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1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77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03214.7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圣戈班欧风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耿萍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B9/06,E04B9/30,E04B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103214.7,申请日为2014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包括T型主龙骨(1)、T型副龙骨(5)、收边龙骨(6)、U型卡槽龙骨(2)、吊杆(3)和吊顶板(4),所述吊杆(3)插扣在T型主龙骨(1)上,所述收边龙骨(6)安装在墙体上,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卡槽龙骨(2)下端间隔适当距离设有条形卡槽(7),所述T型主龙骨(1)横截面为倒置T型结构,所述T型主龙骨(1)上端的脊骨卡入条形卡槽(7)内,所述T型主龙骨(1)与U型卡槽龙骨(2)呈十字安装为一体,所述T型副龙骨(5)平行设置在T型主龙骨(1)之间,所述T型副龙骨(5)与T型主龙骨(1)相垂直,所述T型主龙骨(1)、T型副龙骨(5)在同一个平面上,所述T型主龙骨(1)、T型副龙骨(5)、U型卡槽龙骨(2)连接为一体,所述吊顶板(4)侧边设有插槽(8),所述T型主龙骨(1)底端插入所述插槽(8)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主龙骨(1)与U型卡槽龙骨(2)通过铁丝扣箍筋(9)固接为一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卡槽龙骨(2)下端每间隔300mm设有一个条形卡槽(7)。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边龙骨(6)底面比T型主龙骨(1)底面低12mm。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的U型卡槽龙骨(2)的间距为1200-1500mm。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槽(8)为跌级企口插槽,所述吊顶板(4)为跌级槽口暗龙骨吊顶板。”
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EP1154088B1、公开日2005年7月9日的欧洲专利及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号EP2472022A1、公开日2012年4月7日的欧洲专利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而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所以证据1-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暗架一体化龙骨安装隐框吊顶系统,证据1中(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1-4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用于吊顶的栅格系统,其包括相互间隔开的T形轮廓的主龙骨,这些主龙骨由在该T形轮廓的腹板(11)处的吊架(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吊杆)悬挂,该T形轮廓的凸缘(12)形成贴块(2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吊顶板)的支撑面;在该T形轮廓的腹板中以规则的间距冲压成的横向于这些主龙骨对准的孔口(14)以及相互间隔开的横间隔件(1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U型卡槽龙骨),这些横间隔件接合这些主龙骨并且在其间限定间距,这些横间隔件各自由向上开的并且跨若干主龙骨(10)治着其中的对准的孔口(14)延伸的槽型梁(16)组成,该T形轮廓的腹板(11)被接纳在该槽型梁的底部(17)和侧壁(18)中的槽(20)中,并且每个梁(16)通过与这些龙骨(10)中的孔口(14)接合的紧固元件(22)而与这些龙骨牢固地相连。贴块26在一个边缘具有窄肩部27并且在相反边缘处具有延伸到槽28中的较宽肩部27’。在贴块下侧,边缘在29处具有微小倒角。贴块的肩部27处被支撑在龙骨10的一个凸缘12上,而相邻龙骨10的另一个凸缘12被插入到槽28中。然后,肩部27’基本上完全覆盖凸缘12的下侧。相邻的贴块在边缘处彼此抵接。因此,栅格系统被安装在栅格系统中的贴块完全隐藏。通过稍微提升形成肩部27的边缘、然后将贴块移位以使得凸缘分别被推入或推出槽28中,可以容易地安装和拆卸贴块。并且所有贴块具有模块化大小,但是在墙壁处可能需要将贴块切割成另一大小,它们由固定至建筑结构的墙壁上的修边杆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收边龙骨)支撑。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还包括T型副龙骨, T型副龙骨平行设置在T型主龙骨之间, T型副龙骨与T型主龙骨相垂直, T型主龙骨、T型副龙骨在同一个平面上,T型主龙骨、T型副龙骨、U型卡槽龙骨连接为一体。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吊顶的栅格系统,其包括多个主龙骨1,以及在主龙骨之间延伸的多个横龙骨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副龙骨),这些横龙骨3通常等距地且彼此平行地布置、并且通常横向于主龙骨。如此形成的栅格系统提供多个方形或矩形开口,吊顶贴块适于放置在这些开口中。主龙骨1和横龙骨3可以具有大致倒T形轮廓,凸缘适于为吊顶贴块提供支撑表面。此外,还包括横间隔件4,该横间隔件延伸跨越多个主龙骨,由此可见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设置T型副龙骨与T型主龙骨、横间隔件4一起构成用于吊顶的栅格系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将构件之间垂直安装在一个平面上,以便于吊顶贴块的安装和保证吊顶的平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固接方式出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9段)中已经公开了固定元件9适于延伸穿过主龙骨中的孔口6、并且穿过横间隔件中的孔口8、并且由此固定主龙骨
与横间隔件的相对位置,固定元件由具有厚度为约2mm直径的钢丝形成。由此可见,在证据2中,主龙骨与横间隔件通过由钢丝弯折形成的固定元件固定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铁丝扣箍筋将T型主龙骨与U型卡槽龙骨固接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对数值范围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在吊顶系统中,考虑到吊顶贴块的尺寸大小及厚度,以及吊顶系统的稳定性和平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每间隔300mm设有一个条形卡槽,将收边龙骨底面设置的比T型主龙骨底面低12mm,以及将相邻的U型卡槽龙骨的间距设置为1200-1500mm。因此,在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插槽和吊顶板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贴块在一个边缘具有窄肩部并且在相反边缘处具有延伸到槽中的较宽肩部,贴块的窄肩部处被支撑在主龙骨的一个凸缘上,相邻的贴块在边缘处彼此抵接。由此可见,在证据1中,贴块边缘具有下跌的阶梯形状从而形成窄肩部和其下方的槽口,在相邻的贴块在边缘处彼此抵接时,较宽肩部的前段将进入该窄肩部下方的槽口中,使得该窄肩部位于较宽肩部的上方,从而在窄肩部和较宽肩部之间形成了凸缘能够插入的插槽,即窄肩部和较宽肩部一上一下搭合拼接形成插槽。因此,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201032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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