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漏泄电缆天线及其覆盖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室内漏泄电缆天线及其覆盖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7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4W1093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32488.6
申请日:2013-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秀礼
授权公告日:2016-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天射频电缆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四化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H01Q1/14,H01Q1/22,H01Q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百度文库作为较为知名的互动文档分享平台网站,其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管理较为严格和规范。用户在百度文库中上传文档时或提交成功后,可以为该文档编辑标题、简介或分类等,所以在百度文库中查找文件时使用的搜索词和文档本身的文件名有可能不一致,但这不影响文档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14日、名称为“室内漏泄电缆天线及其覆盖系统”的201310232488.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中天日立射频电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天射频电缆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漏泄电缆天线的覆盖系统,包括1/2"漏泄电缆1,在1/2"漏泄电缆1的一端连接有负载2,在1/2"漏泄电缆1的另一端连接有连接器3,1/2"漏泄电缆1包括铜包铝内导体4,在铜包铝内导体4外设有绝缘发泡层5,在绝缘发泡层5外设有铜外导体6,在铜外导体6外设有外护套7,在外护套7外圆周上设有护套标志线8,在铜外导体6上开有槽孔9,1/2"漏泄电缆为宽频辐射的小规格漏泄电缆,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信号源10、合/分路器11、耦合器12、功分器13,信号源采用BBU RRU光纤拉远方式,从BBU直接连到RRU,BBU与RRU之间采用光纤传输,RRU通过跳线连接合/分路器11,输出信号通过耦合器12和功分器13连接至室内漏泄电缆天线,室内漏泄电缆天线根据室内环境沿线铺设,进行室内信号覆盖。”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秀礼(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496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7年04月18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3324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2年01月2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9852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1217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98969O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证据6:百度文库共享文档《泄漏电缆在TD-SCDMA及LTE室内覆盖中的应用》,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10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020832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认为证据6的公证书在查找文件的时候搜索词条《泄漏电缆在TD-SCDMA及LTE室内覆盖中的应用》,其与搜索出来的文件名称《泄漏电缆在TD-SCDMA及TD-LTE室内分布系统中的应用分析》不一致,无法得知内容是否被篡改。
2.请求人当庭放弃请求书中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第2点无效理由。
3.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其具体主张及理由。针对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评述创造性的最主要结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进行了重点调查,对于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参见请求人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列明的方式)进行书面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3日,适用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及2010年01月09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证据1-5、7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1-5、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6为百度文库文档,请求人认为证据6的公证书查找文件时使用的搜索词和搜索出来的文件名称不一致,无法得知搜索出来的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所以不认同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合议组认为:百度文库是百度网站下的一个子栏目,是一个在线互动文档分享平台,百度文库注册用户可以发表包括文字和图片信息的文章,也可以浏览其他用户的文档,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视频、音频内容;百度文库文档在提交成功后,只能对文档的标题、简介、分类以及积分信息进行修改。即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上传文档时或提交成功后,为该文档编辑标题、简介或分类等,便于其他用户更好的搜索到该文档,所以在查找文件时使用的搜索词和文档本身的文件名有可能不一致,但这不影响文档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而且百度文库作为较为知名的互动文档分享平台网站,其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管理较为严格和规范。综上所述,在没有其他反证足以推翻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确认,认为证据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在先无效决定中已就某一无效理由进行过审理,针对该专利权的在后无效请求案件中,请求人又提出相同理由的,则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后无效案件中对于该已审理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审理。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385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评述。本案中请求人提出说明书第23段揭露1/2"漏泄电缆1的一端连接有负载2,另一端连接有连接器3,而附图1公开的是电缆两端通过连接器连接,造成不清楚。该无效理由已在上述在先决定(决定号为第38576号)的决定理由第三部分“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1)点中进行过评述,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不再对该无效理由进行审理。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段揭露:1/2"漏泄电缆为一种宽频辐射的小规格漏泄电缆;说明书未对宽频辐射小规格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理解上述技术,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公开了1/2"漏泄电缆的结构和性能指标。而且1/2"漏泄电缆作为本领域常见的漏泄电缆,其规格以及电气特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上述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室内漏泄电缆天线的覆盖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CATV同轴电缆完成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目前通常使用的室内覆盖系统由信源(相当于“信号源10”)、RF电缆、RF功率分配器件、分布天线组成;RF功率分配器件是RF功率分配器、功率合路器、功率耦合器(相当于“合/分路器11、耦合器12、功分器13”)等;信号源的信号由和基站射频输出口相连的主干电缆传送到各个楼层的信号分配点,通过使用不同耦合比的RF功率耦合器来保证各楼层信号分配点的信号基本相等,射频信号在信号分配点被功率分配器件分路(信号源的信号传输到信号分配点后使用RF功率耦合器来分配各楼层的信号,而后被功率分配器件分路,相当于“输出信号通过耦合器12和功分器13”进行连接),并通过射频电缆传输到分布天线发射出去覆盖室内区域(相当于公开了“进行室内信号覆盖”),在某些工程中使用射频泄漏电缆来完成信号覆盖工作(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室内漏泄电缆天线的覆盖系统,包括漏泄电缆”)。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已经公开了使用射频泄漏电缆来代替分布天线完成室内信号覆盖工作,并公开了信号从信号源到各个楼层信号分配点经功率分配器件分路后传输的相关内容,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对信号源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BBU RRU光纤拉远方式,从BBU直接连到RRU, RRU通过跳线连接合/分路器11;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漏泄电缆1的一端连接有负载2,在漏泄电缆1的另一端连接有连接器3;以及输出信号通过耦合器12和功分器13最终连接至室内漏泄电缆天线,室内漏泄电缆天线根据室内环境沿线铺设;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漏泄电缆是1/2"漏泄电缆,为宽频辐射的小规格漏泄电缆,且具体限定了1/2"漏泄电缆的结构;另外,BBU与RRU之间采用光纤传输。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信号源形式以及选取何种漏泄电缆用于室内信号覆盖。
关于区别特征①,证据7公开了一种通信信号的发送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96]-[0099]、[0140]-[0141]段):通常室内分布系统采用电缆的电分布方式,而BBU RRU方案则采用光纤传输的分布方式。基带BBU集中放置在机房,RRU可安装至楼层,BBU与RRU之间采用光纤传输,RRU再通过同轴电缆及及功分器(耦合器)等连接至天线,即主干采用光纤,支路采用同轴电缆。对于下行方向:光纤从BBU直接连到RRU(相当于“信号源采用BBU RRU拉远方式,从BBU直接连到RRU”),BBU和RRU之间传输的是基带数字信号,这样基站可以控制某个用户的信号从指定的RRU通道发射出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对本小区其他通道上用户的干扰。远端射频单元路由器包括接收模块21,用于分别接收基带单元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和有线网络节点发送的有线通信信号,合并模块22,与所述接收模块21相连接,用于将所述接收模块所接收的无线通信信号和有线通信信号合成为统一的有线通信信号,和发送模块23,用于将所述合并模块22所生成的统一的有线通信信号通过有线网络发送给多个无线网络接入点,由各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将所述统一的有线通信信号进行分离,并将分离出的无线通信信号通过无线网络进行发送(相当于“RRU连接合分路器”)。而跳线是通信领域中常用的连接件。证据7公开了信号源可以采用BBU RRU拉远方式,且其也适用于室内信号覆盖分布系统中,因而具有结合至证据1室内覆盖系统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②,证据3公开了一种漏泄同轴电缆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段):目前漏泄同轴电缆,主要采用外导体为纵包光滑金属管的辐射型漏泄同轴电缆,由于外导体为光滑金属管结构,增加了连接夹紧难度,因此必须采用专用连接器(即漏泄同轴电缆必须采用连接器连接,相当于公开了“在漏泄电缆1的另一端连接有连接器3”)。证据6公开了泄漏电缆在TD-SCDMA及TD-LTE室内分布系统中的应用分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第28页表4):采用泄漏电缆方案时,材料需要泄漏电缆、电缆接头、功分器、负载(相当于公开了“在漏泄电缆的一端连接有负载”)。此外,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输出信号通过耦合器12和功分器13连接至射频电缆,以及可以使用射频泄漏电缆来完成信号覆盖工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当使用射频泄漏电缆来完成信号覆盖工作时,即为使用射频泄漏电缆代替原有的射频电缆结合分布天线来完成信号覆盖;相应的,输出信号通过耦合器12和功分器13就应当连接至室内漏泄电缆天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室内漏泄电缆天线需要根据室内环境沿线铺设,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铺设室内漏泄电缆天线时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③,证据2公开了一种不等距漏泄孔漏泄同轴电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4页第5段,附图1):本发明所述的不等距漏泄孔漏泄同轴电缆,由内导体、绝缘层、外导体和外保护套依次由里到外套装而成,外导体上设置有传输信号漏泄孔;内导体可以为铜包铝等线材(相当于“包括铜包铝内导体4”);绝缘层可以由物理发泡聚乙烯构成(相当于“在铜包铝内导体4外设有绝缘发泡层5”);外导体为满足设计要求的含有金属薄片的带材,如聚酯复合铜薄片带材(相当于“在绝缘发泡层5外设有铜外导体6”);在外导体上制作漏泄孔,漏泄孔可以为圆孔、八字槽、一字槽等(相当于“在铜外导体6上开有槽孔9”);在外导体上套装外保护套(在铜外导体6外设有外护套7);在外保护套上打印含有信号传输方向标志8的商标标识油墨层(相当于“在外护套7外圆周上设有护套标志线8”)。即证据2已经披露了漏泄电缆的常规结构,只是未公开具体型号为1/2"漏泄电缆。
证据7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140]段):基带BBU集中放置在机房,RRU可安装至楼层,BBU与RRU之间采用光纤传输。
证据6公开了泄漏电缆在TD-SCDMA及TD-LTE室内分布系统中的应用分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第21-22页表1):表1公开了几种常用泄漏电缆的规格及电气特性,所述泄露电缆中包括1/2"漏泄电缆,并且公开了其在150MHz至2400MHz的传输损耗,最小弯曲半径为125mm。即证据6披露了在通信领域中1/2"漏泄电缆是常规使用的小规格电缆型号,其具有较大的频段,且弯曲性较好。
本专利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提到,本专利主要是为了解决LTE信号的室内覆盖问题,可实现4G集成,可以在现有多系统合建的室内分布系统中,直接将TD-LET信号集成,简化系统建设。即本专利是为了实现4G宽带高速通信的,该室内覆盖系统中各部件的选取也是为了4G通信而服务的。本专利中提出将1/2"宽频辐射小规格漏泄电缆用于室内覆盖,其能够支持800-2700MHz的频段,且为小规格漏泄电缆弯曲性好,因而既能保证4G通信的宽频通信,又适宜室内复杂环境的铺设。即区别特征③中的1/2"漏泄电缆是本专利中为实现其4G通信室内覆盖而选取的相应部件,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证据1、2、3、6、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这些证据也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且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更适宜高速高带宽的4G信号室内通信,可实现4G集成,可以在现有多系统合建的室内分布系统中,直接将TD-LTE信号集成,简化系统建设。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1、2、3、6、7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6给出了将1/2"漏泄电缆应用到4G通信的技术启示,证据6表1给出了不同频率下损耗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这个表格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目的可以选择1/2"漏泄电缆,因此证据6可以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表1仅列出了包括1/2"漏泄电缆在内的几种常见泄露电缆的规格及电气特性(其中表1中显示了1/2漏泄电缆的相关参数,其传输损耗较大,传输效率较低,最大拉伸力较小,即相关参数显示与其他规格的漏泄电缆相比性能较差),并没有公开要将1/2"漏泄电缆应用到4G室内通信系统中。并且,证据6仅在“泄露电缆性能及分类”部分在表1中列出了存在1/2"漏泄电缆这种电缆,在“泄露电缆在电梯覆盖中的可行性分析”部分(参见表2及表3)和“泄露电缆在电梯覆盖中的经济性分析”部分(参见表4)均没有对1/2"漏泄电缆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见证据6并不建议在LTE 4G通信系统中使用1/2"漏泄电缆。因此,证据6没有给出在4G室内通信系统中使用1/2"漏泄电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证据6结合到证据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③中在4G室内通信系统内选用1/2"漏泄电缆的特征,并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310232488.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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