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车(自装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搅拌车(自装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26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6W113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356851.4
申请日:2017-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聪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于涉案专利自装卸搅拌车这类产品,各部件的具体形状、结构、布局等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对其整体造型和各部件具体形状、结构、位置关系均会有所关注。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1-5整体布局接近,但各部件的形状、结构等设计均有较大的区别,且上述区别均处于易于被关注的部位,足以对搅拌车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5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1730356851.4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搅拌车(自装卸)”,申请日为2017年08月07日,专利权人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俯视图中驾驶室后方有一倾斜部件呈圆筒形,但主视图及右视图中该部件形状与俯视图中不同,因此涉案专利的图片无法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6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宣告理由,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303842218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公告号为CN30410470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3:链接为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b5NjkyMTMyNA==.html;?spm=a2h0k.11417342.soresults.dposter的优酷视频;
证据4:链接为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yNjY3NjY3NzE1Mg==.html?spm=a2h0k.11417342.soresults.dposter的优酷视频;
证据5:链接为
http://v.qq.com/x/search/?q=鲁樽搅拌车&s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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