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玩具(闯关音乐魔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2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6W113451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474391.5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伟平
授权公告日:2018-03-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俊樊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苏玉峰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结构、各部分组成均基本相同,尤其采用魔方小方格并且两侧可以滑动、翻转的设计较为新颖,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其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或者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分,而且相对于整体基本相同的构造属于局部细节变化,不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因而,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73047439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陈伟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粤汕粤东第6290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TOYBOOK网站的游戏推广文章“Moose Games to Launch New Fidget Game”的打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号为US2019/0070492A1的美国发明专利文献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是QQ空间公开的驼鹿创意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减压灯光魔方,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8日,涉案专利与证据1附图公开的产品相比构成实质相同。(2)证据2是TOYBOOK网站针对驼鹿创意管理有限公司即将推出的FIDGET游戏的推广文案,其发布日期为2017年05月30日。证据2还公开了TOYBOOK的公司简介,该公司是服务于玩具业的领先行业杂志。涉案专利与证据2附图公开的产品相比构成实质相同。(3)证据3仅作为参考文件,用于更好理解玩具闯关音乐魔方的设计要点以及工作原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详细列举了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证据2相比的区别特征,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9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均与请求书相同,即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3仅供合议组参考。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形式上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的公开状态和公开时间,认为证据1是通过输入长网址的方式得到,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的状态。而且通过QQ搜索访问该网址所示的QQ号的QQ空间是关闭的,不是对外公开的状态。请求人当庭使用合议组电脑核实证据1的获取过程,登陆请求人本人的QQ号1434741868,找到好友907293067,打开该好友QQ空间,显示主人设置了权限,无法打开。
3、请求人当庭使用合议组电脑演示证据2的获取过程,输入网址”www.toybook.com”。在该网页搜索FIDGET,找到证据2。经核实,专利权人认可当庭演示所得的网站内容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内容一致,但认为证据2的网站在ALEXA网站的全球排名查询中的排名是86371名,其排名和流量较小,可信度低,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以及发布日期。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网站是第三方网站,任何人打开的状态都是相同的。
4、关于外观对比,双方当事人均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TOYBOOK网站的游戏推广文章,在口审当庭请求人使用合议组电脑演示证据2的获取过程(如上所述),专利权人认可当庭演示的网站内容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内容一致,但是不认可证据2的权威性,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从TOYBOOK网站的简介可以看到,该网站是一家以报道玩具类资讯为主的资讯网站,该网站从2009年至今持续有大量不同品牌的玩具类资讯报道。虽然专利权人认为其ALEXA全球排名靠后,因而质疑其权威性。但是ALEXA排名是基于全球所有网站的排名,作为一个单一行业的资讯类网站而言,其全球排名属于正常范围,在专利权人未提出其他反证,没有证据表明网站管理方或者该文章发布者与本案当事人双方有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无证据显示文章发布后进行过任何修改编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网站的中立性及其资讯文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新闻资讯类文章的时效性以及对网络资讯文章发布的一般常识性规则的认知,通常该类文章在所示发布日期即在网站上公开发布。该资讯报道“Moose Games to Launch New Fidget Game”的内容显示“它将于8月份在全美的零售商处上市”,在逻辑上与其报道日期2017年05月30日也是相符的,该报道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文章中记载的产品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玩具(闯关音乐魔方),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可以扭曲、滑动的彩色立方体玩具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包括八个类似魔方小方格的正方形小方块,每相邻两个方块之间有沟槽分割,中间四个正方形小方块组成一个正方形固定座,左右两侧各有两个竖向小方格组成长方形活动体。固定座的四个正方形小方块中间均有一缺角,使其在中间形成一菱形槽,在菱形槽中有“FS”logo图案。正方形固定座的上下侧面具有凹槽以及两个金属垫片,背面有电池盒、扬声器栅格口等结构,左右两侧活动体的方块的厚度比固定组的方块略薄,左右两侧活动体靠近固定体的一侧具有小的凸块。
证据2公开了一种彩色立方体玩具,从附图可以看出,包括八个类似魔方小方格的正方形小方块,每相邻两个方块之间有沟槽分割,中间四个正方形小方块组成一个正方形固定座,左右两侧各有两个竖向小方格组成彩色长方形块,左右两侧的方块的厚度比固定组的方块略薄。固定座的四个正方形小方块中间均有一缺角,使其在中间形成一菱形槽,在菱形槽中有“FS”logo图案。正方形固定座的上部侧面有凹槽。右侧的彩色长方形块可以向上翻转,靠近固定体的一侧具有用于滑动的小凸块。并且证据2在文字部分指出,“玩家必须翻转、滑动并将彩色立方体与相应的灯光相匹配才能获胜”,由此可以推断左侧的彩色长方形块也是可以活动的,并且结合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可以推断出左侧彩色长方形块也具有用于滑动的小凸块。
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结构均包括八个类似魔方小方格的正方形小方块,每相邻两个方块之间有沟槽分割,中间四个正方形小方块组成一个正方形固定座,左右两侧各有两个竖向小方格组成长方形活动体。固定座的四个正方形小方块中间均有一缺角,使其在中间形成一菱形槽,在菱形槽中有“FS”logo图案。正方形固定座的上部侧面有凹槽。左右两侧活动体的方块的厚度比固定组的方块略薄,左右两侧活动体靠近固定体的一侧具有小的凸块。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涉案专利的固定座上下侧面具有凹槽以及两个金属垫片,证据2只能看到上侧的凹槽,没有显示金属垫片。②涉案专利的背面有电池盒、扬声器栅格口等结构,证据2没有公开产品的背面。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的整体结构、各部分组成均基本相同,尤其采用魔方小方格并且两侧可以滑动、翻转的设计较为新颖,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虽然证据2只公开了固定座上侧的凹槽,但是这种玩具通常是对称设计的,根据证据2的文字描述也可进一步推断下侧也具有凹槽,而且金属垫片所占比例很小,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到上述区别,因此上述区别①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区别②位于产品的背面,属于使用时不容易受到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分,而且在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整体构造的情况下,该局部细节的变化不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而,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属于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47439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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