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80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7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31038.3
申请日:201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新虎
授权公告日:201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1D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131038.3,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包含边梁型材,所述边梁型材为弧形结构,所述边梁型材边侧包含容纳槽,该容纳槽上方和下方均包含平行伸出的壁,两个壁之间为容纳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凹槽下方的角为锐角。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梁型材边侧包含一个以上的止水带容纳凹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结构为多个S形对接连续的弧形的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梁型材顶端包含防滑槽。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水带容纳凹槽包含凸起切面。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槽为倒三角形。”
针对本专利,宋新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49928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1616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22605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30628U的实用新型专利。
而后,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仍然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5: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02587274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容纳凹槽”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下方的角”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包含边梁型材,所述边梁型材为弧形结构,所述边梁型材边侧包含容纳槽,该容纳槽上方和下方均包含平行伸出的壁,两个壁之间为容纳槽;所述边梁型材边侧包含一个以上的止水带容纳凹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水带容纳凹槽下方的角为锐角。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结构为多个S形对接连续的弧形的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梁型材顶端包含防滑槽。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水带容纳凹槽包含凸起切面。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槽为倒三角形。”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而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的证据5和补充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对后签收。(2)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3)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余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2019年6月3日提交的请求书的具体意见,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做相应的调整。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2、4的真实性,且证据1、2、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曲线模数式伸缩装置边梁。证据1公开了一种桥梁伸缩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8段,图1-4):一种桥梁伸缩缝,由异型钢1(相当于本专利的边梁型材)、锚固钢筋及止水带2、防水布3构成,两异型钢的中间连双层抗老化橡胶止水带2,上述异性钢整体截面为“Z”型,其内侧截面为“E”型,上述的异型钢顶面悬臂5较现有技术短,外面4为倾斜的,与连接的混凝土形成楔状体,提高本装置抗压、抗冲击能力;异型钢与止水带的固定端口7(相当于本专利的止水带容纳凹槽)的形状与止水带端头6相配合,止水带端头6采用空心端头。根据上述内容及附图1、2可知,异型钢1顶面和底面分别伸出两平行的悬臂,两悬臂之间形成容纳槽。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的边梁型材为弧形结构,此外证据1未明确记载为模数式伸缩缝。然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缝伸缩装置(参见其说明书6、12-13段及附图1-4),“该单缝伸缩装置包括两个边梁1、2。如图2所示,边梁1内侧的顶部边缘和边梁2内侧的顶部边缘为相匹配的凹凸状,边梁1内侧的顶部边缘和边梁2内侧的顶部边缘为梯形里外循环设置的波浪形。如图3所示,边梁1内侧的顶部边缘和边梁2内侧的顶部边缘为拱形里外循环设置的波浪形。边梁1、2的横截面可为C型、G型、Z型、E型、F型等形状。这种结构的单缝伸缩装置与两个边梁内侧的顶部边缘为平面的单缝伸缩装置相比,车辆对桥梁冲击力较小,不容易引起跳车。”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边梁型材为弧形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减小震动、降低噪音,进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证据1文字部分虽然未明确记载其为模数式伸缩缝,但根据其附图中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必然是模数式伸缩缝,此外,模数式伸缩缝也是本领域常见的伸缩缝类型,根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模数式伸缩缝的边梁型材设置为弧形结构也无需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2均未明确记载为模数式伸缩缝;(2)证据2附图1可以看出,在边梁1、2的顶部边缘处的剖面线图示与边梁1、2其余部分不同,不清楚该顶部边缘形成波浪形的部分是否属于边梁的一部分,无法公开本专利的边梁型材为弧形结构。(3)证据1的悬臂5较现有技术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容纳槽上方和下方均包含平行伸出的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模数式伸缩缝的意见参见以上评述;(2)虽然证据2附图1的边梁1、2的顶部边缘处的剖面线图示与边梁1、2其余部分不同,但该附图1中所示的不同剖面线部分,可以认为属于边梁1、2的一部分,且根据其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边梁1内侧的顶部边缘和边梁2内侧的顶部边缘为相匹配的凹凸状,且为拱形里外循环设置的波浪形”,足以给出将边梁型材设置为弧形结构的技术启示。(3)根据证据1及其附图1、2可见,异型钢1顶面和底面分别伸出两平行的悬臂,且两悬臂之间形成容纳槽,虽然证据1明确了该异型钢顶面悬臂5较现有技术短,但其仍然具备两个悬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悬臂的长度要求,因此短的悬臂仍然可以公开本专利的特征。此外,证据1是在现有的长的悬臂的基础上为了减小震动、提高稳固性而将悬臂的长度进行缩短设计,可见无论是长的悬臂或是短的悬臂都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止水带容纳凹槽下方的角为锐角。然而,证据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由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其止水带的固定端口7下方的角为锐角。此外,将该部位的角设计成锐角,防止止水带滑脱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弧形结构为多个S形对接连续的弧形的结构。然而,证据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边梁1内侧的顶部边缘和边梁2内侧的顶部边缘为相匹配的凹凸状,且为拱形里外循环设置的波浪形”,即多个S形对接连续的弧形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边梁型材上方包含防滑槽;防滑槽为倒三角形。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大位移量桥梁伸缩装置,其中梁型钢顶面加工有防滑凹槽,防滑凹槽的截面形式可以是圆弧形、倒三角形、梯形等,防滑凹槽能增大摩擦阻力,避免车辆打滑,确保行车安全(参见其说明书0039段)。可见,其给出了在中梁型钢顶面设置倒三角形防滑槽的技术启示,然而将该防滑槽设置在边梁型材上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容纳凹槽包含凸起切面。然而,证据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由证据1的附图2、3可以看出,在止水带的固定端口7出口位置具有朝下的切面(即本专利的凸起切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加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13103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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