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中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4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5W117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69287.4
申请日:2018-01-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新虎
授权公告日:2018-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单国珠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1D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文字以及附图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效果,则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69287.4,申请日为2018年1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为单国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中梁,其特征在于,包含竖直布置的多个中梁型材,该中梁型材为轴对称结构,其两侧从上往下各自包含多个凹槽,前两个凹槽均为止水带的夹持凹槽,该夹持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凹槽弧形段,凹槽中能够卡入止水带;两个凹槽上下分布;夹持凹槽包含中梁凹槽凸起,该凸起为类回弯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中梁,其特征在于,述的中梁下方包含中梁滑动托架,所述的中梁滑动托架嵌套在支撑横梁的周部,所述的支撑横梁上部在横梁本体上包含不锈钢板。”
针对本专利,宋新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19320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59886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425054S的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9年5月23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6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7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019年8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2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公开性、真实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文字以及附图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效果,则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何为“支撑横梁”、“横梁本体”、“不锈钢板”,不清楚“不锈钢板”的作用以及“中梁滑动托架”的结构、“中梁滑动托架”如何带动中梁平滑移动,说明书未对其进行详细说明,附图也没有对应标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对应结构、位置及工作原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0034段记载所述中梁下方包含中梁滑动托架,所述中梁滑动托架嵌套在支撑横梁的周部,所述支撑横梁上部在横梁本体上包含不锈钢板,本处的技术方案所起到的实质的技术效果及其实现过程如下:所述的中梁滑动托架中部穿过支撑横梁使得中梁平滑移动。结合附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中梁滑动托架13嵌套在支撑横梁的周部,支撑横梁即图6中套设有中梁滑动托架13的横向实线部分,不锈钢板位于横梁本体上且在支撑横梁上部,上述结构的设置使中梁滑动托架中部穿过支撑横梁且中梁能够平滑移动。而至于“中梁滑动托架”如何带动中梁平滑移动,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本领域中任何能够使得中梁滑动托架带动中梁平滑移动的方式均适用,例如二者锚固连接、螺栓固定连接等。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本身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中梁。附件1公开了一种桥梁伸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0段,图1-2):其包括相对应的边梁异型钢1、2,中梁异型钢3和止水带,边梁异型钢1和中梁异型钢3之间为止水带41,边梁异型钢2和中梁异型钢3之间为止水带42,相对应的边梁异型钢上分别设置有位移箱51、52。结合附图1-2可知,该伸缩装置包含竖直布置的中梁异型钢3(相当于本专利的中梁型材),该中梁异型钢3为轴对称结构,其两侧从上到下各自包含两个凹槽,位于上面的凹槽为止水带夹持凹槽,该止水带夹持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凹槽弧形段,凹槽中能够卡入止水带,夹持凹槽包含中梁凹槽凸起,该凸起为类回弯结构。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多个中梁型材,且中梁型材两侧各包含多个凹槽,前两个为止水带夹持凹槽;而附件1中具有一个中梁型材,且中梁型材两侧各包含两个凹槽,位于上面的凹槽为止水带夹持凹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拓宽桥梁伸缩装置的适用场合,提高其止水能力,防止漏水对钢材造成腐蚀。
同属于桥梁伸缩装置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模数式加强型多向变位伸缩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44-0077段,图1-11)该伸缩装置包含支撑变位箱,所述支撑变位箱之间包含桥梁缝隙,桥梁缝隙中包含一个以上的位移控制箱,所述位移控制箱包含一个以上且其上固连中梁型材,支撑变位箱的边沿包含边梁型材,边梁型材和中梁型材以及中梁型材和中梁型材之间包含止水带,所述边梁型材和中梁型材以及中梁型材和中梁型材之间包含的止水带包含一层以上,一层以上的止水带彼此上下分布(附图1、2、3示出中梁型材4为轴对称结构,其两侧从上到下各自包含3个凹槽,前两个凹槽均为止水带夹持凹槽,两个凹槽上下分布),一层以上的止水带上下分布能实现多层止水,防止水漏下去对钢材造成腐蚀。说明书第0052段还公开了边梁型材与边梁型材之间均匀布置一个及以上中梁型材(即包含设置有多个中梁型材)。可见,附件2公开了设置多个中梁型材,且在轴对称结构的中梁型材两侧各设置多个凹槽,前两个凹槽上下分布且用于夹持止水带,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多个中梁使得桥梁伸缩装置能够应用于更大位移量的情形从而拓宽桥梁伸缩装置的适用场合,通过在中梁型材两侧设置上下分布的两个止水带凹槽实现设置两层止水带从而防止漏水对钢材造成腐蚀。即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梁型材两侧各包含多个凹槽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凹槽,前两个是夹持止水带的凹槽,第三个凹槽是结构性的,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记载该凹槽的作用,但其作用是减轻重量、节省材料,附件1没有公开上述的多个凹槽。且附件1、2的技术是在位移箱上安装中梁伸缩结构,与本专利的设计理念有差距。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前文评述可知,中梁型材两侧各包含多个凹槽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出现上述区别的原因是附件1的中梁型材两侧只各设置有一个止水带夹持凹槽,而本专利的中梁型材两侧各设置有两个止水带夹持凹槽,但附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在中梁型材两侧设置上下分布的两个止水带凹槽实现设置两层止水带从而防止漏水对钢材造成腐蚀。即附件2给出了在中梁型材两侧设置上下两个止水带夹持凹槽进而与底部的结构性凹槽一起共同形成中梁型材两侧各包含多个凹槽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对于专利权人强调的第三个凹槽的作用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而且即使第三个凹槽的作用确实是专利权人陈述的减轻重量、节省材料,那么附件2中的中梁型材由于具有与本专利中梁型材相同的结构,因此其从上至下的第三个凹槽自然也具有相同的作用。对于专利权人强调的附件1、2与本专利设计理念的差距,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中梁,并未限定该中梁的具体安装结构和方式,如前文所述附件1、2也公开了桥梁伸缩装置的中梁具体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1、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无任何技术障碍。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中梁下方包含中梁滑动托架,所述的中梁滑动托架嵌套在支撑横梁的周部,所述的支撑横梁上部在横梁本体上包含不锈钢板”。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6段,图1-11):所述位移控制箱包含一个以上且其上固连中梁型材,所述位移控制箱之间包含阻尼弹簧,阻尼弹簧连接一个以上的位移控制箱,阻尼弹簧使得位移控制箱之间缝隙伸缩的时候能保持均衡变形和均衡阻力,位移控制箱中部包含通道,还包含两端搭接在缓冲空间并穿过通道的承重梁,所述承重梁上方包含上滑动支座,所述承重梁下方包含下滑动支座。结合附图1、8、9、11可知,附件2中的位移控制箱与中梁型材固连并嵌套在承重梁(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横梁)的周部,即附件2的位移控制箱相当于本专利的中梁滑动托架,且其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中梁滑动提供滑动支撑托架以便于滑动。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滑动托架在横梁上的滑动顺畅而在支撑横梁上部设置不锈钢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01692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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