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石绳锯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刚石绳锯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55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5W116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17866.2
申请日:2017-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B28D1/02(2006.01);;B28D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1721617866.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金刚石绳锯机”,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原为毛光华,后变更为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金刚石绳锯机,包括动力头、回转机构、行走机构、箱体和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动力头包括动力支架及横移油缸、横移轴、主电机、动力轮与导向轮;动力头中的动力轮通过法兰与主电机直接固联,主电机安置于动力支架内,动力轮与导向轮设置在动力支架一侧;
回转机构由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回转主轴、回转主轴连接件、回转主轴轴承座、旋转减速机及旋转电机构成;旋转电机通过旋转减速机、双支撑回转减速器驱动回转主轴;回转主轴连接件位于箱体前侧壁外,回转主轴穿过箱体前侧壁固定连接回转主轴连接件,回转主轴前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后端由位于前侧壁内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支撑;
横移轴安置于回转主轴连接件的滑动轴承座中,横移轴两端固定在动力支架上,横移轴可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
横移油缸固定设置在回转主轴连接件内,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连接横移轴或动力支架,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运动驱动横移轴或动力支架,使横移轴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而带动动力支架一起移动,或使动力支架带动横移轴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实现整个动力头一起移动;横移油缸与液压站用油管相连,液压站控制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运动;
行走机构安置在金刚石绳锯机底部,由行走减速机、行走电机、行走链轮及调节链轮与链轨啮合状态的上下调整机构构成;行走减速机连接行走电机和行走链轮,行走电机通过行走减速机带动行走链轮在链轨上前进或后退,使得金刚石绳锯机整体在轨道上前后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转主轴直径为220~ 22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头中的导向轮轴承为全密封一体化汽车轴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与位于箱体顶板上的吊装吊耳及箱体门构成主机机架;
动力头通过回转机构安装于主机架上,动力头位于主机机架前部,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设置在主机机架内,行走机构中的行走链轮部分露出于箱体之下,便于与链轨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吊装吊耳是与箱体承重板整板制作的;所述主机机架的机脚与箱体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由厚度10mm~35mm的板料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而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回转主轴轴承座安置在箱体前侧壁上,位于前侧壁内或外。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行走链轮节距为35~45mm,齿高为21~25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横移轴设置平行的两根,并设置对应的滑动轴承座。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绳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的控制线为五芯线;所述控制系统还配有备用功能键,当某一按钮开关损坏时可启用备用功能键继续开机使用。”
针对本专利,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7594092U、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1:案号为(2018)桂02民初3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证据2-2:(2018)桂02民初3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
证据2-3: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证据2-4:证据目录,复印件;
证据2-5: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
证据2-6(本专利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号为CN107745451A、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3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证据2-7: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林公证处出具的(2018)桂桂证民字第1833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1:蒋常发向桂州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LKH45kw的矿山绳锯机的购买证明,复印件;
证据3-2-1:蒋常发与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10-19,复印件;
证据3-2-2:蒋常发与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10-19,及证人证言复印件;
证据3-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
证据3-4: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文市支行活期存款明细,复印件;
证据3-5: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证处出具的(2018)桂灌证字第47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4-1:桂林市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世奎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Y20170702,复印件;
证据4-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
证据4-3:蒋世奎出具的蒋义军支付给胡楠(桂林华冶矿机)的100000元的证明,复印件;
证据4-4’:相关照片(共6张),复印件;
证据5-1: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参展企业资料确认函,复印件;
证据5-2: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展位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5-3: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展位租赁发票,复印件;
证据5-4、5-5、5-6、5-7:手机拍摄的朋友圈展会照片截图,复印件;
证据6-1:授权公告号为CN2721363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6-2:授权公告号为CN201257715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6-3:授权公告号为CN201833485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 复印件;
证据6-4:申请公布号为CN105021853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0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 复印件;
证据7-1:请求人购买江阴市华方新能源高科设备有限公司的回转式减速器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回转式减速器图纸,发票编号为05800129,复印件;
证据7-2:请求人购买徐州万达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回转支撑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7071804LQ,回转支撑图纸,编号为61243366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证据7-3:关于回转减速器的百度截图,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在证据2-3中承认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通过非正常申请手段获得的专利权;本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产品早在2004年之前就从意大利引入我国;证据组3是专利权人的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自己生产、销售给个体用户蒋常发的本专利的产品,其技术特征的集合完全覆盖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证据组4证明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生产销售的同型号规格产品,其公开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证据组5证明了请求人携带本专利同样的产品参加了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因此,本专利各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2、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3、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证据6-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但没有针对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证据6-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具体说明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6-4用来佐证其中的备用功能键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吊装吊耳是与箱体承重板整板制作的;所述主机机架的机脚与箱体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属于方法,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了请求书替换页,其中将专利权人由毛光华更正为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请求书一致。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组7,使用公证书替换证据4-4’作为证据4-4,其认为:(1)证据1是本专利,证据2-3记载:“原告一为金刚石绳锯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二为生产销售企业及上述专利的授权使用人。原告二自2013年起就采用原告一发明的技术生产和销售金刚石绳锯机,并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认可,原告一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07月10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由此可知,专利权人承认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通过非正常申请手段获得的专利权;请求人早在2016年之前就已经生产销售其公证书(证据2-7)中购买的产品;(2)本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产品早在2004年之前就从意大利引入我国;(3)证据组4是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卖给蒋世奎的HYS-55-6P系列金刚石绳锯机的合同、银行汇款交易明细和公证保全的合同产品实物,该实物公开了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特征,与证据2-7中购买的产品型号相同,和证据组5也相同。(3)证据组3是专利权人的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自己生产销售给个体用户蒋常发的专利产品,其技术特征的集合完全覆盖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4)证据组4是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生产销售的同型号规格产品的证据,其公开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证据组5是本专利产品参加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的证明,其进一步证明了本专利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属于现有技术。(5)证据8-1、8-2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卖给富水石材公司本专利产品的合同、对账单、银行付款证明及实物照片,其进一步证明了本专利全部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6)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及“上下调整机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7)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含义不清楚,反映不了双支撑的构造和作用,与说明书中阐述的不一致,说明书中体现的还是现有技术的“单支撑”,其和“回转主轴轴承座”共同构成了双支撑,而不是“三支撑”,因此,“双支撑回转减速器”还是现有技术的“单支撑”公知的标准零部件“回转式减速器”,参见证据组7。专利权人曾指认其在证据2-7中保全的请求人的绳锯机所用的“回转式减速器”是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可见该“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就是现有技术的“单支撑回转减速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任何地方阐明其“双”支撑的构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8)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所必须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具体构造,仅仅以功能定语“双”字限定“回转减速器”,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9)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关于“气体保护焊”焊接方法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5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10)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证据6-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但针对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证据6-3及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方式没有具体说明理由,证据组7用于佐证权利要求1中的双回转减速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6-4用于佐证备用功能键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证据4-4及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4-4:湖南省常宁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湘衡常证字第004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8-1:专利权人公司销售给富水石材产品的合同,合同编号是2017-2-23,复印件;银行的明细,对帐单,银行付款证明,复印件;
证据8-2:富水公司所购产品实物照片(共5张),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补充附件,此次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编号为(2017)桂02民初305、345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
附件2:编号为(2018)桂02民初305、345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勘验笔录,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补充附件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证据3-5和证据4-4两份公证书的原件,重新提交了上述附件1和附件2的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补充附件及证据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其认为:(1)证据2-3中生产和销售的是金刚石绳锯机系列产品,并不是本专利。(2)证据组4仅能证明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卖给了蒋世奎一台金刚石绳锯机,并不能说明当时卖出的是本专利的产品,公证保全的实物也仅能证明公证日当天及其之后具有这么一台金刚石绳锯机,不能证明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购买的产品,铭牌等可能被人为替换,而且看不到内部具体结构,无法证实该产品与本专利产品结构一样,也不能排除请求人将该金刚石绳锯机改造成本专利一样。(3)证据组5也仅能证明请求人参加了第十八届中国(南安)水头国际石材展览会,而具体展品的详细结构,尤其是内部结构并无法在证据组5中体现。(4)证据组3仅能证明蒋常发与专利权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不能说明当时卖出的金刚石绳锯机所体现的产品结构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而公证保全的实物也仅能证明具有这么一台金刚石绳锯机,不能证明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购买的,铭牌等可能被认为替换,而且看不到内部具体结构,无法证实该产品与本专利产品结构一样,也不能排除请求人将该金刚石绳锯机改造成本专利一样。(5)证据组8仅证明专利权人与富水石材公司具有一份买卖合同,而这个合同没有涉及任何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6)附件1和附件2仅表示被公证的相关产品的结构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并不表示专利权人与蒋常发签订的合同中的标的物的结构与本专利相同,也不表示请求人与蒋世奎签订的合同中的标的物的结构与本专利相同。(7)“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就是常用的“回转减速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回转主轴连接件位于箱体前侧壁外,回转主轴穿过箱体前侧壁固定连接回转主轴连接件,回转主轴前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后端由位于前侧壁内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支撑”,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也清楚表达了其“回转减速器”的结构,并与回转主轴轴承座形成一个双支撑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双支撑回转减速器”与“回转主轴轴承座”形成一个双支撑的结构,并不是请求人臆想出来的三支撑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组7仅证明了请求人购买了回转减速器及回转支承,在双方均承认“双支撑回转减速器”是常用的“回转减速器”的前提下,更说明了“双支撑回转减速器”的描述是清楚的。上下调整机构为调节链轮和链轨啮合状态的机构,其采用已知的任何合适的方案即可,常用的用于调节链轮的上下调整机构,如自行车上的调速器,还有一些特定的链轮调整机构,具体可参考CN2398187,CN203612799U,CN204961731U,CN205013609U等,因此,上下调整机构是清楚的。(8)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和6中的描述表面上是一种方法类的描述,实质却表示的是一种结构,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9)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的控制系统,动力头、回转机构、行走机构的具体组成结构与证据1不同,因此,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10)证据1及其他现有技术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且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其认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被法院确认属于现有技术,这已被专利权人所承认。此次提交的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2-8:编号为(2018)桂02民初345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补充证据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组2、证据组3、证据组4、证据5-1、5-2、5-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清楚证据组3和4公证的设备里面的部件是否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改动过。对证据5-4、5-5、5-6、5-7参展手机照片截屏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组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7-1没有包括销售合同,因此不认可其中发票的真实性,对证据7-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组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8-2的照片不能确定是专利权人卖给富水石材的设备的照片。
(2)请求人当庭表示:基于专利权人对双支撑回转减速器支撑的解释,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组7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分别相对于证据组2、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仅用于证明控制系统是公知常识,证据组8中的照片不足以单独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要结合法院的勘验笔录;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组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组6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证据6-3和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3、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3)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法院勘验笔录已超过规定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4)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中的双支撑的含义是指回转主轴一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另一端与双支撑回转减速器蜗轮接触,蜗轮不仅传递运动还提供支撑,其在本专利说明书第54段中已记载。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补充附件,其认为:本专利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定本专利所涉及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大量公开生产制造销售,属于现有技术。此次提交的补充附件为(编号续前):
附件3:编号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6-1、证据6-2和证据6-4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认可证据6-1、证据6-2和证据6-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合议组亦予以认可,且证据6-1、证据6-2和证据6-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3已超出规定的举证期限,故本案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不再予以转文。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刚石绳锯机。经查,证据6-1公开了一种金刚石绳锯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3页最后1段、附图1-4):机体(1)是由柜式架体(2)和两只平衡导轨(3)组成,在机体(1)的柜式架体(2)内安装有配电箱(4)、变频调速器(5)(对应于本专利的行走减速机)和变速电机(6)(对应于本专利的行走电机),在其底部安装有齿轮(7),齿轮(7)由变速电机(6)经链轮与链条配合带动转动,在机体(1)的平衡导轨(3)底部安装有轨道轮(8),在底座(9)上对应机体(1)上的轨道轮(8)和齿轮(7)位置分别设有轨道(10)及齿条(11)。在图1、图2、图4中,在机体(1)内设有由转向电机(12)带动其转动的转向器(13),该转向器(13)是由设置于箱体(14)内的蜗轮(15)、蜗杆(16)及输出轴(17)(对应于本专利的回转主轴)组成,蜗杆(16)的轴与转向电机(12)(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电机)的输出轴键联接,蜗轮(15)与输出轴(17)相联接。输出轴(17)可以直接与锯机架(18)(对应于本专利的动力支架)连接,也可在输出轴(17)与锯机架(18)之间设有位移器(22),本实施例采用在输出轴(17)与锯机架(18)之间设有位移器(22)。主电机(19)安装于锯机架(18)上,驱动绳锯轮(20)(对应于本专利的动力轮)联接在主电机(19)的输出轴上,驱动绳锯轮(20)上安装有金刚石绳锯条(21)。转向电机(12)带动蜗杆(16)的轴转动,经蜗轮(15)、输出轴(17)使锯机架(18)作轴向360°旋转,安装在锯机架(20)上的主电机(19)及驱动绳锯轮(20)可对锯切角度进行任意调整。如图2、图3所示,在转向器(13)的输出轴(17)与锯机架(18)之间设有位移器(22),该位移器(22)由油缸(23)(对应于本专利的横移油缸)、活塞杆(24)、油缸套架(25)组成,转向器(13)的输出轴(17)与油缸套架(25)固定连接,油缸(23)安装于油缸套架(25)上,油缸(23)上的进油孔(26)、出油孔(27)经连通管与油泵(28)的出油管(29)、进油管(30)相连通,与油缸(23)匹配的活塞杆(24)和与油缸套架(25)配合的导杆(31)(对应于本专利的横移轴)与锯机架(18)固定连接(结合附图3对应于本专利的横移轴两端固定在动力支架上,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连接动力支架),油泵(28)安装于机体(1)的柜式架体(2)内。通过操作油泵(28)进油或出油,使与油缸(23)匹配的活塞杆(24)带动锯机架(18)进行位置的移动调整。工作时,金刚石绳锯条(21)穿过预先在矿体上凿打的水平、垂直两相交的矿眼后,将金刚石绳锯条(21)安装于驱动绳锯轮(20)上,由变频调速器(5)控制变速电机(6)转动,经变速电机(6)带动齿轮(7)与底座(9)上的齿条(11)进行啮合,使机体(1)沿底座(9)上的轨道(10)前后移动,始终保持金刚石绳锯条(21)与被切割的石材荒料的充分接触,稳定切割各种硬度的石材荒料的进刀量。由主电机(19)带动驱动绳锯轮(20)旋转,使安装于驱动绳锯轮(20)上的金刚石绳锯条(21)作环形运动,从而使石材荒料从矿体上平整地锯切分离。从证据6-1附图1-3可看出,驱动绳锯轮20设置在锯机架18一侧,行走机构安置在金刚石绳锯机底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绳锯机与证据6-1的绳锯机行走机构、导向轮的设置、回转主轴的支撑构件、回转主轴和回转主轴连接件的设置位置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的行走机构还包括行走链轮及调节链轮与链轨啮合状态的上下调整机构构成,行走减速机连接行走电机和行走链轮,行走电机通过行走减速机带动行走链轮在链轨上前进或后退,使得金刚石绳锯机整体在轨道上前后移动;动力头还包括导向轮,导向轮设置在动力支架一侧,回转机构还包括回转主轴轴承座、旋转减速机,旋转电机通过旋转减速机、双支撑回转减速器驱动回转主轴,回转主轴连接件位于箱体前侧壁外,回转主轴穿过箱体前侧壁固定连接回转主轴连接件,回转主轴前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后端由位于前侧壁内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支撑;而证据6-1的机体1底部安装有齿轮7,在底座9上对应机体1上的轨道轮8和齿轮7位置分别设有轨道11及齿条11,在机体1的底部安装有齿轮7,齿轮7由变速电机6经链轮与链条配合带动转动,在机体1的平衡导轨3底部安装有轨道轮8,在底座9上对应机体1上的轨道轮8和齿轮7位置分别设有轨道10及齿条11,由变频调速器5控制变速电机6转动, 经变速电机6带动齿轮7与底座9上的齿条11进行啮合,使机体1沿底座9上的轨道10前后移动;证据6-1未涉及导向轮、回转主轴轴承座、旋转减速机,在机体内设有由转向电机12带动其转动的转向器13,转向器13是由蜗轮15、蜗杆16、输出轴17组成,转向电机12带动蜗杆16的轴转动,经蜗轮15、输出轴17使锯机架18作轴向360°旋转,输出轴17与油缸套架25固定连接,输出轴17后端由转向器13支撑。
(2)本专利的绳锯机与证据6-1的绳锯机控制系统的设置、主电机和横移轴以及横移油缸的位置、动力轮与主电机之间的连接件、横移油缸的液压源、活塞杆的连接方式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还包括控制系统,主电机安置于动力支架内,动力轮通过法兰与主电机直接固联,横移轴安置于回转主轴连接件的滑动轴承座中,横移轴可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横移油缸固定设置在回转主轴连接件内,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连接横移轴,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运动驱动横移轴,使横移轴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而带动动力支架一起移动,或使动力支架带动横移轴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实现整个动力头一起移动;横移油缸与液压站用油管相连,液压站控制横移油缸的活塞杆运动;而证据6-1未涉及控制系统,主电机19安装于锯机架18上,驱动绳锯轮20联接在主电机19的输出轴上,导杆31与油缸套架25配合;油缸23安装于油缸套架25上,油缸23的活塞杆24与锯机架18固定连接,活塞杆24的运动驱动锯机架18,油缸23上的进油孔26、出油孔27经连通管与油泵28的出油管29、进油管30相连通,通过操作油泵28进油或出油,使与油缸匹配的活塞杆带动锯机架18进行位置的移动调整。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6-2公开了一种绳锯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2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4页最后1段、附图3-6):主要由串珠绳的驱动机构1、主机箱行走机构2、主机箱上下移动机构3、机架4、主机箱旋转机构5构成。串珠绳的驱动机构包括主电机11、飞轮12、串珠绳13、辅助轮14,飞轮12与主电机 11直接相连,串珠绳13在飞轮12与辅助轮14(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轮)的绳槽15间循环缠绕。主机箱行走机构2由行走电机27、行走一级蜗轮机构28、行走二级蜗轮机构29(行走一级蜗轮机构28、行走二级蜗轮机构29对应于本专利的行走减速机)、行走链轮20、行走导轨22(对应于本专利的链轨)、行走轮23、底梁25构成,机架4安装在底梁25上,底梁25装有行走轮23,行走电机27通过行走一级蜗轮机构28、行走二级蜗轮机构29减速后直接驱动行走链轮20在行走导轨22上运动,以实现机架4左右平移(对应于本专利的行走减速机连接行走电机和行走链轮,行走电机通过行走减速机带动行走链轮在链轨上前进或后退,使得绳锯机整体在轨道上前后移动),而使飞轮12左右运动。行走导轨22为间隔分布的滚轮21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主机箱旋转机构5采用现有技术,使飞轮12实现整体空间旋转。可见,证据6-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行走链轮、链轨、行走减速机、导向轮,以及行走减速机连接行走电机和行走链轮,行走电机通过行走减速机带动行走链轮在链轨上前进或后退,使得绳锯机整体在轨道上前后移动,且其在证据6-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驱动绳锯机在轨道上移动、为绳锯提供导向作用;而导向轮的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行走机构的上下调整机构是本领域常见的调节链轮与链轨啮合状态的机构,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关于回转机构,证据6-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参见证据6-2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主机箱旋转机构5由转盘驱动电机51、转盘一级蜗轮机构52、转盘二级蜗轮机构53,拖板上的转盘54、支撑转盘的主轴套55构成,支撑转盘的主轴套55固定于机架4上,拖板上的转盘54一端与拖板9固定,另一端套于支撑转盘的主轴套55并与转盘二级蜗轮机构53连接,转盘驱动电机51通过转盘一级蜗轮机构52、转盘二级蜗轮机构53带动拖板上的转盘54旋转,使主电机安装底座17旋转,而使飞轮12实现整体空间旋转。结合附图1可知,证据6-2给出了在回转的转盘与机架4之间设置主轴套55以提供支撑且减小磨损和阻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6-1图1所示的输出轴17左端与端盖状构件之间设置转动支撑构件,例如本领域常见的回转主轴轴承座,从而为输出轴17提供支撑且减小磨损和阻力,而旋转减速机则是本领域常见的变速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旋转减速机,上述转动支撑构件例如回转主轴轴承座和转向器13一起构成双支撑点,从而使旋转电机通过旋转减速机、转动支撑构件例如回转主轴轴承座和转向器13驱动输出轴17,使输出轴17的前端由转动支撑构件例如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后端由转向器13支撑;至于回转主轴连接件和双支撑回转减速器的设置位置以及回转主轴穿设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6-1的绳锯机里设置控制系统以控制各构件协调动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滑动轴承座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支撑构件,法兰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连接构件,液压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动力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6-1的油缸套架25中设置滑动轴承座,使导杆31安置于油缸套架25的滑动轴承座中,导杆31可在滑动轴承座内滑动,使驱动绳锯轮通过法兰与主电机19直接固联,使油缸23与液压站用油管相连,液压站控制油缸23的活塞杆24运动,至于主电机以及横移油缸的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另外,证据6-1公开了活塞杆24与油缸套架25连接,油缸套架25带动导杆31移动,从而实现整个动力头一起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活塞杆24与导杆31相连,活塞杆24运动驱动导杆31,使导杆31移动而带动油缸套架25一起移动,从而实现整个动力头一起移动,这种连接方式的细微变换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6-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1结合证据6-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6-1没有回转主轴轴承座,构不成双支撑结构,认可回转减速器被证据6-1公开,但不认可双支撑回转减速器被证据6-1公开,证据6-1图1输出轴17右侧靠近箱体的部分的带有轴承的轴承座不是用于支撑输出轴17的,是用于支撑蜗轮蜗杆的壳体的;(2)虽然上下调整机构是现有技术,但将其用于金刚石绳锯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回转主轴19前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34支撑,后端由位于12前侧壁内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18支撑,因而回转主轴19得到了双支撑回转减速器18和回转主轴轴承座34的双重支撑,回转主轴19的旋转更加稳定”,专利权人在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就是常用的“回转减速器”,其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双支撑回转减速器中的双支撑的含义是指回转主轴一端由回转主轴轴承座支撑,另一端与双支撑回转减速器蜗轮接触,蜗轮不仅传递运动还提供支撑作用,可见,本专利的双支撑回转减速器实质上是常见的回转减速器,其与回转主轴轴承座一起构成了回转主轴的双支撑点。在证据6-1中转向器13中除输出轴17外的部分为输出轴提供了一个支撑点,其中的蜗轮15不仅传递运动还提供支撑作用;如上所述,证据6-2给出了在回转的转盘与机架4之间设置主轴套55以提供支撑且减小磨损和阻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6-1图1所示的输出轴17左端与端盖状构件之间设置转动支撑构件,例如本领域常见的回转主轴轴承座,从而为输出轴17提供支撑且减小磨损和阻力;此外,从证据6-1附图1中可看出,输出轴17左端与端盖状构件之间设置有图示为轴承的构件,通常情况下其为输出轴17提供了另一个支撑。(2)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了“行走机构的上下调整机构根据工地现场安装的轨道不平及有坡度时及时调节链轮与链轨的啮合状态,……。调节链轮与链轨啮合状态的上下调整机构采用已知的任何合适的方案即可”,可见,本专利中采用的链轮链轨上下调整机构属于现有技术,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及时调节链轮与链轨的啮合状态,即其所起的作用也是常规的上下调整机构所起的作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的链轮链轨上下调整机构用于金刚石绳锯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和3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回转主轴直径为220~225mm”和“所述动力头中的导向轮轴承为全密封一体化汽车轴承”。然而,通常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回转主轴直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得到的;另外,全密封一体化汽车轴承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轴承,其具有寿命长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全密封一体化汽车轴承作为动力头中的导向轮轴承,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它们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箱体与位于箱体顶板上的吊装吊耳及箱体门构成主机机架;动力头通过回转机构安装于主机架上,动力头位于主机机架前部,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设置在主机机架内,行走机构中的行走链轮部分露出于箱体之下,便于与链轨啮合”。然而,证据6-1公开了(参见证据6-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3页最后1段、附图1-4):机体(1)是由柜式架体(2)和两只平衡导轨(3)组成,在机体(1)的柜式架体(2)开有可方便打开的门,在机体(1)底部安装有齿轮(7),齿轮(7)由变速电机(6)经链轮与链条配合带动转动,在机体(1)的平衡导轨(3)底部安装有轨道轮(8),在底座(9)上对应机体(1)上的轨道轮(8)和齿轮(7)位置分别设有轨道(10)及齿条(11)。从证据6-1的附图1-4可看出,其驱动绳锯轮20位于机体1的前部,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设置在机体1内,行走机构的轨道轮8部分露出于箱体之下,便于与轨道啮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使动力头通过回转机构安装于主机架上,行走机构中的行走链轮部分露出于箱体之下,便于与链轨啮合,使所述箱体与位于箱体顶板上的吊装吊耳及箱体门构成主机机架,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吊装吊耳是与箱体承重板整板制作的;所述主机机架的机脚与箱体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和“所述箱体由厚度10mm~35mm的板料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而成”。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吊装吊耳与箱体承重板整板制作,使所述主机机架的机脚与箱体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使箱体采用气保焊整体焊接而成,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箱体板料的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且它们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和8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回转主轴轴承座安置在箱体前侧壁上,位于前侧壁内或外”和“行走链轮节距为35~45mm,齿高为21~25mm”。然而,回转主轴轴承座的设置位置、行走链轮节距和齿高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它们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横移轴设置平行的两根,并设置对应的滑动轴承座”。然而,证据6-1公开了(参见证据6-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3页最后1段、附图1-4):与油缸套架(25)配合的导杆(31)。从证据6-1附图3中可看出,导杆31是平行设置的两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为导杆31设置本领域常见的滑动轴承座以减小磨损和阻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控制系统的控制线为五芯线;所述控制系统还配有备用功能键,当某一按钮开关损坏时可启用备用功能键继续开机使用”。然而,五芯控制线和备用功能键都是本领域中常见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五芯线作为控制系统的控制线,在控制系统中设置备用功能键,当某一按钮开关损坏时可启用备用功能键继续开机使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本案合议组对于备用功能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持异议,故不再针对证据6-4予以评述。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故本案合议组不再针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61786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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