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08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5W118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13764.4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董燕茹
授权公告日:2015-06-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多立恒(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琳
国际分类号:G01G17/04,G01F2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证据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的201520013764.4号、名称为“一种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监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5年01月09日,专利权人为多立恒(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监测系统,用于监测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的余量,其特征在于,包括:
称量装置,用于对所述钢瓶的整体质量进行称量,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整体质量的整体质量值;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处理装置,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值减去预设的所述钢瓶的自身质量值,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的剩余质量值;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所述剩余质量值;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报警装置,用于在所述剩余质量值低于预设的最低质量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量装置包括:
称本体;
设置在所述称本体上,用于承载所述钢瓶的托盘;
与所述托盘相连接的压力传感器,用于根据所述整体质量输出整体质量信号;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前级放大电路,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放大;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前级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模数转换电路,用于将经过放大后的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所述整体质量值;
所述模数转换电路的信号输出端作为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自适应处理方式包括根据液化石油气剩余质量值以不同频率进行上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LED显示屏或LCD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剩余质量值。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余量监测系统的电源装置包括市电供电电路和/或电池供电电路。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信号接收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远程通讯装置,用于将包括所述剩余质量值在内的所述钢瓶的钢瓶信息上传到液化气站。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瓶信息还包括钢瓶的身份标识号码、时间信息和/或地址信息。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通讯装置包括WIFI通讯单元或GPRS通讯单元。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装置包括蜂鸣器,用于发出蜂鸣音作为所述报警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余量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装置包括呼叫按键,用于控制所述报警装置向中心服务器发出报警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董燕茹(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与权利要求3、6、7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5069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20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5725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3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1531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2305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6143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23828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自适应处理方式”以及 “液化石油气剩余质量值以不同频率进行上传”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包括所述剩余质量值在内的所述钢瓶的钢瓶信息”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钢瓶的身份标识号码、时间信息和/或地址新型”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对应权利要求3、6、7上述部分的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双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上述条款的具体理由,其中针对创造性专利权人主要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1中煤气瓶托架与煤气瓶为分体式结构,用于将煤气瓶放置在托架上,而本专利的托盘与钢瓶为一体式结构,其每个钢瓶自身通过托盘即可完成称重,并不需要证据1中将煤气瓶放置在托架后,通过秤来称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证据2和证据3并无记载称重模块的应用场景和应用方法,为本领域称重(压力)传感器的常规记载,因此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6的手持显示器与本专利的余量提示终端显示的内容不同,其所采用的测量方法必然存在区别;对于权利要求9,证据5公开的为一种重量传感器的报警支架,而本专利用于在所述剩余质量值低于预设的最低质量值是发出报警信号,二者不存在相关联系;对于权利要求10,证据4中公开的是一种安全监控及报警系统,其是用于让用户发现室内出现危险情况下进行报警的装置,而本专利是用于对液化石油气进行余量检测报警的装置,二者存在不同。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2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3、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与权利要求3、6、7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评述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不再坚持证据1中煤气瓶托架与煤气瓶为分体式结构而本专利的托盘与钢瓶为一体式结构的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对液化气瓶作出的改进,而证据1是煤气瓶秤,两者主题名称不同。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6,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6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显示器液化石油气余量的设施,影响用户使用的问题,提供可一种能够对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的余量进行监测的装置,通过称量装置、处理装置和显示装置,得到反应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的剩余质量值并进行显示,使用户能够随时掌握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的余量,避免因余量不足而影响使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监测系统,用于监测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的余量,其特征在于,包括: 称量装置,用于对所述钢瓶的整体质量进行称量,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整体质量的整体质量值;信号输入端与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处理装置,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值减去预设的所述钢瓶的自身质量值,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的剩余质量值;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所述剩余质量值; 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报警装置,用于在所述剩余质量值低于预设的最低质量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证据1公开了一种煤气瓶秤,与本专利同属于液化气瓶计量装置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加证据1说明书第[0005]-[0010]、[0025]段及附图1-2):煤气瓶秤包括秤体、煤气瓶托架,还包括:压力传感器,用于将检测到煤气瓶及煤气的总重量电信号输出;主控模块,用于定时检测所述总重量电信号,分析得出煤气瓶及煤气的总重量数据,再除去煤气瓶的重量得到煤气重量数据并输出;显示模块,用于通过数字或图像显示出所述煤气重量数据。所述主控模块还用于,当检测到煤气重量数据低于预设的数据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显示屏上还同时显示煤气剩余量提示符,当煤气使用损耗时,重量和煤气剩余量提示符会相应的变化,方便用户实时了解煤气的剩余量。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煤气瓶秤用于对煤气瓶内的煤气剩余量进行监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监测系统,用于监测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的余量;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用于将检测到煤气瓶和煤气的总重量电信号输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称量装置,用于对所述钢瓶的整体质量进行称量,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整体质量的整体质量值;证据1中的主控模块,用于定时检测所述总重量信号,分析得出煤气瓶及煤气的总重量数据,再除去煤气瓶的重量得到煤气重量数据并输出,其中主控模块的信号输入端必然与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信号输入端与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处理装置,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值减去预设的所述钢瓶的自身质量值,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反映所述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的剩余质量值;证据1中的显示模块,用于通过数字或图像显示出所述煤气重量数据,其中显示模块的信号输入端必然与主控模块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所述剩余质量值;证据1中所述主控模块还用于,当检测到煤气重量数据低于预设的数据值时,发出报警信号,其中证据1的主控模块必然具有用于发出报警信号的报警装置,且其信号输入端能够接收主控模块输出的煤气重量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报警装置,用于在所述剩余质量值低于预设的最低质量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对液化气瓶作出的改进,而证据1是煤气瓶,两者主题名称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所公知的,日常使用的瓦斯气体以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为主,日常生活中所称的“煤气罐”,通常里面的气体并非煤气,而是液化石油气,而液化气罐指的是用来储存液化气的储罐。因此,液化气瓶和煤气瓶仅仅是名称不同,其实质上指的是同一种装置,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同属于液化气计量装置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对钢瓶内的液化气余量进行实时监测,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均是通过对钢瓶进行称量以获得反映液化石油气的余量的剩余质量值并显示及报警,且两者均能获得对液化石油气的余量进行实时监测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且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称量装置包括:称本体;设置在所述称本体上,用于承载所述钢瓶的托盘;与所述托盘相连接的压力传感器,用于根据所述整体质量输出整体质量信号;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前级放大电路,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放大;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前级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模数转换电路,用于将经过放大后的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所述整体质量值;所述模数转换电路的信号输出端作为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
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0025]段):煤气瓶秤包括秤体、用于放置煤气瓶的煤气瓶托架和压力传感器10,根据压重会产生形变,形变后阻值发生变化,能够实时、精确的检测到煤气瓶及煤气的总重量电信号,并将检测到的总重量电信号输出。
证据1中的秤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称本体;证据1中的煤气瓶托架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设置在所述称本体上,用于承载所述钢瓶的托盘;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与所述托盘相连接的压力传感器,用于根据所述整体质量输出整体质量信号。
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前级放大电路,用于将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放大;信号输入端与所述前级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模数转换电路,用于将经过放大后的所述整体质量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并通过其信号输出端输出所述整体质量值;所述模数转换电路的信号输出端作为所述称量装置的信号输出端。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压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
证据3公开了一种液化气电子灌装秤,与本专利及证据1同属于液化气计量装置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加证据3说明书第[0033]-[0036]段及附图1):所述液化气电子灌装秤包括:处理器、两个以上放大及A/D电路以及两个以上传感器,其中,各放大及A/D电路的一端连接处理器,另一端连接一个传感器。通过一个处理器对多个传感器进行控制和信息记录,在对较多物品进行称重的情况下,能够降低液化气电子灌装秤的成本并且可以更集中地采集称重信息。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通过一个处理器对多个传感器进行控制和信息记录,每个传感器独立进行称重,互不影响,其中对于每一个传感器,都连接一个放大电路及A/D,以对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即证据3给出了使用放大电路及A/D对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设置前级放大电路及模数转换电路,以对压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以得到最终输出的信号。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自适应处理方式包括根据液化石油气剩余质量值以不同频率进行上传。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监测和报警装置中,通常会根据监测数值的变化,采用不同的报警频率,在越临近危险值时报警的频率越高,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汽车倒车雷达,在汽车倒车过程中倒车雷达一直对汽车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进行监测,当汽车与障碍物的距离低于设定的第一阈值时,倒车雷达开始报警,而当汽车继续后倒使得汽车与障碍物的距离低于第二阈值时,倒车雷达则采用更高的频率进行报警,即倒车雷达实时测量汽车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并根据剩余距离的大小以不同的频率进行报警。由此可见,根据监测的剩余值以不同频率进行报警属于余量检测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液化石油气的余量进行监测时,根据液化石油气剩余质量值以不同频率进行上传,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显示装置包括LED显示屏或LCD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剩余质量值。
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3]段):显示模块为LED或LCD显示屏,用于通过数字或图形显示出所述煤气重量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余量监测系统的电源装置包括市电供电电路和/或电池供电电路。
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段):秤体包括电源50。即证据1公开了使用电源为煤气瓶秤的各个部件供电。而电源采用市电供电电路和/或电池供电电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信号接收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远程通讯装置,用于将包括所述剩余质量值在内的所述钢瓶的钢瓶信息上传到液化气站。
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8]-[0063]段):液化气电子罐装秤包括条码模块31、射频模块41及通讯模块61。其中条码模块31与处理器11连接,用于扫描所被称重液化气的条形码,获得被称重液化气的详细信息,并通过处理器11将条形码与该条形码所对应的被称重液化气记录在一起,可以做到相对应地对各个被称重液化气与被称重液化气的重量数据进行记录。射频模块41与处理器11连接,用于读写电子标签。一方面可以通过读取电子标签来获得称重液化气的详细信息,从而可以做后续的判断和处理,另一方面可以将该称重液化气的检斤重量保存在液化气自带的电子标签上,由此可以方便地查到每个被称重的液化气的重量等信息。通讯模块61,与处理器11连接,用于与后台或者其他终端交换处理器内的信息数据,根据不同的需要,通讯模块61可以是有线通讯模块也可以是无线通讯模块。显示信息数据、方便对处理器中所保存的物品信息数据的管理和查阅、与后台或者其他终端交换处理器内的信息数据等功能都可以在电子秤中实现。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液化气电子罐装秤的处理器对被称重液化气的详细信息以及被称重液化气的重量数据进行记录,并与后台或者其他终端交换处理器内的信息数据,即证据3给出了使用通讯装置将包括重量信息在内的所述钢瓶的钢瓶信息上传到后台或其他终端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设置信号接收端与所述处理装置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接的远程通讯装置,用于将包括所述剩余质量值在内的所述钢瓶的钢瓶信息上传到液化气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钢瓶信息还包括钢瓶的身份标识号码、时间信息和/或地址信息。
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9]段):条码模块31与处理器11连接,用于扫描所被称重液化气的条形码,获得被称重液化气的详细信息,并通过处理器11将条形码与该条形码所对应的被称重液化气记录在一起,可以做到相对应地对各个被称重液化气与被称重液化气的重量数据进行记录。其中证据3中液化气上的条形码相当于钢瓶的身份标识号码,而对液化气称重时,必然会记录时间信息和地址信息。同时,被称重液化气的详细信息包括钢瓶的身份标识号码、时间信息和/或地址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远程通讯装置包括WIFI通讯单元或GPRS通讯单元。
证据3中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58]段):通讯模块61可以是有线通讯模块也可以是无线通讯模块。而WIFI通讯单元或GPRS通讯单元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无线通讯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报警装置包括蜂鸣器,用于发出蜂鸣音作为所述报警信号。
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7]段):所述主控模块还用于,当检测到煤气重量数据低于预设的数据值时,发出报警信号。即证据1公开了具有报警装置。而报警装置包括蜂鸣器,用于发出蜂鸣音作为所述报警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报警装置包括呼叫按键,用于控制所述报警装置向中心服务器发出报警信号。
证据4公开了一种安全监控及报警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4]-[0015]段):用户控制端1设置于小区内每个住户的室内,以住户的室内作为监控区域。用户控制端1包括用户报警按键16,当用户发现室内出现危险情况时,例如由煤气味、有烟味、由火苗等危险情况时,可以手动触发用户报警按键16向设置在物管处的检测方控制端2报警,请求支援或支持,以及时消除危险情况。
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报警装置包括呼叫按键,用于控制所述报警装置向中心服务器发出报警信号,在证据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报警装置中也设置呼叫按键,用于控制所述报警装置向中心服务器发出报警信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5-10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01376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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