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91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5W118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80188.2
申请日:2008-1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G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份证据中给出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两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20180188.2、名称为“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01日,专利权人原为王贤洵,后变更为广东祺兴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包括碗体(1)和碗脚(2),其特征在于所述碗体(1)设有支撑隔热结构(3),所述支撑隔热结构包括碗壁(4)和粘贴在碗壁(4)外壁上的纸套(5),所述碗脚(2)为锥形状设于碗体(1)下方,所述碗体(不含纸套)与碗脚(2)为一次性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壁(4)可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壁(6),向碗壁内外方向凹凸;也可设为平面壁(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纸套(5)可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套(8),向纸套内外方向凹凸;也可设为平面套(9)。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凸壁(6)、平面壁(7)其外壁与纸套的接触面设有均匀的凹凸花纹、点状、环状或竖、横、斜纹,可采用单一纹状或混合使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碗脚(2)为锥形状且底部大顶部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凸壁(6)的外圆周壁粘贴平面套(9),凹凸壁(6)的凹壁与平面套(9)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所述平面壁(7)的外圆周壁粘贴凹凸套(8),平面壁(7)与凹凸套(8)凹入处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凸壁(6)的外圆周壁粘贴平面套(9),凹凸壁(6)的凹壁与平面套(9)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所述平面壁(7)的外圆周壁粘贴凹凸套(8),平面壁(7)与凹凸套(8)凹入处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以下简称“证据1”):第3063644U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11月16日;
附件2(以下简称“证据2”):EP1785265A1号欧洲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6日;
附件3(以下简称“证据3”):第1261533号英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72年01月26日;
附件4:第386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①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1)碗和杯状容器的区别;2)直状周壁与杯体形成的台阶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锥形状设置的碗脚与碗体设置的台阶状,以及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一次性成型。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区别2),证据1的附图4可以明显看出碗脚为底部大顶部小的圆台状;一次成型是常规选择,且方法特征不是实用新型中应该单独考虑的技术特征。此外,证据2或证据3中给出了相应启示,实质都是为了跟容器壁之间形成一肩部,避免相互挤压和方便堆叠,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3之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之后,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附件(附件编号续前,证据标号沿用请求人所列附件编号):
附件6(以下简称“证据5”):特开2004-284683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10月14日。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5公开了DD<><>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锥形状且底部大顶部小”与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状”属于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限定了相同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附件(附件编号续前,证据标号沿用请求人所列附件编号):
附件7(以下简称“证据6”):CN125623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06月14日;
附件8(以下简称“证据7”):CN243604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27日;
附件9(以下简称“证据8”):CN265576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
附件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G1907247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为:碗为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碗体设有支撑隔热结构,支撑隔热结构包括碗壁和粘贴在碗壁上的纸套。该区别部分被证据7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7的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6-8之一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有创造性。
同日,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碗体(不含纸套)与碗脚(2)为一次性成型”属于对制造方法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0日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谭宗成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贤洵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张泽思、公民代理人王章立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删除了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6和7的序号修改为权利要求5和6,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解释为底部大顶部小;请求人在此基础上放弃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9条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修改的文本,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请求人未提出异议。
2、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证据2、证据5,并主张附件10供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3、6-8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点是:碗或者杯子是两层结构,内部为碗壁,外部是纸套,碗壁的下面有碗脚,碗脚是锥形的结构,由此在碗壁内侧形成台面,使得层叠的碗的碗脚被顶住,避免堆叠的碗之间相互挤压,以及便于将堆叠的碗分离。请求人也认为内部形成的锥形避免了堆叠的碗之间摩擦力大,另一方面对上面碗的外侧形成保护。
4、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请求人主张同书面意见并由合议组认定;专利权人认为一次性成型,代表结构上是一体的,材料相同、没有接缝,实现了塑料碗的密封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6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证据6结合证据8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即为在先的第38664号决定所列的区别:1)本专利为碗、证据1为杯状容器;2)本专利的碗脚为锥形状设于碗体下方、碗体与碗脚为一次性成型。专利权人认可所列区别。关于区别1),请求人主张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关于区别2),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减径段差部6处形成了肩部和堆叠台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上是一次成型的,证据1虽然没有对减径段差部6文字记载是用来堆叠方便,但是实际上就有这样的技术效果。证据3译文权利要求3最后一句话的意思是两个杯子嵌套、第1页右栏倒数第二段提到了肩部18的作用,卡在肩部位置,“向下及向外延伸”可以理解为台状,侧壁19形成了杯底或碗底,肩部18对杯底或碗底的作用是支撑其底部。而证据1公开了直状周壁,为了让证据1的肩部的功能更加完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证据3把直状周壁的角度改为圆台或锥形状,通过锥形状的肩部对上面的杯子形成支撑作用,而一次成型是公知手段。专利权人认为:⑴证据1的减径段差部6是方便脱模的工艺的经验,证据1也未披露碗脚直接搁置于肩部的特征。证据1的直状周壁给出了反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成倒锥状结构,直状周壁是为了方便脱模,而锥形状在0.2mm-2mm范围内才能实施脱模。⑵证据3的内杯的杯脚是向外的,外杯的杯脚部位是向里的,造成了外杯的下面能够穿过肩部位置,从证据3的图1-3看出并不是最下端是直径最大的位置,肩部直接与上面杯子的底部相接触或与上面杯子底部的侧面相接触都叫做支撑,证据3未披露碗脚直接搁置肩部的特征。而且,证据1是纸外壳,与双层塑料不一样,纸外壳坚固性不强,证据1和证据3没有提到本专利的功能和作用。
②以证据6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为:1)本专利有粘贴在碗壁外壁上的纸套,2)证据6是碗体的一部分和碗脚一次成型,而本专利是整个碗体和碗脚一次成型,专利权人认可。关于区别1),请求人主张用证据7或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关于区别2),请求人主张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均不认可。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表示基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均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删除了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6和7的序号修改为权利要求5和6,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修改的文本,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请求人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权利要求5-7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主张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
(二)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3、5-8,又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证据2、5,经审查,证据1、3、6-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证据3文字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的“碗体(不含纸套)与碗脚(2)为一次性成型”属于对制造方法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虽然记载了“所述碗体(不含纸套)与碗脚(2)为一次性成型”,但是,首先,对塑料容器一次成型的工艺属于现有技术中比较成熟的已知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实现;其次,一次成型通常意味着结构上是一体的,即一次成型方法本身对产品结构也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属于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的主张包括: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合成树脂制的内容器1与纸制的外包装材料10构成的复合容器(对应于一种纸塑防烫支撑加固隔热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09]-[0018]、附图1-4):复合容器具备合成树脂制的内容器,内容器从上向下呈渐缩状减径的中间杯身部2,在中间杯身部的下侧,通过减径段差部6进行整体连续设置,具有直状周壁以及底壁的有底的杯子形状的底托部7(对应于碗体和碗脚),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直径d1设定为与中间杯身部2的渐缩延长直径一致的直径尺寸。另外,通过在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与开口周壁部4以及2个部位与外包装材料10接合的方式,在内容器1与外包装材料10的之间形成隔热空间层9(相当于支撑隔热结构),外包装材料10是扇形白纸(相当于纸套),使用黏合剂黏合白纸形成如图2所示的渐缩状筒体(对应于碗脚设于碗体的下方)。从证据1的附图1、4可以看出,上述直状周壁与中间杯身部2之间的减径段差部6的具体形式为一个肩部。如图3所示,所述外包装材料10将扇形白纸作为构成材料,在与粘贴部11、杯身部12以及被黏合部13按照所述顺序相邻的下边缘具有内折边部14a,黏合所述白纸的粘贴部11的外表面与被黏合部13的内表面形成筒体10b,以及在所述筒体的下端内折叠粘贴部14a,将外周弯曲粘贴部10d进行嵌合安装后,堵塞筒体下端开口部的纸制底板10c,构成有底状的纸杯。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后,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为碗,而证据1为杯状容器;②本专利的碗脚为锥形状设于碗体下方、碗体与碗脚为一次性成型,而证据1对此没有明确限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制作隔热碗体与碗脚,以及基于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解释为底部大顶部小,形成该种锥形状的碗脚,使得碗在叠放过程中,锥形碗脚能顶住叠加在上面的碗脚底部,而不会挤压、挤坏纸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由证据1公开的复合容器可知,其具有杯身部、底托部,可知其为杯子,而碗和杯子均为本领域惯用的容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解释为底部大顶部小。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双壁饮水杯,其中(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双壁饮水杯,具有外层11和内层12,内层和外层材质均为高抗冲聚苯乙烯板,两部分侧壁之间留下一个空气夹层15。内层底部16基本上保持平坦,而外层底部17则为凹形,底部16与底部17在中心处相互接触,但在侧壁邻近处空间彼此分开,形成保温隔热空间22。内层12有一个向内的水平肩部18,肩部下方的侧壁19向下及向外延伸,连接与外层侧壁下面部分相接触的部分22。以及内层有一个向内的肩部,用于支撑嵌套入上述水杯的一个类似杯子外层底部。
专利权人认为:⑴证据1的减径段差部6是方便脱模的工艺的经验,证据1也未披露碗脚直接搁置肩部的特征。证据1的直状周壁给出了反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成倒锥状结构,直状周壁是为了方便脱模,而锥形状在0.2mm-2mm范围内才能实施脱模。⑵证据3的内杯的杯脚是向外的,外杯的杯脚部位是向里的,造成了外杯的下面能够穿过肩部位置,从证据3的图1-3看出并不是最下端是直径最大的位置,肩部直接与上面杯子的底部相接触或与上面杯子底部的侧面相接触都叫做支撑,证据3未披露碗脚直接搁置肩部的特征。而且,证据1是纸外壳,与双层塑料不一样,纸外壳坚固性不强,证据1和证据3没有提到本专利的功能和作用。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证据1已经公开了内容器在中间杯身部2的下侧,通过减径段差部6进行整体连续设置,具有直状周壁以及底壁的有底的杯子形状的底托部7,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直径d1设定为与中间杯身部2的渐缩延长直径一致的直径尺寸,从证据1的附图1、4可以看出,上述直状周壁与中间杯身部2之间的减径段差部6的具体形式为一个肩部。也就是说,证据1中在中间杯身部2的下侧形成了一个肩部,且该肩部的渐缩延长直径与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直径d1一致。结合附图4可以看出,上述渐缩延长直径最小也指的是附图4中减径段差部6的剖面图的最内侧两点之间的距离,因此,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直径d1至少也与附图4中减径段差部6的剖面图的最内侧两点之间的距离相等。而在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外侧和底侧,形成有纸制的筒体10b以及在所述筒体的下端通过内折叠粘贴部14a,将外周弯曲粘贴部10d进行嵌合安装后,堵塞该筒体下端开口部的纸制底板10c。因此,即使纸制的外包装材料10是比较薄的白纸,其在形成底板10c时,通过内折叠粘贴部14a,并将外周弯曲粘贴部10d进行嵌合安装,由此,附图4中的该底板10c的下侧形成的部分(附图4中标号14a和10d所示位置)的外部直径必然是大于底托部7的下端外周部7a的直径d1,且该部分的厚度所带来的强度足以支持该杯状的复合容器。此时,当嵌套入另一个相同的杯子时,上述肩部必然是能够用于支持该另一个相同杯子的底板10c的下侧形成的部分。从附图4可以看出,在上述肩部的上方的内容器和外包装材料都是从上向下呈渐缩状减径,因此,当堆叠时,该另一个相同杯子的白纸制成的外包装材料10客观上不容易受到挤压而被损坏,并且也容易将其取出,即便于分离。
其次,证据3的文字公开内容公开了内层12有一个向内的水平肩部18,肩部下方的侧壁19向下及向外延伸,结合附图2-3可以看出,该侧壁19显然是位于内层12的下方,并且由该侧壁19围成的环状结构在附图2-3中可以明显看出是底部大顶部小的结构。同时,证据3的文字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了肩部18,用于支撑嵌套入上述水杯的一个类似杯子外层底部,即肩部18是用于支撑嵌套入该水杯中的另一个类似杯子的外层底部,而结合附图1和文字公开内容可知,证据3中的外层底部17是外层11的底部,该外层底部17指的仅仅是外层11的底面,而不包括外层11的侧壁下端。因此,虽然从证据3的附图1-3中看出来,证据3中的双壁饮水杯的外层12的侧壁最下端不是直径最大的位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该外层12的侧壁最下面会穿过肩部18的位置,从而由肩部18来支撑外层11的侧壁下端。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2)不予支持,证据3已经公开了侧壁19围成的环状结构包括底部大顶部小的结构,以及肩部18用于支撑外层11的外层底部17,即肩部18用于支撑外层11的底面。而底部大顶部小的环状结构,即为锥形结构的一部分。可见,证据3给出了通过设置肩部18和底部大顶部小的侧壁19围成的环状结构,从而使得杯子在叠放过程中,该肩部18能顶住叠加在上面的杯子的外层底面的启示。
再次,虽然证据3的外层是塑料,不存在像纸套那样容易由于挤压而损坏的问题,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应知晓,当碗脚是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由此在碗壁内侧形成台面,使得层叠的碗的碗脚被顶住,避免堆叠的碗之间相互挤压,也同时会便于将堆叠的碗分离,这一点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在解释本专利技术方案时也是如此认为的。即在本领域,对于碗或杯的堆叠而言,当将碗脚或杯脚设置为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以形成肩部用于支持被嵌套的碗或杯的底部时,在避免挤压到被嵌套的碗或杯的外壁时,同时也能够避免取出时的摩擦,由此便于取出,实质上,避免挤压和避免摩擦是上述结构带来的优点的两种不同表述而已,具有其中一个优点的同时也带来另一个优点。虽然证据1和证据3中均没有提到要避免挤压外部的纸套,且证据3中由于是塑料外层而不像纸套那样易于压坏,但是,证据1和证据3在杯子堆叠时通常均会需要考虑是否易于取出的问题,而如上所述,证据1的减径段差部6所形成的肩部能够支持所嵌套的另一个相同杯子的底板10c的下侧形成的部分,且当堆叠时,该另一个相同杯子的白纸制成的外包装材料10客观上不容易受到挤压而被损坏,并且也容易将其取出。而证据3给出了通过设置肩部18和底部大顶部小的侧壁19围成的环状结构(即锥形结构的一部分),从而使得杯子在叠放过程中,该肩部18能顶住叠加在上面的杯子的外层底面的启示,由此客观上能够解决易于将堆叠的杯子取出的问题。为了令证据1中减径段差部6所形成的肩部的支撑效果更加可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3中获得启示,把证据1中的减径段差部6所形成的肩部下方的直状周壁改为顶部小底部大的环状结构,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锥形结构,从而令杯底相对于减径段差部6所形成的肩部的直径更大一些,对嵌套的杯底形成更可靠的支撑,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此外,证据1已经公开了内容器1由合成树脂制成,利用适合形状的模具令其一次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关于专利权人提到的证据1的直状周壁给出了反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成倒锥状结构,直状周壁是为了方便脱模,而锥形状在0.2mm-2mm范围内才能实施脱模。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本专利并未提出对脱模工艺进行改进,而本专利在形成锥形结构时同样要面临脱模的问题,显然,在本专利设置为锥形结构的基础下,即使本专利没有具体说明锥形度的尺寸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理应知晓在何种锥形度的尺寸范围内能够实现脱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实验和其掌握的普通知识可以容易获知的,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为只要锥形度在一定尺寸范围内也能够实施脱模。基于相同标准,即使证据1中公开的是设置为直状周壁,由此更加便于脱模,但其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证据1时,就会据此认定只能设置为直状周壁,而不知晓采用锥形结构时将锥形度设置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以实现脱模技术,证据1并未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3中获得相应启示对证据1进行改进。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碗壁(4)可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壁(6),向碗壁内外方向凹凸;也可设为平面壁(7);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纸套(5)可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套(8),向纸套内外方向凹凸;也可设为平面套(9);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凹凸壁(6)、平面壁(7)其外壁与纸套的接触面设有均匀的凹凸花纹、点状、环状或竖、横、斜纹,可采用单一纹状或混合使用。
在证据1公开了由合成树脂制的内容器1与纸制的外包装材料10构成的复合容器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内容器1的壁设为平面,或在其上形成向内外方向凹凸的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壁而增强内容器壁的支撑力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样地,将纸制的外包装材料10设为平面,或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套并向纸套内外方向凹凸以增强外包装材料的支撑力等也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而为了增加内容器1与外包装材料10之间的粘力,在形成为凹凸壁或平面壁的内容器1的外壁与外包装材料10的接触面设单一的、或混合使用的均匀的凹凸花纹、点状、环状或竖、横、斜纹,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3,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凹凸壁(6)的外圆周壁粘贴平面套(9),凹凸壁(6)的凹壁与平面套(9)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所述平面壁(7)的外圆周壁粘贴凹凸套(8),平面壁(7)与凹凸套(8)凹入处之间形成方形、波浪形、梯形或不规则形空隙(10)。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在内容器1与外包装材料10的之间形成隔热空间层9,而如上所述,将内容器1的壁设为平面,或在其上形成向内外方向凹凸的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壁而增强内容器壁的支撑力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样地,将纸制的外包装材料10设为平面,或设为方形、波浪形或梯形凹凸套并向纸套内外方向凹凸以增强外包装材料的支撑力等也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此时在内容器1和外包装材料10之间形成相应于内容器1或外包装材料10上形成的凹凸形状的空隙,起到增强支撑力及隔热保温的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基于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18018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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