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槽内清扫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6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4W109029
优先权日:2008-08-08
申请(专利)号:200980129667.9
申请日:2009-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连蓬
授权公告日:2013-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水作株式会社
主审员:武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A01K63/04(2006.01)F04F1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这些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不宜轻易认定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9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槽内清扫工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80129667.9,最早优先权日为2008年08月08日,申请日为2009年07月14日,专利权人原为小川创市,后变更为水作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槽内清扫工具,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通过虹吸作用将水槽(V)内的水槽水汲取上来而排出至水槽(V)的外部,
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的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包括:
汲取管(P),该汲取管(P)由把持部分(2)和直线状的主体部分(1)构成,所述把持部分(2)弯曲连接于该主体部分(1);
挠性的导水管(17),该导水管(17)连接在该汲取管(P)的外端;
上游侧单向阀(Vu),该上游侧单向阀(Vu)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1)内的适当部位,仅允许水从汲取管(P)朝导水管(17)流动;
下游侧单向阀(Vd),该下游侧单向阀(Vd)设置在所述把持部分(2)内,仅允许水从汲取管(P)朝导水管(17)流动;以及
汲取操作工具(A),该汲取操作工具(A)在所述主体部分(1)与把持部分(2)之间设置在它们的弯曲连接部,用于对上游侧单向阀(Vu)与下游侧单向阀(Vd)之间的水通路(24)内进行加压或者减压,
所述汲取管(P)的主体部分(1)形成为从所述水槽(V)的外部到达该水槽(V)的底部的长度,
所述汲取操作工具(A)具有:操作筒(20),该操作筒(20)与所述水通路(24)内连通连接,且与所述主体部分(1)大致平行地并列设置;以及按钮(21),该按钮(21)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所述操作筒(20),该按钮(21)的外端突出至操作筒(20)的外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内清扫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钮(21)经由密封圈(22)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所述操作筒(20),设置在操作筒(20)内的复位弹簧(23)朝外侧对所述按钮(21)施力。
3. 一种水槽内清扫工具,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通过虹吸作用将水槽(V)内的水槽水汲取上来而排出至水槽(V)的外部,
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的特征在于,
所述水槽内清扫工具包括:
汲取管(P),该汲取管(P)由把持部分(2)和直线状的主体部分(1)构成,所述把持部分(2)弯曲连接于该主体部分(1);
挠性的导水管(17),该导水管(17)连接在该汲取管(P)的外端;
上游侧单向阀(Vu),该上游侧单向阀(Vu)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1)内的适当部位,仅允许水从汲取管(P)朝导水管(17)流动;
下游侧单向阀(Vd),该下游侧单向阀(Vd)设置在所述把持部分(2)内,仅允许水从汲取管(P)朝导水管(17)流动;以及
汲取操作工具(A),该汲取操作工具(A)设置在所述汲取管的上方,用于对上游侧单向阀(Vu)与下游侧单向阀(Vd)之间的水通路(24)内进行加压或者减压,
所述汲取操作工具(A)包括:操作筒(20),该操作筒(20)设置在比所述汲取管的上壁靠上方的位置,具有位于比汲取管(P)内的水通路(24)靠上方的位置的操作室(25);按钮(21),该按钮(21)经由密封圈(22)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操作室(25),该按钮(21)突出至操作筒(20)的外侧;以及复位弹簧(23),该复位弹簧(23)设置在操作筒(20)内,朝外侧对所述按钮(21)施力,
所述汲取管(P)的主体部分(1)形成为从所述水槽(V)的外部到达该水槽(V)的底部的长度,
所述汲取操作工具(A)的操作筒(20)以与所述汲取管(P)的主体部分(1)大致平行的方式向上方延长。”
针对本专利,林连蓬(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0年07月26日,公开号为EP1021952A2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公告日为1989年11月15日,公告号为CN20477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63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05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告日为1988年12月14日,公告号为CN882055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公告日为1990年02月07日,公告号为CN20524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公告日为1992年12月30日,公告号为CN21263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包括汲取操作工具,用于对上游侧单向阀与下游侧单向阀之间的水通路内进行加压或者减压,所述汲取操作工具具有:操作筒,该操作筒与所述水通路内连通连接,以及按钮,该按钮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所述操作筒,该按钮的外端突出至操作筒的外侧;b)汲取操作工具在所述主体部分与把持部分之间设置在它们的弯曲连接部;c)操作筒与所述主体部分大致平行地并列设置。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被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证据3、证据6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证据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三)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陈述理由相同,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技术特征有,d)汲取操作工具设置在所述汲取管的上方,操作筒设置在比所述汲取管的上壁靠上方的位置,具有位于比汲取管内的水通路靠上方的位置的操作室;e)按钮经密封圈与操作室嵌合;f)复位弹簧设置在操作筒内,朝外侧对所述按钮施力,其中特征d)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2-6也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特征e)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特征f)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一)证据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按钮,也无法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证据4-6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按钮;证据2和3不存在弯曲连接部,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区别技术特征b)也不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c)也没有被证据2和3公开且不是本领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不同的特征除了列出的特征d)-f)之外,还有1)该按钮突出至操作筒外侧;以及2)操作筒以与所述汲取管的主体部分大致平行的方式向上方延长;其中特征d)和特征2)共同使得细小异物无法进入操作室,能够保障汲取操作工具顺畅、可靠的动作,证据2、证据5、证据6均没有公开上述特征,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范围和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必然是复位按钮,不可复位的按钮不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7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被证据2-6所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槽内清扫工具。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箱内部清洁器,这种清洁器的目的是,利用虹吸作用,通过吸水管将水箱内的水吸到水箱外部,参考图1至图5,构成清洁器主要部分的吸水管P由透明的合成树脂构件形成,包括圆柱形主体部分1和握持部分2,其中圆柱形主体部分与其开放式尖端成一条直线,并形成从水箱T外部到达水箱T内底部的长度,握持部分2与基座端,即主体部分1的下游端成大约105°夹角连通连接。设有大量狭缝3的管状截顶锥形过滤器S安装在吸水管P的基座端,即位于主体部分1和握持部分2的连接处。第一单向阀V1安装在过滤器S的后端即出口4处。第一单向阀V1动作时,使吸水管P中的水流动并通过过滤器S,并抑制水回流。第二单向阀V2安装在吸水管P的下游端,位于第一单向阀V1的下游,即位于握持部分2的中间部分。固定在阀孔10的阀体11通过铰链12与阀座构件9的上部连接,将阀体11的开关角度设成45°左右,这样,通过吸水管P中水流的压力,顺利地进行第二单向阀V2的开关。直径小于握持部分2的连接管15一体形成于握持部分2下游端的内部,连接至导水管17上游端的连接管14与连接管15相连。导水管17由透明的挠性管如聚氯乙烯管等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4-0017段,附图1-7)。
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一种水槽内的清扫工具,其“吸水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汲取管”、“第一单向阀”相当于“上游侧单向阀”、“第二单向阀”相当于“下游侧单向阀”,因此,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本专利还包括汲取操作工具,用于对上游侧单向阀与下游侧单向阀之间的水通路内进行加压或者减压;所述汲取操作工具具有:操作筒,该操作筒与所述水通路内连通连接;以及按钮,该按钮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所述操作筒,该按钮的外端突出至操作筒的外侧;(二)该汲取操作工具在所述主体部分与把持部分之间设置在它们的弯曲连接部;(三)操作筒与所述主体部分大致平行地并列设置。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明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按钮”应当是能够复位的按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对此予以说明。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活塞式通用泵,手柄1以及活塞6、垫片5、压片7、螺母8通过活塞杆2连成一体,缸体盖3与缸体4螺纹连接,以防止活塞工作时脱出。三通接头9是连通进水管12、出水管16和缸体4的。活门座11上装活门10,活门座14上装活门15,卡箍17箍紧出水管16。工作时将进水管插入液体中,反复推拉手柄1,通过活塞杆2使活塞6在缸体4中作往复运动。拉动手柄1时,缸体4与活塞所形成的工作腔增大,产生负压,活门10打开,进水管12中剩余空气被抽到工作腔中,活门15闭合;推动手柄1时,活门10闭合,活门15打开,缸体4中空气被排出,如此反复推拉几下,缸体4中便形成真空,当进水管置于高水位水源时,液体在水位差和大气压力作用下,产生虹吸现象,进入进水管12,同时通过三通接头9进入缸体4,并源源不断地从出水管16流出,假如进水管水位较出水口低,只要反复推拉手柄,液体就从低处被吸入缸体内,继又受活塞挤压使压力升高,从而经出水管喷射至高处(参见证据2第4页第18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由此可知,证据2通过手柄推动活塞此产生虹吸作用,虽然其活塞缸体结构可作为汲取操作工具,但与本专利的按钮操作筒构成的汲取操作工具的结构不同,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中关于“按钮”的相应技术特征,且证据2也没有明确公开其“把持部分”的位置,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为了便于证据2工作,需要操作者一只手握持“缸体”,一只手推拉“手柄”,即证据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二)。
证据3公开了一种水池清洗器,硬质管1一端为螺纹,与有相应螺纹的喇叭口吸头2连接,为方便安装和操纵吸头,吸头2螺纹处为硬管,与吸头连接位为软管3,为清洁池底和在池底、侧壁运动,吸头口处装有轮子4,并装有刷毛5,硬质管1另一端安装开关6,然后通过螺纹连接抽气装置。抽气装置是一两底有管圆柱体7,一管上有螺纹与硬质管相连,圆柱体内有一活塞8,活塞连杆从圆柱体另一管中伸出后安装手柄9,拉动手柄9,活塞8在圆柱体7内运动,硬质管1中段开有侧管10,侧管上安装开关11后连接一软管12,使用时,将抽气装置旋进硬质管,开关6置于开的位置,开关11置于关的位置,将吸头2放入水池底部,往上拉动手柄,排出圆柱内空气,产生负压,吸头吸出水池的水顺硬质管上流,此时打开开关11,水从软管中流出,操纵硬质管使吸头2在水池底部和侧壁运动,刷毛5擦刷池底及侧壁,沉淀泛起,被吸头吸出与水一道从软管排出,完成清洗水池工作,为方便工作,软管出水后即可将抽气装置取下(参见证据3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第8行,附图1)。由此可知,证据3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较为类似,同样是通过活塞运动产生虹吸作用,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中关于“按钮”的相应技术特征,而且证据3也没有明确公开其“把持部分”的位置,操作时较为合理的把持部分应当位于圆柱体7上,即便认为证据3中的侧管10也可以用于把持从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把持部分”,则证据3中的抽气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汲取操作工具)也是设置在硬质管1上,而并非硬质管1与侧管的连接处,即证据3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二)。
证据4公开了一种液体虹吸器,包括阀体1、负压启动装置11、接头3、接头9。阀体1设置为直体形,两端进出液体的端口设置单向阀,单向阀设置为阀片4、10,阀片10的开启方向朝向阀体1内,阀片4的开启方向朝向阀体1外,装配时,将阀片4和阀片10的连接端放置在阀体1的端口,垫上密封圈7,再上紧接头3和接头9,接头3和接头9的另一端为吸管5和吸管8的接口,阀体1的两端与接头3和接头9采用螺纹连接,因阀片10向阀体1内开启,接头9与阀体1可紧贴连接,因阀片4向阀体1外开启,所以接头3与阀体1紧固后,在接头3与阀体1的端口之间设置一空腔12,负压启动装置11装配在阀体1的中部,与阀腔2相通。负压启动装置可以设置为活塞,活塞内腔与阀腔2相同。启动负压装置可以设置为弹性气囊,气囊内腔与阀腔2相同(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9-21行,附图1-2)。由此可知,证据4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中关于“按钮”的相应技术特征,进一步的,证据4没有明确其把持部分,且从证据4附图中可以看出,证据4中吸管8与吸管5通过接头7和接头6与阀体1直线连接,不存在弯曲部分,因此证据4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二)。
证据5公开了一种吸液装置,吸液装置主要由进出液口、活塞腔2、拉杆1组成,进出液口分别为三通5的两支管,三通5的另一支管嵌入活塞腔2内,活塞由拉杆1和紧固在拉杆1上的皮碗3、垫片6组成,三通5内的A、B处粘贴有单向阀片7、8。活塞腔2与三通5之间加有用螺纹连接的密封环4,推杆1、活塞腔2、三通5分别采用注塑材料制成;密封环4、皮碗3采用耐腐蚀 性橡胶材料,单向阀片7、8采用弹性好的塑料薄膜,垫片6采用注塑材料。将进液管9、出液管10的一端分别套在三通5的两支管上,另一端分别插入装有液体的容器和需导入液体的容器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至第4页第5行,附图1)。由此可知,证据5中吸液装置的结构与证据4较为类似,同样没有公开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中关于“按钮”的相应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二)。
证据6公开了一种汽车加油器,进油管1紧套在三通管4的进油口上;阀座2紧嵌在三通管4的内孔中,阀座2上有较薄的阀片3;该阀片3能在气体作用下绕其周边的小轴转动;阀座15与阀座2结构相同,紧嵌在三通管4的出油口里,其上的阀片16的结构和作用与阀片3相同,三通管4的一端通过螺纹与气筒11连接;螺母5、10通过垫片6、9将方向相反的两皮碗7、8紧固在拉杆12上,皮碗7、8能随拉杆12左右移动并与气筒11内壁有良好的接触;端盖13与气筒11螺纹连接,其中心孔支承拉杆12;14为与拉杆12紧固的拉手;套管17的大端与三通管4的出油口连接,其小端与出油管18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1-21行,附图1)。因此可知,证据6中加油器的机构与证据2较为类似,同样没有公开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中关于“按钮”的相应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二)。
综上,证据2-6虽然均具有产生虹吸作用的汲取操作工具,但证据2-6的汲取操作工作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专利权人的陈述,可以确定本专利汲取操作工具的按钮是复位按钮,本专利通过设置具有复位按钮的汲取操作工具并将其设置在主体部分与把持部分的弯曲连接部,使得该清扫工具操作更为简单且可以进行单手操作,而证据2-6的汲取工具在单手使用的情况下均无法顺利的操作,即证据2-6均没有公开具有按钮的的汲取操作工具、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二),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具有操作简单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上述具有按钮的汲取操作工具并将其设置在主体部分与保持部分的弯曲连接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水槽内清扫工具。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箱内部清洁器,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如第2.1节所述。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本专利还包括汲取操作工具,用于对上游侧单向阀与下游侧单向阀之间的水通路内进行加压或者减压;所述汲取操作工具包括:操作筒;以及按钮,该按钮经由密封圈以滑动自如的方式嵌合于所述操作筒的操作室,该按钮的外端突出至操作筒的外侧;(二)该汲取操作工具设置在所述汲取管的上方,该操作筒设置在比所述汲取管的上壁靠上方的位置,具有位于比汲取管内的水通路靠上方的位置的操作室;(三)所述汲取操作工具的操作筒以与所述汲取管的主体部分大致平行的方式向上方延长;(四)复位弹簧,该复位弹簧设置在操作筒内,朝外侧对所述按钮施力。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至(三)被证据2-6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四)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7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6公开的内容如第2.1节所述,证据2-6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一)中的按钮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三),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通过上述技术特征的限定,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上述具有按钮的汲取操作工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80129667.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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