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物联网功能的移动式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56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5W118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62114.1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璐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13/66,H01R13/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或被其它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862114.1,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物联网功能的移动式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上盖、下盖、线路板、USB电路板、不触电接口模块、触摸开关、无线通信模块和内插头,其中:
所述线路板、所述USB电路板、所述不触电接口模块、所述无线通信模块、所述内插头分别装配在所述上盖和所述下盖构成的壳体中;所述线路板上焊接有导电线路,所述内插头设置在壳体的一端,所述触摸开关连接在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与所述内插头之间,通过所述内插头与外部电源连接;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触摸开关相连接;所述不触电接口模块通过接插件与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相连接;所述USB电路板通过接插件与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相连接,所述上盖上设置有用于连接所述USB电路板的USB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物联网功能的移动式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与所述下盖以倒扣卡合方式相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5016792U,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证据2:CN104638458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证据3:CN105071152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4:今日头条报道的《路由器终结者——Schneider“智网”插排》及微博博主北斗_第八星《#欧瑞博年度爆款COCO智能插线板#简单易用,您的自动化插线板》的微博文章,公开日分别为2016年02月16日和2015年11月26日;
证据5:CN203690641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证据6:CN202395252U,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2日;
证据7:CN204464519U,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1)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是否公开有异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1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主要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表示证据4-7仅供合议组参考。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4、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双方的观点与其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7份证据,其中证据4-7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物联网功能的移动式插座。证据1公开了一种插线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4、28、29、36、41段):如图1所示,在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插线板,其包括四个插线单元1、连接板2和盖壳3。四个插线单元1依次并排固定在连接板2上,固定在一起的四个插线单元1和连接板2容置于盖板3中。在其他实施例中,插线单元1的数量可根据需要设定,相应的连接板2和盖壳3及的结构做相应调整。连接板2包括PCB电路板21(相当于“线路板”)和外接电源线22。盖壳3包括上盖31和底盖32(相当于公开了“上盖”、“下盖”)。功能输出控制模块6包括无线网络输出单元(相当于公开了“无线通信模块”)和变压单元等,可提供无线网络,并控制输出端口7的输出。输出端口7为USB端口(由于USB端口必然需要USB电路板,因此相当于公开了“USB电路板”),功能输出控制模块6可对电压进行调整,实现USB端口的充电及数据传输。插线板还包括开关8,开关8控制整个插线板电路的通断。在插电板闲置时,通过开关8断开电路,对插线板进行保护。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插线板,由于连接板2包括PCB电路板21,插线单元1固定在连接板2的PCB电路板21上,使得插线单元1与PCB电路板21可通过波峰焊接在一起(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线路板上焊接有导电线路”),连接更安全,不会出现漏电,也不会导致产生废料,插线单元与连接板的组装更为简单方便,只需插入对应孔中,而不需布置杂乱的导线;同时连接板2包括PCB电路板21,使得插线板能够扩充更多功能。根据图4可知,证据1的USB端口设置在上盖上。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包括设置在壳体中的不触电接口模块,所述不触电接口模块通过接插件与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相连接。(2)权利要求1包括设置在壳体中的内插头,所述内插头设置在壳体的一端,通过所述内插头与外部电源连接。(3)权利要求1包括触摸开关,所述触摸开关连接在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与所述内插头之间,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触摸开关相连接,而证据1公开的是开关8。(4)权利要求1中,所述USB电路板通过接插件与所述线路板的导电线路相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引入外部电源、如何选择开关类型、如何设置无线通信模块的连接方式、如何防止触电、如何设置USB电路板。
对于区别(1),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为了防止使用过程中或其它情况下误触插座的插口,从而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因此在本领域中已经开始使用防止误触电的不触电接口模块。并且,本专利在说明书第23段记载了不触电接口模块为现有技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备的知识,在面临插座防误触电的情形下,其容易想到使用已有的不触电接口模块。其次,通过接插件将两个部件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再次,不触电接口模块其作用就是防止误触电,因此必然是需要将其与导电线路进行连接,这样才能起到不触电接口模块应有的作用。因此,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其为防止误触电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证据2在说明书第10-12段以及图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插排本体1的一端设置有内插头4,所述内插头4的一端连接有内插座5,所述内插座5的一端连接有连接线6。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插座壳体的一端设置内插头并通过内插头与外部电源连接。可见区别(2)已被证据2公开且二者的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3),触摸开关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的一种开关。在证据1公开了开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触摸开关来代替证据1中的开关。另外,开关的作用就是用于通断电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开关设置在能够通断电路的任何位置。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将开关连接在线路板的导电线路与所述内插头之间用于通电或断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备的知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此外,证据3说明书第20段和图1公开一种无线控制插线板,包括壳体2,所述壳体2中集成有智能接口9,继电器(在壳体2内部未示意出)和插座4,所述智能接口10一端与WIFI控制模块8(相当于无线通讯模块)连接,另一端与继电器连接;所述继电器与插座4串联,所述插座4对外连接负载,所述WIFI控制模块8能够接收WIFI网络无线信号并根据信号指示通过智能接口9控制继电器的开关,继电器的开关控制外接负载的开启和闭合,壳体2上还设有总开关6和插座定时器3,它们分别通过导线与继电器相连并控制继电器的开关。证据3公开了通过总开关6控制WIFI控制模块8的供电。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触摸开关相连接的技术启示。并且,为了使用或关闭无线通信模块,而将无线通信模块与开关相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备的知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对于区别(4),在证据1已经公开USB电路板以及线路板的导电线路的情况下,使用本领域连接部件时常用的接插件将二者进行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及其所具备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说明书第29段公开了以下内容:上盖31和底盖32通过螺钉或卡扣(相当于“倒扣卡合”)固定在一起。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8621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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