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82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1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05702.5
申请日:2011-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福航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潍坊峰鸣工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建梅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1F15/04(2006.01);B29D30/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的构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构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现有技术的结构进行改进,从而将这种常见构件应用于某种具体场合,则应当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205702.5,发明名称为“一种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06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包括支架(1),支架(1)上安装有啮合传动的左锥齿轮(2)和右锥齿轮(3),左锥齿轮(2)和右锥齿轮(3)下方的支架(1)上安装有弹性压板(6),支架(1)上还安装有与左锥齿轮(2)或右锥齿轮(3)传动配合的驱动锥齿轮(4),驱动锥齿轮(4)由电机(5)输出轴上的输出锥齿轮(8)驱动,其特征是:驱动锥齿轮(4)上同轴固接有减速锥齿轮(7),减速锥齿轮(7)与输出锥齿轮(8)啮合传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支架(1)上还安装有控制电机(5)换向的换向开关(9)。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所述弹性压板(6)中部与支架(1)铰接在一起,弹性压板(6)中部固接有调节杆(10),支架(1)上还安装有蝶簧座(11),蝶簧座(11)内腔中设有蝶簧(12),蝶簧座(11)内还插装有在蝶簧(12)弹性作用下与调节杆(10)压紧配合的蝶簧轴(16),蝶簧座(11)上还设置有与调节杆(10)压紧在一起的限位螺栓(13),限位螺栓(13)与蝶簧轴(16)分别位于调节杆(10)两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蝶簧座(11)端部拧紧有推动蝶簧(12)向靠近调节杆(10)方向移动的调节螺母(14)。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支架(1)上还安装有控制电机(5)电源通断的启动开关(15)。”
针对本专利,山东福航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04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5月第7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原理》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第214-216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驱动锥齿轮与减速锥齿轮同轴固接,但上述特征已被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证据2同上):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9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1984年06月12日,公告号为US4454000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实用机构与装置图册》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第4章第4.10节、第4.15节,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证据1和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以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修改情况如下: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包括支架(1),支架(1)上安装有啮合传动的左锥齿轮(2)和右锥齿轮(3),左锥齿轮(2)和右锥齿轮(3)下方的支架(1)上安装有弹性压板(6),支架(1)上还安装有与左锥齿轮(2)或右锥齿轮(3)传动配合的驱动锥齿轮(4),驱动锥齿轮(4)由电机(5)输出轴上的输出锥齿轮(8)驱动,其特征是:驱动锥齿轮(4)上同轴固接有减速锥齿轮(7),减速锥齿轮(7)与输出锥齿轮(8)啮合传动;
所述弹性压板(6)中部与支架(1)铰接在一起,弹性压板(6)中部固接有调节杆(10),支架(1)上还安装有蝶簧座(H),蝶簧座(H)内腔中设有蝶簧(12),蝶簧座(H)内还插装有在蝶簧(12)弹性作用下与调节杆(10)压紧配合的蝶簧轴(16),蝶簧座(11)上还设置有与调节杆(10)压紧在一起的限位螺栓(13),限位螺栓(13)与蝶簧轴(16)分别位于调节杆(10)两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支架(1)上还安装有控制电机(5)换向的换向开关(9)。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蝶簧座(11)端部拧紧有推动蝶簧(12)向靠近调节杆(10)方向移动的调节螺母(1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特征是:支架(1)上还安装有控制电机(5)电源通断的启动开关(15)。”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事项如下:
对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方式,请求人表示无异议,并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具体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针对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针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清楚理解,且通过电机之后的齿轮减速传动是公知的技术。针对创造性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蝶簧实现了可靠安全、调整弹性的两个目的,对此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启示。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减速锥齿轮”这一结构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轻易知晓的,这个减速结构如何实现在说明书中未说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减速锥齿轮这一特征并不清楚,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无法实现调节杆的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表达过,故不再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请求人对其修改时机和方式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予以确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4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2、5为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设计手册,同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上述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提供一种“通过同轴固接减速传动结构”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实现结构合理、传动部件少、生产成本低、使用可靠、噪音小的目的,但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不能清楚了解如何实现的减速,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减速锥齿轮”本身并不能实现减速传动的作用,此外权利要求1中不包括调节杆的滑槽,实现不了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电机之后的齿轮减速传动是公知的,本专利的减速锥齿轮7指的是电机转速输出后减速的机构,用于传递电机到驱动锥齿轮的速度。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减速锥齿轮直径小于驱动锥齿轮直径,二者一体设置调节杆位于滑槽内部与蝶簧轴接触,槽并非必须,可以用其他结构代替。
经查:本专利针对目前现有技术中“驱动锥齿轮通过传动轴及联轴器与从动圆锥齿轮连接,从动圆锥齿轮与电机输出轴上的输出锥齿轮传动配合”,因通过延长的传动轴和联轴器进行变向传动,传动线路较长,且通过联轴器进行传动时噪音较大的问题,提出一种“通过同轴固接减速传动结构”来实现结构合理、传动部件少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其中同轴固接传动机构主要包括同轴固接在一起的驱动锥齿轮4和减速锥齿轮7,电机5的输出轴上固定安装有输出锥齿轮8,输出锥齿轮8与减速锥齿轮7传动啮合,这样,电机5通过减速锥齿轮7和驱动锥齿轮4直接驱动锥齿轮2、3转动,其中减速锥齿轮7的直径小于驱动锥齿轮4的直径,通过该一体机构,实现了从电机输出到驱动锥齿轮的减速传动。至于附图标记为7的“减速锥齿轮”,可以理解为属于该减速传动机构中与驱动锥齿轮4同轴固接一体传动的锥齿轮部件名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已通过上述传动结构、连接关系的特征清楚限定了如何减速。
对于调节杆的“滑槽”设计,如专利权人所明确的,属于与调节杆运动相配合的一个设置位置或结构,并非该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涉及调节杆这一套机构的运动关系和设计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权利要求明确排除调节杆不存在移动空间的情况。故权利要求1通过“蝶簧座内插装有在蝶簧弹性作用下与调节杆压紧配合的蝶簧轴”、“蝶簧座上还设置有与调节杆压紧在一起的限位螺栓”、“限位螺栓和蝶簧轴分别位于调节杆的两侧”等结构特征已经将调节杆如何调节限定清楚。综上,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经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证据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包括压板1(对应于本专利的弹性压板),在压板1上固接有上伸的支架4(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架上安装有弹性压板),支架4上固接有带有减速机构的动力头5,动力头5的输出轴6与动力传递转向机构衔接。
动力传递转向机构可以是如图1所示的齿轮机构,齿轮机构包括固接在动力头5的输出轴6上的主动圆锥齿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锥齿轮)与主动圆锥齿轮7啮合的从动圆锥齿轮8(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锥齿轮),动力传递转向机构通过传动轴12和联轴器13将动力传递给中间圆锥齿轮14(相当于本专利的减速锥齿轮),中间圆锥齿轮14安装在齿轮轴15上,齿轮轴15与支架4固接,在齿轮轴15上还安装有与中间圆锥齿轮14啮合的第一缝合圆锥齿轮16(相当于本专利的左锥齿轮)和与第一缝合圆锥齿轮16啮合的第二缝合圆锥齿轮17(相当于本专利的右锥齿轮),第一缝合圆锥齿轮16和第二缝合圆锥齿轮17与压板辊2之间留有放置钢丝帘布的间隙。其中,间隙调整机构包括与压板1连为一体、上伸的支点杆18(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杆),该支点杆18与支架4的固定点为支点19,与支架4固接的调整螺栓20的外端穿过支点杆18的端部外伸、并在外伸段上旋接有螺母21,调整螺栓20位于支架4与支点杆18之间的一段上套装有弹簧22。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支架上还安装有蝶簧座,蝶簧座内腔中设有蝶簧,蝶簧座内还插装有在蝶簧弹性作用下与调节杆压紧配合的蝶簧轴,蝶簧座上还设置有与调节杆压紧在一起的限位螺栓,限位螺栓与蝶簧轴分别位于调节杆两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调节进料间隙,提高接头机的工作可靠性。
证据1中,为了调整压板辊与缝合齿轮之间的间隙大小,压板上也设置了间隙调整机构,其中同样包括与压板连为一体、上伸且相当于调节杆的支点杆18,但其机构中,与支架4固接的调整螺栓20的靠近支点杆上端部的一端穿过支点杆外伸,并在外伸段上安装螺母,且依靠套装在支架4和支点杆18之间的弹簧调整间隙。从证据1公开的结构、位置关系可知,该证据中调整压板辊和缝合圆锥齿轮之间间隙大小的螺母21与支点杆同位于弹簧的一侧。而本专利中,蝶簧座内插装有在蝶簧作用下与调节杆压紧配合的蝶簧轴,蝶簧座上还设置有与调节杆压紧在一起的限位螺栓,限位螺栓和蝶簧轴分别位于调节杆的两侧。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特征的限定,使得调节杆在限位螺栓和蝶簧轴之间,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证据1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即使如请求人所认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蝶簧结构的功能或目的,能够将蝶簧应用于证据1从而替换弹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支点杆继续穿设在调整螺栓上,作此组合后能否发现此种直接穿设支点杆或调节杆的设置方式由于支点与穿设点距离固定、存在不能很好地调整间隙的问题,进而对其再次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专利的连接方式,目前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虽然蝶簧及其相关结构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构件,但其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及其在具体应用场合与其他构件的连接、位置关系等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通过调节螺母从一侧压向支点杆的弹簧结构变更为从两侧压向调节杆的蝶簧结构。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通过蝶簧座中限位螺栓和弹簧的分开设置,将调节间隙的功能进行分离,能够自动调节进料间隙,提高了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的工作可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通过证据5第146页图4.15-1和图4.15-2等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图4.15-1示出了弹簧加载销钉的一种机械调整装置,图4.15-2示出了双螺钉提供非弹性作用力的一种调整装置,但正如上文所述,上述调整装置仅仅涉及单独的机械调整,在证据1的基础上,如前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足够的动机去提出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对之进行改进,其次,面对如公知常识性证据5公开的14种调整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去选取一种适当的调整装置进而与证据1的构件结合并非显而易见,故基于类似的理由,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证据3涉及一种无弹簧拉杆双回转框架蝶形弹簧支吊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摘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4):该蝶形弹簧支吊架的外壳中成对放置蝶形弹簧组,前端口设有压板,外壳通过主轴安装有两个回转臂,回转臂上设有压轴和载荷轴,压轴压在压板上,通过调节弹簧的预紧力,实现方便地带载荷进行无级调节,从而起到减小振动的作用。该证据涉及一种支吊架,其蝶形弹簧的结构与应用与证据1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并无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目前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基于类似的理由,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4涉及一种电动工具(参见该证据中文译文倒数第3、4段):使用中,操作员握住工具1,夹住管状部分7和轴44,通过将轴44夹紧并且抵抗弹簧48的作用,操作员使滚轴29和30与盘24、25分离,从而允许将要接合的板的边缘引入。该证据主要利用了弹簧48的弹力压紧轴的结构,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4.2 从属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钢丝帘布接头机作出进一步限定。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057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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