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鱼骨木纹系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瓷砖(鱼骨木纹系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6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6W1134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135701.5
申请日:2018-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忠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鹏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苏玉峰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最接近的对比设计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整体造型和和多块菱形单元块排列拼接形成鱼骨状图案的设计要素,而且每个拼接的菱形单元块大小相同,形成不同灰度深浅交替的错落排布。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菱形单元块的表面图案不同,涉案专利的表面图案已在另一篇对比设计公开,二者的其他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或者位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的部位,因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83013570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刘忠(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730560494.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2018年03月18日发表在“蓝山印象现代瓷砖”公众号中的文章《妹子执意买了一堆600×1200mm瓷砖回家装修,完工后老公直喊赞赞赞!》网页打印件;
证据3:“陶城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混铺正流行,瓷砖就要这样贴!》网页打印件;
证据4:“小户型分子”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木地板拼花榜单,和鱼骨纹这个小Kol掰头的还有方型拼的Freestyle》网页打印件;
证据5:“PChouse家居APP”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北欧风地板精髓全在这看完这40组鱼骨纹立马想重铺地板!》打印件;
证据6:“陶城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木纹砖18种铺法,传统的创意的都有!》网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根据证据2-6中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是将现有设计中他人设计的底板拼花单元申请为瓷砖专利,不属于新设计,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4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或者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证据2与证据4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欧模网中的现代木地板3D模型网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根据证据2-7中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是将现有设计中他人设计的底板拼花单元申请为瓷砖专利,不属于新设计,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7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2-7单独对比,或者证据2与证据3或4或5或6或7任意一个的组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列举了涉案专利与所有证据的区别特征,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分别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9年09月0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即: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7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2-7单独对比,证据2和证据3至证据7中任意一个的组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2-7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7的公开时间有异议。
3、关于证据2,请求人主张使用标有“诺丁汉”、“型号”、“规格”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关于证据3,请求人主张使用请求书中给出的整张平铺图作为对比。关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组合,请求人主张用证据3的木纹图案替换证据2的石纹图案。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灰度变化、排列方式和色块的数量不同,并强调涉案专利是木纹图案,而证据2是石纹图案。证据3只是公开了瓷砖的铺法,没有公开整体图案,单块砖是平行四边形,并且认为证据3公开的图案不能看清色块排列。双方当事人关于证据2与证据4至证据7之一的对比意见均同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意见。
4、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3均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出具了证据2、3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公证书装订完整,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证据2、3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分别为“蓝山印象现代瓷砖”微信公众号以及“陶城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的证据保全,微信公众号作为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社交平台,运营机制较为规范、管理相对严格。基于证据2、3公证书的内容,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证据2、3所示发布信息在公证行为当时客观存在于互联网中,因此,合议组对于证据2、3中微信公众号“蓝山印象现代瓷砖”、“陶城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证据2、3的公开时间,尽管微信公众号作为互联网的社交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和管理需要不断调整用户权限,于2018年开始允许对已发布的文章进行修改,但是修改仅限于文字部分,而且修改上限仅为10个字,对发布的文章内容通常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可以确认该证据中的图片在公众号文章发布之日已经公开。证据2、3的公众号文章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18年03月18日和2017年08月22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中图片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瓷砖,证据2、3也公开了一种瓷砖的外观设计,其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其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两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瓷砖整体为方形结构,正面图案均为多块菱形单元块排列拼接形成鱼骨状图案,每个拼接的菱形单元块大小相同,形成不同灰度深浅交替的错落排布。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涉案专利的每个菱形单元表面均为木纹图案,而证据2的每个菱形单元表面均为石纹图案。②涉案专利整体为正方形,由4列11行菱形单元拼接而成,证据2整体为长方形,由6列24行菱形单元拼接而成。③证据2没有公开产品的背面和侧面。
请求人认为:用证据3的木纹图案替换证据2的石纹图案,涉案专利与证据2、3的组合没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为:证据2、3均为瓷砖产品,按照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将证据2所示菱形块中的石纹图案替换成证据3所示的木纹图案,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而且证据3所示的木纹瓷砖均为菱形结构,菱形单元块的灰度也各有变化,形成不同灰度深浅交替的错落排布,因此,区别①已经被证据3公开。对于区别②,正方形和长方形状的瓷砖均为该类产品较为常见的形状设计,证据2已经公开了通过多个菱形单元拼接形成深浅交替错落排布的鱼骨状图案,菱形单元数量的不同只是对菱形单元简单重复排列数量的增减,该区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对于区别③,对于瓷砖类产品而言,其通常具有较薄的厚度,且在铺设之后其背面和侧面都是一般消费者看不到的,因而区别③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很小。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和证据3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13570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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