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8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5W1175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060060.9
申请日:2012-0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建刚
授权公告日:2012-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D88/12(2006.01);B65D90/00(2006.01);B63B2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060060.9,名称为“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专利权人后变更为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该运输架包括有由两根平行的纵梁和两根平行的外横梁组成的矩形框架,所述外横梁两端的端部设有上下位置对应的顶角件和底角件,位于同一根纵梁两端的两个底角件距离等于集装箱船甲板上两个相对的20英尺碑位的最外侧支承座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的矩形框架上设有用于将标准集装箱间距转换为超宽集装箱间距的转换角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集装箱船甲板上设有部分重合的40英尺碑位和20英尺碑位,两个相对位置的20英尺碑位的4个支承座位于外侧,40英尺碑的4个位支承座位于内侧,所述矩形框架的底角件对应于20英尺碑位的四个支承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矩形框架上两根外横梁的内侧设有两根内横梁,两根内横梁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每根所述的内横梁上设有一个或两个所述的转换角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横梁分别位于矩形框架中心线两侧的20英尺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换角件固定于连接件上,该连接件一端固定于外横梁上,另一端固定于相邻的支撑横梁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相对位置的连接件上设置的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分别位于矩形框架中心线两侧的20英尺处。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的纵梁上设有起吊角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每根纵梁上设置有两个起吊角件,两个起吊角件之间距离20英尺,对称设置于矩形框架中心线的两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每根纵梁上中心线的两侧分别设置一个起吊角件,每个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为20英尺。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上中心线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缺口,每个缺口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20英尺,所述矩形框架两端的顶角件作为起吊角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的每根纵梁上设有一个起吊角件,该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一个顶角件40英尺。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上纵梁的底部设有支撑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的运输架并排放置于时,相邻运输架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等于40英尺标准集装箱底角件之间的距离。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14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设置于集装箱船甲板上的多个所述运输架并排运输集装箱时,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与所述的转换角件连接,并排的标准集装箱组成标准集装箱层,至少两层标准集装箱的顶部堆垛有超宽集装箱。”
针对本专利,赵建刚(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095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公开号为CN1014687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920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4,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该运输架包括有由两根平行的纵梁和两根平行的外横梁组成的矩形框架,所述外横梁两端的端部设有上下位置对应的顶角件和底角件,位于同一根纵梁两端的两个底角件距离等于集装箱船甲板上两个相对的20英尺碑位的最外侧支承座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的矩形框架上设有用于将标准集装箱间距转换为超宽集装箱间距的转换角件,所述的转换角件固定于连接件上,该连接件一端固定于外横梁上,另一端固定于相邻的支撑横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集装箱船甲板上设有部分重合的40英尺碑位和20英尺碑位,两个相对位置的20英尺碑位的4个支承座位于外侧,40英尺碑的4个位支承座位于内侧,所述矩形框架的底角件对应于20英尺碑位的四个支承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相对位置的连接件上设置的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分别位于矩形框架中心线两侧的20英尺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的纵梁上设有起吊角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每根纵梁上设置有两个起吊角件,两个起吊角件之间距离20英尺,对称设置于矩形框架中心线的两侧。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每根纵梁上中心线的两侧分别设置一个起吊角件,每个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为20英尺。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上中心线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缺口,每个缺口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20英尺,所述矩形框架两端的顶角件作为起吊角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的每根纵梁上设有一个起吊角件,该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一个顶角件40英尺。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框架上纵梁的底部设有支撑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的运输架并排放置于时,相邻运输架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等于40英尺标准集装箱底角件之间的距离。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11所述的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其特征在于,设置于集装箱船甲板上的多个所述运输架并排运输集装箱时,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与所述的转换角件连接,并排的标准集装箱组成标准集装箱层,至少两层标准集装箱的顶部堆垛有超宽集装箱。”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均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的转换角件固定于连接件上,该连接件一端固定于外横梁上,另一端固定于相邻的支撑横梁上”,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声称2019年09月16日提交过内容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明确放弃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事后合议组收到请求人声称的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也不再进行转文。专利权人表示,如果对于当庭收到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将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987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并表示该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3)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位于同一根纵梁两端的两个底角件距离等于集装箱船甲板上两个相对的20英尺碑位的最外侧支承座之间的距离;②在所述的矩形框架上设有用于将标准集装箱间距转换为超宽集装箱间距的转换角件;③所述的转换角件固定于连接件上,该连接件一端固定于外横梁上,另一端固定于相邻的支撑横梁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证据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2或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图2公开的是集装箱在船甲板上的放置方式,并非运输架;认可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2或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4)对于修改后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8-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起吊角件与证据1的起吊连接孔不同;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没有公开“至少两层标准集装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以该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基础。
2. 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架。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2-8),主要由一对纵梁20、一对横梁21、一对端横梁22焊接而成,一对端横梁22焊接于一对纵梁20的两端部,一对横梁21焊接于一对纵梁20中间。每个纵梁20两端分别设置有底角件202、顶角件200,底角件202和顶角件200上下对齐,底角件202主要用于与集装箱船上的舱盖板拴固连接。运输架上四角部的底角件202中心间距L1和L2与舱盖板上的45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也可以与48英尺或53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顶角件200主要用于运输架返程运输时堆码。每个横梁21上部设置有一个连接孔210,一对横梁21上的连接孔210彼此对齐,两个连接孔210用于与超宽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连接,其中心间距L3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这是因为一般超宽集装箱上的堆码底角件中心间距都是按照ISO标准设计的。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纵梁20、端横梁2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纵梁和外横梁,证据1的顶角件200和底角件20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顶角件和底角件,证据1的连接孔210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转换角件,证据1的横梁21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横梁,证据1的栓固位相当于本专利碑位的支承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位于同一根纵梁两端的两个底角件距离等于集装箱船甲板上两个相对的20英尺碑位的最外侧支承座之间的距离;②在所述的矩形框架上设有用于将标准集装箱间距转换为超宽集装箱间距的转换角件;转换角件固定于连接件上,该连接件一端固定于外横梁上,另一端固定于相邻的支撑横梁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证据1公开了运输架上四角部的底角件202中心间距L1和L2与舱盖板上的45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即证据1公开了同一根纵梁两端底角件距离与舱盖板上集装箱已有栓固位相适应的技术特征。其次,证据2公开了一种集装箱的堆码装置及其堆码单元,证据2图2显示了现有的集装箱船舱盖板底座分布及放置集装箱的示意图,其中45英尺集装箱栓固位与两个相对的20英尺集装箱最外侧栓固位相同。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位于同一根纵梁两端的两个底角件距离等于集装箱船甲板上两个相对的20英尺碑位的最外侧支承座之间的距离,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证据1公开了每个横梁21上部设置有一个连接孔210(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转换角件),一对横梁21上的连接孔210彼此对齐,两个连接孔210用于与超宽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连接,其中心间距L3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即证据1公开在支撑横梁上设置用于将标准集装箱间距转换为超宽集装箱间距的连接孔,并公开了连接孔横向和纵向设置位置要满足的条件;但证据1没有公开连接孔为转换角件,且转换角件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不同。其次,角件是集装箱领域常用的连接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证据1横梁21上的连接孔210可以是角件;而且在证据1已经公开连接孔/转换角件横向和纵向设置位置要满足的条件的前提下,在支撑横梁和外横梁之间设置连接件,将连接孔/转换角件设置在连接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而且本专利中将转换角件设置在连接件上的技术方案为实施例5,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如此设置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首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集装箱船甲板上设有部分重合的40英尺碑位和20英尺碑位,两个相对位置的20英尺碑位的4个支承座位于外侧,40英尺碑的4个位支承座位于内侧”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图2)。而且从证据2图2可见,45英尺集装箱栓固位与两个相对的20英尺集装箱最外侧栓固位相同。在证据1已经公开运输架上四角部的底角件202中心间距L1和L2与舱盖板上的45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矩形框架的底角件对应于20英尺碑位的四个支承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相对位置的连接件上设置的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连接件分别位于矩形框架中心线两侧的20英尺处”。证据1公开了“两个连接孔210中心间距L3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而沿中心线对称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相距40英尺的相对位置两个转换角件分别设置于矩形框架中心线两侧的20英尺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矩形框架的纵梁上设有起吊角件”。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公开“每个纵梁20中间设置有起吊连接孔201,起吊连接孔201主要用于运输架起吊安装”,而用角件进行起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起吊连接孔设置为起吊角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根纵梁上设置有两个起吊角件,两个起吊角件之间距离20英尺,对称设置于矩形框架中心线的两侧”。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还公开了“运输架上的四个起吊连接孔201中心间距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四角部的顶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四角部的顶角件中心间距”,结合证据1图3可以看出每根纵梁上的起吊角件对称设置在矩形框架中心线的两侧。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根纵梁上中心线的两侧分别设置一个起吊角件,每个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为20英尺”。如前所述,“每根纵梁上中心线的两侧分别设置一个起吊角件”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而每个起吊角件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运输架尺寸规格、已有角件位置和现有吊车规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纵梁上中心线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缺口,每个缺口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外横梁20英尺,所述矩形框架两端的顶角件作为起吊角件”。利用现有吊车和已有角件或新设角件对运输架进行起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选择利用矩形框架两端的顶角件作为起吊角件时,自然会遇到干涉问题,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生干涉的地方设置缺口,因此在纵梁中心线两侧距离矩形框架同侧外横梁20英尺处设置缺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矩形框架的每根纵梁上设有一个起吊角件,该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一个顶角件40英尺”。然而,每个起吊角件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运输架尺寸规格、已有角件位置和现有吊车规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矩形框架的每根纵梁上设有一个起吊角件,且起吊角件距离矩形框架同侧的一个顶角件40英尺,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矩形框架上纵梁的底部设有支撑件”。然而,为了给运输架中间提供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相应碑位位置设置支撑件,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多个所述的运输架并排放置于时,相邻运输架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等于40英尺标准集装箱底角件之间的距离”、“设置于集装箱船甲板上的多个所述运输架并排运输集装箱时,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与所述的转换角件连接,并排的标准集装箱组成标准集装箱层,至少两层标准集装箱的顶部堆垛有超宽集装箱”。证据3图9显示了在运输平台100上堆叠ISO标准集装箱65,然后再在ISO标准集装箱65上堆叠40’/45’/48’/43’/53’超宽集装箱67;即证据3公开了在运输平台上堆叠标准集装箱,在标准集装箱上堆叠超宽集装箱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运输架并排放置于时,相邻运输架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等于40英尺标准集装箱底角件之间的距离,且设置于集装箱船甲板上的多个运输架并排运输集装箱时,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与转换角件连接,并排的标准集装箱组成标准集装箱层,至少两层标准集装箱的顶部堆垛有超宽集装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06006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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