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4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93141.1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建梅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4B19/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存在区别,该区别包括结构特征以及其所实现的功能性特征,且上述特征的应用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证据并未给出足够的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493141.1、发明名称为“一种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座以及固定在所述机座上的Z轴运动组件、Y轴运动组件与打磨头组件,其中,所述打磨头组件可在所述Z轴运动组件的驱动下沿Z轴方向滑动,并可在所述Y轴运动组件的驱动下沿Y轴方向滑动,所述打磨头组件包括若干打磨头,该打磨头可发生沿自身轴心旋转的打磨运动以及沿X轴旋转的角度调节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Z轴运动组件包括Z轴支架、承板、Z轴电机、Z轴螺杆与Z轴螺杆轴承,所述Z轴电机通过Z轴支架固定在所述承板的上方并与所述Z轴螺杆连接,所述承板下方连接有所述打磨头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包括U型架,所述U型架的两内侧壁设有竖直方向的Z轴导轨,顶壁上设有所述Z轴螺杆轴承,所述承板可滑动的连接在所述Z轴导轨上,Z轴螺杆与所述Z轴螺杆轴承螺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Y轴运动组件包括Y轴支架、Y轴电机、Y轴螺杆、Y轴导轨、Y轴螺杆轴承与滑座,所述Y轴支架上安装有Y轴电机与Y轴导轨,所述Y轴电机与Y轴螺杆连接,所述滑座与Y轴螺杆轴承固定在所述承板上,其中,所述滑座与所述Y轴导轨滑动连接,所述Y轴螺杆轴承与Y轴螺杆螺接;
所述打磨头组件固定在所述Y轴支架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头组件包括X轴电机与多个气动打磨机,气动打磨机上可拆卸的设有所述打磨头,所述气动打磨机沿X轴方向均匀分布,且能在所述X轴电机的驱动下绕X轴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头通过魔术贴与气动打磨机连接。”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904857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及其相关专利文献复印件,包括
附件1:公开号为CN10330257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告号为CN2912911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3:公告号为CN203343839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4:公告号为CN201415280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0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5:公开号为CN10346514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6:公告号为US4617764A、公告日为1986年10月21日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7:公开号为JP特开2013-11255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0日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技术只是完整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任何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该技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11月 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事项如下:
请求人明确具体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一致,检索报告中除附件1(即证据1)外其他附件仅作为参考。合议组当庭告知: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涉及的技术问题和事实,因此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对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本专利沿x轴旋转的角度调节运动实现弧面打磨功能;证据1的转盘角度调整并非自动调整的过程;本专利的若干打磨头在证据1中也没有公开。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磨削头和工件之间配合也能实现弧面打磨,直面和弧面是相对的,其下面不动也能实现弧面打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专利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该证据的公开日在2013年09月18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5条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模仿现有已经在使用的打磨机,属于恶意申请,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属于一种用于现有打磨机的打磨模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是在现有技术存在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可以实现壳体的整体打磨的技术。目前并无足够的证据表明其违反了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因本专利模仿现有打磨机,属于恶意申请,违反社会公德。但“社会公德”,一般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理念。显然,目前也无足够的证据表明本专利属于恶意申请进而违反社会公德。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该条理由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打磨模组只是完整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与机器一起配合使用,不具备任何实用性。
经查:
本专利涉及的打磨模组虽然属于打磨机这一完整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能够被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实现弧面打磨功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该条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该技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再查:
5.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定位于活动旋转立磨头的磨床构造,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该磨床构造主要由一机体1、一滑座2、一第一磨头组3及一第二磨头组4等组合而成。工作物可在机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座)上进行X、Y、Z轴方向的研磨加工,滑座2可滑动地通过支架设置在机体1的X轴方向上,第一磨头组3利用一壳体31可滑动地设置在滑座2的滑槽21中并可作上、下直线位移动作。第二磨头组4(相当于本专利的打磨头组件)可转动地设在第一磨头组3的壳体31上,其由一驱动旋转组41、转盘42、滑轨43、滑台44及一立磨头45等组合构成。立磨头可在马达47的带动下发生绕自身轴心旋转的打磨运动。对于第二磨头组的操作动作原理,当欲研磨一具有内斜面且处于相当高度的工作物时,须将立磨头45调整到具有相同的斜度与高度位置,才能进行研磨加工作业。
证据1中,第二磨头组4通过滑轨43设置在壳体31上,在伺服马达46的带动下可沿滑轨43上下(图1中所示的Y向)运动(对应于本专利的打磨头组件可在Z轴运动组件的驱动下沿Z轴方向滑动),此外,滑座可滑动地设置在机体1的X轴方向(相当于本专利的Y轴方向)上(对应于本专利的打磨头组件可沿Y轴方向滑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打磨模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打磨头组件包括若干打磨头,且该打磨头可以发生沿X轴旋转的角度调节运动。而证据1的第二磨头组为一立磨头,能够相对转盘42转动一角度从而研磨斜面。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造成技术方案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的立磨头45在研磨具有内斜面的工作物时,需要以手动驱动方式转动驱动旋转组41的驱动柄413,以同步带动第二磨头组41整体进行转动动作,当第二磨头组的立磨头45“到达所欲倾斜的角度定位”后,即可停止继续转动驱动柄413。可见,证据1中若进行斜面打磨需要手动转动转盘、调节磨头到某角度并进行定位,即一次斜面打磨操作须进行一次性角度调整动作,故该证据并未给出通过若干打磨头发生沿X轴旋转的角度调节运动、从而完成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的技术教导。虽然,在理论上,可通过多次手工调整立磨头相对于工件加工面的倾斜角度从而实现“弧面”打磨,但这并非证据1的设计初衷,也不利于解决证据1所提出的斜面加工的技术问题。在证据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提出新的技术问题、对该结构进行较大的改进才能得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此外,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2 从属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弧面打磨功能的打磨模组作出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2-6同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49314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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