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18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4W109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06490.3
申请日:2013-06-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丽芬
授权公告日:2017-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丰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2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306490.3,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备置多数生粉圆,并将所述生粉圆以沸水煮5至20分钟而制成熟粉圆,再水洗所述熟粉圆后,闷浸于水液30至45分钟,将所述熟粉圆经冰镇处理60至180分钟,再送入一台急速冷冻风力机中,借所述急速冷冻风力机以低温风力吹动所述熟粉圆不相沾粘且个别单一地被急速冷冻,而制成单冻即食珍珠粉圆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闷浸所述熟粉圆的水液温度为85℃至95℃,且水液中添加有糖,使得所述熟粉圆吸收糖分,所述糖是选自于:蜜糖或果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冰镇处理是将所述熟粉圆置入0℃至10℃的冰水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急速冷冻风力机是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温风力将已经冰镇处理后的所述熟粉圆粒粒吹动且急速冷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急速冷冻处理后的所述单冻即食珍珠粉圆再施以袋装作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粉圆是利用淀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并制成粒状而完成,而所述淀粉与所述水的比例为2∶1,而所述淀粉是选自于下列中的一个或是任两个以上相组合: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马铃薯粉,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选自于下列中的一个或是任两个以上相组合:焦糖色素、红曲色素、槴子花色素。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粉圆是利用淀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并经模制成多数造型块状而完成,而所述淀粉与所述水的比例为2∶1,而所述淀粉是选自于下列中的一个或是任两个以上相组合: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马铃薯粉,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选自于下列中的一个或是任两个以上相组合:焦糖色素、红曲色素、槴子花色素。”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林丽芬(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1-9:
证据1: 公布号为CN1O21328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证据2: 公布号为CN1O13319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证据3: 公布号为CN19776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
证据4: 公布号为CN1O29604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证据5: 公布号为CN1O176628O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证据6: 公布号为CN1O27156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证据7:《粮油加工技术》,王丽琼, 中国农业出版社,第240、249-250页,2008年1月第1版;
证据8: 公布号为CN13549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06月26日;
证据9: 公布号为CN1015741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富硒珍珠奶茶饮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第0006-0008、0028段),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的区别在于:(1)闷浸步骤前进行了水洗处理;(2)闷浸时间不同;(3)冰镇时间不同;(4)冰镇后再送入一台急速冷冻风力机中,借急速冷冻风力机以低温风力吹动所述熟粉圆不相沾粘且个别单一地被急速冷冻。对于区别(1),证据2给出了通过热胀和冷缩的方式减轻粉圆在烹煮吸水过程中释放出的胶质的影响,进而有利于后续糖水浸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降温方式水洗洗去表面胶质,且淀粉类食物煮制过程中过水防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粉圆的熟化程度对闷浸时间常规调整,例如从证据3-5中可见闷浸时间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粉圆熟后进行降温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证据1、3-5均进行了冷却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常规调整浸泡时间。对于区别(4),冷冻处理属于利于食品保藏的常规处理方法,证据5记载了对粉圆进行速冻处理,证据6记载了面圆煮后急冻。而单体冻结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7),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单体速冻技术制备速冻珍珠粉圆。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调整或选择,或者已由证据2-4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且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7和常规选择,或者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可根据证据8-9的记载选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可根据证据9。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披露直接用沸水将所述生粉圆煮熟后,用水洗将熟粉圆上具有黏性的物质清洗去除,不但有达到初步降温作用可减少熟粉圆间的沾粘外,用于闷浸的水液亦是另外备置的,而不是用原本煮过且具有黏性的水液,而闷浸后通过冰水的冰镇处理以增进所述粉圆的Q弹口感与减少沾粘度,以及利用急速冷冻风力机进行急速冷冻,证据1-6均未涉及这一过程,与本专利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均有明显差异。目前使用较多的均是在同一锅沸水以反复搅拌,以及在同一锅煮水中进行浸闷,且煮后即需当日食用,无法久放,证据1-5均是应用同一锅的沸水煮沸后反复搅拌盖闷方式来使生粉圆熟成,并非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煮后用水冲洗并用新的浸闷水液浸闷,证据6-7与本专利的技术手段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论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并确认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了该证据与请求日提交的复印件的一致性及公开时间。
(2)请求人指出证据1中的步骤(4)捞出的珍珠投入冷糖水,浸泡30min,也能起到过水防粘的作用。证据3-5中均是在闷浸之后进行水洗步骤。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理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6、8-9均为中国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专利权人对其未提出异议。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合议组经核实后均予以确认。证据7为书籍,专利权人未对其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当庭核实上述证据的原件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也予以确认。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冻即食珍珠粉圆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备置多数生粉圆,并将生粉圆以沸水煮5至20分钟而制成熟粉圆,再水洗熟粉圆后,闷浸于水液30至45分钟,将熟粉圆经冰镇处理60至180分钟,再送入一台急速冷冻风力机中,借急速冷冻风力机以低温风力吹动所述熟粉圆不相沾粘且个别单一地被急速冷冻,而制成单冻即食珍珠粉圆成品。
证据1公开了一种富硒珍珠奶茶饮料及其制备方法,其中涉及珍珠粉圆的制备,其步骤具体包括:(1)……;(2)富硒抹茶粉、水、糖及木薯淀粉以1:17:20:40重量比例进行混合,揉成半湿润的粉团,将粉团经机械加工制成小粒状粉圆;(3)将粉圆投入沸水中,中火搅动15min(在涉案专利5至20分钟范围内),熄火,焖10min或煮至半透明状态;(4)捞出的珍珠投入冷糖水,浸泡30min;(5)制备好的珍珠分装成500g为一小袋的富硒珍珠原料冷藏各用,取20g珍珠经加奶茶适量即为富硒珍珠奶茶制剂。为了使珍珠风味更佳,在步骤(3)操作完成后,迅速将珍珠投入到冷糖水中进行降温处理……(参见证据1第0005-0010段)。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闷浸步骤前进行水洗处理;(2)闷浸和冰镇时间不同;(3)进一步包括急速冷冻处理并限定了具体的步骤:冰镇后再送入急速冷冻风力机中,借急速冷冻风力机以低温风力吹动所述熟粉圆不相沾粘且个别单一地被急速冷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粉圆的制备方法,能够改善粉圆的品质,使其能够迅速解冻并供随取随用。
证据2中公开了制备爽滑香甜口味粉圆的烹煮方法,其在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粉圆在烹煮吸水过程中,会释放胶质,此胶质对于随后加上砂糖的吸收,形成明显的阻隔作用,所以该糖的加入,对粉圆口味的改变,仍仅止于粉圆表面的甜度加入,对整体粉圆的口感改善极为有限”(参见证据2的“背景技术”一节)。而其发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持续……搅拌烹煮……后,盖闭锅具焖煮3-4分钟后,再掀启锅具对锅内烹煮中的粉圆材料及糖水施以数次搅拌操作,再盖闭锅具焖煮3-4分钟,再掀启锅具对锅内进行搅拌,如此反复来回操作数次后,使粉圆材料能在焖煮加热中膨胀变大,而于掀启锅具进行搅拌时粉圆材料产生冷却缩小情况”,其目的在于使得粉圆材料本身产生类似呼吸的多次热胀和冷缩现象,自然将糖水完全且均匀地吸入到粉圆颗粒的本体和各细微部位中(参见证据2第4页、第5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认为,证据2记载粉圆在烹煮吸水过程中释放的胶质会对砂糖的吸收形成明显的阻隔作用,而其已给出了通过热胀与冷缩的方式减轻胶质的影响,进而有利于后续糖水浸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最常规的降温方式水洗以洗去表面胶质。并且淀粉类食物煮制过程中过水防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涉及闷浸步骤前进行水洗处理的步骤,其所要解决的是减少粉圆粘黏度以便于后续单体冻结的问题。证据2涉及粉圆烹煮过程中的改进,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糖水烹煮粉圆 在烹煮时多次焖煮及开锅搅拌操作,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使粉圆更为充分吸收糖分的技术问题。其中虽然提及“冷缩”现象,但其所述的“冷缩”是相对于盖上锅盖焖煮时粉圆产生的“热胀”现象而言的,其是指在掀开锅盖时粉圆的膨胀程度略微缩小的状态,并非是指用凉水冲洗粉圆,与水洗步骤也无直接联系。可见,证据2与区别技术特征(1)所涉的技术手段、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或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2中获得闷浸步骤前水洗处理粉圆的技术教导。
虽然本领域已知淀粉类食物煮制过程中会产生胶质,从而造成产品的沾粘,需要过水防粘,但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在沸水煮制之后、闷浸步骤之前进行过水防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反,本领域的多篇现有技术文献中记载的均是在闷浸步骤之后进行冷水浸泡或冲洗的步骤,例如证据1中将粉圆煮熟并闷浸之后投入冷糖水,证据2的背景技术中也指出“一般粉圆的烹煮方法”是在煮熟和闷浸之后洗去粉渣,证据3-5所公开的粉圆制备方法中也均是在闷浸之后再进行的浸泡或水洗处理。因此,在没有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想到在闷浸之前对粉圆进行水洗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2中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证据1中的教导,而证据3-7中未涉及闷浸之前对粉圆进行水洗处理,也未给出相应的教导,且请求人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证据8-9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也未涉及粉圆煮制过程中在闷浸前进行水洗处理的步骤。相应地,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10306490.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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