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搬运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3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7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94566.5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文轩
授权公告日:2017-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友皓凯德纺织(昆山)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5G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搬运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0994566.5,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专利权人为友皓凯德纺织(昆山)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包括受力背带(1)与连接件(2),所述受力背带(1)穿接到连接件(2)上,以及还包括与连接件(2)穿接后固定连接的承重带(3),其中,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背带穿接口和承重带穿接口(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背带(1)包含两根单个背带: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和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背带穿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与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相互重叠部分缝制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带穿接口有两个:第一背带穿接口(211)和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穿过第一背带穿接口(211),所述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第二背带穿接口(21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位置在承重带穿接口(22)的上方,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沿连接件中心线对称倾斜设置,且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延长线形成一夹角A。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夹角A的度数为150°至18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连接件(2)两侧折弯形成一折弯板(23),在所述折弯板上开设一方形口(231),所述方形口(231)内活动固定一连接挂杆(24)。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连接挂杆(24)的表面设有滚花(241),所述连接挂杆(24)设置在承重带穿接口(22)的正前方。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挂杆(24)的两端开设呈扁平状,连接挂杆(24)两端的宽度小于方形口(231)的宽度,且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所述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
针对本专利,张文轩(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US733149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挂杆(24)的两端开设呈扁平状,连接挂杆(24)两端的宽度小于方形口(231)的宽度”被证据1公开,特征“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7、8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的含义不清楚,不确定是“在一个连接件2上设置多个承重带穿接口22还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连接件”,“在一个连接件2上设置多个承重带穿接口22”的方案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新颖性。
若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中的含义是一个连接件2上设置多个承重带穿接口22,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挂杆(24)的两端开设呈扁平状,连接挂杆(24)两端的宽度小于方形口(231)的宽度”被证据1公开,特征“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7、8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的含义不清楚,不确定是“在一个连接件2上设置多个承重带穿接口22”,还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连接件”,并且“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连接件”的方案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新颖性。
若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中的含义是“在一个连接件2上设置多个承重带穿接口22”,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所述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但在说明书中,其并没有说明,是承重带穿接口22是怎么由多个方口组成,且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包括受力背带(1)与连接件(2),所述受力背带(1)穿接到连接件(2)上,以及还包括与连接件(2)穿接后固定连接的承重带(3),其中,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背带穿接口和承重带穿接口(22);在所述连接件(2)两侧折弯形成一折弯板(23),在所述折弯板上开设一方形口(231),所述方形口(231)内活动固定一连接挂杆(24);
在所述连接挂杆(24)的表面设有滚花(241),所述连接挂杆(24)设置在承重带穿接口(22)的正前方;
所述连接挂杆(24)的两端开设呈扁平状,连接挂杆(24)两端的宽度小于方形口(231)的宽度,且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背带(1)包含两根单个背带: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和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背带穿接口;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与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相互重叠部分缝制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带穿接口有两个:第一背带穿接口(211)和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穿过第一背带穿接口(211),所述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位置在承重带穿接口(22)的上方,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沿连接件中心线对称倾斜设置,且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延长线形成一夹角A;:所述夹角A的度数为150°至18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搬运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所述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如下:
A、删除原权利要求1;
B、将原权利要求7、9与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C、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
D、将原权利要求4-6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
E、将原权利要求10顺序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无效程序中有关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承重带穿接口(22);(b)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根据该区别特征(a),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增加承重带固定的压力的连接挂杆(24)从连接件的两个端口中掉出来,以便更牢固的固定好承重带;证据1中连接挂杆(24)的长度小于等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无法阻止连接挂杆(24)从连接件的两个端口中掉出来,所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这方面的启示;根据该区别特征(b),连接挂杆(24)是为了增加承重带固定的压力,以便固定好承重带,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都没有提到通过使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防止连接挂杆(24)从连接件的两个端口中掉出来,以便更牢固的固定好承重带。也就是说,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没有想到将接挂杆(24)的长度与承重带的固定结合起来,本实用新型能够通过使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防止连接挂杆(24)从连接件的两个端口中掉出来,以便更牢固的固定好承重带,所以区别特征B不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特征“缝制”、权利要求3中特征“夹角A的度数为150°至180°”,权利要求4中特征“所述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所述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均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和修改对照页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开性,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出对证据1中术语“thread”的译文进行更正,将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螺纹”更正为“线”,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人的更正时间超出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而且认为请求人更正的译文实际上就是“螺纹”的意思。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时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属于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对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提出对“thread”的中文译文进行更正,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的“螺纹”更正为“线”,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更正超出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而且认为“thread”实际上就是“螺纹”的意思。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锁紧材料7可以为挂钩、闩锁、thread、拉链,但不限于使用上述结构形式,而“thread”的本身含义可以译为“线”或“螺纹”(参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9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英汉技术科学词典》第1480页),结合证据1的上下文,对于织物带的锁定,将thread译为“线”更符合织物带锁定材料7的本意,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当庭对其中文译文的更正予以认可。
3、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特征“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该特征的含义为承重带穿接口可以为多个,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的记载,“此实施例2中的承重带3可以由多根数量较细的承重带组成,因为有些不规则的物品,在进行固定时可能需要多根承重带缠绕,且承重带穿接口22也可由多个方口组成,根据具体承重带的数量进行匹配定制”,可见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承重带穿接口可以为多个,以供多根承重带穿过,这与权利要求4中的记载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搬运带。
证据1公开了一种提升肩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请参阅图1和图2,在图1和图2中给出了肩带1(对应于本专利的背带1)的一个实施例。包括“8”字形的连续带体所构成的右肩环3和左肩环4。右肩环3和左肩环4可以在使用者2的背部6上形成“X”型的交叉图案。“X”型的交叉图案可以通过锁紧材料7固定在使用者2的背部6上。锁紧材料7可以为挂钩、门锁、线、拉链,但不限于使用上述结构形式。锁紧材料7可以防止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向后窜动偏移。通过右肩环3和左肩环4均匀地分摊负载,也可以将右肩环3和左肩环4连接到张力搭扣13(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件2)上,该张力搭扣约为7英寸宽。
接下来参阅图3和图4,在图3中,使用者2开始将肩带1放在使用者2的肩部18上,使用者2将手臂14穿过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底部,并将手部16放在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顶部;锁紧材料7的外表面与使用者2的头部10大致平齐。
在图4中,使用者2抬起手臂14并抬起肩带1,使得使用者2可以将其头部10放置在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中心。一旦使用者2将其头部穿过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中心,并放低其手臂14,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顶部将置于使用者2的肩部18上,且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底部将置于使用者2的身侧20。
接下来请参阅图5、图6、图7,张力搭扣13约为7英寸宽,右肩环3和左肩环4可以穿过张力搭扣13的槽50、51。中心辊54(对应于本专利的挂杆24)上带有滚花并经端部件56在侧板52、53(对应于本专利的折弯板23)上的槽55(对应于本专利的方形口231)中滑动设置,从而在负载的作用下将提升带22(对应于本专利的承重带3)固定在下方。将其直接放置于较大物体下方时,每个较宽的提升带22都有助于提高搬运过程中的稳定性,可以参阅图8。
张力搭扣13的标称尺寸为:I2为约5英寸,I3为约1英寸,I4为约1.875英寸,I5为约2.625英寸,I6为约3.00英寸, I7为约0.250一英寸,I8约为0.125英寸,I9约为0.375英寸,I10约为0.4375英寸,I11约为0.1875英寸。
接下来请参阅图8,两个使用者2个字具有安装在其肩部18上的相同的肩带1,提升带22有约5英寸宽,可以由网状结构制成,也可以使用本领域已知的任何合适的材料。提升带22的端部24可以通过已知的方式穿过张力搭扣13,以便使用者22在将提升带22放置在梳妆台30下方后,可以收紧梳妆台30下方的提升带22。每个使用者2的两条手臂14可以自由移动, 以平衡负载。梳妆台可以通过鹅卵石表面、破裂的表面或潮湿的路面,且不发生损坏,并且可以在小车或手推车的车轮无法起到作用的表面上进行传递。
接下来请参阅图9,4个使用者都配备有提升带22,并通过中心环82连接4个提升带22。中心环82放置在较重负载84下,如虚线所示,以平衡4个使用者的负重。
接下来请参阅图10,给出了提升装置100的另一个实施例。单个的连续带形成了右肩环3和左肩环4,中央水平构件102在使用者2的前部和后部形成“H”图案(未示出)。“H”图案可以用锁紧材料7一起保持在使用者2的身前和背部(未示出)。锁紧材料7可以为挂钩、门锁、线、拉链,但不限于使用上述结构形式。中央水平构件102可以帮助防止右肩环3和左肩环4从肩部脱落。虽然示出了两个中央水平构件,但仅需要一个中央水平构件102就可以防止右肩环3和左肩环4从肩部脱落。所有负重均可以通过右肩环3和左肩环4均匀地分摊。右肩环3和左肩环4可以连接到约7英寸宽的张力搭扣13。可选地,可以设置腰带环3a、4a,分别连接至提升装置100,以获得额外的支撑。
接下来请参阅图11,示出了另一个实施例,提升装置110。由两根独立的连续带分别形成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可以通过中央水平构件102彼此连接。中央水平构件102形成横跨使用者2身前和背部的“H”形图案(未示出)。“H”形图案可以用锁紧材料7一起保持在使用者2的身前和背部(未示出)。锁紧材料7可以为挂钩、门锁、线、拉链,但不限于使用上述结构形式。中央水平构件102可以帮助防止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从肩部脱落。虽然示出了两个中央水平构件,但仅需要一个中央水平构件102就可以防止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从肩部脱落。所有负重均可以通过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均匀地分摊。右肩环113和左肩环114可以连接到约7英寸宽的张力搭扣13(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及其附图1-11)。
从证据1的附图5中可以明确看出在中心辊54的正后方设置有穿接口,从附图6中可以看出中心辊54的端部件56呈扁平状,“在侧板52、53上的槽55中滑动设置”说明端部件56的宽度小于侧板52上槽55的宽度。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连接挂杆(24)的长度大于两个方形口(231)之间的距离。虽然从证据1的附图7中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的中心辊54的端部件56未伸出侧板52、53两侧,即中心辊54的长度小于等于两侧板52、53之间的宽度,但是在证据1公开的中心辊54通过端部件56搭接在侧板52、53上的槽55中,并滑动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中心辊54的长度设置为大于两侧板52、53之间宽度,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受力背带(1)包含两根单个背带: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和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背带穿接口;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与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相互重叠部分缝制在一起”。证据1公开了肩带1包括右肩环3和左肩环4,右肩环3和左肩环4穿过张力搭扣13上的槽50、51,右肩环3和左肩环4相互重叠部分通过锁紧材料7锁紧在一起,锁紧部件7可以为挂钩、门锁、线、拉链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右肩环3和左肩环4的重叠部分缝制在一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背带穿接口有两个:第一背带穿接口(211)和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所述第一肩部受力背带(11)穿过第一背带穿接口(211),所述第二肩部受力背带(12)穿过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位置在承重带穿接口(22)的上方,所述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沿连接件中心线对称倾斜设置,且第一背带穿接口(211)与第二背带穿接口(212)的延长线形成一夹角A;:所述夹角A的度数为150°至180°”,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未公开上述夹角的角度,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该夹角角度的设置属于本领的常规设计,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证据1公开了张力搭扣的相关尺寸,I1为7英寸,I5为2.625英寸,I4为1.875英寸,可以计算得出证据1具体公开了槽50、51之间的夹角为约156度,也即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承重带穿接口(22)由多个方口组成,所述方口的个数大于或等于承重带的根数”。证据1公开了对于较重负载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多根承重带分担重量,即如图9所示的方案,但是证据1公开的该方案中是多个使用者都单独配备有提升带22,可见,证据1并未公开在一个连接件上设置多个方口容纳多根称重带穿过的方案,而且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证据1是为了解决较重负载的分散承重的问题,而本专利是为了解决对不规则物品的固定问题,因此,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在一个连接件上设置多个方口容纳多根称重带穿过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附加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99456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