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的数据分组编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62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4W109128、4W109121
优先权日:2000-04-07
申请(专利)号:01807820.6
申请日:2001-04-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6-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12/56,H04L12/08,H04Q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本领域相关现有技术知识,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当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与其他部分割裂出来理解。
全文:
I.关于专利权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01807820.6、名称为“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的数据分组编号”(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0年04月07日,申请日为2001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0日,专利权人原为诺基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其中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其特征在于,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个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协议包括,将用户数据分组调整为汇聚协议分组的汇聚协议层(PDCP,SNDCP),以及用于传输作为数据单元的汇聚协议分组及应答传输的链路层(RLC,LLC)。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汇聚协议层上放到缓冲器中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个数为255,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数据单元的传输窗的大小应该过小,使得整个数据分组的传输无法完成。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汇聚协议层上面的应用级的协议层的传输窗的大小限制为255个数据分组。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正常的数据分组编号间隔并
响应电信网的切换准备,将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0.如权利要求4、5或9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响应接收信号强度定义的限制,它在所述电信网络与移动台之间的数据传输中进行,引导所述电信网络准备切换。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个电信网络为UMTS网络,它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2. 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用来将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二个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其中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其特征在于,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个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协议包括将用户数据分组调整为汇聚协议分组的汇聚协议层(PDCP,SNDCP),以及用于传输作为数据单元的汇聚协议分组及应答传输的链路层(RLC,LLC)。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汇聚协议层中放到缓冲器中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如果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个数为255,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数据单元的传输窗的大小应该过小,使得整个数据分组的传输无法完成。
1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汇聚协议层上面的应用级的协议层的传输窗的大小限制为255个数据分组。
19.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正常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并响应所述电信网的切换准备,将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21.如权利要求15、16或20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响应接收信号强度的定义执行限制,它在所述电信网络与移动台之间的数据传输中进行,引导所述电信网络准备切换。
22.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第一个电信网络为UMTS网络,它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II. 关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9128)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2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其中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3GPP TSG-SA WG2 S2-000606及其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3月10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WO99/63703的PCT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2月09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3GPP TSG SA WG2 Meeting #12 S2-000387及其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3月09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WO99/59364的PCT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8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5):3G TS 25.323 V3.0.0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9年12月07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170994A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日为1998年01月21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7):标题为“计算机网络运输层协议的研究与新进展(I)——传统运输层协议机制的改进和实现的优化”的文章打印件,潘建平等,《通信学报》第19卷第10期,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31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8):3G TS 25.322 V3.2.0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3月15日;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9):3G TS 23.060 V3.2.1及其部分内容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1月13日。
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2;本专利权利要求1-2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8、11、12、14、15、19、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8、11、12、14、19、2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2进行了类似修改,将权利要求9中的“间隔”改为“范围”,并适应性调整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其中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其特征在于,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并且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个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协议包括,将用户数据分组调整为汇聚协议分组的汇聚协议层(PDCP,SNDCP),以及用于传输作为数据单元的汇聚协议分组及应答传输的链路层(RLC,LLC)。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汇聚协议层上放到缓冲器中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个数为255,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数据单元的传输窗的大小应该过小,使得整个数据分组的传输无法完成。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汇聚协议层上面的应用级的协议层的传输窗的大小限制为255个数据分组。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正常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并响应电信网的切换准备,将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9.如权利要求3、4或8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响应接收信号强度定义的限制,它在所述电信网络与移动台之间的数据传输中进行,引导所述电信网络准备切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个电信网络为UMTS网络,它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1. 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用来将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二个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其中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其特征在于,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并且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个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协议包括将用户数据分组调整为汇聚协议分组的汇聚协议层(PDCP,SNDCP),以及用于传输作为数据单元的汇聚协议分组及应答传输的链路层(RLC,LLC)。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汇聚协议层中放到缓冲器中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255个。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如果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个数为255,在链路层上发送的数据单元的传输窗的大小应该过小,使得整个数据分组的传输无法完成。
16.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汇聚协议层上面的应用级的协议层的传输窗的大小限制为255个数据分组。
17.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所述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正常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并响应所述电信网的切换准备,将所述移动台与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19.如权利要求13、14或18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响应接收信号强度的定义执行限制,它在所述电信网络与移动台之间的数据传输中进行,引导所述电信网络准备切换。
20.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信系统,其特征在于,第一个电信网络为UMTS网络,它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1:本专利公开文本。
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①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1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对权利要求11和2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③权利要求9的修改不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的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4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III. 关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9121)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和所提交的证据均与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及证据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补充的理由及证据均与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补充的理由及证据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均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4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IV.关于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⑴各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
⑵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第一请求人放弃其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修改文本的第②、③点异议,坚持第①点异议,即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12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的证据11超出了《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合议组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是以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第一请求人在合议组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公开文本,因此对于证据11合议组予以接受;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⑶第一、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287、30736号公证书原件并提交了复印件,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3、5、8、9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7、9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对对比文件1、3、5、8、9的公开时间未表示异议,认为对比文件1、3、5的公开时间与公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第一、二请求人明确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以公证书上的记载为准。专利权人对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⑷第一、二请求人未提交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真实性的证据,其主张对比文件7是来自CNKI数据库的网络打印件,可以当庭进行核实。在专利权人同意使用第一、二请求人的电脑进行当庭核实的基础上,第一、二请求人当庭对对比文件7的获取过程进行核实如下:打开百度搜索“中国知网”选择第一个中国知网的官方网页,搜索文章的名称《计算机网络运输层协议的研究与新进展》,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显示出该文章的出处为《通信学报》,1998年10月25日,数据库是期刊(月刊),潘建平、顾冠群、沈苏彬;用微信的方式登录CNKI官网,下载的文件保存在桌面。专利权人当庭进行核实,并表示网页上下载的文件内容与对比文件7的内容是一致的,水印部分不同,对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⑸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一、二请求人针对各无效理由当庭明确如下:a、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以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为准;b、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具体理由以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为准;c、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的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7、10、11、17、2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d、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独立权利要求1、11的具体评述方式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⑹在创造性的具体评述中,第一、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3GPP文件供参考使用,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口头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针对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而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12进行了类似修改,将权利要求9中的“间隔”改为“范围”,并适应性调整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第一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12的修改有异议,认为原权利要求11限定了两个技术特征,即“第一个电信网络为UMTS网络,它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专利权人仅将“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从任意网络切换到2G网络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中仅记载了从3G网络切换到2G网络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从任意网络切换到2G网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原申请文件,用于判断本专利是否存在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现在将借助示例,结合依据UMTS与GPRS系统的数据包无线业务对本发明进行描述。不过,本发明并不仅限于这些系统,而是适用于任何在系统间切换中需要进行数据包编号调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方式”,同时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亦包含了对任何在系统间切换中需要进行数据包编号调整的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方式。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为“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修改方式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其他修改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2、4、6为专利申请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2、4、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4、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比文件1、3、5、8、9为3GPP文件,第一、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书用于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5、8、9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为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比文件1、3、5的公开时间与公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第一、二请求人明确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以公证书上的记载为准。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公证书中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为2000年03月12日,对比文件3的公开时间为2000年03月12日,对比文件5的公开时间为1999年12月17日,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为2000年03月15日,对比文件9的公开日为2000年01月13日。对比文件1、3、5、8、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比文件7为标题为“计算机网络运输层协议的研究与新进展(I)——传统运输层协议机制的改进和实现的优化”的文章打印件,第一、二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7是来自CNKI数据库的网络打印件,并主张当庭进行核实。当庭核实后,专利权人认为核实过程中网页上下载的文件内容与对比文件7的内容是一致的,水印部分不同,对于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合议组认为:CNKI(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中国知网是国内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互联网知识资源共享平台,其一部分内容为收录的以传统出版方式出版过的出版物,其上一般著录有篇名、作者、出处等传统出版物出版信息。对于CNKI收录的该类内容,可信度较高,发生更改的可能性较小。对比文件7的页眉上标有“通信学报”、“1998年10月”、“第19卷第10期”字样。《通信学报》本身属于通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性期刊,具有国内出版刊号,属于CNKI收录的传统期刊之一。在口头审理当庭核实过程中,可通过百度搜索中国知网,并登录中国知网下载对比文件7涉及的文章,经核实其内容与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7的内容一致。虽然口头审理当庭下载的期刊后的水印标识不同,但是该水印可能随着不同的下载地、下载时间而发生变化,其对文章本身的内容不产生影响。在专利权人未能提出其他相反证据否定对比文件7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7的页眉上标有“通信学报”、“1998年10月”字样,且《通信学报》为通信领域广为知晓的按月发行的期刊,其公开时间可推定为1998年10月31日。
专利权人对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5、对比文件8、9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以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该有附图。
在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本领域相关现有技术知识,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当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与其他部分割裂出来进行理解。
3.1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2段记载,数据分组的最大编号=2n-1限制,其中n是数据分组编号的比特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根据该公式实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UMTS和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GSM进行兼容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UMTS使用16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GSM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在将16比特的PDCP-PDU编号转换为8比特的N-PDU编号时会忽略8个最高比特位,导致当缓存的数据分组编号PDCP-PDU编号超过8比特可以表达的编号时,会产生相同的N-PDU编号,从而使得接收方无法确定所应答的数据分组。基于该种情形,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提出了数据分组的最大编号=2n-1限制,其中n是数据分组编号的比特数,在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至第11页最后一段描述了五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知晓如何根据该公式实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2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2段的记载中存在明显矛盾的内容“无应答的数据分组”、“RLC层应答各个成功接收的数据分组PDCP-PDU,并在这些应答的基础上,PDCP实体从缓冲器中删除相应的数据分组PDCP-PDU”,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技术方案针对的是无应答还是应答的情况。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2段以及图5记载了在PDCP数据传输中使用应答传输时如何应答数据传输及如何传送数据分组,其中记载了在始发方由PDCP实体将数据分组PDCP-PDU及无线链路的标识数据发送给RLC层,由RLC层负责将数据分组PDCP-PDU发送到接收方,并由接收方负责对成功发送进行应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清楚地知晓,始发方发送的数据分组即为说明书第9页第2段所记载的“无应答的数据分组”,而接收方的RLC对成功接收到的数据分组发送应答给始发方,即“RLC层应答各个成功接收的数据分组PDCP-PDU”,在始发方从RLC层接收到应答的情况下,始发方的PDCP实体从缓冲器中删除相应的数据分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晓其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3.3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11页第1段记载了“如果无应答的数据分组RLC-SDU的个数约为255,则传输窗的大小可以在RLC层上调整到小至无法传输整个的数据分组RLC-SDU,并且RLC层无法将数据分组分成更小的数据单元RLC-PDU”,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传输窗的大小“调整到小至无法传输整个的数据分组RLC-SDU,并且RLC层无法将数据分组分成更小的数据单元RLC-PDU”。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以及最后一段的记载,实施例2通过令RLC层上的无应答数据分组RLC-SDU的数目在任何阶段不准超过255个,实现接收端收到的数据不会产生序号混乱的情况。结合说明书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将传输窗的大小“调整到小至无法传输整个的数据分组RLC-SDU,并且RLC层无法将数据分组分成更小的数据单元RLC-PDU”的含义是指,在无应答的数据分组RLC-SDU的个数约为255时,可以将RLC层上的传输窗的大小调整得无法传输一个完整的数据分组RLC-SDU,从而使得无应答的数据分组RLC-SDU的数目不会超过255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将数据分组分成更小的数据单元RLC-PDU。因此,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3.4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2段以及第9页最后1行-第10页第1行记载了将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8比特的N-PDU编号,而8比特的应为256个,又记载了数据分组的最多个数为255个,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究竟应如何对数据分组的编号进行限制。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的记载,发送给RLC层的无应答的数据分组PDCP-PDU的最大编号应限制为使各个无应答的数据分组PDCP-PDU编号可以明确地转换为8比特的N-PDU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255个数据分组可以用8个比特来进行编号,其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5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记载了“如果无应答的数据分组RLC-SDU的个数约为255个,则传输窗的大小可以在RLC层上调整到小至无法传输整个的数据分组RLC-SDU”,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完成上述调整。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至第11页第1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可以知晓如何调整传输窗的大小,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第一、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概括了较宽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难以确定或评价具有相同技术效果的其他实施方式,因此该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9页第2段至第12页第1段记载了多个实施例,这些实施例均用于实现移动台在UMTS网络与GPRS网络切换中,使得UMTS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GPRS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实施例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能够实现相同的用途,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10基于引用关系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4.2第一、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中的“汇聚协议层”、“链路层”、“电信协议包括汇聚协议层和链路层”这些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2中将电信协议划分为汇聚协议层和链路层,同时又将PDCP层划分到汇聚协议层,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清楚地得到权利要求2的电信协议架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4段记载了“在GPRS系统中,GPRS的子协议(逻辑链接控制)负责数据分组发送的可靠性与应答。在GPRS系统的SGSN(服务GPRS支持节点)间的切换中,借助LLC协议之上的汇聚协议SNDCP(子网相关汇聚协议)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UMTS的RLC层对应于GPRS的LLC层。在UMTS中,RLC层之上的汇聚协议PDCP(分组数据汇聚协议)保证服务节点之间切换的可靠性”,说明书第5页第2段至第6页第2段以及图3a、3b描述了GPRS与UMTS的协议堆栈,其中记载了“移动台MS与服务节点SGSN之间的直接通信由两个协议层定义:SNDCP(子网相关汇聚协议)与LLC(逻辑链接控制)”、“关于GPRS系统,它们上面的PDCP层主要是替代SNDCP层,而PDCP层的功能与SNDCP层的功能非常类似”。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权利要求2中的“汇聚协议层”、“链路层”、“电信协议包括汇聚协议层和链路层”,且能够确定权利要求2描述的电信协议架构。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3第一、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然而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其将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8比特的N-PDU编号,而8比特的应为256个,与权利要求记载不相符,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6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13行“发送窗的最大允许尺寸为2n-1”、第9页第31行“在本发明中,n=8,数据分组的最多个数为255个数据分组”、第10页第2-3行“令从PDCP实体发送到RLC层并放置到PDCP实体中的缓冲器中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数据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255个数据分组”的记载,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个数最多为255个,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必然限制为最多255个,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3-6基于引用关系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4.4第一、二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将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4、5段记载了“用于双系统移动台并能够在UMTS网络及GPRS网络中运作的PDCP-PDU编号的长度总是限制为8比特”、“用于双系统移动台并能够在UMTS网络及GPRS网络中运作的PDCP-PDU编号的长度只在切换概率足够高时才限制为8比特”,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将第一无线电网络(如UMTS网络)之间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限制到对应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如GPRS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因此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5第一、二请求人认为:基于和权利要求1-10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2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和第4.1节-第4.4节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1相对于对比文件1
5.1.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全文):TSG SA WG2注意到TSG RAN WG2没有遵循S2提议以使用8位序列号用于PDCP协议,该提议的目的是能够满足无损系统间更改的TSG SA WG1服务要求,当RA由GSM和UMTS小区组成时,该要求特别令人感兴趣(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分组数据交换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在此次会议期间,TSG SA WGZ更新了23.060规范,以支持GTP消息中的16位PDCP序列号。还添加了文本以解释在与GSM SNDCP发布97、98和99互操作的情况下PDCP序列号必须被剥离到8比特。S2请求TSG RAN WG2提供这样的增强,使得在GSM GPRS发布97、98和99的系统间更改期间不会发生数据分组的丢失或重复,增强不应要求对GSM GPRS SNDCP或GSM GPRS发布97、98规范的任何更改(由以上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移动台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下面提供了TSG SA WG2看到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但TSG SA WG2对所有满足TSG SA WG1服务要求的解决方案开放。对于需要无损服务的无线承载,一种非常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在双模GSM/UMTS用户的情况下将PDCP序列号限制为与SNDCP序列号相同的大小(在确认模式下)(相当于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双模式能力在类别标记信息中指示,并且UTRAN确定8比特或16比特的序列号是否应该用于特定无线电承载,然后将此信息添加到无线电承载设置过程。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在移动台由UMTS小区切换至GSM小区时,将UMTS支持的16位PDCP序列号限制为与GSM下的SNDCP序列号相同的大小。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即,由第一无线电信网络发送给第二无线电信网络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一、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编号和分组的个数是分别表述的,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行记载数据分组的个数是255个,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应理解为编号是255,即编号为“0-255”,共256个,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表述“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应理解为编号为255个,而对于该特征是否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得到,参见第4.3节的评述,不再赘述。
5.1.2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1.3在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分别引用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7、10、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2相对于对比文件2
5.2.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01-04、10、13段):本发明涉及电信系统中的数据传输,尤其涉及无线电系统中的数据传输,在诸如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的第二代移动系统中,语音和数据以数字形式传输,目前正在开发的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例如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转移到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使用将逐步发生,可能的双模电话例如GSM/UMTS能够使用任一无线电接入网络并在它们之间进行切换;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开发的目标是支持第二代移动系统和第三代移动系统之间的切换,双模移动台应该能够从第二代无线电接入网络漫游到第三代无线电接入网络,并且能够从第三代无线电接入网络漫游到第二代无线电接入网络,而不会中断正在进行的呼叫;本发明的基本思想是利用“有效载荷单元编号”来代替或补充传统的帧编号,数据被分成固定长度的数据块或有效载荷单元,代替帧编号,协议帧携带有效载荷号,用于指示在协议帧中传送的有效载荷单元和用于确认接收的块(以上内容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其中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通过有效载荷单元编号,还可以改善两个不同无线电系统之间的链路层协议的互通;在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中,其中协议允许改变帧长度的无线电接入网络连接到其中协议帧具有固定长度的另一无线电系统,有效载荷单元的长度可以选择为与RLP帧中的信息字段的长度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每个RLP帧携带一个有效载荷单元,并且有效载荷编号与RLP帧编号直接兼容,因此,相同的编号引用在例如移动台和移动服务交换中心之间的整个连接,即使该连接包括具有不同的层2链路协议和甚至不同的帧长度的两个支路,这简化了系统之间互通的实现,因为不需要两个不同的帧编号系统相互适应,其只涉及不同的协议功能和格式的适应以及信息的传输;端到端的相同编号能够实现没有数据的丢失或重复的切换。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实质公开了在移动台进行UMTS和GSM网络切换时,使用“有效载荷单元编号”来代替或补充传统的帧编号,该有效载荷单元编号是基于数据内容形成的单元的重新编号,且两个网络使用相同的有效载荷编号系统。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至少在于: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并且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2.2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2.3在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分别引用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7、10、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第5.1.1节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即,由第一无线电信网络发送给第二无线电信网络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第5.2.1节的评述,其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具体理由同第5.2.1节)。
对比文件4公开了无线电系统中的切换和互通,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1、23段):本发明涉及无线电系统,并且具体地涉及利用不同链路协议的两个无线电系统之间的切换和互通;在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中,其中协议(例如,LAC)允许改变帧长度的无线电接入网络(例如RLP)连接至其中协议帧具有固定长度的另一无线电系统(例如,第二代无线电系统),可以选择LAC帧的长度以对应于RLP帧的长度,使得每个RLP帧和每个LAC帧传送相等数量的数据,并且LAC帧编号直接与RLP帧编号兼容。可见,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是在两代无线电系统间进行数据传输时使得RLP帧编号和LAC帧编号兼容,其中并未公开由第一无线电信网络发送给第二无线电信网络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即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中均未提及在传输窗大小为2n(n为数据分组编号的比特数)时会产生由于序号相同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证据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而对于第一、二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提交的参考证据,合议组认为:第一、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参考证据为3GPP文件,不能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防止不同电信网络间传输数据由于传送窗过大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第5.2.1节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并且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
根据第5.1.1节以及第6.1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中的“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亦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中均未提及在传输窗大小为2n(n为数据分组编号的比特数)时会产生由于序号相同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证据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防止不同电信网络间传输数据由于传送窗过大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3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主题:SRNC重定位和系统间切换中的PDCP序列号;改变原因:3GPP TSG RAN WG2已经将PDCP序列号的长度从8位改变为16位(相当于在所述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可以使用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比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大);6.13.1.1 UMTS到GPRS内部SGSN变化(相当于移动台与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转移为所述移动台与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1)MS或BSS或UTRAN决定执行系统间改变,这使得MS切换到支持GPRS无线电技术的新小区(相当于第二个电信网络为GPRS网络,结合上文可知,它使用8比特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并停止向网络的传输;SRNS使用SRNS上下文响应消息进行响应,对于每个PDP上下文,包括GTP序列编号,其指示要被发送到MS的下一个顺序下行链路PDU以及要被隧道至GGSN的下一个顺序GTP PDU;对于使用确认模式的每个活动PDP上下文,SRNS还包括上行链路PDCP序列编号PDCP SNU;PDCP-SNU是用于下一个预期顺序上行链路分组的PDCP序列号,该下一个预期顺序上行链路分组针对每个无线承载从MS以确认模式接收,其需要无损重定位;2G 3G-SGSN将剥离八个最高位传递的PDCP序列编号的数据,从而将它们转换成相应的2G GPRS PDP上下文的SNDCP N-PDU号(相当于一种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与切换相关的数据分组编号的方法)。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从3G网络转换到2G网络时,剥离八个最高位传递的PDCP序列编号的数据,从而将它们转换成相应的2G GPRS PDP上下文的SNDCP N-PDU号。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中数据分组编号受到限制,令第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不超过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数据分组编号范围的最大值,并且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
根据第5.1.1节、5.2.1节以及第6.1节、6.2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中的“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亦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中均未提及在传输窗大小为2n(n为数据分组编号的比特数)时会产生由于序号相同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证据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防止不同电信网络间传输数据由于传送窗过大导致发送方重发错误的数据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包括移动台和第一个及第二个无线电信网络的电信系统,在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中,它们被设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4关于对比文件5-9
第一、二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5-9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需要可靠数据传输的PDCP-SDU应在PDCP层中进行缓冲和编号,在头部压缩之后执行编号;CPDCP-RELEASE.Req的接收将触发针对相关PDCP实体的缓冲区的删除。
对比文件6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14-20行):SNDC帧传送到LLC层,在那里LLC标题字段与该帧相加,LLC标题字段包括暂时链路识别符和LLC控制部分……LLC控制部分规定帧号数和指令类型,以便保证无差错数据传送。
对比文件7公开了(参见第3.1节):TCP使用固定覆盖整个分组与伪报头的检查和进行数据差错检测;使用每个数据字节的序列编号检测分组的重复、丢失和错序;TCP没有显式差错通知过程,接收方仅累积返回正确接收应答;发送方根据与分组相关的定时器超时获知数据传输发生差错,并触发发送方后退到最后确认的分组重新开始连续发送;TCP使用可变滑动窗口进行流量控制以避免发送方数据溢出接收方缓存,接收方通过对数据的应答前移滑动窗口的下界和调整窗口的大小。
对比文件8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本小节规定RLC PDU的格式,每个PDU的参数在子条款9.2.2中解释……序列编号SN该字段指示以二进制编码的有效载荷单元的序列号。
对比文件9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全文,图4、6):用户平面包括提供用户信息传输的分层协议结构,以及相关的信息传输控制程序;GPRS中使用以下用户平面:……子网相关收敛协议SNDCP:该传输功能将网络级特征映射到底层网络的特征;逻辑链路控制LLC:该层提供高度可靠的加密逻辑链路;5.6.2 UMTS用户平面: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该传输功能将更高级别的特性映射到基础无线电接口协议的特性……无线电链路控制RLC:RLC协议提供对无线电接口的逻辑链路控制,每个MS可能有几个同时的RLC链接。
可见,对比文件5-9中均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中的“发送的无应答数据分组的编号限制为最多255个”的技术特征,因此,即使在第6.1节和第6.2节提及的创造性评述方式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5-9,权利要求1、11仍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
在权利要求1、1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12-20也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01807820.6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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