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1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4W1088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22819.7
申请日:2009-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奥星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瑞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E21B43/1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25日、名称为“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的200910022819.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西安瑞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包括无枪身射孔器弹架(2)和安装在所述无枪身射孔器弹架(2)上的无枪身射孔弹,所述无枪身射孔弹包括弹壳(3)、设置在弹壳(3)内部的药型罩(5)以及压装在弹壳(3)和药型罩(5)之间的高能炸药(4),所述弹壳(3)的前端外壁上设置有用于放置导爆索的起爆半圆槽和用于固定该导爆索的压丝(1),所述弹壳(3)的前端内壁上设置有充满高能炸药(4)的传爆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壳(3)的后端密封安装有碗形压裂药盒(8),其中,在弹壳(3)的后端外侧设置有环形凸台,所述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所述压裂药盒(8)内浇注有专用压裂药(7),所述专用压裂药(7)沿压裂药盒(8)的内壁环形分布,并在压裂药盒(8)的内腔中部形成与所述药型罩(5)内腔相通的射流通道(9),所述弹壳(3)、药型罩(5)和压裂药盒(8)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所述专用压裂药(7)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和重量百分比为20-50%的铝粉均匀混合制成。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凹槽中设置有密封圈(6)。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6)由氟橡胶制成。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枪身射孔弹通过弹壳(3)和压裂药盒(8)安装在无枪身射孔器弹架(2)上。”
西安奥星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9份证据。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修改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修改后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9年03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5876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95631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2456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号为CNll29276A,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57563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823548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于1987年05月出版的《固体推进剂化学及工艺学》封面、封底及正文第394-396、407页的复印件;
证据9:《化学与粘合》于2003年刊登的“聚合物在固体推进剂中的应用进展”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0:《油气井测试》第8卷第1期于1999年03月刊登的“无壳体高能气体压裂弹工艺介绍”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1:《含能材料》第16卷第6期于2008年12月刊登的“AfP-28在浇注固化炸药中的应用探索”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2:《火炸药学报》第31卷第2期于2008年04月刊登的“复合射孔器推进剂装药的损伤特性”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3:《飞航导弹》2007年第4期于2007年刊登的“战术导弹固体火箭发动机推进剂发展综述”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4:《爆破器材》第35卷第3期于2006年06月刊登的“国内外射孔技术发展综述”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5:《大庆石油学院学报》第19卷第2期于1995年06月刊登的“试论射孔与油气井产能的关系”一文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浇注条件,压裂药成分均为固体因而无法浇注(以证据10-12为佐证),环形凸台的相关结构不清楚,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效果(以证据15为佐证),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在没有粘合剂的情况下无法浇注,不能实现,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6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或者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弹壳(3)的后端密封安装有碗形压裂药盒(8),其中,在弹壳(3)的后端外侧设置有环形凸台,所述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不清楚设置在弹壳(3)的后端外侧的设置方式是什么,也不清楚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其具体套装方式是什么,说明书及附图也未清楚记载环形凸台的具体结构,该手段含糊不清,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包括技术特征“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凹槽中设置有密封圈(6)”,由于权利要求1未清楚记载环形凸台的具体结构,故不清楚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的具体开设位置,更不清楚密封圈(6)和碗形压裂药盒(8)、弹壳(3)的关系,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标准QJ2274-92《复合固体推进剂研制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复印件,1992年02月25日发布,1993年12月01日实施。
专利权人认为:粘合剂主要是为了实现浇注而加入的,不属于专用压裂药的组成成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掌握浇注时使用粘合剂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不需要记载粘合剂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实用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环形凸台的保护范围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中的“压裂药组分”和浇注工艺都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反证1用于证明浇注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特定组分比例的专用压裂药”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具有“无枪身射孔器、密封碗形压裂药盒、环形凸台、特定组分比例的专用压裂药”等多项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更好的射孔压裂效果,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包含专用压裂药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对浇注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环形凸台的相关结构不清楚,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粘合剂对爆炸会产生影响,属于专用压裂药的组成成分,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压裂药的具体配方和成分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6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或者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弹壳(3)的后端密封安装有碗形压裂药盒(8),其中,在弹壳(3)的后端外侧设置有环形凸台,所述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不清楚设置在弹壳(3)的后端外侧的设置方式是什么,也不清楚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其具体套装方式是什么,说明书及附图也未清楚记载环形凸台的具体结构,该手段含糊不清,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包括技术特征“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凹槽中设置有密封圈(6)”,由于权利要求1未清楚记载环形凸台的具体结构,故不清楚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的具体开设位置,更不清楚密封圈(6)和碗形压裂药盒(8)、弹壳(3)的关系,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权人提出的“环形凸台是在弹壳的外侧表面上形成环绕一周的凸台时,即会成为附着在弹壳外侧表面的环形”无法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唯一确定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11月0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为准,证据为上述证据1-6、证据8-15,不存在证据7,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要求请求人出具证据8-15的原件,请求人表示证据8-15没有带原件,是从万方和知网上下载的,专利权人同意证据8-15的真实性由合议组核实确认。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8-15为中国国内公开出版的图书或期刊记载的内容,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8-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6、8-9、13-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0-12、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说明现有技术的情况。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9月15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及实用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均记载了专用压裂药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和重量百分比为20-50%的铝粉均匀混合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确定,要将上述粉末浇注在压裂药盒中,必然要用粘合剂将上述粉末粘合在一起,证据10-12也记载了现有技术中是通过浇注方式对炸药进行固化,且固体含量过高难以满足浇注要求,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是一致的,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即使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没有关于粘合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清楚使用粘合剂来实现压裂药的浇注是必然的,并在本领域常见的粘合剂中选择适当的粘合剂和浇注工艺。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环形凸台”设置在弹壳后端外侧,并记载了其与压裂药盒前部为紧密套装配合关系,且附图中也清楚地显示了相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环形凸台的相关结构。证据15中提到在大庆油田特定物性条件下无枪身过油管射孔存在许多缺陷,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所提到的无枪身射孔装置与本专利的射孔器结构和效果相同,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使用无枪身射孔器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且本专利的无枪身射孔器并不仅仅相对于有枪身射孔器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其与现有的其他无枪身射孔器相比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证据15不能证明本专利不能实现其技术效果。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同样地,权利要求1中没有关于粘合剂的记载并不至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使用粘合剂来实现压裂药的浇注是必然的,并会在本领域常见的粘合剂中选择适当的粘合剂和浇注工艺,权利要求1的射孔器能够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五)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因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合议组依职权将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在此次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并无实质变化,因此所适用法条的变更对于该无效理由的审查结论并无影响。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环形凸台”设置在弹壳后端外侧,并记载了其与压裂药盒前部为紧密套装配合关系,权利要求2中已经记载了环形凸台的外侧表面上开有环形凹槽,且环形凹槽中设置有密封圈,在上述记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即能够清楚理解相关结构,且说明书附图中也清楚地显示了相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环形凸台的结构以及其与相关部件之间的配合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增效射孔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射孔器包括无枪身射孔器弹架2和安装在所述无枪身射孔器弹架2上的无枪身射孔弹,无枪身射孔弹包括弹壳3、药型罩5和高能炸药4,药型罩5设置在弹壳3的内部并用来封装高能炸药4,高能炸药4通过压药装置压装在弹壳3和药型罩5之间,弹壳3的顶端外壁上设置有用于放置导爆索的起爆半圆槽和用于固定该导爆索的压丝1,与起爆半圆槽相对在弹壳3的顶端内壁上设置有充满高能炸药4的传爆孔,弹壳3的底端通过碗形压裂药盒8密封,其中,在弹壳3的底端外侧设置有用于安装压裂药盒8的环形凸台,压裂药盒8的前部紧密套装在所述环形凸台的外侧,压裂药盒8的内壁上通过压药装置压装有高能压裂药7,高能压裂药7沿压裂药盒8的内壁呈环状分布,并在压裂药盒8的内腔中部形成与药型罩5内腔相通的射流通道9,弹壳3、药型罩5和压裂药盒8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高能压裂药7为火箭助推药。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专用压裂药7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和重量百分比为20-50%的铝粉均匀混合制成,并通过浇注方式设置在压裂药盒内;而证据1中未公开高能压裂药的具体成分,高能压裂药通过压药装置压装在压裂药盒内,未明确记载通过浇注方式设置在压裂药盒内。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已经记载了高能压裂药7为火箭助推药,且高氯酸铵和铝粉混合是广泛应用的火箭助推药,高锰酸铵是高氯酸铵的简单替换。但目前并无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高锰酸铵也是本领域常用于与铝粉混合的助推药材料,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高锰酸铵与高氯酸铵之间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六)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6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或者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5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4之一以及证据8、9、13、14之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射孔压裂复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该射孔压裂复合器包括其上开有一个盲孔11的常规射孔枪2、装在射孔枪2内的弹架3、由弹壳5、高能炸药6和药型罩7组成的射孔弹以及由挡圈8、药壳9和火药推进剂10组成的压裂体,导爆索4装在射孔弹后端的导爆槽13内,并用压丝12压好,所述射孔弹装在压裂体内,并使压裂体的火药推进剂10分布在射孔弹前端及前部外圈周圈,射孔弹和压裂体通过弹架3固定为一体,并使射孔弹及压裂体的中心正对射孔枪盲孔11。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药壳9为碗形。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复合型增效射孔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该复合型增效射孔弹包含射孔弹1及增效头2;射孔弹1包含弹壳3、主炸药4及药型罩5,弹壳3有内孔,弹壳3的下端有传爆孔6,主炸药4装在弹壳3内孔中,药型罩5装在主炸药4的上面;增效头2包含有中心孔的高能药饼7及增效头罩8,高能药饼7装在射孔弹1的弹壳3的上端面上,增效头罩8装在射孔弹1的弹壳3的上段,将高能药饼7固定在射孔弹1上。由证据3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高能药饼7沿增效头罩8的内壁环形分布,并在增效头罩8的内腔中部形成与药型罩5内腔相通的射流通道9,弹壳3、药型罩5和增效头罩8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射孔和压裂两种功能的完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5页及附图5、9):其包括普通射孔器5和后效作用部分6,其特点是在普通射孔器5前方装有能在瞬间产生大量高温高压气体的含能材料602和盛装此含能材料602的前仓601,两者都为轴对称旋转体,并且同轴中心留有圆孔,供射流通过,并为射孔器装药502爆轰产物和含能材料602的喷出留出通道。当射孔器5中的装药502被引爆后爆轰,压垮药型罩503,形成高速金属射流从含能材料602和前仓601底部中心孔通过这个高速运动使含能材料602中心孔附近产生一个低压区,与此同时,由射孔器5的装药502爆轰产物的膨胀,又使本完井装置了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逐步扫过含能材料602,向前仓601底部扩展。这个逐步推进的高压和含能材料602中心孔附近的低压共同作用,使本来密度很低,强度不大的含能材料602的结构立即破坏,塌垮并向前仓601底部的圆孔涌去,并从那喷出;进入射孔器5射流打出的孔道10中。含能材科可以是火药、炸药、推进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为低密度环形块状结构,内表面留有可以让射流及作药爆轰产物通过的圆孔,外表面为流线或折线型。在含能材科中添加少量压裂砂(重量百分比<10%)则压裂效果更好。由证据4的附图5可以明显看出,射孔器弹壳、药型罩503和前仓601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
证据5公开了一种无枪身聚能射孔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1):它由弹壳1、护盖2、药型罩3、药柱4、密封圈5、弹卡6组成。其中帽形弹壳由45#钢加工制成,其顶端有一纵截面为梯形的凸台7,在凸台7的顶面加工有一条用于安装导爆索的导爆索槽8和一条与导爆索槽8垂直方向的弹卡固定槽。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弹卡6,其两端有挂耳,安装时,弹卡6的挂耳挂在凸台7颈部的环形凹槽的上沿,可以将导爆索牢固地压紧在导爆索槽8内。在弹壳1的内腔装填有一定质量的药柱3和用于封装药柱3的药型罩2。弹壳1内腔的顶部有一圆柱形起爆盲孔9,它的项部与导爆索槽8的圆弧形底部间隔层的厚度为0.30毫米-0.50毫米,以确保导爆索被引爆后产生的爆轰波能透过隔层引爆药柱3。药柱3是通过射孔弹自动压药装置将一定质量的炸药在弹壳1内腔压装成型,起爆盲孔9内充满炸药。单独旋压成型的空腔圆锥形铜基粉末药型罩2,其大小和外表面的形状完全和药柱3内表面相吻合,药型罩2与药柱3合压在一起,其底部的外侧面与弹壳1的内腔底沿粘接在一起,从而将药柱3紧密封装在弹壳1的内腔,它使药柱3起爆后的能量聚集并能被强大的爆炸力所击碎。在弹壳1的外表面中间部位加工有一道环形斜面封装台12,在封装台12的上方至少加工有一道环形应力槽14;在封装台12的下面至少加有一道环形凹槽,用于安装O型橡胶密封圈5。由证据5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弹壳1、药型罩5和压裂药盒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
证据6公开了一种无枪身耐压射孔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3页及附图1-3):无枪身耐压射孔弹由弹壳3、药形罩4、弹盖1、传爆药8、猛炸药7构成,弹壳3的头部中央设有封闭的传爆孔,传爆孔的内端孔口位于弹壳3的内腔,传爆孔的传爆外端由弹壳1隔离封闭,药形罩4与弹壳3内壁之何设置传爆药8和猛炸药7,-弹壳1装药口经弹盖1密封,靠近弹壳3的传爆孔内设置有装有传爆药12的扩爆管9。由证据6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弹盖1将射流通道封闭。
证据8公开了一种端羟基聚丁二烯推进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8第394-396页):其组分及作用为:铝粉(金属燃料)15~20%、过氯酸铵(氧化剂)68~75%、固化系统{HTPB(高分子粘结剂)、异氰酸酯(固化剂)、MAPO(键合剂、交联剂)}11~13%。
证据9公开了一种复合推进剂,以高聚物粘合剂为弹性基体,其中掺有固体有机或无机氧化剂(如高氯酸铵)和金属燃料(如铝粉)及其他添加剂,是一种多相混合物的异质推进剂(参见证据9第74页)。
证据13公开了复合固体推进剂是固体颗粒的氧化剂、金属及胶体状态的粘结剂机械混合而成的,典型的现代复合推进剂是由无机氧化剂、金属燃料和高分子粘结剂为基础元组成,再加上少量的添加剂来改善推进剂的各种性能,其中氧化剂和金属燃料都是细微颗粒,共同作为固体含量充填于粘结剂基体中,形成具有一定机械强度的多组元的均匀混合体(参见证据13第54页)。
证据14公开了1996年西安二O四所首先研制成功复合射孔器,将聚能射孔与高能气体压裂统一起来,即射孔弹爆炸后引燃火箭固体推进剂或双基火药,产生高能气体进入射孔孔道,使孔道产生轴向裂缝,部分地清除了射孔污染,从而提高油井产能(参见证据14第33页)。
请求人以证据2-5中的任一个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证据2-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专用压裂药的组成,即“专用压裂药(7)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和重量百分比为20-50%的铝粉均匀混合制成”。
由证据6、8-9、13-1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上述证据中也没有公开压裂药“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和重量百分比为20-50%的铝粉均匀混合制成”。证据2、4、14中均提到以推进剂作为射孔压裂药,证据8中公开了铝粉15~20%、过氯酸铵68~75%作为推进剂主要成分的技术方案,证据9公开了铝粉、高氯酸铵作为推进剂主要成分的技术方案,但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未公开采用高锰酸铵与铝粉作为压裂药主要成分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认为高锰酸铵是高氯酸铵的简单替换,但目前并无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高锰酸铵也是本领域常用于与铝粉混合的推进剂材料,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高锰酸铵与高氯酸铵之间为本领域的简单替换,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专用压裂药的组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专用压裂药的组成,本专利能够在射孔的同时对地层进行压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出的各种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各种证据使用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02281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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