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6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5W1178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99137.4
申请日:2017-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州华武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顺田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B33/02(2006.01);A01B33/08(2006.01);A01B33/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99137.4,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悬臂支架、驱动总成、变速箱和翻耕总成,所述悬臂支架的后侧为敞口结构并设有与转动连接的后挡板机构,后挡板机构外侧还通过可调节导向杆总成与悬臂支架连接,悬臂支架两侧、前侧及顶面上均设护板;所述驱动总成包括变速箱和换向齿轮箱,变速箱穿过悬臂支架纵向分布,换向齿轮箱安装在悬臂支架上侧且其输出端通过联轴器与变速箱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翻耕总成包括一驱动轴及安装在该驱动轴上的若干圆盘,驱动轴中部与所述变速箱连接,驱动轴两侧还通过侧板组件与所述悬臂支架连接,所述圆盘上安装有破土旋耕机刀或/和翻土刮土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板包括了位于悬臂支架顶面的上护板、位于悬臂支架两侧的侧护板和位于悬臂支架前侧的前护板,上护板边缘与悬臂支架连接,前护板和侧护板顶端与悬臂支架连接且前护板两侧分别与侧护板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护板的上部分朝向悬臂支架一侧倾斜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挡板机构包括了后挡板本体及位于后挡板本体底端向外侧倾斜设置的折弯板,折弯板外侧与后挡板本体之间还通过加强板连接,加强板外侧设有与可调节导向杆总成底端转动连接的第一支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悬臂支架上设有与可调节导向杆总成转动顶端连接的第二支座。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盘中部设有轴孔,圆盘外侧分别设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破土旋耕机刀的第一接口和至少一个用于固定翻土刮土刀的第二接口。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组件包括位于下部用于安装驱动轴的第一侧板和位于上部用于与悬臂支架连接的第二侧板,所述第二侧板为L型结构,其一侧水平分布并与悬臂支架连接,另一侧垂直分布并与第二侧板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盘分布在变速箱与侧板组件之间或/和侧板组件外侧。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破土旋耕机刀和翻土刮土刀均通过安装座与所述圆盘可拆卸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深耕翻土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了与悬臂支架前侧端部转动连接的固定支架,固定支架与悬臂支架之间还通过液压油缸总成连接,固定支架安装在履带总成上。”

针对本专利,青州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1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2840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109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019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56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结合证据3及证据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两专利结合,形成一种同时带有翻土刀及刮土板的圆形装置,即本专利权利要求6、9所示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8、9相对于证据3、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940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127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554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6、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5-证据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是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6和证据7的结合公开,或是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中未被证据公开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进行依职权调查,并告知专利权人庭后可以就此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同时,由于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专利权人转送的文件答复期未满,庭后专利权人可以一并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表示庭后7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4)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 “另一侧垂直分布并与第二侧板连接”中的“第二侧板”属于明显笔误,应当为“第一侧板”,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5)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合议组不应当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权利要求2-5、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以及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属于超期文件,不应当被采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7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权人对合议组当庭依职权调查的创造性理由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合议组不依职权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进行调查,将得出不合理审查结论。故合议组依职权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进行调查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土壤旋耕深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图5、2-4以及说明书中对应实施例的内容):“本实用新型给出了一种土壤旋耕深翻机的实施例,为方便表述,定义图1中的左侧为该机的前部,其包括可与动力机车配装的支撑架1,动力机车可采用方便在大棚中作业的履带机车,当然在大田中作业,也可以采用功率较大的拖拉机,支撑架1上铰装有由悬吊装置动力驱动升降的悬吊架2,悬吊架2上装有由动力机构驱动的变速箱3,该动力机构可以使用动力机车的动力机,即变速箱3的前部装有动力输入轴16,动力输入轴16通过万向节与动力机的动力输出轴动力连接,当然,也可以使用单独的动力机构,例如动力机构采用柴油机等动力机,变速箱3内装有传动轴以及将多根传动轴动力连接的传动齿轮,其具体结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在此不再赘述,变速箱3设计的宽度越小越好,变速箱3的底部连接有横向设置的动力输出轴4,动力输出轴4的两端转动连接在悬吊架2的两个下伸支臂21上,从而可以为动力输出轴4提供更好的支撑,动力输出轴4上环布有沿其径向伸出且轴向间隔设置的多个刨土臂5,刨土臂5的外伸端连接有刨土铲6,所述动力输出轴4上还装有长度方向沿其轴向延伸且高度沿其径向延伸的排土板7,排土板7与位于动力输出轴的同一轴线上的多个刨土臂5固接,可增强排土板7的强度,带来更好的翻土效果,变速箱3的下部装有铲土方向朝前设置的开沟犁8,开沟犁8的宽度大于变速箱的宽度,进行土地翻耕时,变速箱3的下部会在土壤中,通过设置该开沟犁8,可将土壤从变速箱3的前方分开,从而减小变速箱3随本机前进时的阻力,降低牵引机车的动力要求。在本实施例中,该悬吊装置包括连接在支撑架1上的悬吊油缸12,所述悬吊架2的后部铰装在支撑架1上、中部通过连接座与悬吊油缸12的活塞杆铰装,所述支撑架1上螺接有可顶靠在悬吊架2底部的限深支撑螺栓13,通过悬吊油缸12可将悬吊架2放下到合适位置,并且通过限深支撑螺栓13限制悬吊架2的后部高度位置,即限制刨土铲的刨土深度,当然,也可以在限深支撑螺栓13上设置包卡,该包卡未在图中示出,当悬吊架2下降到合适位置时,通过包卡将其位置固定,从而维持悬吊架2的稳定性,当不需要翻耕时,打开包卡,通过悬吊油缸12将悬吊架2吊起即可。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通过动力机车牵引本机向前运行,开沟犁8将中间的土壤向其两侧翻耕,同时在动力机构的驱动下,动力输出轴4转动,刨土铲6在动力输出轴4的带动作用下,将土壤铲起并将土壤自动力输出轴4的前方经动力输出轴的上部向其后方扬起,此过程模仿人工采用?头刨地的过程,并且通过排土板7的带动作用使刨土铲刨起的土壤全部翻耕到动力输出轴4的后方,从而实现了翻耕目的,另外,采用该刨土臂以及刨土铲的结构可使刨土深度达30厘米以上,因而实现了深耕深翻的目的,在土壤刨起并绕动力输出轴4翻转的过程中,刨土铲6的转动可将扬起的土壤进行破碎,从而使翻耕更加均匀。如图2至图4所示,为了增强刨土铲6的强度以及提高刨土效果,所述刨土铲6包括连接在刨土臂上的铲柄61和连接在铲柄61上的铲头62,铲头62的宽度方向与动力输出轴4的轴向一致、长度伸出方向垂直于动力输出轴4的径向方向,所述铲头62的前部设有弯弧方向靠近动力输出轴4设置的弧形铲刃,上述前部的意思是铲头62铲土的方向为其前方,也就是说,其前部略向内弯曲,形成上述弧形,图3中动力输出轴4的转动方向如弧形的箭头线所示,弧形铲刃的端头呈尖锐形设置并且弧形铲刃的宽度自其前端向后逐渐变大,从而可以提高刨土效果,结合图3和图4也就是说,铲头62的形状大致相当于小型的?头,从而可以进行类似人工的刨土,并且根据镗刀的原理,通过刨土铲6和排土板7的配合对土壤进行铲起并将铲起的土壤翻转,从而将其粉碎。多个铲头62与动力输出轴4之间的距离一致,所述铲柄61与铲头62之间上设有自铲头62中间向铲柄方向延伸的加强筋板63,加强筋板63上设置有切刃,所述弧形铲刃的中部嵌装有延伸至其端头部的耐磨硬质合金块64,上述设置可以提高刨土铲6的刨土效果,同时可以延长刨土铲的使用寿命。如图1所示,上述动力输出轴4伸出下伸支臂21之外的部端还装有沿其环布的分土支臂18,分土支臂上装有分土铲19,该分土铲19的结构与上述刨土铲的结构相同,设置该结构的目的是将悬吊架2两侧的土壤进行刨起,减小下伸支臂21运行时的前进阻力。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悬吊架2的后部装有土壤抚平装置,土壤抚平装置包括铰装在悬吊架2后部的抚平板9,悬吊架2上固装有向后伸出的抚平调整支臂10,抚平调整支臂10上设有间隔设置的多个螺栓孔,所述抚平板9对应设有插孔且通过穿装在插孔和螺栓孔的螺栓将抚平板与抚平调整支臂连接,通过将螺栓穿装在不同的螺栓孔中,可以调整抚平板9的角度,对翻耕的土壤进行有效的平整。当然,如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另一种实施例,其基本机构与上述实施例相同,不同点在于,上述土壤抚平装置的结构不同,在本实施例中,其包括铰装在悬吊架2后部的抚平板9,抚平板9上通过底座连接有上伸的导向柱11,悬吊架2上装有供导向柱11穿过的导向座,位于导向座和底座之间的导向柱11上套装有顶簧14,通过该结构可以对翻耕的土壤进行弹性的抚平。”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
证据1公开的“悬吊架2”对应于本专利的“悬臂支架”,证据1公开的“动力机构”、“变速箱3”、“动力输入轴16”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总成”,证据1公开的“动力输出轴4”、“分土支臂18”、“刨土臂5”、“刨土铲6”、“开沟犁8”、“排土板7”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翻耕总成”,证据1公开的“抚平板9”对应于本专利的“后挡板机构”,证据1公开的“导向柱11”、“顶簧14”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可调节导向杆总成”,证据1公开的“动力输出轴4”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轴”,证据1公开的“下伸支臂21”对应于本专利的“侧板组件”,证据1公开的“刨土铲6”对应于本专利的“破土旋耕机刀”。
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限定了悬臂支架后侧为敞口结构,悬臂支架两侧、前侧及顶面上均设有护板,所述驱动总成包括换向齿轮箱,换向齿轮箱安装至悬臂支架上侧且其输出端通过联轴器与变速箱的输入端连接;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2)本专利限定了翻耕总成包括安装在驱动轴上的若干圆盘,所述圆盘上安装有破土旋耕机刀或/和翻土刮土刀;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所述悬臂支架后侧设为敞口结构、以及悬臂支架两侧、前侧及顶面上设置护板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驱动总成中设置换向齿轮箱,例如将该换向齿轮箱与变速箱一起设置在悬吊架2上侧、将所述换向齿轮箱输出端通过联轴器与变速箱的输入端连接,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公开的动力输出轴4上间隔设置的“刨土铲6”对应于本专利的“破土旋耕机刀”,动力输出轴4上设置的“排土板7”起到将刨土铲刨起的土壤全部翻耕到动力输出轴4的后方的作用,即该排土板7起到翻土刮土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所述动力输出轴4上间隔设置圆盘,将所述刨土铲6和/或排土板7或者相应的刀具设置到圆盘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8-0019段,图1-2):“该实施例包括盖板1和端板2组成的机壳,两端板2上安装有位于两端板2之间的刀轴轴承3,盖板1中部内嵌有变速箱4,变速箱4的输出端与刀轴轴承3连接,盖板1上部设置有连接拖拉机的悬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刀轴轴承3上套有深耕刀盘5,深耕刀盘5内环和边缘通过螺母6均匀的安装有刀扣7;所述刀扣7上依次安装有中刀8、弯刀9和宽板刀10,中刀8位于深耕刀盘5内环处,弯刀9和宽板刀10位于深耕刀盘5边缘处;所述机壳后侧设置有挡土装置;所述挡土装置包括焊接于机壳后侧上端部的挡土连板A11和通过合页铰接于盖板1后侧的挡土板12;所述挡土板12尾端焊接有挡土连板B13,挡土连板A11和挡土连板B13表面设置有螺孔14,挡土连板B13通过螺孔14和螺母6连接有螺杆15,螺杆15外侧套有弹簧16,弹簧16的顶端与挡土连板A11相连接;所述悬挂装置包括设置于盖板1中部后侧的连接板17,连接(17上端连接有往上前方向倾斜的两悬挂18,悬挂板18表面设置有多个悬挂孔19,一悬挂孔19通过螺母6连接有位于悬挂板18两侧的加固板20,加固板20尾端置于变速箱4两侧盖板1表面;所述盖板1表面加固板20前侧设置有挂板21;所述两悬挂板18之间设置有隔套22;所述深耕刀盘5的约为3-5对。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使用的时候,松土时由于中刀8、弯刀9和宽板刀10共同的进行深松,松土质量好,后部的挡土装置在挡土的过程中,能很好的进行整平地面,可完成一次性操作,工作效率高。”
证据2公开的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在其深松刀具的上方设置有机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公开的该结构,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翻耕总成的上方设置单独的壳体零件,例如在翻耕总成的上方、悬臂支架的顶面、两侧以及前侧设置相应的护板,使得上护板边缘与悬臂支架连接,前护板和侧护板顶端与悬臂支架连接且前护板两侧分别与侧护板连接,从而形成上护板、两侧侧护板以及前护板组成的保护结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合议组认为:
将侧护板的上部分朝向悬臂支架一侧倾斜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的“挡土板12”对应于本专利的“后挡板本体”;如证据2附图2所示,该挡土板12的尾端向外侧倾斜设置有折弯部分,该折弯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折弯板”;证据2公开的“挡土连扳B1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支座”。证据2没有明确公开在弯折板外侧与后挡板本体之间通过加强板连接,但是设置加强板或加强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合议组认为:
证据2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挡土装置包括焊接于机壳后侧上端部的挡土连板A11和通过合页铰接于盖板1后侧的挡土板12”;证据2公开的“挡土连板A1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支座”,证据2公开的“螺杆15”和“弹簧16”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可调节导向杆总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公开的该结构,容易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所述挡土连板A的结构设置于证据1公开的悬臂支架的对应位置。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在证据1公开动力输出轴4上设置安装刀具的圆盘、将所述刨土铲6和/或排土板7或者相应的刀具结构设置到圆盘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圆盘中部设置轴孔,圆盘外侧分别设置至少一个用于固定破图旋耕机刀的第一接口和至少一个用于固定翻土刮土刀的第二接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的“端板2”对应于本专利的“侧板”,将该侧板设置为一个板体结构,或者设置为分体的两个板体结构,其一的第一侧板用于连接驱动轴,另一的第二侧板用于在上部的悬臂支架处进行连接,便于拆卸更换部分侧板零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将悬臂支架处的第二侧板设置为L形,水平侧与悬臂支架连接,垂直侧与第一侧板连接,也属于常规的板形结构的连接方式,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8
合议组认为:
将圆盘分布于变速箱与侧板组件之间和/或侧板组件外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9
合议组认为:
证据7公开了一种农田用圆盘开沟装置,其具有圆盘2,圆盘2上设置多种刀具,其说明书第0016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6段,图1):“所述左削壁刀1、右削壁刀4、左弯刀6、右弯刀5通过螺栓3安装在圆盘上。”即证据7公开了将刀具可拆卸连接在圆盘上,从而在所述动力输出轴4上间隔设置圆盘、将所述刨土铲6和/或排土板7或者相应的刀具设置到圆盘上时,将相应的不同刀具通过安装座与圆盘可拆卸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0
合议组认为:
证据1第0023段公开了其土壤旋耕深翻机可以连接到履带机车,证据1图1示出的左侧竖向支架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支架”,“悬吊油缸12”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油缸总成”。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89913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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