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密度预制光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8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2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425699.X
申请日:2018-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邱新娟
授权公告日:2019-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高密度预制光缆”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820425699.X,申请日为2018年03月28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密度预制光缆,包括光纤终端连接器、尾纤和光缆主缆,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密度预制光缆还包括光缆插接部和光缆分支器,所述光缆插接部分为能够插接的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通过所述尾纤和所述光纤终端连接器相连接,所述光纤终端连接器和外部的光源发射装置相连接,所述第二端和所述光缆主缆相连接,所述光缆分支器的一端通过所述光缆主缆和所述光缆插接部的所述第二端相连接,所述光缆分支器的另一端通过所述尾纤和所述光纤终端连接器相连接,所述光纤终端连接器和外部的光源接收装置相连接;
所述光缆插接部包括光缆插座端与光缆插头端,所述光缆插座端设置有含定位针及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载2至72根光纤纤芯,所述光缆插头端设置有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载2至72根光纤纤芯,所述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通过外部金属壳体锁紧密封机构配合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缆插座端设置有内螺纹,所述光缆插头端设置有外螺纹,所述外螺纹和所述内螺纹相配合设置,所述光缆插座端与所述光缆插头端通过所述外螺纹和所述内螺纹插接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尾纤外部设置有尾纤保护编织网,所述尾纤保护编织网将所述尾纤紧密束缚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 端和所述尾纤为一体式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端、所述光缆主缆和所述光缆分支器为一体式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缆分支器为金属光缆分支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光缆金属分支器外部设置有保护套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缆的光纤芯数为可选的,所述光缆的长度为可调节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密度预制光缆,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缆的型号为可选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邱新娟(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06549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证据2:CN10416619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26日;
证据3:CN104597577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14日。
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光缆插座端设置有含定位针及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载2至72根光纤纤芯,所述光缆插头端设置有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载2至72根光纤纤芯;(2)所述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通过外部金属壳体锁紧密封机构配合使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分别被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如逾期未答复则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继续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邱新娟本人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师符莹莹、公民代理方贞泽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的“公插头端面上的导向针自动搜索对准母插头端面上的凹孔并形成耦合”说明定位针与导向孔的匹配。此外,光纤集成模块被证据3公开且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的旋转外壳12起到锁紧密封的作用。证据2与证据1的意见相同。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2-9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使用3份证据,即证据1-3,其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且证据1-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密度预制光缆。证据1公开了一种免熔接双端预制光缆,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31-0037段,图2-4):免熔接双端预制光缆包括光纤终端连接器9、光缆插接部2、光缆分支器4、尾纤1和光缆主缆3;光缆插接部2分为能够插接的第一端13和第二端14,第一端13通过尾纤1和光纤终端连接器9相连接,光纤终端连接器9和外部的光源发射装置E相连接,第二端14和光缆主缆3相连接,光缆分支器4的一端通过光缆主缆3和光缆插接部2的第二端14相连接,光缆分支器4的另一端通过尾纤1和光纤终端连接器9相连接,光纤终端连接器9和外部的光源接收装置F相连接;光缆插接部2包括光缆插座端5与光缆插头端8;光缆的光纤芯数为可选的。
可见,证据1中的免熔接双端预制光缆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密度预制光缆,且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特征被证据1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缆插座端设置有含定位针及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受2至72根光纤纤芯,所述光缆插头端设置有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受2至72根光纤纤芯,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光缆插接部中的光缆插座端和插头端的结构和纤芯数量,证据1仅公开了光缆插接部包括光缆插座端和插头端,未公开其具体结构和纤芯数量;(2)所述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通过外部金属壳体锁紧密封机构配合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光缆插座端与光缆插头端进行对接时保证光缆能够对准连接以及如何使得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在对接处能够防水防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光缆插座端设置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以及在光缆插头端设置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以实现对光缆中多根光纤对接以传输信号的常用手段,而使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均能在2.4×6.4mm范围内可以承受2至72根光纤纤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光缆插座端和光缆插头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的横截面面积以及光纤纤芯数量的常规选择。
此外,关于光缆插座端的定位针与导引孔以及光缆插头端的导引孔,本专利在说明书除在第0007段记载了“所述光缆插座端设置有含定位针及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所述光缆插头端设置有导引孔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以及第0028段记载了“4是含插针导引孔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之外,并未有其他段落对上述这些结构和配合方式进行具体描述,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全文所记载的内容来看,位于光缆插座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的定位针以及位于光缆插头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的导引孔是用于光缆插头端与光缆插座端插接过程中对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的定位,从而保证光缆插座端与光缆插头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准确对接。
证据3公开了一种MPO/MPI集束预制光缆组件,由于MPO、MPI分别是集束预制光缆组件的称谓,因此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证据3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使MPO/MPI公插头与适配器耦合,使MPO/MPI母插头与适配器耦合;耦合过程中,由于适配器T型适配槽的定位,公插头端面上的导向针自动搜索对准母插头端面上的凹孔并形成耦合。可见,公插头类似于光缆插接头,母插头类似于光缆插接座,虽然该方案在公插头与母插头之间还具有适配器,但对准过程仍需要公插头与母插头之间的定位结构直接进行耦合对准。由此,公插头端面上的导向针和母插头端面上的凹孔的作用是在耦合时提供定位,使得公插头一侧的光纤与母插头一侧的光纤能够准确对接,因此,导向针与凹孔在插接过程中的定位作用与本专利位于光缆插座端上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的定位针以及位于光缆插头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的导引孔的定位作用相同。证据3给出了在公插头和母插头上设置能够耦合的定位结构从而保证公插头和母插头插接后两方的光纤能够对准的启示。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光缆插接部包括光缆插座端和光缆插头端,且光缆插座端与光缆插头端插接在一起,由此存在将插座端和插头端的光缆准确对接的客观需要。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能够准确对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公开的使光纤对准插接的技术启示和手段应用于证据1,即在光缆插接座和光缆插接头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设置例如定位针和导引孔那样的定位结构,并将定位针设置在光缆插座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以及将导引孔设置在光缆插头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至于光缆插座端的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上除定位针之外还设置导引孔的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例如预留用以配合其他部件插接时定位的技术手段,该结构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9、0064段,图1-2):第一插头体组件1包含插芯11和自锁式外壳组件,自锁式外壳组件包括旋转外壳12;旋转外壳12套设在插芯11外,其内表面上设有与适配器组件3一端开口31的外螺纹相适配的内螺纹;第一插头体组件1还包含设在其开口上的可脱卸安装的第一密封盖18,第一密封盖18内端面设有密封圈181,使得插芯11头部的开口端面与密封圈181对应连结时具有防尘防水效果;第二插头体组件2与第一插头体组件1结构相同,第二插头体组件2还包含设在其开口上的可脱卸安装的第二密封盖28;适配器组件3的一端开口31的外表面上设有外螺纹;第一密封盖18位设有外螺纹的盖体;将第一密封盖18和第二密封盖28拧开卸下,将第一插头体组件1的第一插芯11开口对准适配器组件3的一端开口31,顺时针旋转旋转外壳12直至拧紧;同理,将第二插头体组件2与适配器组件3的另一端开口32连接,在拧紧过程中,第二光纤连接器的母头与第一光纤连接器4的公头在适配器组件3的导向部33的T型适配槽中对准啮合形成光传输链路。可见,适配器组件33本身不具备光纤部分,第一插头体组件1的第一插芯11开口对准适配器组件3的一端开口31后,第一插头体组件1上的旋转外壳12与配器组件3的一端开口31的外螺纹通过旋转拧紧,而第二插头体组件2与适配器组件3的另一端开口32也有同样的连接结构。由此,证据3给出了利用外部壳体锁紧机构来配合对接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配合高密度光纤集成模块的对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的上述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设置外部壳体锁紧机构。此外,证据3给出了设置例如密封圈181的密封结构对插芯防水防尘的启示,为了使锁紧后的连接结构防水防尘,避免灰尘和水从连接结构的缝隙处进入光缆内部影响光纤传输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形成外部金属壳体密封锁紧机构,这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外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9),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也2-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证据及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42569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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