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发送及接收信道质量指示符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4W109260
优先权日:2006-10-23,2007-02-05,2007-03-28
申请(专利)号:201210191902.9
申请日:2007-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00,H04W7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现有技术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210191902.9、名称为“用于发送及接收信道质量指示符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780039483.4的专利申请(母案申请)的分案,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0月19日,分案提交日为2012年06月1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6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被配置成在上行链路信道上以定期间隔发送定期信道质量指示CQI的电路;
被配置成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解码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判据的传输的电路,所述传输与所述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
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传输中指示的触发判据确定基站请求所述WTRU发送所述CQI的电路;以及
被配置成发送所述CQI到所述基站的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上行链路信道是共享信道或公共信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还包括被配置成在所述上行链路信道上发送肯定应答和否定应答的电路。
4. 一种用于发送信道质量指示CQI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在上行链路信道上以定期间隔发送定期信道质量指示CQI;
所述WTRU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解码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标准的传输,所述传输与所述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
所述WTRU基于在所述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传输中指示的触发判据确定基站请求所述WTRU发送所述CQI;以及
所述WTRU发送所述CQI到所述基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行链路信道是共享信道或公共信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所述WTRU在所述上行链路信道上发送肯定应答和否定应答。
7. 一种基站,该基站包括:
被配置成在上行链路信道上以定期间隔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接收定期信道质量指示CQI;
被配置成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发送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标准的传输的电路,所述传输与所述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
其中所述传输包括用于请求所述WTRU发送所述CQI的触发准则;以及
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请求从所述WTRU接收所述CQI。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基站是节点B。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上行链路信道是共享信道或公共信道。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站,还包括被配置成在所述上行链路信道上从所述WTRU接收肯定应答和否定应答的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2724018B和本专利母案申请公开文本CN101529961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2724018B;
证据2:本专利母案原始公开文本CN101529961A;
证据3:本专利优先权文本US60/862,522及其译文;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1193421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1192878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EP1389885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8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4):编号为TR25.899 V6.1.0的3GPP标准规范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8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2006/0183429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7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852459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5日;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US2004/0152458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8月05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10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分别以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结合其它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和意见陈述,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本专利国际阶段的公开文本(WO2008/051466A2)。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2019年10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以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为准,放弃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及证据。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6年10月23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相关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4是3GPP文档,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明对比文件4真实性的公证书,对比文件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核实后对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无异议,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增强CQI上报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5.1节和第6.1.1.1节):版本5中使用了固定的CQI上报率(相当于被配置成在上行链路信道上以定期间隔发送定期信道质量指示CQI),而上报的CQI定义为与HS-DSCH传输块大小、代码数量和调制的组合有关,该调制能够以给定的错误概率在特定的3时隙时段内接收。需要传输足够的CQI报告,以便在HS-DSCH上对传输进行有效的调度以及MCS选择,同时将HS-DPCCH上的CQI传输引起的上行干扰降至最低。因此,可以考虑不同的增强:
-在下行活动期间使用额外的CQI报告,而只在其他时间使用定期报告
-引入通过层1消息触发的CQI请求,以获得随需应变的CQI更新
以下章节中描述的技术将进行单独研究以及组合研究。
通过在下行活动期间使用额外的CQI报告和在其他时间使用更少的报告而引入可调上报速率,称为“增强CQI上报”的技术扩展了基于第5版反馈周期的CQI方案。额外的CQI报告通过每个ACK和/或NACK以及通过使用快速层1信令按需请求这些报告的可能性来隐式地发起。该技术的目的是改善HSDPA性能。通过该技术,可以减少UL信令开销,同时确保在下行活动时获得最新的CQI信息,以进行有效的调度和速率选择。另外,通过用于触发额外CQI传输的快速层1消息,可以改善分组呼叫的第一分组的性能并减少重传次数。快速层1信令通过HS-SCCH信道化码集映射的冗余区域实现。
增强CQI上报可以作为基于活动的CQI反馈或基于NACK的CQI反馈,其由快速层1信令所请求的额外CQI报告和/或通过上报CQI平均值来辅助。
如果CQI反馈是基于活动的,则除了通过更高层信令确定其周期的周期性上报之外,CQI信息还与HS-DPSCH数据的每个ACK或NACK一起发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数据流量具有突发性,当向UE传输数据时,同一UE在很短的时间内可能会发生更多的传输或HARQ重传。因此,这种方法是NodeB可以获得最新的CQI信息(由上述内容可见,CQI报告可以与ACK或NACK信息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一起被发送,CQI报告可以基于下行链路接收被触发,相当于被配置成基于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传输中指示的触发判据确定基站请求所述WTRU发送CQI,以及被配置成发送所述CQI到所述基站),以便之后传输到UE(相当于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
在HS-SCCH上发送信号通知的新层1消息利用了信道化码集映射的冗余区域。表1描述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表1:信道化代码集映射在按需CQI上报(ODM)中的应用
比特位
目的
备注
000 0000 … 110 1111
在第5版中使用
定义在HS-DSCH上使用的信道化码集
111 0000
未在第5版中使用,用于快速CQI请求
请求额外的CQI报告(REQ)
111 0001 … 111 0111
未在第5版中使用
预留,用作将来扩展
111 1000 … 111 1111
在第5版中使用
定义在HS-DSCH上使用的信道化码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为了在HS-DSCH上对传输进行有效的调度,同时将HS-DPCCH上的CQI传输引起的上行干扰降至最低,需要传输足够的CQI报告,可以在下行活动期间使用额外的CQI报告,而在其他时间使用定期报告,引入通过层1消息触发的CQI请求,以获得随需应变的CQI更新。快速层1信令通过HS-SCCH信道化码集映射的冗余区域实现。在HS-SCCH上对传输用于额外CQI报告的请求,上表1中用于请求额外的CQI报告的比特位“111 0000”可指示用于触发CQI请求的操作,这相当于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传输中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判据,那么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必然解码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判据。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所述传输与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以及WTRU包括被配置成用于实现相应操作的电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传输中如何标识接收方的WTRU。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59段):由于被发送的HS-SCCH消息中包含HSDPA无线网络临时标识(HSDPA radio network temporary identifier,H-RNTI)值,所以UE能够识别该HS-SCCH是发送给该UE的。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或给出了将传输与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的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6.5.1节):利用HS-SCCH实现快速信令的具体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可以扩展UEID字段以包括快速消息标识符。在这种情况下,UEID和信令消息标识符共用相同的ID空间。当UE看到特定于信令消息的标识符时,它将相应地解释HS-SCCH的内容。UEID字段既可用于专用信令消息,也可用于公共信令消息。出于公共信令目的,可以使用一个ID来标识发送到多个UE的信令消息。或者,信道化代码集映射的冗余区域中的一个值可用于向UE指示HS-SCCH上的数据是一个快速信令消息。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控制信道上的下行链路传输发送CQI,还公开了可以利用UEID识别发送到不同UE的信令消息,而且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属于一种常见的用户设备标识,常用于在例如HS-SCCH信道的下行控制信息的传输中标识用户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利用HS-SCCH传输来触发附加的CQI传输时,为了标识接收方WTRU,可以通过RNTI标识接收方的用户设备,即将RNTI与对应请求的传输相关联,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另外,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WTRU具备相应功能的基础上,在WTRU中配置相应的电路以实现对应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未公开采用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也没有公开触发CQI的触发判据的传输与RNTI相关联。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4通过在下行信道中传输控制信息,实现了对WTRU侧CQI反馈的控制,因此对比文件4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似。虽然对比文件4未公开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但是公开了使用UEID识别发送到不同UE的信令消息和额外CQI请求通过快速层1信令传输,而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用户设备标识,另外,对比文件5也公开或给出了将传输与WTRU的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RNTI相关联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HS-SCCH向用户触发附加的CQI传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5容易想到在传输额外CQI请求的信令消息中使用RNTI信息来标识接收方的用户设备。其次,关于触发判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3]、[0044]、[0049]和[0051]段中的记载是WTRU在HS-SCCH上接收到与信令关联的RNTI时触发CQI、或者基于下行链路接收触发CQI、或者基于HS-SCCH接收而触发CQI,而对比文件4中在HS-SCCH上对传输用于请求额外的CQI报告的比特位“111 0000”可指示用于触发CQI请求的操作,这相当于在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传输中指示用于触发CQI的触发判据。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共享信道和公共信道是常用的上行链路传输信道,定期CQI报告通常在共享信道或公共信道上传输,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5.1.1节):通过在下行活动期间使用额外的CQI报告和在其他时间使用更少的报告而引入可调上报速率,称为“增强CQI上报”的技术扩展了基于第5版反馈周期的CQI方案。额外的CQI报告通过每个ACK和/或NACK以及通过使用快速层1信令按需请求这些报告的可能性来隐式地发起(相当于在上行链路信道上发送肯定应答和否定应答)。在分组呼叫的第一分组之前通过快速层1信令来请求CQI报告是特别有利的,而基于隐式ACK/NACK的CQI报告在数据包开始传输之后是有效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3各个功能电路对应的方法步骤,基于前面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9、10要求保护一种基站,它们限定了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装置权利要求1-3的特征相对应的基站侧的各个组成电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基站侧采用各功能模块来实现与终端侧电路相对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前面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6.1.1节和图1):在UE和节点NodeB之间基于活动的CQI反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191902.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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