所述的进水管(7)连接有三通(72),所述三通(72)的一个出水口与所述第一电磁阀(41)的进水口相连接,三通(72)的另一个出水口与第二电磁阀(51)的进水口相连接,所述的第二电磁阀(51)的出水口与所述的裙边冲水口(24)相连通。所述的安装腔(3)内设置有控制第二电磁阀(51)和第一电磁阀(41)先后开关的控制器(6),所述的控制器(6)与所述的冲洗按钮相连接(参见证据3全文、附图1-5)。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包括两个冲水管路,并不包括三个冲水管路,即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中的第三次冲水及其控制方式,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的上腔体以及第一次冲水管路冲出的水沿着上腔体冲上的路线。同时,证据3是提供一种基于电子和手动分别控制的电子马桶,可以通过电子开关和手动开关控制冲水动作和冲水量,并具有较大的瞬间水压和较强的冲洗力,能够冲洗干净便池内侧壁并迅速地排走污物,同时有效降低用水量,提高经济性,并不涉及上述技术问题和效果,也没有给出进一步改进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还主张:放弃证据1的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和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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