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边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54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5W117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66679.5
申请日:2018-01-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新虎
授权公告日:2018-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单国珠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1D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66679.5,申请日为2018年1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单国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边梁型材包含边梁底部,边梁底部为凸起,边梁型材边侧包含上下并列的两个凹槽;所述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凹槽弧形段,凹槽中能够卡入止水带;上下两个止水带并列分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梁焊接锚固钢板。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锚固钢板和锚固钢筋焊接为一体。”
针对本专利,宋新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19320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7618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425054S的外观设计专利;
附件4: 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8455467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的内容与附件4的权利要求1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6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019年8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内容与附件4的权利要求1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公开性、真实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脱止水带伸缩装置边梁。
附件1公开了一种桥梁伸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0]段,图1-2):其包括相对应的边梁异型钢1、2,中梁异型钢3和止水带,边梁异型钢1和中梁异型钢3之间为止水带41,边梁异型钢2和中梁异型钢3之间为止水带42,相对应的边梁异型钢上分别设置有位移箱51、52。结合附图1-2可知,边梁异型钢包含边梁底部,边梁底部为凸起,边梁异型钢边侧包含一个凹槽,该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凹槽弧形段,凹槽中能够卡入止水带。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边梁型材包含上下并列的两个用于卡入上下两个止水带的凹槽,而附件1的边梁型材只包含一个用于卡入止水带的凹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桥梁伸缩装置的止水能力,防止漏水对钢材造成腐蚀。
同属于桥梁伸缩装置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小位移量模数式加强型多向变位伸缩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29段,图1-2)该伸缩装置包含桥梁缝隙,桥梁缝隙中包含止水带,止水带将桥梁缝隙遮盖起来,止水带包含一层以上(图1中为两层),桥梁缝隙边沿为边梁型材,边梁型材边侧包含上下两个容纳凹槽3、4(结合图1、2),上下两层止水带的两侧均通过凸起固定在容纳凹槽中。一层以上的止水带(图1-2中均为两层)上下分布能够实现多层止水,防止水漏下去对钢材造成腐蚀。可见,附件2公开了在边梁型材上设置上下并列的两个用于卡入止水带的凹槽,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桥梁伸缩装置的止水能力,防止漏水对钢材造成腐蚀。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文字记载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弧形段,仅用图看不出来。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附件1的附图1-2中均能够看到边梁异型钢侧部的凹槽包含直线段和弧形段,该凹槽用于容纳止水带的端部。此外,即使专利权人坚持认为附件1中对凹槽形状没有文字记载,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1附图1-2中示出的容纳止水带端部的凹槽的形状也容易得到其包含直线段和弧形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边梁焊接锚固钢板”。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锚固钢板和锚固钢筋焊接为一体”。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边梁型材背侧倒C型开口处与由锚固钢板及锚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固定连接。结合附图1可知,附件2已经公开了边梁与锚固钢板及锚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固定连接,而采用焊接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01666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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