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4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5W1180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64034.5
申请日:2018-0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骆明红
授权公告日:2018-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吕慧敏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F28D15/0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是包含: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该第一板体、第二板体对应盖合共同界定一气密腔室及一注水部,一唇边环设于该本体外缘,该注水部具有一注水缺口及一注水流道,该注水流道一端延伸连接该唇边,另一端连接该注水缺口进而连通该气密腔室,该注水流道延伸该唇边的部位受压合与唇边高度一致或低于该唇边高度;
一毛细结构,设于前述本体的气密腔室的空间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板体具有一第一侧面及一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板体具有一第三侧面及一第四侧面,一槽部及该注水部由该第一板体的第一侧面向该第二侧面凸设所形成,所述第二板体对应盖合该槽部形成该气密腔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述毛细结构设于前述第一板体的第一侧面或前述第二板体的第三侧面,或该第一板体、第二板体的第一侧面、第三侧面都设置有该毛细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注水缺口及该注水流道向该唇边或该气密腔室的方向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细结构与该第一板体、第二板体叠合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二侧面、第四侧面分设于该本体的上、下两侧,并定义该第二侧面为一冷凝面,该第四侧面为一吸热面,所述第一板体、第二板体对应设置该注水缺口处的唇边具有一第一缺口及一第二缺口,所述第一板体、第二板体是铝、铜、商业纯钛、铝合金、铜合金、陶瓷、不锈钢其中任一或混搭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具有一管体,所述管体连接该本体的注水部的注水通道,该管体与该注水流道延伸该唇边的部位受压合而与唇边高度一致或低于该唇边高度。”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202014433U;
证据2: CN1O723178OA;
证据3: CN2O1992915U;
证据4: CN1O2956583A;
证据5: CN1O2131368A。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4-5、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后一次明确的修改方式为:在授权公告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王玉双,专利权人方专利代理师郑玉洁、张玮玮、何佳、委托代理人吴东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明确其对权利要求修改以后一次提交的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同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双方发表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明确其修改方式为: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7,该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本决定在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均温板注水部封边结构。
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一种具封口的均温板,其包括一壳体10、一毛细组织20、一工作流体30及一充填除气管40;壳体10为由相互对应的上壳板11和一下壳板12组成,上壳板11、下壳板12大致呈一长矩形,在四周周边区域焊接,中间区域分别向外凸出而在内部形成有一中空容腔13,在壳体10的一隅角处形成有一截角14,在截角14的上壳板11向上拱起而形成一插接口15,插接口15是与中空容腔相互连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注水流道”,认可其它技术特征被公开。理由在于:证据1的均温板在封闭裁切后,充填除气管40有一部分留在板件内,而本专利的管体16由于插入较浅,在封闭裁切后并不会留在板件内,由此二者“注水流道”不同,这由本专利说明书的第3-5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看出。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的插接口15部分具有流道的通路,且由于与中空容腔连通,客观上起到了注水的作用,因此可以相当于注水流道。本专利说明书第3-5段提及的技术问题为注水管体31凸出均温板边缘,或由于额外设置缺口和保护结构导致的密闭腔室范围缩小(参见图1、2),该技术问题与管体16无关,且说明书其它部分也没有记载本专利的“注水流道”有不同于本领域通常理解的功能和含义,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4
专利权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均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关系,这些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后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也并无实质差异,其所涉及的毛细结构的设置位置等区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调整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相应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权利要求5
专利权人认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叠合设置”意味着毛细结构单独设置、且完全充满了第一板体和第二板体之间的空间,而证据1并未公开该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7段)毛细结构的作用,而无论将毛细结构预先设置于板体上、还是单独设置,以及无论其是否将其充满于第一板体、第二板体间的空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容易进行调整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存在“所述第一板体、第二板体对应设置该注水缺口处的唇边具有第一缺口及一第二缺口”的区别特征。请求人采用证据3来评述该区别。
证据3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及附图)一种带铝板缺口的冰箱蒸发器,其在铝板上沿纵向方向设置有若干横向缺口,通过铝板纵向结构刚度的降低来松弛内胆的热应力,从而起到减小内胆开裂几率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涉及冰箱蒸发器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技术领域有所差别,且证据3涉及的为热应力,与本专利要避免的机械应力也有所不同,并且进一步地,由于机械的应力集中通常发生于物体形状急剧变化的位置,本专利的管体裁切处由于有一拐角,因此易发生应力集中的现象,而证据1的裁切处并无明显的结构突变,因此也并无必要设置缺口以解决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1与证据3之间并无结合启示,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请求人使用证据2、4-5与上述区别无关,本决定对这些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维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8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宣告第201820264034.5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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