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面板、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及检测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面板、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及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7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4W109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89644.2
申请日:2007-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力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G09F9/00,H05K1/02,G01B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在其它证据中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获得启示对其方案予以改进,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显示面板、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及检测方法”的200710089644.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原为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板,具有一显示区及一位于该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其中该非显示区内有多个接垫区,而每一接垫区内配置有多个第一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以及
多个芯片承载薄膜,对应贴附于所述基板,其中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多个第二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并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对应,而所述第二引脚与所述第一引脚对应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为一计数刻度,而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为一指标。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为一指标,而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为一计数刻度。
4、一种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基板,其中该基板的一非显示区内的多个接垫区内分别配置有多个第一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
提供多个芯片承载薄膜,其中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多个第二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且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而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对应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
压合相对应的所述第一引脚及所述第二引脚;以及
检测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的一对位偏移量。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查所述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偏移量的方法包括目视。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计算所述对位偏移量,以在所述基板的每一接垫区内定义出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
7、一种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方注,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基板,其中该基板的一非显示区内的多个接垫区内分别配置有多个第一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且每一接垫区内有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
提供多个芯片承载薄膜,其中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多个第二引脚以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且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而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对应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以及
压合位于所述搭载区内的所述第一引脚及相对应的所述第二引脚。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搭载区是借由计算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二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偏移量而定义。”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440009A的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09月03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844845A的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如下新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公开号为特开2006-119321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1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409283A的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9日;
证据5:公开号为TW200709162A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323998A的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8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6记载了“还包括计算所述对位偏移量,以在所述基板的每一接垫区内定义出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第一引脚与第二引脚要么不发生偏移,要么整体偏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如何根据对位移偏量确定“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即接垫区的一部分),即无法明确如何定义出所述搭载区。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7记载了“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引脚”缺乏引用基础,且也存在“搭载区”定义不明确的问题(同权利要求6不清楚的理由),权利要求7是方法权利要求,先记载了“且每一接垫区内有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后记载了“压合位于所述搭载区内的所述第一引脚及相对应的所述第二引脚”,其中所述搭载区是在压合后确定的,在确定搭载区后又在搭载区进行压合,显然存在方法步骤上的前后矛盾, 因此该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7、8均出现了搭载区,然而说明书没有对如何确定出搭载区、对如何在搭载区进行压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也没有对在仅压合搭载区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基板和芯片的电气连接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关于创造性,(一)、对于权利要求1,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设置多个芯片承载薄膜;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分别位于所有第一、第二引脚的至少一侧。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设有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但该区别已经在证据2中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在于:设有多个接垫区和多个芯片承载薄膜。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使认为证据3未公开芯片承载薄膜,其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即使认为证据3未公开位移量测标志,如前所述,其也在证据2中公开,即使还存在其它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证据4未公开位移量测标志,证据2中也已经公开,即使还存在其它区别,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⑤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证据5未公开芯片承载薄膜,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即使认为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⑥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6相比,区别在于:设有多个接垫区和多个芯片承载薄膜。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即使认为证据6未公开位移量测标志,证据2中也已经公开,即使认为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二)、对于权利要求4,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设置多个芯片承载薄膜;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分别位于所有第一、第二引脚的至少一侧。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即使认为还存在其他区别特征,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认为证据1、4未公开位移量测标志以及检测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的一对位偏移量,其也在证据2中给出启示。即使认为权利要求4与证据1、4相比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4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或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或在证据2或证据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2、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三)、对于权利要求7,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a)设置多个芯片承载薄膜;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分别位于所有第一、第二引脚的至少一侧。b)每一接垫区内有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压合位于所述搭载区内的所述第一引脚及相对应的所述第二引脚。上述区别特征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即使认为还存在其他区别特征,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与证据1、4的区别特征在于:每一接垫区内有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压合位于所述搭载区内的所述第一引脚及相对应的所述第二引脚。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或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即使认为证据1或证据4未公开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该区别也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即使认为权利要求7与证据1或证据4相比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其也只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或证据4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新证据3-6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刘兴彬、吴辉燃、公民代理人林弘峻和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常旭、张庆敏、公民代理人陈华秀、唐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以其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
2、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对准图案14及其外围的具有已知第一宽度17的第一边框16,具有已知第二宽度19的第二边框18,以及两个以上的具有已知宽度的边框相当于计数刻度,对准标记15相当于指标。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此外,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为本领域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2对准标记是因为机械或人为原因出现误差需要矫正,最终是为了调校机台,并不是为了热压合时出现热膨胀导致引脚偏移时确定引脚是否良好搭接;②证据2属于COG技术,而本专利是COF技术,本专利芯片承载薄膜的基底材质是有机物,热膨胀系数很大,而证据2的芯片其基底材质是硅、玻璃,是无机非金属,热膨胀系数很小,在COG技术中无需考虑热膨胀的技术问题,因此在COF中由于热膨胀引起引脚偏移问题时技术人员不会有任何动机在COG领域寻求解决方案,证据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时间提出异议,本案合议组经与双方协商于2020年01月03日举行了第二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刘兴彬和吴辉燃,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张庆敏和常旭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7714号公证书。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时所附的EMS快递面单上没有邮戳日,仅有手写的2019年7月11日,上述反证1可以说明在EMS官网上根据该EMS快递面单上的快递运单号1040121549934可以查到该快递是EMS揽投员于2019-07-12 13:16:13收件的,即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时间超出了其请求日2019年06月11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对此应不予考虑。
2、针对上述意见,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3份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7: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时的EMS快递面单(快递运单号1040121549934)的第3联(寄件人寄件回执联)原件,其上盖有可以辨认出“2019.07.11.16 界石(封发)”字样的黑色邮戳章,其内件品名处写有“无效案号4W109046、4W109044、4W109045无效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
证据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广州第247570号公证书,其后所附的截屏打印件第6页是zhongxi.zhang@szhk.com.cn于2019/7/11 22:24发给Yu.Yichao/ZL和haijiang.yuan@szhk.com.cn的邮件,邮件中声称已经按照Yu.Yichao/ZL和haijiang.yuan@szhk.com.cn的要求将4W109044、4W109045、4W109046三个案件的无效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盖章并邮寄盖邮戳(2019.07.11.16),EMS快递运单号1040121549934,邮件的附件中包括EMS邮寄回执的pdf扫描件,该扫描件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7一致;请求人当庭表示该证据18供合议组参考;
证据19: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惠科金渝员工于2019年7月11日在巴南区界石镇邮局交寄一件EMS邮政国内标准快递邮件,邮件快递单号为1040121549934,其寄件人信息、收件人信息、内件品名均与证据17一致,邮局当日收件后即在快递单上加盖当日邮戳,如该证明附件所示,该邮件后于2019年7月12日安排邮送,EMS查询系统中登记的“已收件”并非指当日当时收到邮件,该邮件已于2019年7月13日妥投;随后附有单号为1040121549934的EMS快递底单(与证据17一致)的扫描件,该证明上盖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的红色公章。
请求人结合上述3份证据欲证明,请求人是于2019年07月11日将4W109044、4W109045、4W109046三个案件的无效补充意见及新证据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邮局以EMS邮政国内标准快递邮件的方式交寄,并盖有邮戳(2019.07.11.16),EMS快递运单号1040121549934。
经相互核对证据,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的真实性;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据17与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时的信封上的快递面单联是出自一个快递面单,但认为证据17上的邮戳章是后盖的;证据18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是可以篡改的,电子邮件可以伪造;证据19的证明应该盖邮局的公章而不是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章,因为邮戳是邮局盖的,证据19是伪造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申请被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2、关于请求人的补充意见及新证据是否超期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EMS快递面单上没有邮戳日,反证1说明根据该EMS信封上的快递运单号1040121549934在EMS官网上查到,该EMS快递是2019-07-12 13:16:13收件,即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时间超出了其请求日2019年6月11日起的一个月期限,不应予以受理,不认可证据17-19的真实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EMS快递面单通常分为4联,第1联是随着快递件寄出,快递被收件人签收后由快递员保留作为签收凭证;第2联由收寄快递的邮局保存;第3联是寄件人保存的回执联,其上会有根据寄件人需求加盖的寄件日戳;第4联粘贴在EMS快递信封外,随快递件交收件人。本案中,请求人在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同时提交的EMS信封上是EMS快递面单的第4联即给收件人的那一联,在该面单的最右侧清晰可见“④收件人存”的字样。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EMS快递面单的第3联即寄件人保存的回执联原件(即证据17),在该面单的最右侧清晰可见“③寄件人存”的字样,该联上所填字样与第4联完全一致,在寄送费用一栏盖有可辨认出“2019.07.11.16 界石(封发)”字样的黑色邮戳章。该邮戳章盖在第3联寄件人保存的回执联上的做法属于EMS快递的惯常做法。其次,请求人提交了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即证据19),用于证明请求人是于2019年07月11日寄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经查,EMS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快递业务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邮局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的界石镇邮政网点。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邮局作为EMS的界石镇邮政网点,配备收寄日戳符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网点日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邮局对于EMS快递的收发具有加盖收寄日戳的权限,并且由该邮局EMS业务的管理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出具邮寄文件的相关证明并加盖该分公司公章,也符合邮政系统运营管理模式和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证据17、19可以相互印证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事实。最后,关于邮戳时间与EMS官网查询的收件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了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也就是说,只有当没有邮戳日或者邮戳日不清晰时才会以其它方式来证明提交文件的时间。而本案中,证据17、19可以相互印证邮戳日的时间。此外,尽管邮政行业标准推荐将收件的实际时间实时上传网络以便于用户查询,但是由于各地区通讯技术发展的不平衡,网络的覆盖与普及程度的不均衡,对各地区上传时间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在乡镇地区或偏远地区收件时间与上传网络时间不一致也属正常现象。
综上所述,在专利权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证据17、19造假的情况下,仅凭猜测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上述证据17、19的真实性可以认可,且两者相互印证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上述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的事实,且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上述补充意见及新证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属于合议组审查的范畴。
3、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共使用6份证据。专利权人对该6份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审查,该6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合议组对该6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故证据3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无法明确权利要求6、7中搭载区是如何定义的;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第二引脚”缺乏引用基础,且权利要求7中所述搭载区是在压合后确定的,在确定搭载区后又在搭载区进行压合,存在方法步骤上的前后矛盾;故权利要求6、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均明确限定了“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且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2段、附图1、2也给出了相应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搭载区的含义;其次,权利要求7中“所述第二引脚”虽缺乏引用基础,但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的理解;最后,权利要求7中的搭载区是一个定义出来的区域,这个区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期望压合第一引脚与第二引脚之后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故搭载区并不是在压合后确定的,而是用压合后的结果来描述、限定这个区域。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6、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说明书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如何确定出搭载区、如何在搭载区进行压合、在仅压合搭载区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基板和芯片的电气连接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2段、附图1、2清楚地记载了“我们还可以利用上述的检测方法以在接垫区2142内定义出一搭载区2148,以提升显示面板2000的引脚接合率。简单地来说,搭载区2148就是在压合第一引脚2144与第二引脚2220后,第二引脚2220无偏移量的区域。在搭载区2148内,接合后的第一引脚2144与第二引脚2220具有精确的良好对齐间距。”在确定了搭载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压合、如何保证基板和芯片的电气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说明书上述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难以辨识引脚接合情况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其通过在基板和芯片承载薄膜上分别设置相互对应的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借由两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使检测人员可以方便地检测出两引脚之间的偏移量。
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备显示面板、TAB基板以及可挠性基板的电子机器,这些面板或基板上设有检查用标记,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备显示面板、TAB基板以及柔性基板的电子机器,这些面板或基板上设有目视检查用标记,两者均涉及设置于显示面板的面板基板、TAB基板及可挠性基板(柔性基板)中的至少两个的相互连接的连接部位上的用于简易地确认该连接部件的连接不良的检查用标记与具备有附设着该种检查用标记的显示面板、TAB基板或可挠性基板的电子机器,两者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全文,附图1-8、证据4全文,附图1-5):所述显示面板1包括:一面板基板10,具有一画面区域10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显示区)及该区域以外的下侧区域或右侧区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非显示区),其中该下侧区域内有连接区域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垫区),而该连接区域内配置有从画面区域10a引出成为信号线的多条引线10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引脚)以及检查用标记15a、15b,该检查用标记15a、15b位于所述信号引线10b的左侧和右侧;以及TAB基板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芯片承载薄膜),对应贴附于所述面板基板,其中该TAB基板具有多条引线2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引脚)以及检查用标记20a、20b,检查用标记20a、20b位于所述信号引线2a的左侧和右侧,并与所述检查用标记15a、15b对应,而所述引线2a、3a与所述引线10b、10c对应连接;所述的检查用标记可以是由一组或至少两组标记构成。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相比,区别均在于:a)本专利的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有多个接垫区以及与其对应连接的多个芯片承载薄膜,而证据1、4的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仅有一个连接区域11或者12以及与其相对应连接的1个TAB基板2或者3。b)本专利还包括设置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的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及与其对应的设置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的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其可以通过两者之间的对位,方便地给出两引脚之间的偏移量。而证据1、4中的检查用标记20a、20b以及与其对应的检查用标记15a、15b之间的对位均仅能示出两引脚之间是否偏移,但无法方便地给出两者之间偏移的量,因此证据1、4中的检查用标记15a、15b、20a、20b均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相比,均存在区别特征:位于该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有多个接垫区以及多个芯片承载薄膜;每一接垫区内配置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以及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并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对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②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路组装结构及包括该结构的液晶显示器,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全文,附图1-7B):现有技术仅能判断电路引脚是否有对准,但本发明可进一步以间距D的宽度来设定对位误差的容许范围。所述电路组装结构是位于两板件的接合部位,可应用于显示器等具有电路板搭接结构或电路板与面板搭接结构的电子产品中,以提高电路引脚接合时对准精度,其中,第一底材31可以是具有薄膜晶体管阵列的液晶面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基板),具有一主动区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显示区)及一位于该主动区一侧的非主动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非显示区),其内有多个接垫区;第一底材31的每一接垫区内,具有复数个第一电路引脚3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引脚);一第一对位标记33,设置于该第一底材31上,且位于该些第一电路引脚311之一侧;一第二对位标记34,设置于该第一底材31上,且位于该些第一电路引脚311与该第一对位标记33相同之一侧;以及一第二底材32,其可以是软性基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芯片承载薄膜),例如印刷电路板,对应贴附于第一底材31,每个第二底材32上均具有复数个第二电路引脚3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引脚)及一透光区322设置于该些第二电路引脚之一侧;当该第一底材31搭接于该第二底材32时,若该透光区322边缘位于上述两对位标记33、34之间,并且该第一对位标记33位于该透光区322之外,则该些第一电路引脚311接触该些第二电路引脚321。如图3A所示,当第二底材32搭接于第一底材31之上时,若透光区322的边缘线323位于导电图案35与第二对位标记34之间距D中央,代表第一电路引脚311恰对准第二电路引脚321;如图3B所示,若透光区322的边缘线323位于导电图案35与未覆盖区域313之交界处,而进入导电图案35的覆盖区域内,代表第一电路引脚311已完全偏离第二电路引脚321而不相互接触,或虽有少部分接触但未达制造品质的要求。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包括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及与其对应的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对应,则第二引脚与第一引脚对应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可以借由两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便于检测人员方便地检测出第二引脚的偏移量,所以本专利的两标志名为位移量测标志。而证据5中是通过判断透光区322的边缘线323是否位于导电图案35与第二对位标记34之间距D中央,来判断第一电路引脚311是否恰对准第二电路引脚321,而间距D的宽度仅能表示两引脚对位误差的容许范围,证据5并不能方便、直接得到两引脚之间的偏移量。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还包括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以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并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对应,而所述第二引脚与所述第一引脚对应连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检测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显示面板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其限定的是提供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件并压合相对应的所述第一引脚及所述第二引脚以及检测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的一对位偏移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新颖性相似的理由,证据1、4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该基板的一非显示区内的多个接垫区内配置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提供多个芯片承载薄膜,其中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且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而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对应该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以及检测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的一对位偏移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由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具备新颖性,则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备新颖性。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的主张中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难以辨识引脚接合情况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其通过在基板和芯片承载薄膜上分别设置相互对应的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及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借由两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使检测人员可以方便地检测出两引脚之间的偏移量。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备显示面板、TAB基板以及可挠性基板的电子机器,基于前述新颖性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有多个接垫区以及与其对应连接的多个芯片承载薄膜,而证据1的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仅有一个连接区域11或者12以及与其相对应连接的1个TAB基板2或者3。b)本专利还包括设置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的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及与其对应的设置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的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其可以通过两者之间的对位,方便地给出两引脚之间的偏移量。而证据1中的检查用标记20a、20b以及与其对应的检查用标记15a、15b之间的对位仅能示出两引脚之间是否偏移,但无法方便地给出两者之间偏移的量。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位于该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有多个接垫区以及多个芯片承载薄膜;每一接垫区内配置至少一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一引脚至少一侧以及每一芯片承载薄膜具有至少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该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位于所有所述第二引脚至少一侧,并与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对应。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解决了不便于检测引脚偏移量的问题。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液晶显示器基板于COG工艺芯片压合中的对准检测结构及对准偏移量的检测方法,其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当芯片压合后有所偏移时,对于偏移状况只能做初略的估计,无法较明确知晓偏移量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旨在准确地计算芯片压合后偏移的状况,故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全文,附图1-10):所述对准检测结构包含:基板3、彩色滤光片4(其所在区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显示区,图2中其下侧区域相当于本专利中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对准图案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位移量测标志),其设置于基板3下侧上的多个芯片压合区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垫区)内;由于本发明的实施例是以COG工艺作说明,因此基板3是玻璃基板,但应该注意的是,本发明亦可用在其它的压合工艺,例如塑料基板;对准图案14与芯片上的对准标记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位移量测标志)可以完全互补,该对准图案14有第一边框16,其具有已知的第一宽度17,位于该对准图案14外围;芯片上的对准标记15为十字型,而对准图案14具有四个正方形图案,分别位于四个角落,由于对准标记15为十字型,若压合过程中芯片完全无偏移情况时,对准标记15与对准图案14会完全互补,两者密合形成正方形,而对准图案14的四个相同图案分别位于对准的十字型对准标记15的四个角落,此时可判断压合偏移量为0;若对准标记15与对准图案14出现重叠,就是对准压合出现偏移时,此时对准标记15与对准图案14之间会产生一个有方向的偏移,此时可以通过该对准标记15与该对准图案14及其外围的第一边框16产生的重叠程度来计算压合偏移量,因为此时第一边框16的宽度为一已知数值17,所以可以计算出芯片的对准标记15偏移至第一边框16且与第一边框16的已知宽度17重叠情况,如此便可以得知芯片压合偏移量,同时偏移方向也可由图案偏移得知;还可包括第二边框18,具有已知的第二宽度19,其位于该第一边框外围,且第一边框16紧贴第二边框18,第一宽度17与第二宽度19亦可以具有相同的已知宽度或不同的已知宽度;若该对准标记15与该对准图案14出现更严重的偏移时,该对准标记15可能与该对准图案14及其外围的该第一边框16、第二边框18都产生重叠,由此计算压合偏移量,可以利用第一边框16的宽度再加上第二边框18的宽度来合计总偏移量,同时偏移方向也可由图案偏移得知,此外第一边框16和第二边框18之间还可以具有一已知间距20,而且在第二边框18外更可设有一第三边框21或更多边框,第二边框18与第三边框21及相邻边框之间亦可以具有或不具有间距。
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在显示器基板制造过程中在基板和需要贴合的芯片上利用其上分别设置的一组相对应的两个标记来实现偏移量的量测计算的启示,同时也给出了在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设置多个接垫区以及与其对应连接的多个芯片承载薄膜的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2对准标记是因为机械或人为原因出现误差需要矫正,最终是为了调校机台,并不是为了热压合时出现热膨胀导致引脚偏移时确定引脚是否良好搭接;②证据2属于COG技术,而本专利是COF技术,本专利芯片承载薄膜的基底材质是有机物,热膨胀系数很大,而证据2的芯片其基底材质是硅、玻璃,是无机非金属,热膨胀系数很小,在COG技术中无需考虑热膨胀的技术问题,因此在COF中由于热膨胀引起引脚偏移问题时技术人员不会有任何动机在COG领域寻求解决方案,证据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①证据2给出的是在显示器基板制造过程中在基板和需要贴合的芯片之间有偏移时,利用分别在基板和芯片上设置的对准标记来表征偏移的方向及偏移量的启示,而证据1存在表征偏移量多少的技术需求,故将证据2应用于证据1中的热压合膨胀导致的引脚搭接偏移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②虽然证据2属于COG技术,但是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最后2行明确公开了“由于在以下的实施例是以COG工艺作说明,因此基板3是玻璃基板,但应该注意的是,本发明亦可用在其它的压合工艺,例如塑料基板”,即给出了可以用于会产生热膨胀问题的COF工艺中的启示,且COG与COF虽然贴合的材料不同,但是在贴合、对位的工艺上相近及可以互相借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从证据2中获得启示将其可以计算偏移量及判断偏移方向的对准标记替换证据1中的检查用标记。故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无法计算偏移量的问题时,很容易会从同属于显示器基板器件贴合领域的证据2中获得启示,将其可以较准确地计算压合后偏移量的对准图案和对准标记替换证据1中的检查用标记,并根据实际显示面板的设置需要或从证据2中获得的启示,在证据1显示区一侧的非显示区内设置多个接垫区以及与其对应连接的多个芯片承载薄膜,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显而易见的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为一计数刻度,而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为一指标”、“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为一指标,而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为一计数刻度”。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对准图案14及其外围的具有已知第一宽度17的第一边框16,具有已知第二宽度19的第二边框18,以及两个以上的具有已知宽度的边框相当于计数刻度,对准标记15相当于指标。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此外,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为本领域常规选择。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证据2中通过对准图案14外围具有已知宽度的第一、第二边框等与对准标记15之间的重叠程度可以计算得到偏移量,但是其两者之间并不是指标与计数刻度之间的关系。指标与计数刻度,是指通过指标来直接指示出刻度上的数值。而证据2是通过重叠程度来计算得到偏移量。因此,证据2中第一、第二边框等与对准标记15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指标与计数刻度,两者得到偏移量的方式并不相同。其次,证据1中是通过借由在离开连接区域11的中心位置O且在连接领域的长度方向上为设定距离a的位置上设置三角形的检查用标记20a时,可将微小的角度偏移θ扩大成y=a·sinθ的y方向上的偏差而加以辨识。以此偏差,顶接顶点的三角形的检查用标记的两顶点呈分离的状态,而无法获得检查用标记间的电性导通。借由前述的检查判断回路17检测此情形即可确认出位置偏差所导致的连接不良。借此即可借由检查用标记间的电性导通确认出极微小的角度偏差。另外,在连接区域的长度方向(x方向)产生位置偏差而在检查用标记15a,20a的顶点产生间隙x时也可同样地检测出。即证据1是通过检查用标记之间是否对位连接导电来判断是否偏移,即使将其检查标记替换为证据2中对准图案14及其外围具有已知宽度的第一、第二边框等与对准标记15,其也是依靠两者之间的重叠与否以及重叠程度来计算偏移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基础上均没有启示将其改变为指标与计数刻度这种不存在重叠、连接关系的指示方式。目前也尚无证据可以证明该种改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这种指标与计数刻度配合的方式可以简单、明了、直观地指示出引脚之间偏移的量。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请求人还使用证据3、4、5、6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证据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中的电气回路间的导通连接构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全文,附图1-4):该液晶显示面板包括一对玻璃基板2、3,在后侧玻璃基板3的凸出缘部3a上配置从未图示的电极引出配线、和与各端部的连接端子形成的驱动电路部,在该驱动电路部上,分别COG搭载有栅极驱动器6和源极驱动器7,在该驱动电路部中的输入配线的连接端子配置区域,导通接合柔性配线基板8(FPC);在柔性配线基板8上设置作为第二位置基准标记的配线基板侧对准标记40,由在基板40a上使3条刻度线40b以规定的间隔正交的图案形成,由于将具有与液晶显示面板1和柔性配线基板8的3种配置对应的3条刻度线的对准标记40设置于柔性配线基板8侧,因此在将3个种类的厚度不同的面发光背光源适当变更而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变与其对应而设置的对准标记40的3条刻度线40b之中的对位中使用的刻度线40b,而改变液晶显示面板1和柔性配线基板8的配置,从而使相同的柔性配线基板8同样地不弯曲,可以将两者的对应的连接端子9a、13a之间准确且可靠地导通连接。证据4公开一种具备显示面板、TAB基板以及柔性基板的电子机器,这些面板或基板上设有目视检查用标记,具体公开的内容如前评述证据1新颖性时所述,此处不再赘述。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路组装结构及包括该结构的液晶显示器,具体公开的内容如前评述证据1新颖性时所述,此处不再赘述。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光装置的安装基体构件及其制造方法、端子的连接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全文,附图1-8):液晶装置1包括液晶面板2,其具有基板6a,包括显示区和非显示区,基板6a具有从其伸出的区域,在该伸出区域上形成多个端子9,在端子9的两侧,分别设置对准标记10;还包括安装结构体3,其具有布线基板11和被安装在该布线基板11上的液晶驱动用IC12,布线基板11是在基体材料11a的面上形成的由铜构成的布线图形11b的基板,基体材料11a是具有柔性的膜状的构件,布线基板11具有输出端子11c,输出端子11c的两侧,分别设置了对准标记15,与上述对准标记10一起,用于接合基板6a与安装结构体3时的位置重合,端子9与输出端子11c对应连接。由此可见,上述证据3、4、5、6也均未公开或给出启示获得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6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检测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显示面板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其限定的是提供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件并压合相对应的所述第一引脚及所述第二引脚以及检测所述第二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一位移量测标志的一对位偏移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检查所述第一、第二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偏移量的方法包括目视。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一段最后一句)公开了:压合偏移的量,可藉由显微镜的直观观察得知。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计算所述对位偏移量,以在所述基板的每一接垫区内定义出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基板芯片的贴合目的就是要将两者需要贴合的部分无偏移量的对准贴合在一起。由此,将接垫区内无对位偏移量的区域定义为搭载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7-8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的引脚接合的方注,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显示面板相对应的引脚接合方法,其限定的是提供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件,限定每一接垫区内有一搭载区,该搭载区为在压合所述第一引脚与所述第二引脚之后所述第二引脚无偏移量的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基板芯片的贴合目的就是要将两者需要贴合的部分无偏移量的对准贴合在一起。由此,将接垫区内两部分引脚贴合无对位偏移量的区域定义为搭载区并以该区域为参考标准来贴合两部分引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搭载区是借由计算所述第一位移量测标志与第二位移量测标志的对位偏移量而定义。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基板芯片的贴合目的就是要将两者需要贴合的部分无偏移量的对准贴合在一起,由此将两部分引脚贴合无对位偏移量的区域定义为搭载区并以该区域为参考标准来贴合两部分引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8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权利要求1、4-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89644.2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4-8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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