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2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992
优先权日:2017-03-01
申请(专利)号:201720844497.4
申请日:2017-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G09F9/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由说明书概括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44497.4,名称为“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优先权日为2017年03月01日,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包括两个或多个框架,每一所述框架包括左侧板与右侧板,所述左侧板的左端面上设置有斜向凸台,所述右侧板上设置有左右向延伸的通孔,且所述右侧板的左端前后两侧分别设置有前侧板与后封板,所述前侧板与后封板之间的空间与所述通孔相通,所述框架右侧设置有弧形锁机构,所述弧形锁机构包括固定连接的转块与旋钮,所述转块设置于所述前侧板与后封板之间,所述旋钮设置于所述前侧板前端外,所述转块的外圈设置有多个斜板,所述多个斜板的倾斜角度均不相同,其中一所述框架的斜向凸台可与相邻框架上的转块的不同斜板贴合抵靠,所述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还包括可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的快速锁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左侧板上设置有左右向延伸的穿孔,所述穿孔贯穿所述斜向凸台,所述转块每一斜板的中间均设置有反向双D字形锁孔,所述快速锁机构包括左右向延伸设置的索套与锁杆、固定连接于所述锁杆右端的手柄,所述索套固定连接于所述穿孔内,所述锁杆穿设于索套且两者通过螺纹连接,所述手柄位于所述左侧板右侧,所述锁杆左端设置有与所述反向双D字形锁孔形状对应的反向双D字形锁头,所述反向双D字形锁头可经相邻框架转块斜板的反向双D字形锁孔插入相邻框架的转块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钮上设置有角度指示点,对应的,所述前侧板于旋钮周围设置有一圈角度数字标示。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锁机构还包括一转轴,所述转轴上端穿过所述前侧板与旋钮中部固定连接,转轴下侧与所述转块固定连接,所述后封板上设置有圆形配合孔,所述转轴下端设置有对应的圆形限位台阶,所述转轴下端的圆形限位台阶往下穿过所述转块后可相对旋转地插入所述圆形配合孔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块还包括中部、自所述中部往外延伸的多组延伸板,所述每一组延伸板设置为相间隔的两块延伸板,每一组延伸板的外端连接有其中一所述斜板,从而所述斜板、连接该斜板的一组延伸板与转块中部之间有一定的空间,所述反向双D字形锁头可经相邻框架转块斜板的反向双D字形锁孔插入相邻框架的转块内,即是插入该空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块中部的前端面低于所述延伸板的前端面,对应的,所述前侧板自内端中部往后延伸设置有一凸柱,弧形锁机构组装好后,所述转块中部的前端面与凸柱后端面相抵靠,所述延伸板的前端面与前侧板的内端面抵靠,转块的后端面与后封板的内端面接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柱中心以及转块中部中心均设置有前后向延伸的连接孔,所述转轴上端往上穿过凸柱中心的连接孔与旋钮固定连接,转轴下侧往下插入转块中部中心的连接孔内,转轴下端的圆形限位台阶穿过转块中部中心的连接孔后插入后封板的圆形配合孔,所述转轴与转块中部固定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块包括多块倾斜角度的斜板、连接于所述多块倾斜角度的斜板前端的前板、连接于所述多块倾斜角度的斜板后端的后板,前板、后板与多块斜板之间为空心状。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块上端面设置有第一弹性拨珠,对应的,所述前侧板下端面环形阵列设置有与转块斜板数量对应的第一定位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斜向凸台上设置有第二弹性拨珠,对应的,所述转块的每一斜板上均设置有能与所述第二弹性拨珠配合定位的第二定位孔。”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0年01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答辩,并表示口头审理后不需要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请求人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以请求书书面意见为准;合议组当庭宣告维持本专利有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修改,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由说明书概括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还包括可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的快速锁机构”这个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却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而且是说明书公开的唯一的、仅有的方式,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任何其他可以实现该功能特征的具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未提到的其他方式来完成,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平面与夹角的兼容以及不同角度的拼接,而说明书公开的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施例,也正是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在转块上设置多个倾斜角度不同的斜板,以使得LED显示屏的框架拼接成不同夹角的形状,而无论快速锁机构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其对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没有影响,因此,即使不对快速锁机构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也能够解决涉案专利中“不能实现平面与夹角的兼容,更不可能实现不同夹角的拼接”的技术问题。其次,快速锁机构的作用是用于将相邻两框架进行固定连接,而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的功能和效果,如避免锁头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等,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所列举的快速锁机构的实施例在实现“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的基本作用之外,所带来的额外有益效果,而该功能和效果并非是权利要求1中的快速锁机构所必须实现的作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方式仅仅是示例性的列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普通常识,采用除说明书提到的实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将相邻两个框架固定连接,例如,常见的用于实现两个部件固定连接的螺栓固定连接方式、卡扣与卡槽结合的卡接方式等等,这些实现方式都能够快速实现将两个框架进行固定。综上,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还包括可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的快速锁机构”这个技术特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就本案而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框架结构,要么只能拼接成平面状,要么只能拼接成具有夹角的,而且还只能是固定的某个夹角,不能实现平面与夹角的兼容,更不可能实现不同夹角的拼接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可实现多种拼接方式的LED显示屏。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有多个倾斜角度不同的斜板,从而不同的斜板与另一框架的斜向凸台配合后,拼接后的两框架就会呈现不同的夹角,除此之外,该LED显示屏还包括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的快速锁机构。对于该快速锁机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一种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快速锁机构的具体结构,虽然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个具体实施例,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快速锁机构并非一个具有特殊含义的专有术语,而是属于通用的技术范畴,基于常规的理解,只要是能较为快捷地实现锁固两框架的机构都可涵盖在快速锁机构的内涵之内,说明书中给出的有关快速锁机构具体结构并不是实现锁固两框架功能的唯一实现方式,说明书[0039]、[0045]段也记载,“快速锁机构4的这种结构设置,也使得锁固两框架100的操作更为简单快捷”、“所述锁孔与锁头也可以设置为其他合适的形状,如长方形332等,只要功能同反向双D字形即可”,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何种结构的快速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其能力范围内,只要能够简单快捷地将相邻两框架固定连接实现锁固的机构均可。因此,该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84449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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