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旋转式自动煎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4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7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23613.7
申请日:2017-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彦平
授权公告日:2018-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开领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A47J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针对某个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相互结合,而且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这些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均存在区别,尚无法认定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藉由该区别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旋转式自动煎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723613.7,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为陈开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包括锅体、煎板、上盖、供热单元和旋转单元,其特征是:锅体内部设有煎板,煎板下方对应设有供热单元和旋转单元,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上盖对应扣合在挡板上;上盖侧沿设有对应挡板的裙板,所述裙板上沿设有对应挡板上端的凸缘;所述供热单元为指向煎板下端面的火排,旋转单元为连接在煎板中部的电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挡板侧部设有出料口,对应出料口的导料板穿过挡板伸向煎板中部;所述导料板为弧形板,其中部向内侧翻折形成倾斜于导料板外壁的翻边;挡板靠近出料口一侧设有对应导料板的狭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锅体内壁设有对应煎盘下端的环形挡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锅体内部设有支撑架,电机对应固定连接在支撑架上,煎板中部设有通过转动副链接在支撑架中部的驱动轴,驱动轴末端设有齿轮甲,电机通过齿轮乙连接在齿轮甲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电机对应连接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为电机调速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锅体内壁设有连接火排的点火器和调节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所述调节阀对应装配在火排进气管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锅体或上盖侧壁设有保温夹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锅体下方设有万向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旋转式自动煎锅,其特征是:上盖上端设有提手。”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陈彦平(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48730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0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862057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7年02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59226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7月0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6256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2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6587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2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8222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04日。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证据4和证据2或者证据5和证据2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在证据6的启示下是常规选择。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挡板、裙板、凸缘、供热单元、旋转单元的特征,本专利的火排固定连接在支撑架上,通过煎板旋转,受热更加均匀,通过控制煎板旋转速度,提高温度控制的可操作性,结构简单。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且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杜忠福,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邢江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6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无异议。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和5的区别特征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与本专利的扣合结构不同,本专利无需密封。请求人认为盖的结构不仅被证据2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主张证据6的刮刀与本专利导料板的作用相同,通过刮刀导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并且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旋转式自动煎锅,根据该权利要求的限定和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煎锅包括锅体,锅体内部设置了煎板、供热单元和旋转单元等,因此该煎锅的锅体与一般家用煎锅仅用来被加热的锅体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在本专利中该锅体应指该煎锅用于承载煎板等功能部件的外壳或框架结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旋转式蒸煎锅装置,其包括锅体1、支架2、蒸汽加热系统和火排加热系统。支架2固定在四个滑轮上可以移动;锅体1为带有不粘涂层的不锈钢锅体,并可旋转地固定在支架2的台面上,其中心固设有空心轴3,空心轴3下端固设空心皮带轮4,皮带轮4通过皮带5连接到变频电机6的皮带轮上,从而带动锅体1旋转,并控制其转速,从而使锅体受热均匀,火力不会集中在某个位置;火排加热系统包括固定在锅体1下方的火排9和电子打火装置10,火排9通过燃气管连接到液化气罐,由此通过火排加热实现煎烤食物的效果。除了实现煎烤效果之外,该蒸煎锅装置还提供了蒸汽加热系统,设置了水箱7,其上的蒸汽管8穿过空心皮带轮4和空心轴3并伸出锅体1锅面,蒸汽通过蒸汽管8进入到锅体1内,对锅体1内食物进行加热,由此烹饪出兼具蒸、煎风味的食物。为了保证烹饪效果,该锅体1还可配有锅盖。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蒸煎锅装置的支架2起到了承载锅体1、火排9、电机6等功能部件的外壳或框架结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锅体;证据1的锅体1用于烹饪食物,仅从作用上看相当于本专利的煎板;电机6和火排9位于锅体1下方,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单元和供热单元,电机6通过皮带5、空心皮带轮4连接到锅体1底面中心的空心轴3上,具体公开了旋转单元为连接在煎板中部的电机,以及供热单元为指向锅体下端面的火排。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上盖对应扣合在挡板上;上盖侧沿设有对应挡板的裙板,所述裙板上沿设有对应挡板上端的凸缘。该特征限定了使锅体与锅盖相互扣合的结构,证据1中虽公开了在锅体上加盖,但没有公开该扣合的具体结构是什么,本专利借此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锅盖与锅体之间形成相对稳固的扣合。②本专利明确限定了煎板,证据1公开了锅体可用于煎制食物,未公开锅体为煎板。
针对区别①,首先,在证据1已经提出了要在锅体上设置锅盖的教导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将二者如何相对牢固地扣合在一起的需求。通过在锅盖上设置外径小于锅体内径的裙板并使之能够插入锅体开口中并与锅体的侧板上端裙板形成配合,并且在锅盖外缘设置直径大于锅体开口直径的凸缘,由此在使用时凸缘压住锅体侧板顶端,以实现锅盖与锅体的扣合,这种扣合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其次,证据2公开了一种装有水开报警器的锅盖,该技术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锅的盖子上装上报警器,在水沸腾后及时报警,避免危险和浪费,其中公开的锅盖3与锅12上沿的接触部位设有立墙13,可套装在锅12的上沿内侧,此外由说明书附图1和2可见,立墙外径小于锅12上沿开口内径,锅盖外周、立墙外侧的结构大于锅12上沿开口直径,因此立墙13相当于本专利的裙板,锅12上沿套装立墙13的部位相当于本专利的挡板,锅盖外周、立墙外侧的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凸缘,由此构成的锅盖与锅的配合关系与本专利也相同,证据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近,其给出了将上述配合结构和配合关系应用在带锅盖的锅中的明确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也有动机将其应用到证据1中,解决锅盖与锅体的扣合问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既属于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锅盖与锅体形成密闭结构,而本专利无需密闭,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锅盖与锅的配合结构是否能够将锅密闭,本专利中并未限定,在证据2已经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是否需要密闭取决于设计和使用方式不同的要求,仅需对锅盖与锅体的具体直径大小根据要求进行针对性的选择即可,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②,证据1虽未明确锅体的具体结构,但公开了锅体可以煎制食物,而采用煎板、煎盘等结构来实现上述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挡板侧部的出料口以及导料板的特征。证据1并未公开该特征,相比证据1,本专利解决了方便取出煎好的食物的技术问题。请求人主张该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给出了技术启示。
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拿取锅里的食物通常是将锅盖打开,在现有技术没有技术教导的情况下,很难想到对锅体进行结构的改造并设置出料口和导料板,同时缺少证据证明该手段为公知常识。
其次,证据6公开了一种煎饼机,包括机架1、滚筒2、刮刀3、料盒4、接料装置6、传动机构7,滚筒2与机架1相对旋转,刮刀3、料盒4和传动机构7均安装在机架1上,传动机构7与滚筒2连接,刮刀3安装在料盒4上方,刮刀3的后部边缘与滚筒2前面的外表面对应,料盒4的后部边缘与滚筒2前面的外表面相对应,刮刀3前方安装有接料装置6,接料装置6与刮刀3相对应,滚筒正转将料盒料糊带到滚筒表面,当煎饼随着滚筒转到刮刀位置时,刮刀将煎饼刮下并传到接料装置上。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第一,证据6公开的是煎饼机,其中滚筒既是烤制煎饼的烤盘,又是从料盒将料糊带出并将煎饼传送到刮刀处的工具,刮刀是从滚筒上取下煎饼并送至接料装置的工具,可见在证据6的煎饼机中,料盒、滚筒、刮刀和接料装置是相互配合以实现自动化生产煎饼的部件,同时这种相互配合是针对所要烹饪的特定食物而设计的,如果没有上述相互配合的各个部件,该煎饼机的基本功能就无法实现,同时如果不是制作煎饼,而是煎制肉类等食物,该煎饼机是无法实现自动化操作的,甚至无法使用。第二,证据6的刮刀与本专利的导料板结构并不相同,也未公开导料板与锅体之间的安装结构,证据6的刮刀对烹饪好的煎饼起到了铲起的作用,并由于上述相互配合的各个部件之间的关系,煎饼可以在重力作用下沿着刮刀向下滑出煎饼机。本专利的导料板为弧形板,中部向内侧翻折形成倾斜于导料板外壁的翻边,起到了对烹饪食物铲、挡、导引的作用,这种针对平面旋转烹饪锅体设计的导料板结构,与证据6的刮刀在结构、作用方面并不相同,而且证据6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导料板通过锅体挡板上开设的狭缝穿过挡板的结构。第三,反观证据1的可移动旋转式蒸煎锅装置,锅体的旋转是为了使食物受热更为均匀,该装置整体上并不是从投放原料到成品出炉的全套自动化装置,对于加工的食物也没有特殊的要求,适用范围更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很难从制作煎饼这种特定食物且依据煎饼烹饪特点而设计的自动化装置中获得有关导出食物手段的技术启示,特别是证据6的各个部件是需要相互配合的,无论是结构还是操作过程均不适用于证据1的煎锅装置。即使不考虑这些因素,仅从功能、作用来看,证据6实现了将烹饪食物铲起并导出,由此针对证据1的产品提出实现相同功能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依据证据6还是无法获得导料板的具体结构和与锅体配合结构的教导,在对证据1进行改进时,仍然需要在设计适用于证据1锅体和支架的食物导出部件和结构上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证据6并不能给出在证据1的装置中设置与本专利相同的导料板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针对将烹饪好的食物取出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将证据1和证据6相互结合。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6技术启示下是常规选择的主张不成立。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5中均不涉及将食物从锅内导出的部件和结构,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2通过设置出料口和导料板,并且将导料板设置成带有翻边的弧形结构,以及导料板可以在锅体狭缝中插入,由此可以实现将食物铲起、挡住并且导出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锅体内壁设有对应煎盘下端的环形挡板。该附加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得煎盘在锅体内稳定的旋转。证据1中公开了锅体1可旋转地固定在支架2的台面上,锅体同样相对于支架可以旋转,如果在旋转过程中仅依靠空心轴来起到传动和支撑作用,在锅体重量较大时便会产生不稳定的问题,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发现的,在此基础上通过支架的圆形台面开口或者在支架上进一步设置诸如挡板之类的环形结构,从周向上对锅体能够起到辅助支撑作用,保证其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锅体内部的支撑架和电机,以及从电机到煎板中部驱动轴的减速机构。如上所述,证据1中锅体1底部中心的空心轴3通过空心皮带轮4、皮带5连接到电机6的皮带轮上,该空心轴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轴,而空心轴和电机均应固定或支承于支架2上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结构,证据1的减速机构是由电机和空心轴上的皮带轮和皮带组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锅体内部设置了支撑架,电机和驱动轴均连接在该支撑架上,且驱动轴通过转动副连接在支撑架上,证据1未明确电机和和空心轴是否均与支架内的同一部件相连,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电机和驱动轴位置和安装稳定的问题,②本专利的减速机构是由电机和驱动轴上的齿轮实现的,证据1是通过皮带轮和皮带实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稳定的减速机构。关于区别①,证据1中的空心轴和电机均是固定或支承于支架2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支架或锅体内所要安装的部件数量、种类来对各个部件的位置进行设计和选择,本专利将这二者均固定或支承于相同部件上,并不会对技术效果带来影响,而固定转轴时,通常要用到转动副,例如轴承等部件,这属于公知常识。关于区别②,证据1和本专利均采用了减速机构,只是皮带传动和齿轮传动的不同,二者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公知常识,而且齿轮传动在本专利中的应用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电机对应连接有电机调速器。证据1公开了利用变频电机6带动锅体1旋转,通过控制锅体旋转的速度可以控制锅体内的温度。由于证据1也是通过旋转实现加热均匀的目的,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电机调速器主动对锅体转速进行调整,以针对不同的烹饪食物调整受热时间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锅体内壁设有连接火排的点火器和调节阀。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调节阀对应装配在火排进气管上。证据1中的火排9包括电子打火装置,即点火器。此外,采用燃气作为热源的烹饪用具,设置调节进气量的调节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显然调节阀要安装在进气管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锅体或上盖侧壁设有保温夹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锅体和盖体上设置保温夹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8)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锅体下方设有万向轮、上盖上端设有提手的特征。证据1公开了支架2固定在四个滑轮上可以移动,公开了锅体下方设置万向轮的特征,而上盖上端设有提手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723613.7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10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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