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擦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66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6W113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103040.3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好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西嘉世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轶丽
合议组组长:董胜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整体形状以及各主要部件的形状、表面设计均基本相同,其不同点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均不足以改变二者所形成的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201730103040.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擦窗机”,其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山西嘉世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好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20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2:标题为“玻妞擦窗机器人玻妞268和玻妞二代188哪款好”的网页打印件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3:专利号为201630311809.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4:第18737240号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万维家电网小家电频道的报道,该网站是一个专门对家电产品进行报道的网站。其中显示,证据1中相关的设计产品HOBOT-268擦窗机器人实际上在AWEZO16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上公开进行了展出,并配有展会的图片,该展览于2016年03月09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由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亲自携带产品参展。所以,实际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该外观设计已经公开了。经过比对,涉案专利与证据1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证据2来自PChome的报道,该网站是一个专门对电子产品进行报道的网站。证据2涉及的同样是玻妞HOBOT-268擦窗机器人,与证据1类似,涉案专利与证据2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证据3的产品形状、部件的位置和形状,以及文字记载仅有几处细微差别:(1)从涉案专利的俯视图角度看,证据3的面板右侧按钮横置,把手中间的圆形区域没有文字,把手下部没有方形的文字框;(2)从涉案专利的仰视图角度看,底部中行央的孔排列一个是方形,一个大致呈椭圆形;(3)从涉案专利的左右视图角度看,把手整体呈拱形,证据3的把手两端略向上突起。上述区别中,按钮整体横排或者竖放,以及文字框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底部是本产品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分,一般消费者对其施加的注意力很小;证据3的把手两侧也采用了凹陷的圆滑设计,两端是突起还是与面板表面圆滑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涉案专利与证据3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立体图及俯视图中可见,固定盘上表面的电子显示框中是HOBOT字样,涉案专利与证据4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4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使用合议组电脑进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证据2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显示证据2未发生改变;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玻妞擦窗机器人玻妞268和玻妞二代188哪款好”,得到了证据2。
(3)关于证据3、证据4及其具体对比,请求人意见与请求书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20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合议组经核实,证据1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证书装订完整,签章清晰,公证过程连续,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公证保全的是万维家电网小家电频道的一则新闻报道,标题为“专注家居清洁 嘉世达擦窗机器人现身AWE”,标题下方标注有时间“2016-03-11”“作者:王勃”。报道尾端有两条用户评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证保全的网站与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利害关系,网页信息随意修改的可能性较低。在专利权人并未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可该网页在2016年03月11日已被公开。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相关网页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擦窗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擦窗机器人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近似较扁的立方体,顶面中央有上凸的拱形手柄,拱形表面有近方形的排气孔及圆形、方形的文字区域;拱形侧面有弧形结构。手柄左上方有方形显示屏及雪花状排气孔,手柄右下方有开关按钮和电源接孔。产品底面装有井字形清洁布,清洁布中央有孔。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3幅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近似较扁的立方体,顶面中央有上凸的拱形手柄,拱形表面有近方形的排气孔及圆形、方形的文字区域;拱形侧面有弧形结构。手柄左上方有方形显示屏,手柄右下方有开关按钮和电源接孔。产品底面装有井字形清洁布,清洁布中央有孔。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整体形状以及各主要部件的形状、表面设计均基本相同,主要不同点在于:①涉案专利的手柄左上方有雪花状排气孔,而对比设计无此设计。②底面清洁布中央通孔区域的面积及边缘略有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点①面积较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区别点②位于产品底面,在使用时不容易看到,且通孔区域的大小及边缘处的差别变化较小,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点均不足以改变二者所形成的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其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10304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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