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保护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动机保护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50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76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291760.3
申请日:2013-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恩则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F02B7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取可以得到的,并且选择该特征也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291760.3,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保护板,安装于汽车上用于保护发动机,包括有保护板主体,所述保护板主体包括有靠近汽车前端的安装孔与所述前端安装孔相对设置的后端安装孔,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有结构孔;
所述结构孔开设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上,所述结构孔靠近所述后端安装孔并与所述后端安装孔间隙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构孔开设有多个,全部的所述结构孔围绕所述后端安装孔开设,并形成有结构孔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构孔组为弧形、环形、方形或者折角形结构设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包括开设有所述前端安装孔的前端部分和开设有后端安装孔的后端部分,于所述保护板主体的后端部分上开设有散热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一体式结构设计。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端安装孔为条形孔或者方形孔,所述结构孔为矩形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端安装孔为圆孔,所述结构孔为圆形孔或者椭圆形孔。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铝合金制保护板主体。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铁制保护板主体。 ”

针对本专利,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941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14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3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可获得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安装孔的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公开;本专利没有给出结构孔设置的数目,结构孔设置后对发动机下沉的影响的数据等,不清楚能否实现发动机下沉技术,保护驾乘人员的安全,并在其他使用状态,发动机结构孔仍能够保持不被撕裂破坏,有效保护发动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结构孔靠近所述后端安装孔并与所述后端安装孔间隙设置”中的“间隙设置”描述不清楚,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发动机保护板,安装于汽车上用于保护发动机,包括有保护板主体,所述保护板主体包括有靠近汽车前端的安装孔与所述前端安装孔相对设置的后端安装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结构孔;所述结构孔开设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上,所述结构孔靠近所述后端安装孔并与所述后端安装孔间隙设置,所述结构孔开设有多个,全部的所述结构孔围绕所述后端安装孔开设,并形成有结构孔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构孔组为弧形、环形、方形或者折角形结构设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包括开设有所述前端安装孔的前端部分和开设有后端安装孔的后端部分,于所述保护板主体的后端部分上开设有散热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一体式结构设计。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端安装孔为条形孔或者方形孔,所述结构孔为矩形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端安装孔为圆孔,所述结构孔为圆形孔或者椭圆形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铝合金制保护板主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发动机保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铁制保护板主体。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技术方案引导发动机的后侧率先下沉,其前侧在后下沉,有效的避免了发动机的前侧先下沉撞击地面后对驾驶室内的人员造成伤害的情形发生,也改变了现有发动机平行下沉的观念,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全部的所述结构孔围绕所述后端安装孔开设,并形成有结构孔组”,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2)证据没有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常规设计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双方当事人还就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还就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如果汽车固有设计的发动机下沉就是后端先下沉,有可能只在后端设置结构孔,对这种情况下做相适应的设计,是容易想到的”进行了调查;
(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发明目的既要求发动机保护板不影响发动机下沉动作,又要求阻止发动机不按照汽车原设计的下沉线路从前端下沉,而从后端下沉,阻止发动机下沉技术的实现,这两个发明目的之间存在根本性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提供一种发动机下沉时不影响发动机下沉的保护板的发明目的无法实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鉴于上述意见与请求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合议组对上述意见陈述书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并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常规设计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8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合议组还就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进行调查。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动机保护板。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发动机的下保护板,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图1、2):
如图1至3所示,一种发动机的下保护板,包括在汽车发动机下方的底盘处设有带凹位11的底板1,所述底板1凹位11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底板1在安装后,凹位11与发动机凸出的部位相适应,所述底板1的边角处设有起定位作用的螺丝孔2,定位的螺丝孔2可以是四个或者多个,所述螺丝孔2附近的底板1上还设有排列有规则的边角通孔3,该边角通孔3设置的目的是保证了在汽车交通事故中人的安全和发动机的完整,所述的边角通孔3可为圆形边角通孔或者条形边角通孔,所述边角通孔3的排列为围绕在螺丝孔2附近有规则排列成直角形状或者弧线形状或者曲线形状或者其它形状;另外,对于边角通孔3可以是两个长条的条形边角通孔排列成直角形状,还可以是多个间距相等的圆形边角通孔或者条形边角通孔排列成直角形状。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的车头向下撞击后变形,发动机会自动往下落到底板1上,安装在发动机下方的底板1能很轻易地从排列规则的边角通孔3上断裂,所以实现了在交通事故中人的安全和发动机的完整的目的。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发动机的保护板,底板1对应于本专利的保护板主体,螺丝孔2起定位下保护板的作用,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孔,多个边角通孔3围绕着每个螺丝孔2,形成结构孔组,与螺丝孔2间隙设置,发生撞击时,发动机下落,边角通孔3断裂,保护板脱离与车体的连接,不再阻挡发动机下沉运动,从而保证人的安全。因此,证据1的边角通孔作用与本专利的结构孔相同,都是为了在发生特定撞击时断开保护板与车体的连接。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方案,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全部的所述结构孔围绕所述后端安装孔开设”,而证据1的边角通孔3围绕开设在前后端的螺丝孔2外。
发动机下沉技术是汽车上广泛采用的技术之一,对于前置式发动机,在发生正面撞击时,该技术使发动机支架在轨道引导下整体下沉一定量,用底盘卡住发动机,不让其撞入驾驶仓,从而保护了驾乘人员的安全,采用该技术通常并不会发生专利权人所声称的发动机落地的情况,并且本专利文字也未记载发动机落地的情形。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发动机下沉时不影响发动机下沉的保护板,其通过在后端安装孔处设置能断裂的结构孔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的说明书0036段记载其所能达到的效果:保护板的前侧安装孔不能做放下沉孔,防止发动机下沉撞击时,前侧安装孔断裂而后侧安装孔没有断裂,下护板前侧落到地面后把车辆本身顶翻的情况出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发动机下沉技术实现的方式有多种,发动机保护板上断裂孔的设置方式需要与所采用的发动机下沉技术相适应,不能阻碍发动机的下沉动作;其次,证据1的保护板前后安装部分均设有断裂孔,发动机受到撞击发生下沉的瞬间,保护板整体受力,所有薄弱点通常会同时断裂,即便在特定情况下,前端先断裂,后端通常也会紧接着断裂,不会出现前端保护板落地而顶翻车辆的问题;再次,在设计保护板及其安装结构时,为了不阻碍发动机下沉技术的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适配的发动机下沉技术的实现方式、实际的空间大小、在撞击时可能出现的状况等对断裂孔的位置、大小、板的材料等进行常规选择,选择断裂孔处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位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结构孔组为弧形、环形、方形或者折角形结构设计。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了边角通孔3排列成直角形状或者弧线形状,至于结构孔组设计为环形或方形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选择这一形状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保护板主体包括开设有所述前端安装孔的前端部分和开设有后端安装孔的后端部分,于所述保护板主体的后端部分上开设有散热孔。
对于安装孔,证据1公开的保护板的前后部分均开设起到安装固定作用的螺丝孔。对于散热孔,证据2公开一种新型的发动机保护板,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全文):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的发动机保护板,它包括:保护板主体、散热孔、槽口、汽车部件接入口及固定孔,其特征是:所述的保护板主体采用不锈钢冲压成形,所述的散热孔设于保护板主体中部,所述的槽口设于保护板主体左侧,所述的汽车部件接入口设有若干个,其设计位置与汽车部件位置相适应,所述的固定孔有若干个,分别设于保护板主体的边缘,用于将保护板主体与汽车发动机相固定。因此,证据2给出在发动机保护板上设置散热孔的技术启示,至于散热孔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将散热孔设置在后端部分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保护板主体为一体式结构设计。请求人主张该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分别对后端安装孔、结构孔的形状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后端安装孔为条形孔或者方形孔,所述结构孔为矩形孔”、“所述后端安装孔为圆孔,所述结构孔为圆形孔或者椭圆形孔”。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边角通孔3可为圆形或条形,图1、2可以看出螺丝孔2为圆形、椭圆形,而具体采用哪种形状和配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选择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分别对保护板主体的材料进行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铝合金制保护板主体”、“所述保护板主体为铁制保护板主体”。
上述材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这些材料,并且这种选择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2917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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