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67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5W1179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05188.3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钰霖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通讯网络(6)连接的泥浆泵控制台(1)和控制系统(2),控制系统(2)通过通讯网络(6)与变频传动装置(3)连接,变频传动装置(3)与直驱电机(4)相连,直驱电机(4)的转子通过连接装置(7)固定在泥浆泵(5)输入轴(8)上,定子固定在泥浆泵(5)外壳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驱电机(4)是直驱变频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驱电机(4)的个数为一台或两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2)通过PLC对各部件进行控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7) 为悬挂式防震连接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大连钰霖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3254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布号为CN1019751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796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公布号为CN1029536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公布号为CN1032199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结构完全与其主体名称不相统一、不相适应,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均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改期到2019年1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5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异步电动机,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8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泥浆泵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本发明的泥浆泵控制系统,包括泥浆泵1和缸套2、HMI、PLC、变频器和压力传感器3,所述缸套2连接于泥浆泵1上,所述HMI是Human Machine Interface的缩写,叫做“人机接口”,也叫人机界面,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它实现信息的内部形式与人类可以接受形式之间的转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台)。所述PLC为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的缩写,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系统)。所述HMI与PLC连接,所述PLC与变频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变频传动装置)连接,所述变频器与泥浆泵1连接,所述泥浆泵1为直驱式五缸泥浆泵,PLC控制变频器对泥浆泵1的电机的电力供应(相当于变频传动装置与直驱电机相连)。此外,对比文件2中各控制部件间的连接必然是通过通讯网络的线路连接。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对控制部件间连接有控制线路予以认可,但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HMI是通过人机界面控制,其仅是控制台的一种可能组成方式,因此控制方式可能存在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1)控制部件间的线路连接即是一种通讯网络,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讯网络的特征;(2)专利权人认可HMI是控制台的一种可能组成方式,也即意味着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HMI是控制台的下位概念,下位概念公开上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台的特征。而至于专利权人所述的控制方式,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1)泥浆泵直驱电机为交流异步电动机;(2)直驱电机的转子通过连接装置固定在泥浆泵输入轴上,定子固定在泥浆泵外壳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直驱电机的种类以及使得整体结构紧凑、传动效率提高的电动机与泥浆泵之间的连接固定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来为泥浆泵提供动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9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石油钻机用泥浆泵电机直驱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所述的配套驱动电机2的定子部分5包括定子6和定子壳体7,定子6安装在定子壳体7内,定子壳体7两头设有前端盖8和后端盖9,定子壳体7通过紧固件与前端盖8和后端盖9连接在一起,同时定子壳体的后端盖9通过紧固件固定在石油钻机泥浆泵1的泵体3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子固定在泥浆泵外壳上)。配套驱动电机2的转子10则通过轴套的方式直接安装在石油钻机泥浆泵1的转轴4的伸出轴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驱电机的转子通过连接装置固定在泥浆泵输入轴上)。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为提高了传动效率、可靠性大大提高、安装更为方便简单、维护量大大减少以及大大减少装置所占的场地(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认可交流异步电动机本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主张本专利采取悬空的电机安装技术与异步电动机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使得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效果;此外,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和对比文件3的连接方式不同,认为对比文件3的轴套属于电机一体的,对比文件3的转子为空心结构,因此属于直接连接,而本专利是通过连接装置进行间接连接;专利权人还主张,对比文件3的同轴度是由安装法兰止口来保证的,而本专利是由悬挂式结构来补偿的;对比文件3没有具体记载采用哪种电机,而本专利采用的是异步电动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悬空的安装技术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轴套并非属于电机的结构部分,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了驱动电机2的转子10通过轴套的方式直接安装在石油钻机泥浆泵1的转轴4的伸出轴上,轴套也是一种连接装置,因此,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通过连接装置的方式连接到输入轴上的特征;而专利权人强调的同轴度的保证方式同样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具体限定所采用的电机种类,但正如前所评述,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来为泥浆泵提供动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直驱电机是直驱变频电机。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变频器控制向泥浆泵1的电机供电,控制泥浆泵1的扭矩,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直驱电机即为直驱变频电机。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直驱电机的个数为一台或两台。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直驱电机的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直驱电机的数量设置为一台或两台是根据实际需求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控制系统通过PLC对各部件进行控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PLC对各部件进行控制的特征,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连接装置为悬挂式防震连接装置。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电动机振动抑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附图1):发电厂、炼油厂等场合需要大量使用风机和水泵(引风机、送风机、泥浆泵、冷却泵等)。在这些系统中采用变频调速装置作为电源拖动风机和水泵变速运行,从而满足调速以及节能的工艺要求。目前这类变频调速系统的典型拓扑结构如图1所示。它主要由变频器、电动机、膜片联轴器、传动轴、风机(或水泵)及其负载,以及系统控制器这几部分组成。电动机定子侧通过变频器连接至电网,电动机转子侧经膜片联轴器和传动轴连接至风机水泵类负载,系统控制器实时监控风机(或水泵)出力情况从而控制变频器输出。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泥浆泵领域的变频调速系统中使用例如膜片联轴器的连接装置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膜片联轴器具有防震作用。
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对悬挂式连接的解释为,左右连接两个轴的装置即为悬挂式的连接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中的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膜片联轴器的左右两端均为连接在两个轴上。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防震需求时,很容易将对比文件5中的具有防震功能的膜片联轴器替换对比文件3中轴套,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被予以全部无效,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2040518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