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补盲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补盲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90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5W118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598996.4
申请日:2018-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义国
授权公告日:2018-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肖景良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R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如果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598996.4,申请日为2018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补盲镜,其特征在于,包括:镜壳、设置在所述镜壳第一安装平面上的后视补盲镜片、设置在所述镜壳第二安装平面上的前视补盲镜片及设置在所述镜壳顶部的安装支架,所述第一安装面与所述第二安装面间的夹角为90°~1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壳背面为圆弧面,分别与所述第一安装平面、所述第二安装平面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视补盲镜片为椭圆形,所述前视补盲镜片为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支架尾端设置为球状,顶部设置有粘贴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补盲镜通过所述安装支架顶部的粘贴板与汽车后视镜下边粘连。
6. 根据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平面与所述第二安装平面间的夹角为11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盲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壳的材质为ABS塑料,所述后视补盲镜片及所述前视补盲镜片的材质为玻璃。 ”

针对本专利,张义国(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KR20-2012-0001112的韩国实用新案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7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859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26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75718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1月12日;
证据4:公开号为US20040042099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 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2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前侧方及后方死角感应辅助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译文第1-2页和附图):由固定于汽车反光镜的支架117和内置了两个曲面镜的辅助镜盒102两部分组成,支架117卡在汽车反光镜的下面或上面适当的位置,辅助镜盒102如图2所示,前侧方曲面镜和后侧方曲面镜彼此呈90度左右角度的位置。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镜壳的结构和形状,请求人主张在证据2中公开。证据2公开了具有两个镜片的车辆辅助观察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2页和附图):包括流线型外壳1、前轮观察镜2、后轮观察镜3、双面胶6等,前轮观察镜2和后轮观察镜3均为球面型,双面胶6一面粘贴在流线型外壳1的上部,另一面用来粘贴至汽车侧面后视镜的下表面,用以固定流线型外壳1。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镜片形状,请求人主张在证据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能同时看到前轮和后轮的汽车辅助反光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4-8页和附图):包括基座10、前镜20和后镜30,镜子的外观可以为圆形、切割圆形或其他形状等,前镜和后镜之间的角度可以为111.9度,基座10可采用塑料制造,前镜和后镜宜采用玻璃镜片。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圆形镜片已在证据3中公开,并且镜片的形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不会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安装支架,请求人主张在证据4中公开。证据4公开了一种安装在车辆后视镜上的盲点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译文和附图):安装支架19有一个平板垫23,该垫与车辆上的标准镜正面粘接,安装支架具有从垫的相应侧延伸的臂,所述臂末端呈球形,该球嵌入辅助镜上的插孔,该球为辅助镜提供旋转运动。证据4给出了应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或4中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中公开,并且其中涉及的角度和材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59899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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