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07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4W1088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6290.7
申请日:2016-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侯区采迪装饰画经营部
授权公告日:2018-1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肖渊志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44C1/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同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技术领域的差异,其他现有技术也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请求人关于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纸及设置于底纸上的底胶层;
所述底胶层上设置有光照固化UV保护油层;
所述光照固化UV保护油层上设置有立体油涂层;
所述立体油涂层上设置有烫金图案复合层;所述烫金图案复合层从下至上依次为烫金底油层、白底油墨层、彩印图案层、烫金层;
所述烫金图案复合层上设置有可剥离胶水层;
所述可剥离胶水层上设置有保护膜层;
所述烫金图案复合层中,所述彩印图案层和烫金层之间设置有彩印 UV隔离层、所述烫金层上还设置有烫金UV隔离层;
所述烫金图案复合层和可剥离胶水层之间还设置有边缘保护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照固化UV保护油层为针对LED光源的LED-UV保护油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立体油涂层厚度为0.5-1.5毫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膜层为单滑面保护膜。”
请求人于2019年5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的证据,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8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4417231A,
证据2:“UV烫金光油与水转印新技术”,《丝网印刷》,2011年第2期,第5-10页,复印件;
证据3:CN104999820A;
证据4:CN104760440A;
证据5:CN103042849B;
证据6:CN204278908U;
证据7:CN104097436A;
证据8:CN105015206A;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补充意见,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杜亚静、侯卫强,专利权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张德才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和证据2,以及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涉案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为: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7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6、7与公知常识;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7。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3-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证据3-8的真实性。证据3-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同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技术领域的差异,其他现有技术也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请求人关于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其是为了克服现有的水转印技术所得到的图案为平面图案,图案花纹立体感差,长期使用容易将水转印的图案损害和脱落的技术缺陷,提供了一种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所得到的水转印图案形象生动,立体感强,色彩花纹更加突出,凹凸的表面使图案反光效果增强,水转印图案更加明亮醒目,所得到的图案牢固性强,长期使用不脱落、不褪色。涉案专利所述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使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浸泡于15-30摄氏度的清水中40-90秒,将底纸剥离,将待转印物品表面处理清洁,将剥离了底纸的立体图案胶层贴附在待转印的物品表面,并刮除贴附后的胶层表面水分和胶层下的水分、气泡,烘干或自然风干胶层表面后,揭去胶层表面的保护膜层,将承印物静置4小时后,即可得到转印图案的水转印产品(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46]-[0051]段)。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低温浮雕烫金花纸及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制作图案;(2)制作胶片;(3)制作印刷丝网版;(4)干燥底纸;(5)上浮雕烫金底油;(6)干燥浮雕烫金底油;(7)转印浮雕烫金膜;(8)干燥浮雕烫金膜;(9)上一层可撕封面胶膜;(10)干燥可撕封面胶膜(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0]段)。所述的低温浮雕烫金花纸的制备方法及其低温浮雕烫金花纸,其图案的表面凸出于平面之上,像浮雕一样,立体效果显著;可在陶瓷、玻璃、塑料、涂料等材质上使用,其通过160度高温烘烤,达到浮雕和金属效果(参见其说明书第[0029]段)。
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伪花纸及其印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制作文字和/或图案;(2)制作菲林片;(3)制作印刷丝网版;(4)印刷非烫金的文字和/或图案:采用步骤(3)中制作的丝网印刷版,将非烫金的文字和/或图案印刷在干燥的小膜底纸上:(5)在小膜底纸的印刷有非烫金的文字和/或图案的一侧印刷一层隔离树脂;(6)上烫金底墨;(7)转印烫金文字和/或图案;(8)上隔离光油;(9)上可撕封面胶膜(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5]段)。本发明先采用水转印纸将所需要的普通文字和或图案(也即不需要烫金的文字和或图案)转移到承印物上,再利用烫金机将防伪电化铝箔在110-140℃下、3-4个标准大气压下分别转印在光固化后的UV油墨上,即可得到烫金图案,然后再上隔离光油和可撕封面胶膜(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段)。
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或者证据4所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或者证据4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所请求保护的产品主题不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而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浮雕烫金花纸,证据4公开的是一种防伪花纸,即证据3和证据4公开的均不是水转印纸;2、权利要求1的水转印纸所包括的各个层中有多层结构均没有被证据3或者证据4公开,例如底膜层2、光照固化UV保护油层3、白底油墨层6、彩印图案层7、彩印UV隔离层8、烫金UV隔离层10、边缘保护层11等。
对于上述的区别,请求人认为:1、关于所请求保护的主题,在本领域中,水转印纸中会用到烫金花纸,而证据3公开了烫金花纸的制作方法,所以证据3可以用于水转印工艺,证据4说明书第[0028]段描述了水转印工艺,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提到用到水,因此,权利要求1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与证据3公开的浮雕烫金花纸或者证据4公开的防伪花纸是没有区别的。2、对于权利要求1的水转印纸所包括的各层,在证据5、证据6、证据7中均有公开,并且烫金层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证据所公开的各层应用到证据3或者证据4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水转印纸。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浮雕烫金工艺,其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利用手动或丝印机刮板把已按比例加闪粉的热熔成型油墨从网版镂空处印刷到纸张上。通过对第一网版封版部分不漏墨印刷,刮一到二次,生产完成后,承印物局部印刷成凸起一到二毫米的热熔成型油墨层。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免底涂水转印油墨涂层结构,其具有保护清漆层4,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所述保护清漆层4主要采用由尿素树脂、环氧树脂和少量密胺树脂构成的混合树脂,还配用紫外线吸收剂,可吸收紫外线提高油墨层的耐候性,可保护产品长期暴露在户外也不会变色及脱落。
证据7公开了一种适应多种特殊环境的装饰图案转印纸,转印纸1依次包括有底纸2、水溶胶层3、白底油墨层5、装饰图案层6和保护光油层7,白底油墨层5与水溶胶层3之间设有光油底层4,光油底层4、白底油墨层5和保护光油层7均由双组分油墨制成。所述光油底层所包括的组分醋酸丁酸纤维素和羟基丙烯酸树脂具有耐紫外光的性能。本发明在不增加工艺设备的条件下,继承现有的转印贴纸的全部优点的同时,提高了转印纸的附着力、光泽度、硬度、耐化学性、耐高温性、耐水煮性等,且保护光油层具有保护的效果,提高了转印纸的性能的稳定性,使其可大量应用于合金、玻璃、陶瓷的多种特殊环境下的实用产品的表面装饰(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7]-[0009]、[0021]-[0022]段,图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内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主题作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同样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而本领域中均公知常规水转印纸的基本概念,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46]-[0051]段也记载了水转印纸的使用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了解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水转印纸的含义。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浮雕烫金花纸,虽然水转印纸中可能会有烫金图案,但从证据3所公开的制备方法以及其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的浮雕烫金花纸可在陶瓷、玻璃、塑料、涂料等材质上使用,通过160度高温烘烤,可达到浮雕和金属效果,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浮雕烫金花纸并不属于水转印纸。证据4公开的是一种防伪花纸,从其说明书第[0028]段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所采用的水转印纸只是将所需要的普通文字和/或图案转移到承印物上,然后再通过后续步骤即烫金机得到烫金图案,再上隔离光油和可撕封面胶膜以得到防伪花纸,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的水转印纸只是形成防伪花纸的一个步骤,并不能证明证据4公开的防伪花纸属于水转印纸。综上,证据3公开的浮雕烫金花纸和证据4公开的防伪花纸并不能等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
其次,虽然证据5-7公开了一些性质与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层性质类似的层,但是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括多种层组合而成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通过将各层组合成一种多层的水转印纸,克服了现有的水转印纸所得图案为平面图案,图案花纹立体感差,长期使用易将水转印图案损害和脱落的缺陷,所得到的水转印图案形象生动、立体感强,并且得到的图案牢固性强,长期使用不脱落、不褪色,而证据5-7均没有给出可以将其所公开的各层结合到证据3或者证据4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具有多种层组合而成的立体浮雕图案水转印纸的启示。
因此,请求人对于上述区别的意见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鉴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其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610106290.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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