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循环射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79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5W118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826032.2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胜友
授权公告日:2015-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雄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A63F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826032.2,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收集送球机构和射球机构,所述收集送球机构包括收集机构、位于收集机构下部的送球机构以及位于所述收集机构和送球机构之间的搅球机构;所述送球机构包括送球轮、送球电机、送球滑道、送球管道,所述送球电机用于驱动所述送球轮将球从送球滑道经过送球管道送至射球机构;
所述射球机构包括上球管道、出球轮、出球电机、出球管,所述出球电机用于驱动出球轮将上球管道的球通过出球管高速送出,所述送球滑道通过送球管道连接所述上球管道;所述上球管道通过底盘与所述出球管连接,所述上球管道通过活动耳板与所述底盘连接,所述底盘以所述活动耳板作为转动支点上下转动;所述送球管道与所述上球管道通过安装底座及左右限位基座连接,所述左右限位基座安置于所述安装底座内,所述送球管道与所述安装底座连接,所述上球管道通过限位柱安装于所述左右限位基座上,所述左右限位基座使底盘能在限定的角度内左右转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射球机构包括两个出球轮和两台出球电机,一台出球电机控制一个出球轮,所述两个出球轮在两个出球电机的驱动下配合使用,所述底盘上安装有自动力度调节机构,所述自动力度调节机构用于调节两个出球轮之间的距离。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趣味射球的游戏机包括两个射球机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耳板上装有上下位置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底盘上下转动的位置和角度;所述安装底座上安置有左右位置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底盘左右转动的角度和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射球机构还包括出球检测传感器,所述出球检测传感器安装于出球管的一端,所述出球检测传感器用于检测是否有球经出球管射出。
6.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射球机构还包括用于改变垂直上传的球的方向的导球弯道和用于防止连续两个球 被送到出球轮的压球弹片,所述导球弯道的一端靠近所述出球轮安装在所述底盘的后部,且置于所述上球管道的出球口一端,所述压球弹片安置于所述导球弯道靠近所述出球轮的顶部。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球轮安装在所述出球电机的电机轴上,所述出球电机安装在自动力度调节机构上,固定所述出球电机的两个电机支架的尾部通过一根弹簧链接起来,所述弹簧将所述出球电机连同所述出球轮往中间靠拢,所述电机支架上前部通过齿轮咬合在一起,其中一个所述电机支架左右摆动时,带动另一个所述电机支架摆动同样的角度,所述电机支架的前部设有一个调节支架,所述调节支架上设有两个调节螺丝,所述螺丝往里扭,使得两个出球轮距离越远,所述螺丝往外扭,使得两个出球轮距离越近,通过调节两个电机支架往中间靠拢的最小距离可以控制出球的加速度。
8.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限位基座为U型限位基座。
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机构为双漏斗型,所述收集机构的底部成W型,所述W型底部的最低位设有漏球口。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循环射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球机构包含搅球电机、搅球电机安装基座、搅球架,所述搅球架安装于所述搅球电机的电机轴上,所述搅球电机安装于所述搅球电机安装基座上,所述搅球电机安装基座安装于所述收集机构的底部,所述搅球电机安装基座安装于所述送球机构的上部。”
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4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4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181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400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2日,公开号为US5251906A美国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699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附件5和附件3的中文译文,其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为: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62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合议组于2019年8月9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附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 年1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1.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明确表示如有书面意见在口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2.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5、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
附件1-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附件1-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循环射球装置。
附件3公开了一种娱乐游戏设施,设计了此射击型游戏设施。从枪中射出快速连续的球或“球流”,并控制球或球流对准预期靶,因此可减少玩家在游戏中需要竞争的瞄准次数,一把或多把枪10安装在旋轴13上,以向上或向下或向侧边移动,从而使球流对准游戏设施外壳14后面的靶12。游戏设施控制系统安装在隔间16和游戏设施外壳14的下部。提供传统的投币口17,以激活游戏设施。图2大致显示了本发明及其操作方式。枪10安装在连接至旋转转盘19的管18上。转盘19接收射击靶12后掉落的球11,并以一次一个的方式促使球11通过出口21并进入管18。由压轮22通过关停电机23的方式来驱使球升高并通过管18。压轮22向下延伸至管18,以吸引球11,并沿着管18将球推向枪10。控制模块24由存入投币口17的游戏币26激活。当控制系统收到扳机28发出的各种输入信号时,其开始运行压轮电机23和螺线管27。按下扳机以激活压轮22和鼓风机29,以促使球流从枪10中射出。释放扳机28以运行螺线管27,螺线管27将活塞31驱动到管18中,以停止转盘19所传输球的移动。系统的速度控制。通过改变压轮22和/或转盘19的转速,可增加或降低射出球的速度。鼓风机29或空气源控制球11的速度及其行进距离。鼓风机29连接到发送管巧,发送管巧穿过枪10的枪托20中的入口,并连接管18,以促使球11离开枪管25(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和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 权利要求1的收集机构和搅球机构为两个部件,及其位置关系,2.射球机构的具体结构。
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转盘19相当于收集机构和搅球机构,将其设置为两个单独的部件是容易想到的,即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和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认可附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2,但是附件3中采用了air source 29作为射球的动力源,而本专利中采用了出球电机,与本专利的射球方式存在本质的差别。其次,附件3中采用swivle 13来实现上下左右角度的调节.而本专利中采用了活动耳板与安装底座等部件分别来实现上下左右的转动,这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方式,附件3中的枪由于动力源的问题无需将上下、左右角度的调节单独设置,因此不存在将附件2中的调整装置设置于附件3中的技术需求,由于动力源的不同将导致附件2的装置无法通过简单的组合即可道接应用于附件3的装置中。因此,附件3中不存在将附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其中的需求,因此二者不存在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特征1,附件3公开了转盘19接收自射击靶1掉落的球11,可见附件3的转盘19用于收集球,相当于本专的收集机构,附件3还公开了转盘19以一次一个的方式促使球11通过出口21并进入管18,可见转盘也是将收集的球分散开以逐一送入送球滑道,而通过搅动的方式分散收集的球以便于后续的输送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在此基础上,将收集机构和搅动机构设置为两个部件并上下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2,附件2公开了一种游艺机射球装置,包括炮座板1、设置在炮座板1上球通道、设置在炮座板1上并与球通道出口对应的炮管2、设置在炮座板1上并与球通道进口连接的进球管3以及设置在炮座板1上的手柄6,所述炮座板1上并排安装有两个与球通道出口端对应的射球电机4,每一射球电机4轴上安装有摩擦轮41,两摩擦轮41之间在球通道出口处形成射球通道,所述射球通道与炮管2对应,所述炮座板1与进球管3之间配置有一能够调节炮管2上下射球角度的转动机构,所述进球管3配置有一固定装置5,所述进球管3穿设在该固定装置5上并能够转动,以调节炮管2的水平射球角度。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设置在进球管3上端的转轴71,所述炮座板1上设置有与转轴71的转座,所述转座包括上转座72和下转座73,所述上转座72和下转座73组合时形成与转轴71对应的转孔。所述进球管3上端上设置有一限位柱75,所述上转座72上开设有与限位柱75对应的限位凹槽76。所述固定装置5包括固定壳体51、设置在固定壳体51内的连接座52,所述连接座52上开设有与进球管3对应的通孔,所述进球管3穿设在该通孔并能够转动。所述进球管3侧面延伸设置有一水平限位柱54,所述连接座52上开设有与水平限位柱54对应的水平限位凹槽55(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4、6,说明书全文。附图4)。可见,附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2,其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射球机构,解决了射球机构上下左右角度调节的技术问题。可见,附件2中的射球机构和本专利的射球机构所起的作用相同。尽管附件3的射球机构采用气动作为作为射球的动力源,而本专利中采用了出球电机,但是这两种动力源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游戏的客观需要和游戏球的种类进行的选择,将附件3中的气动动力源的射球机构用附件2中的电动动力源的射球机构代替后,该射球机构也能与附件3中的收集送球机构相匹配,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以对其改造。其次,附件3中采用swivle 13来实现上下左右角度的调节,并不排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其他的调节机构,尤其是在射球机构的动力源变化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与之适应的调节机构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将附件2中的具体射球机构用于附件3中的射击型游戏设施中不存在技术障碍,附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附件3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二者结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此,对于涉及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其他证据和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82603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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