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Y型桥梁伸缩缝-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ZEY型桥梁伸缩缝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31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5W1181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361865.7
申请日:2012-07-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新虎
授权公告日:2013-04-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单国珠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1D19/06;E01D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361865.7,申请日为2012年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由异型钢(1)、锚固钢筋及止水带(2)、防水布(3)构成,两异型钢的中间连双层止水带(2),上述异性钢整体截面为“Z”型,其内侧截面为“E”型 ,在止水带(3)下两异形钢底部连防水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的异型钢顶面悬臂(5)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的异型钢外侧面(4)为倾斜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的止水带端头(6)采用与止水带的固定端口(7)的形状配合的空心端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的止水带(2)是抗老化橡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ZEY型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它的防水布(3)选耐老化、韧性好、强度高的防水布。”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11年1月26日,公开号为CN201722605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3月10日,公开号为KR100558373B1的韩国专利文献;
附件3: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CN20097503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 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9月18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附件2,其余请求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ZEY型桥梁伸缩缝,附件1公开了一种FE型桥梁伸缩缝(参见附件1第【0015】段,附图2),由异型钢、锚固钢筋及止水带构成,两异型钢的中间连双层止水带,异型钢内侧截面为“E”型。经特征对比,区别在于:在止水带下两异形钢底部连防水布,异性钢整体截面为“Z”型。
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重密封变形缝装置(参见附件3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包括对称布置的专用型钢(1)、上层止水带(2)、下层止水带(3)。由图3可以看出型钢(1)整体截面为“Z”型,下层止水带(3)设置于两异形钢底部。尽管附件3是用于地铁、人防工事等建筑地下结构的变形缝装置,但与桥梁伸缩缝均属于建筑领域的伸缩缝,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附件3中的“Z”型型钢和下层止水带与本专利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也均相同,是用于连接止水带和混凝土以及进行防水,因此附件3给出了采用“Z”型型钢以及在和型钢底部设置防水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防水结构的层数,本领域为了增加防水效果,增加防水层数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在附件1公开了在两异型钢的中间连双层止水带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在底部再设置一层防水结构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异型钢的顶面悬臂(5)短”,附件1的附图2可以看出其型钢的上面的悬臂相比于下面悬臂短,可见附件1给出了设置短顶面悬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采用“Z”型型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顶面悬臂设置为短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进一步限定了异型钢外侧面(4)为倾斜的。合议组认为,型钢与混凝土的结合部分设置为倾斜增加型钢与混凝土的结合强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异型钢的结构以及止水带材料,附件1公开了止水带是抗老化橡胶的或防水油布的,橡胶止水带与异型钢的固定圆头采用空心的。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5均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限定了防水布的材料,该材料是本领域惯用的防水材料,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于全部无效。
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361865.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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