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及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7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5W1183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97453.X
申请日:2017-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柴思思
授权公告日:2018-07-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浣熊先生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兰琪
国际分类号:D06F3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97453.X,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内桶,所述内桶的桶体包括桶壁和桶底,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壁具有凹槽,所述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所述桶壁向外倾斜预定角度;所述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的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底的中部具有桶底层和安装层,所述安装层位于所述桶底层的下侧;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层和所述安装层,所述安装轴与所述桶底层之间设有所述水密封件;所述安装层连接安装法兰,所述安装轴通过轴承与所述安装法兰配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底层向桶内凸起。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壁的上部设有水位线,位于所述水位线上侧的所述桶壁设有排水孔,位于所述水位线下侧的桶体保持密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壁的所述凹槽为定位槽,所述定位槽从所述桶壁的底部向上沿轴向延伸,多个所述定位槽在所述桶壁的周向均匀分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在每两个相邻的所述定位槽之间的所述桶壁上分布多个凸点。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在每两个相邻的所述定位槽之间分布多个凸筋,所述凸筋从所述桶壁的底部向上沿轴向延伸。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在每两个相邻的所述定位槽之间设有导向凸角,所述导向凸角的两边分别延伸过度到两边的两个所述定位槽的边部。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内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设有定位沉孔,所述桶体的桶口设有提手和桶盖。
10. 一种洗衣机,包括机体及其内部的洗涤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桶组件包括内桶和中桶,所述内桶为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内桶,所述内桶与所述中桶可拆卸连接,二者的桶体接触配合,以便二者能够同步转动;所述机体的驱动轴穿过所述中桶与所述内桶的安装轴可拆卸链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483974A,申请公布日:2016年04月13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CN202124754U,授权公告日:2012年01月25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3:CN203530681U,授权公告日:2014年04月09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CN205275963U,授权公告日:2016年06月01日,复印件共15页;
证据5:CN201053075Y,授权公告日:2008年04月30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桶壁上具有均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桶底设有波轮的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证据3的0064段公开了提篮本体31的底面上设有凸台315,且内桶架组件2内的底面上设有与凸台315相适配的凹槽(未示出)。在内桶的底面上设置凸台,还是在内桶的桶壁上设置与桶体轴向平行的凹槽,以适配安装到中桶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证据3的0046段公开了提篮本体31上设有轴套33,轴套33的第一端与波轮相连,且轴套33的第二端可旋转地配合在所述通孔内,由此,波轮32可以通过轴套33与洗涤轴相连。通过令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安装轴穿过桶底,并且使得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置水密封件,以避免针对水流的密封效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公开,桶壁上具有均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所述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证据3公开了提篮本体31通过相适配的凸台与凹槽安装到内桶架组件内。至于在内桶的底面上设置凸台,还是在内桶的桶壁上设置与桶体轴向平行的凹槽,以适配安装到中桶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安装轴穿过桶底,并且使得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置水密封件,以避免针对水流的密封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令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拆卸连接时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公开所述桶壁具有凹槽,所述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作为实现内桶组装到中桶内的结构形式,使得内桶的桶壁上具有凹槽,并且这些凹槽与桶体的轴向平行,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安装轴穿过桶底后,并且使得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置水密封件,以避免针对水流的密封效果,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已公开传动轴10另一端安装于大桶波轮3中,并通过不锈钢嵌件31将传动轴10同大桶波轮3和主轴连接起来的技术启示下,通过令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安装轴与驱动轴之间拆卸连接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所述桶底设有波轮的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证据5公开了内置于小洗涤脱水桶底部的小桶波轮9以及其中一端安装于小桶波轮9中、其中另一端安装于大桶波轮3中的传动轴10,图1中公开了传动轴10的所述另一端穿过小洗涤桶桶底的内容;通过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安装轴穿过桶底后,并且使得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置水密封件,以避免针对水流的密封效果,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A、桶壁上具有均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B、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C、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对于区别特征A,本专利和证据1的设计出发点完全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洗衣机。证据1已经通过凹槽310和定位柱210结构解决了大小桶相对固定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去寻找其它解决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将证据3与证据1结合得到本专利的结构。此外,由于本专利中中桶和内桶需要紧密配合的结构性质,本专利中桶壁设置凹槽的作用有:a)提前定位,b)导向,c)传动。证据3中所述凸台尽管可以起到定位与传动作用,但是凹槽的设置有其提前定位作用这种效果是证据3的凸台起不到的。对于区别特征B,证据1的波轮200,是设置在大桶内而不是小桶内。本专利的波轮设置在内桶中。证据1的小桶没有波轮,而证据3的提篮组件中有波轮。从洗衣机的领域来看,这两者从结构和洗涤原理上是两个差别很大的分支。在证据3的提篮组件中具有波轮及轴套的启示下,如果将证据1的小桶改造为也具有波轮的结构,势必需要改造凹槽310和定位柱210,甚至去掉定位柱,设置传动系统和重新设置大小桶相互配合的配合机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A、桶壁上具有均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B、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C、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2已经通过将第二内桶安装在第一内桶底部的波轮上来解决了两个桶相对固定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寻找其它解决手段,即在其第二内桶侧壁上设置凹槽,大桶侧壁上设置配合的凸台。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将证据3与证据2结合得到本专利的结构。对于区别特征B,证据2公开了波轮6是设置在第一内桶内而不是第二内桶内。本专利的波轮设置在内桶中。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根据证据3的启示改造证据2的第二内桶而得到本专利的特征B。
4、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在于,A、桶壁上具有均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B、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C、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5已经通过桶盖8上的连接耳座11解决了大小桶相对固定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去寻找其它解决手段,即在其小桶上设置凹槽,大桶上设置配合的凸台。证据3中所述凸台尽管可以起到定位与传动作用,但是从上述描述中可以得到凹槽的设置有其提前定位作用这种效果是证据3的凸台起不到的。证据5中小洗涤脱水桶7上是无法如本专利的在桶壁上设置凹槽结构,并利用凹槽进而实现内桶与中桶的相对不可转动的连接固定。上述区别特征A没有被对比文件5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5、证据4的结构类似于证据1。从证据4的大小桶结构可以看出,由于大小桶侧壁之间的空隙,槽状结构绝不能起到与大桶紧密配合的作用。实际上证据4中小桶的固定是通过在底面设置与拨水筋220相匹配的收容槽320来实现的。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上述文件转文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请求理由。
(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
(3)请求人确认,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内桶(详见案由部分)。
3.1、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洗涤桶。洗涤桶10包括大桶100、波轮200及小桶300。大桶100的容积大于小桶300的容积,大桶100具有第一开口端100a及与第一开口端100a相对的第一底部100b。小桶300具有第二开口端300a及与第二开口端300a相对的第二底部300b。小桶300的侧壁300c向外倾斜,使小桶300的直径沿第二底部300b向第二开口端300a方向逐渐增大。具体地,小桶300的侧壁300c可向外倾斜1.5o或者大于1.5o,但小桶300的侧壁300c不可向外倾斜太多,防止小桶300在旋转过程将小桶300内的衣物甩出。小桶300也可以与波轮200一体成型,小桶300的第二底部300b位于波轮200上,波轮200可拆卸地设置于大桶100的第一底部100b上(参见证据1第0035、0040-0041、0048段,附图1-6)。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如下特征:(1)桶壁具有凹槽,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2)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3)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内桶,该内桶在洗衣过程中形成了独立的空间,使得洗衣过程中衣物处于隔离状态,能够保证衣服的干净清洁,也保证了洗衣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内桶100在洗衣过程中,与洗衣机机体内的中桶200配合,桶底2的安装轴31与机体的驱动轴300可拆卸连接。工作过程中,驱动轴300直接驱动安装轴31,安装轴31带动波轮转动,内桶100内的水和衣物也随着波轮3转动,波轮3间歇转动或往复转动时,水和衣物也会随着波轮3变换转动方式,产生搅动和摩擦,达到清洗衣物的目的。洗涤时,中桶200带动内桶100转动,中桶200为内桶100提供支持和动力,内桶100主要起到替换和隔离的作用,洗衣过程中,内桶100的受力可以传递给中桶200,中桶200为内桶100提供支撑,中桶200为主要的承重部件。每个使用者都可以使用自己的内桶100,可以提着自己的内桶100来洗衣物。洗涤时,将自己的内桶100放入中桶200中,驱动轴300驱动内桶100内的波轮3转动,洗衣过程中,内桶100的桶体形成了独立的空间,洗衣过程中衣物处于隔离状态,能够保证衣服的干净清洁,也保证了洗衣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0034、0038、0039段)。可见,本专利中通过设置所述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内桶,从而实现了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保证洗衣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提篮组件,提篮本体31上设有轴套33,轴套33的第一端与波轮32相连,且轴套33的第二端可旋转地配合在所述通孔内。由此,波轮32可以通过轴套33与洗涤轴相连,便于提篮组件3安装在洗衣机内,不仅提高了提篮组件3的安装效率和使用效率,而且还使波轮与洗涤轴配合稳定,方便洗涤。此外,可以通过轴套33支撑波轮32,使波轮32可以稳定的旋转。提篮本体31的底面上设有凸台315,且内桶架组件2内的底面上设有与凸台315相适配的凹槽(未示出)。由此,限定了提篮组件3相对于内桶架组件2沿周向的运动,使提篮组件3仅可以沿上下方向运动,便于提篮组件3的安装和取出,且使提篮组件3运行稳定(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6、0064段,附图1、2和5)。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提篮本体通过相适配的凸台和凹槽安装到内桶架组件内。证据3中公开了提篮本体上设有轴套,波轮通过轴套与洗涤轴相连,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桶底设有安装轴,波轮固定在安装轴顶部,安装轴穿过桶底。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还公开了提篮组件的底壁上设有多个通孔,以便于水进入提篮组件,方便洗涤衣物。提篮组件3可拆卸的安装在洗衣机内,可以取出提篮组件3以便于洗衣机内的清洗,且提篮组件3内可以存放待洗涤的衣物,在需要洗涤衣物时,仅需将提篮组件3安装在洗衣机内,使提篮本体31与内桶架组件2可拆卸的配合,并使波轮32与洗涤轴H相连,即可对提篮组件3内的衣物进行清洗,方便洗衣机的使用。且洗涤完成后,可以取出提篮组件3,从而通过提篮组件3将洗涤完成后的衣物取出晾晒,方便使用(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56、0060段)。可见,证据3中的提篮组件可以方便衣物取出晾晒,提篮组件被取出时,方便洗衣机清洗,证据3中的提篮组件并不是密封结构,提篮组件中的洗涤水与内桶中的洗涤水不能实现隔离,提篮组件不能实现使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的作用。
同时,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提篮本体底面上设有凸台,内桶架组件内的底面上设有与凸台相适配的凹槽,但是,该提篮本体上的凸台设置在提篮本体的底面上,并且通过与凹槽配合,起到限定提篮组件相对于内桶架组件沿周向的运动的作用。并且证据3中还需要在提篮组件上部通过卡扣与内桶组件的平衡圈相连限制提篮的上下运动,使提篮本体固定;而本专利中的凹槽设置在内桶的桶壁上,该凹槽与中桶上的凸起配合实现了中桶为内桶提供支持和动力。即尽管证据3与本专利均涉及名称为“凹槽”的特征,但该特征在各自内筒中设置的位置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即,证据3中没有给出在内桶桶壁上设置凹槽以使中桶为内桶提供支持和动力进而实现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证据2公开了一种波轮洗衣机及其内桶。包括第一内桶3,设置于第一内桶3内的第二内桶4,第二内桶4与波轮洗衣机的波轮6或传动轴连接。在第一内桶3内至少设有一个第二内桶4,从而可对洗涤的衣物进行分类,并分别放置在第一内桶3和第二内桶4中。第二内桶4的数量不限,但优选为一个,并设置在第一内桶3的中间位置,即与第一内桶3同轴设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1和2)。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证据2中没有公开如下特征:(1)桶壁具有凹槽,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2)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3)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提篮组件(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6、0064段,附图1、2和5)。证据3中没有给出在内桶桶壁上设置凹槽以使中桶为内桶提供支持和动力进而实现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证据5公开了全自动洗衣机的大小洗涤桶结构,在大洗涤脱水桶2中装有小洗涤脱水桶7,小洗涤脱水桶7与大洗涤脱水桶2相连接。在小洗涤脱水桶7上连接一个小洗涤脱水桶盖8,小洗涤脱水桶7与小洗涤脱水桶盖8之间由螺钉连接或由卡钩连接,或者直接焊接。在小洗涤脱水桶7内部的底部安装小桶波轮9。一根传动轴10将小桶波轮9与大桶波轮3连接起来,即传动轴10一端安装于小桶波轮9中,通过波轮嵌件91使传动轴10与小桶波轮9相连接;传动轴10另一端安装于大桶波轮3中,并通过不锈钢嵌件31将传动轴10同大桶波轮3和主轴连接起来。大桶波轮3通过传动轴10和主轴使洗涤动力传动至小桶波轮9。如图1和图2中所示,传动轴10为花键传动轴。传动轴10的作用是传递波轮的洗涤动力,使得在洗涤状态时大小波轮同时转动,以实现洗涤(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附图1)。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相比,区别在于,证据5中没有公开如下特征:(1)桶壁具有凹槽,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2)安装轴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3)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均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具有所述凹槽和安装轴等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内桶,从而实现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证据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洗涤桶。洗涤桶10包括大桶100、波轮200、小桶300及铰链机构400。大桶100的容积大于小桶300的容积,大桶100具有第一开口端100a及与第一开口端100a相对的第一底部100b。打开机盖后,衣物通过第一开口端100a扔进大桶100内。波轮200设置于第一底部100b上,具体位于第一底部100b的内侧。波轮200上开设有安装孔210。小桶300具有第二开口端300a及与第二开口端300a相对的第二底部300b,第二底部300b设置于波轮200上。小桶300可拆卸地设置于大桶100内。小桶300的侧壁300c向外倾斜,使小桶300的直径沿第二底部300b向第二开口端300a方向逐渐增大。具体地,小桶300的侧壁300c可向外倾斜1.5 o或者大于1.5o(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38、0039、0041、0042段,附图2和4)。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证据4中没有公开如下特征:(1)桶壁具有凹槽,凹槽均与所述桶体的轴线平行;(2)桶底设有波轮及波轮安装轴,所述波轮固定在所述安装轴的顶部,所述安装轴穿过所述桶底,并与所述桶底之间设有水密封件;(3)所述安装轴底部具有能够与驱动轴快速可拆卸连接的配合孔。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衣物在洗衣过程中处于隔离状态。
证据5公开了全自动洗衣机的大小洗涤桶结构,在大洗涤脱水桶2中装有小洗涤脱水桶7,小洗涤脱水桶7与大洗涤脱水桶2相连接。在小洗涤脱水桶7上连接一个小洗涤脱水桶盖8,小洗涤脱水桶7与小洗涤脱水桶盖8之间由螺钉连接或由卡钩连接,或者直接焊接。在小洗涤脱水桶7内部的底部安装小桶波轮9。一根传动轴10将小桶波轮9与大桶波轮3连接起来,即传动轴10一端安装于小桶波轮9中,通过波轮嵌件91使传动轴10与小桶波轮9相连接;传动轴10另一端安装于大桶波轮3中,并通过不锈钢嵌件31将传动轴10同大桶波轮3和主轴连接起来。大桶波轮3通过传动轴10和主轴使洗涤动力传动至小桶波轮9(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附图1)。
可见,证据5中没有公开桶壁上具有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本专利中,洗涤时,中桶带动内桶转动,中桶为内桶提供支持和动力。凹槽也能够起到定位的作用或提高洗衣效果的作用。内桶与中桶的桶体的结构相似,能够相互配合,在中桶的内部具有与定位槽配合的凸起(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38、0040、0057段)。也就是说,本专利中通过内桶的凹槽与中桶的凸起相配合,中桶带动内桶转动。而证据5中虽然公开了小洗涤脱水桶、小桶波轮和大洗涤脱水桶等部件,但是,其工作方式并不是通过大洗涤脱水桶带动小洗涤脱水桶转动。因此,证据5中没有给出桶壁上设有与桶体轴线平行的凹槽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和连接方式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其中,洗涤桶组件包括内桶和中桶,内桶为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内桶,在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697453.X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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